第1篇 装卸油安全管理
1 本标准适用于原油装卸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sy/t6319—1997防止静电、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984 — 9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737—1995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3 电气连通和接地(sy/t6319—1997)
3.1 对于顶装公路槽车,槽内可能会出现可燃性蒸气,所以槽车应与注油管、管线或钢制装载架相互电气连通。如果槽体与支架电气连通,则管线、支架和注油管也必须相互电气连通。
4 装卸设施安全要求(sy 5984 — 94)
4.1 装卸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栈桥的所有管道、设备、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应连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4.2 栈桥鹤管法兰处应用两根直径不小于5mm的金属线连接;接地电阻值不应小于10ω。
4.3 装卸站台车位停靠点,应有静电接地干线(或接地体)。
4.4 卸油鹤管及装油软管应选用有金属螺旋线或金属保护网的胶管制作,管端应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铜芯软管导线与接地极稳固连接。
4.5 汽车槽车、液化气槽车装卸作业中防静电接地线宜采用专用防爆型静电接地磁力接头,接地连线可选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蝶形螺栓、鱼尾夹头、电焊夹头或专用夹头等器具,严禁用接地线缠绕方式连接。接地点应避开油箱。槽车尾部应配用导静电拖地带,禁用拖地链条。
4.6 栈桥在装卸油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在油槽车和栈桥上吹扫、清除油污、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4.7 装油前的检查
4.7.1 鹤管应经常保持安全位置。
4.7.2 装卸前应对槽车顶盖、铁梯、踏板、车盖垫圈、底部阀门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装油。
4.8 原油装卸作业(sy5737-1995)
4.8.1 装卸原油作业时,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
4.8.2 原油装车温度不超过规定值,流速控制在3-4m/s以下,压力不超过0.15mpa。鹤管应插入油槽车底部。
4.8.3 槽车进出油口盖应有软垫片或有色金属垫片。开关槽车车盖、起放套管和软管、检查卸油管时,应轻开轻关。
4.8.4 装卸油作业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吹扫、清除油槽车和栈桥上的油污。
4.8.5 装车栈桥的电器照明设施应符合防爆规定,装卸车作业时不应带电修理电气设备和更换灯泡。在栈桥和槽车上不应使用非防爆活动照明灯具。
5 汽车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5.1 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5.2 槽车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按指定路线行驶。装卸台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和“装(卸)油安全须知”标牌。
5.3 场地应平整,无油污。
5.4 待装卸和非工作车辆应停在围墙外。
5.5 车辆应配备阻火器,两具灭火器和槽车尾部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禁用拖地链条。
5.6 装油栈桥应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5.7 装油鹤管应采用有铜丝的专用胶管,并伸至油罐底部。
5.8 装卸人员应在汽车熄火后装卸油品。
5.9 汽车驾驶员不得在装卸时检修汽车。
5.10 同时充装天然气凝液的车辆不得超过两辆,两车停放地面的水平高度差不得超过10cm。充装时应同时装卸、同时发动,充装过程中不得发动车辆。车辆发动前应用携带式可燃报警器检查周围可燃气体含量,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动车辆。
5.11 装卸区应有静电接地活动导线,并在装卸时使用。
5.12 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5.13 防静电接地电阻应每季测定一次,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5.14 卸栈台两侧应设导静电装置,装卸人员在上栈台时应触摸导静电装置,导走静电。
5.15 原油装车温度不超过规定值,流速应控制在3~4m/s以下,压力应不超过0.15mpa,鹤管应插入油槽车底部。
第2篇 车辆入库装卸油品安全管理规定
目前由于车辆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累次出现打手机、到外面门口抽烟不在作业现场,在油库化验室机密的地方随意地进出等情况。完全漠视本油库安全管理规定,对油库管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地影响本油库的生产安全及管理,同时也带来对本油库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车辆入库装卸油品安全管理,规避车辆在作业中对本油库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油库的生产、安全、管理及财产的情况下。本油库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1、凡是车辆进入油库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油库操作员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本油库员工有权拒绝装卸油品作业。(目的是为了防止冒油、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
2、所有车辆入库内,司机和押运员必须服从油库的生产安全管理和听从油库人员的安全指导作业。
3、打开装油孔盖时,不允许使用铁器敲击、锯搓孔盖,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4、油车在装卸过程中,不允许检修、给车油箱加油。
5、将要装卸油品完毕时,油管(鹤管)和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来打气;违反者将罚款200元,举报者奖励150元。
6、重令油库内禁止使用手机,违反者将罚款500元,举报者奖励300元。
7、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启动车来挪动;特殊情况例外,特别对待。
8、司机和押运员如有违反本规定管理,本公司会直接呈递书面函文件给你们公司作出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
9、辱骂或打骂本库的工作人员,要写保证书或不得入库;违反者打人态度恶劣,一经查实罚款并开除处理,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办理。
另注:
1、罚款者到保安室办理手续,罚金交到中控室,举报者到中控室领取现金。
2、本规定即日起生效实施。
东长石化有限公司油库部
2023年10月13日拟草
第3篇 装卸油安全管理标准
1 本标准适用于原油装卸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sy/t6319—1997防止静电、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984 — 9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737¬—1995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3 电气连通和接地(sy/t6319—1997)
3.1 对于顶装公路槽车,槽内可能会出现可燃性蒸气,所以槽车应与注油管、管线或钢制装载架相互电气连通。如果槽体与支架电气连通,则管线、支架和注油管也必须相互电气连通。
4 装卸设施安全要求(sy 5984 — 94)
4.1 装卸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栈桥的所有管道、设备、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应连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4.2 栈桥鹤管法兰处应用两根直径不小于5mm的金属线连接;接地电阻值不应小于10ω。
4.3 装卸站台车位停靠点,应有静电接地干线(或接地体)。
4.4 卸油鹤管及装油软管应选用有金属螺旋线或金属保护网的胶管制作,管端应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铜芯软管导线与接地极稳固连接。
4.5 汽车槽车、液化气槽车装卸作业中防静电接地线宜采用专用防爆型静电接地磁力接头,接地连线可选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蝶形螺栓、鱼尾夹头、电焊夹头或专用夹头等器具,严禁用接地线缠绕方式连接。接地点应避开油箱。槽车尾部应配用导静电拖地带,禁用拖地链条。
4.6 栈桥在装卸油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在油槽车和栈桥上吹扫、清除油污、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4.7 装油前的检查
4.7.1 鹤管应经常保持安全位置。
4.7.2 装卸前应对槽车顶盖、铁梯、踏板、车盖垫圈、底部阀门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装油。
4.8 原油装卸作业(sy5737-1995)
4.8.1 装卸原油作业时,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
4.8.2 原油装车温度不超过规定值,流速控制在3-4m/s以下,压力不超过0.15mpa。鹤管应插入油槽车底部。
4.8.3 槽车进出油口盖应有软垫片或有色金属垫片。开关槽车车盖、起放套管和软管、检查卸油管时,应轻开轻关。
4.8.4 装卸油作业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吹扫、清除油槽车和栈桥上的油污。
4.8.5 装车栈桥的电器照明设施应符合防爆规定,装卸车作业时不应带电修理电气设备和更换灯泡。在栈桥和槽车上不应使用非防爆活动照明灯具。
5 汽车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5.1 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5.2 槽车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按指定路线行驶。装卸台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和“装(卸)油安全须知”标牌。
5.3 场地应平整,无油污。
5.4 待装卸和非工作车辆应停在围墙外。
5.5 车辆应配备阻火器,两具灭火器和槽车尾部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禁用拖地链条。
5.6 装油栈桥应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5.7 装油鹤管应采用有铜丝的专用胶管,并伸至油罐底部。
5.8 装卸人员应在汽车熄火后装卸油品。
5.9 汽车驾驶员不得在装卸时检修汽车。
5.10 同时充装天然气凝液的车辆不得超过两辆,两车停放地面的水平高度差不得超过10cm。充装时应同时装卸、同时发动,充装过程中不得发动车辆。车辆发动前应用携带式可燃报警器检查周围可燃气体含量,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动车辆。
5.11 装卸区应有静电接地活动导线,并在装卸时使用。
5.12 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5.13 防静电接地电阻应每季测定一次,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5.14 卸栈台两侧应设导静电装置,装卸人员在上栈台时应触摸导静电装置,导走静电。
5.15 原油装车温度不超过规定值,流速应控制在3~4m/s以下,压力应不超过0.15mpa,鹤管应插入油槽车底部。
第4篇 装卸油码头安全管理措施
2.1安全监督重点部位 码头是沿江、沿海石化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固定式引桥或平台、升降式引桥或平台和趸船等多种形式。油码头的进出物料,大多数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液体,一旦跑油轻则污染环境,重则造成火灾。必须重视对装卸油码头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其重点部位有以下几处:
2.1.1平台和引桥 不论固定式平台或引桥、升降式平台或引桥,都要定期对坚固情况和升降情况及其结构、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支撑结构和固定结构有破损、断裂和倾斜时,必须及时修复加固,防止塌落、倾倒,升降装置损坏失去作用。经常检查防撞、防风和防浪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完好。
2.1.2趸船 要经常检查船体变形和腐蚀情况、栓系锚固情况。
2.1.3装卸设备 海运和江运装卸码头的设备配置各地各不相同,主要有油泵、管组、阀门、电气设备、输油臂量测仪器仪表、吊升装置和金属或橡胶软管及其接口等,其中任何一种设备工作失控,发生泄漏、撞击打火、误动、短路等,都会导致跑油和火灾。
2.1.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为了防止杂散电流窜入油船,在重要码头的输油干管上要安装绝缘法兰或橡胶软管,油船和码头分别接地,绝缘管路进行屏蔽,每次停靠油船和作业之前,都要严格检查。
2.1.5码头的安全设施 码头跑油和着火,其灾情容易扩大,危及面宽。因此在码头设计和安全施配置方面,应遵照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装备灭火设施和围油、捞油用具,制定详细的明火和用电管理制度。
2.2安全监督要点
2.2.1平台和引桥
2.2.1.1支柱坚固,无断裂和大面积露筋。直立无倾斜。露出水面部分要设防冲、防撞、防浸蚀设施。
2.2.1.2平台坚固平整,安全栏杆完好,防撞垫分布合理,安放结实。通道有防滑设施。
2.2.1.3升降套和旋转轴完好,能随水位自由升降,无晃动现象。
2.2.1.4引桥牢固完好,如引桥升降不影响管带。经常发生摩擦的部位其保护垫完整无破损。
2.2.2趸船
2.2.2.1船体无渗漏,防腐涂层完整,缆绳符合要求,拴系和锚固结实。
2.2.2.2防撞、防摩擦挤压的缓冲垫、竹木卷和圆木绑扎结实,遇有损坏应随时修复。防大风和大浪的措施切实可行可靠。
2.2.2.3安全栏杆和防滑设施完好。
2.2.2.4趸船上的机动舱、工作舱、办公室、生活间、备品间等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及有关规定。
2.2.3装卸设备
2.2.3.1油泵、管组、阀门、过滤器、流量计、消气器、集油罐、排空罐等设备,应完好无渗漏,工作正常可靠。金属或橡胶较管应接头牢固,无破损、断脱、开裂和老化变形现象。具体监督办法,可参照本篇有关章节的内容。
2.2.3.2输油臂转动灵活,能随意平衡,各旋转接头密封良好无渗漏。
2.2.3.3金属或橡胶软管的搬运取送,要有专用工具和设备,禁止强行拖拉,并防止潮水涨落、波浪摇晃而导致软管压坏和断脱。
2.2.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2.2.4.1码头、趸船和油船之间不做电气连接,应在管线上设绝缘法兰,各自独立接地,防止岸上杂散电流窜入油船。油船本身可不接地,如油管接管为胶管,可将胶管的钢丝和外缠线连接后,用不小于16平方厘米的多股软铜线与1平方米、厚10mm的钢板固定后放置水下。
2.2.4.2独立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2.2.4.3如接管中有一段绝缘管,则在绝缘管上设裸金属屏蔽层并接地。
2.2.4.4如利用码头或趸船平台上的接地端头接地,必须有两处相连,船靠船作业也应有两处相连。
2.2.5码头的安全设施
2.2.5.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消油剂、吸附材料和吸油、捞油工具。
2.2.5.2按照《装卸油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品。如:
一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2-3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二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1-2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三级甲、乙类油品和二级丙类油品码头,要求尽可能采用半固定式或小型灭火设备。
2.2.5.3除上述规定外,码头或趸船应按每100平方米配2只8kg干粉或101泡沫手提灭火器,设在拿取方便、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带。
2.2.5.4油船停靠时,在搬运连接器及金属软管等装卸设备时,为防止因撞击和摩擦产生火花,在码头或趸船上宜配备一定数量石棉毯和帆布垫,以及灭火用砂等。
第5篇 车辆进厂装卸油品安全管理规定
1.门卫根据车辆入厂规定,对进厂车辆的车况、带烟带火情况、防火帽情况、着装、手机等进行检查,同时查验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证件,证件不齐或过期的不得进厂装卸油品。
2.进入厂区机动车辆必须带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给予100元/次罚款。
3.厂区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10公里,违者罚款100元。
4.进厂空车在过磅时,驾驶室内不准有人,如在过磅时车辆私自藏人或用其他方式影响称重的,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
5.为了防止冒油、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在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凡是车辆进入公司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油品车间操作员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公司员工有权拒绝装卸油品作业。
6.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蓄电池接触不可靠、刹车毂高热的不准进厂。
7.不准在厂内检修冲洗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8.车辆停靠装卸车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栈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9.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2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10.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11.打开装油孔盖时,不允许使用铁器敲击、锯搓孔盖,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12.装卸油品完毕时,油管(鹤管)和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
13.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12.发现跑油时,有关装油点和邻近装油位置上的一切装油作业都应立即停止。所有卸油或下部装油时开着的阀门都应关闭。主要人员留在装油台上。溢泄出来的油品清除干净以前,不得操纵车辆的起动器。在装油负责人宣布该地区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复装油。
13.如果在装卸油期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未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至安全地段。关闭油罐阀门切断油源,并立即实施灭火作业。
14.所有装卸车辆在厂区应谨慎驾驶,如因驾驶人员驾驶不当导致破坏装卸车台静电接地设施的给予罚款200元处罚;破坏
15.在装卸原油时,发生滴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2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5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2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5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
16.在装卸渣油时,发生滴漏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2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5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3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10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所跑冒滴漏的渣油由当事人(司机)负责清理回收,回收渣油过磅由当事人按市场价照价赔偿并带走。
17.在装卸汽柴油时,发生滴漏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3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10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5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10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
18.在安全环保部或监察办公室对违反相关制度责任人进行现场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罚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对其求情。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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