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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要求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5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要求范本

第1篇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要求范本

1. 组织应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文件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申请认证之前应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充分运行三个月以上;

2. 组织应向wit提供基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充分信息,对于多现场应说明各现场的认证范围、地址及人员分布等情况,wit将以抽样的方式对多现场进行审核;

3. 组织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始,应保持对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自我评价,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 组织管理者应能够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所有食品安全要求在行政上、财务上承担责任;

5. 组织管理者有权决定如何通过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确定、关键限值的设定以及相关控制程序的建立来实现其haccp计划,并有权配置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改进所需的人、财、物和资源;对可导致食品安全的活动,规定其责任的界限;

6. 没有完全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服务或活动的接口(如,发生在同一现场),应在拟认证的体系中予以说明;

7. 当决定认证的覆盖范围时,应考虑组织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范围,对于出口生产企业尚需考虑卫生注册证和卫生登记证的内容;

8. 认证审核分为两阶段审核过程,第一阶段审核目的是了解组织的基本概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整体策划和进展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识别和遵守情况。同时调查组织实施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的正确性,危害分析、识别和评价、可接受水平确定的合理性,关键控制点及关键限值确定的合理性、充分性及前提方案、haccp计划制定的可行性;组合措施的合理性;监视、确认、验证控制的策划充分性;haccp体系的发现问题及纠错能力、信息沟通与更新、持续改进、自我完善机制的建立情况。与申请认证组织达成对ccp判定的一致;给申请方提供一个有关信息反馈的机会;从而确认认证范围,确认组织是否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

9. 第二阶段审核是通过系统地、完整地审核,以评定申请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满足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出认证注册推荐意见的现场审核过程。

10. 审核是一项收集客观证据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为使审核顺利进行,组织应为wit开展认证审核、跟踪审核、监督审核、复审换证以及解决投诉等活动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调阅相关记录和访问人员等各个方面。

11. 如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顾客重大投诉、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和不合格品回收及处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告wit。

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22000:2005标准)。

第2篇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独立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七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二)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

(三)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提供《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与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评估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的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

(三)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任务说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时,应向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部门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质、涉及的食品种类、食品数量和分布范围;

(二)危害进入食品的途径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群和数量;

(五)国内外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任务下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制定评估方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实施评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评估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交流)风险评估过程中,受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具体任务的风险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交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对于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才能进行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报告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结果,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风险评估机构应对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应急评估)发生下列情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进行评估)临时工作组按照应急评估程序和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布结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

暴露评估:不同人群摄入某种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风险特征描述: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该危害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第二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和培训制度

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3.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需接受临时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3.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3.4当观察到以下症状(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3.5从业人员必须保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进入经营场所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二)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男士禁止长发、长胡须。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三)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条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4.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4.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公司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模范。

4.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为主,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

第三章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指责规定

第五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岗位责任制度:

5.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5.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生产加工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生产加工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5.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犙辖晒悍煞ü娼股鲜邢鄣氖称罚辖又ふ詹蝗钠笠挡晒菏称罚跏比险娌檠楣┗醯ノ坏摹妒称飞砜芍ぁ贰ⅰ妒称妨魍ㄐ砜芍ぁ贰ⅰ队抵凑铡泛汀都煅楹细裰ぁ返龋繁k鄢龅氖称吩诒v势谀冢⒂χㄆ诩觳椴鍪称返耐夤坌宰春捅v势冢⑾治侍饬⒓聪录芡毕蚴称钒踩芾砣嗽北ǜ妗

第四章 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第六条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经营合理化标准,建立完善供应商评估体系,采取日常业绩跟踪和阶段性评价的方法,将供应商分出等级,对供应商进行筛选,使优质供应商变得更优,普通供应商变为优质供应商,让供应商和我们一起成长,一起提高,提高合作紧密度,同时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七条 范围:适用于向本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及能直接影响到本公司主要原材料品质的各类供应商。

第八条 供应商考核方法

8.1供应商的考核分为以下部分:

现场考核

日常行为考核

按照上面三个部分的考核情况,定期(季度/半年/一年)由采购部牵头,品控部、物流部、财务部分别填写《供应商定期考核评分表》,采购部负责对最后的分值进行统计填入《供应商定期考核总评分表》,并按分数对供应商进行评级。

8.2具体考核流程

8.2.1现场考核

8.2.1.1对于消耗品类(餐巾纸、店标袋除外)、清洁用品类、餐具类、厨具类、电器类(电磁炉除外)、用具类产品,当每次单笔订单采购额均在5000元以下时,可不进行供应商现场考察,其他产品类别的供应商或单笔订单采购额有在5000元以上的供应商,需进行现场考察。

8.2.1.2将现场考察结果填写在《供应商现场考察记录表》上,供应商现场考察内容如下:

(a) 各项资质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b) 厂区情况:包括厂区内外部环境、厂房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c) 工艺流程:包括车间、仓库、检测检验室内各项设施及设备、工艺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d) 管理能力:公司的组织结构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e) 卫生情况:车间工人及设备的现场卫生状况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f) 品质管理:产品满足公司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能力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g) 生产能力:生产量满足公司用量要求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h) 主要原辅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并且生产、品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标、行标等规定。

8.2.1.3对于在现场突击检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现场出现掺假、掺劣、勾兑过期产品等违背采购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虽然此行为没有发生,但现场有导致此行为的嫌疑事件,不管当批生产的货物是否为供应我公司的,检查人员都应该立即通知直接上级,由采购部负责人协调对此供应商停止下订单,对于供应商已确认但没有发货的订单,也要进行撤单处理,并至少要取消该供应商一个月的供货资格。

8.2.1.4对于在现场突击检查中出现问题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出具书面整改方案,方案获得品控部和采购部认可后方可重新开始订货,对于三次或连续两次在供应商现场突击检查中出现问题的供应商,则要直接取消其供应资格,并将其降为不合格供应商。

8.2.1.5相关部门共同进行供应商定期考核时,现场考核项的分值以最近的一次现场考察结果为准。

8.2.2日常行为考核

(a) 当供应商发生关于质量、交货、投诉等问题时,由订购专员将事故的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填写在《供应商违规事件备忘录》上;

(b) 订购专员每月填写《供应商月度违规事件统计表》,统计供应商当月产品质量、交货及时率、交货准确率、投诉反馈等违规情况以及品质的改善情况。

8.2.3.考核周期

8.2.3.1 供应商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四种。

8.2.3.2 对于新供应商第一年每个季度至少应考核一次。

8.2.3.3 对于连续三次评为一级、连续六次评为二级的供应商,可降低考核频率,季度降为半年,半年降为年度。

8.2.3.4 供应商评级由好变差时应通知供应商分析原因及出具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将考核周期变为季度考核。

8.2.3.5 所有供应商每年至少应考核一次。

8.3供应商评级及注意事项

8.3.1. 供应商得分及评级

8.3.1.1 若供应商在合作期间,其提供的产品引起食物中毒,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化学原料;市场抽检中发现严重不合格,且被质量技术监督局停业整顿;合作中存在欺骗、欺诈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满足任何一项,将直接取消供应商资格。

8.3.1.2 合格供应商在合作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我公司要求必须提供的各项资质若有任何一项失效,并且供应商提出不再保证其有效,则要直接取消其供应资格,并将其降为不合格供应商。

8.3.1.3 根据各部门的《供应商定期考核评分表》对供应商的打分,按照各部门的权重计算总得分。

8.3.1.4 根据供应商的得分对供应商进行分级,分级标准如下:

(a) 一级供应商:90-100分,请继续保持;

(b) 二级供应商:80-89分,正常状况,请努力;

(c) 三级供应商:70-79分,加严抽样,请改善;

(d) 四级供应商:60-70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督促改进;

(e) 不合格供应商:60分以下,取消供应商资格。

8.3.2注意事项

8.3.2.1 对于连续三次被评为四级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应资格。

8.3.2.2 对于连续三次评为三级以下(含三级)的供应商,应督促其进行改进,并针对对方的不良项目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改善对策。

8.3.2.3 如果在停止供货期间,供应商通过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认证,可在通过之日提出重新考核申请。

8.3.2.4 不合格供应商,有关不合格的评估记录存档,采购部作永久保存以做参考。而在下列情况下, 可按照《新供应商开发制度》对其作重新评估:

(a) 供应商已取得相关资格或认证;

(b) 供应商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发生了质变;

(c) 提供新品牌、新配方或新产地的相同产品。

第五章 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维护、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加工制作场所环境要求

9.1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9.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9.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9.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9.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9.6废弃油脂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第十条 设施、设备维护、卫生管理制度

10.1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10.2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10.3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10.4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10.5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10分钟。

10.6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10.7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10.8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10.9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第六章 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第十一条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11.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11.2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11.3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11.4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贮存操作规程要求

12.1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12.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12.3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分类摆放。

(三)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五)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烹调操作规程要求

13.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13.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

13.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猪肉)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13.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13.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于90分钟内冷却至10℃以下或四小时内冷却至5℃以下后再冷藏,并加贴标签。

13.6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第十四条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求

14.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14.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14.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14.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14.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14.6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14.7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14.8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14.9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14.10专间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14.11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14.12供加工用的蔬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切配间。

14.13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按下列规定进行再加热:

第十五条 备餐及供餐操作规程要求

15.1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5.1.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15.1.2饮品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14.1.3生豆浆烧煮时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以上。

15.2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15.3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15.4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得反复使用。

15.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15.6饮品宜现制现饮。

第十六条 油条制作操作规程要求

16.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16.2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操作:需要熟制加工的油条应当炸熟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10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10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16.3未用完的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再加热操作规程要求

17.1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17.2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17.3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17.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17.5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第十八条 包装操作规程要求

18.1包装库房做好防虫、防鼠、防蝇、防火、防潮工作,

18.2包装做好离墙、离地工作,包装物必须放置在铺垫物之一。

18.3包装专库专管,禁止与其他物品混放,防止污染。

18.4包装要分品种、分规格单独存放,标识明确,防止混用。

18.5打包产品必须是经质检部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合格产品禁止打包入库。

18.6打包人员进入打包间必须符合员工卫生制度相关要求。

18.7领取包装时,仔细仓库保管和打包班长核对领取包装品种、数量,并检查包装的完好状态,运输包装时车辆必须铺设铺垫物,防止运输过程中对包装的污染。

18.8打包落地食品(除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直接包装回机,必须当不合格品处理。

18.9产品打包时,质检员每小时抽查一次打包斤称,打包工每小时抽查一次打包斤称。

18.10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食品包装产品时应严格、认真执行工艺标准;做好设备及场地清洁;原材料和产品标识清楚;在非食品包装产品生产结束换食品级包装产品时,应严格工艺纪律,认真有效地防止交叉污染的发生。

第十九条 留样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19.1中央厨房每次出品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19.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二十条 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20.1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

20.2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20.3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0.4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运输操作规程要求

21.1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需冷藏或热藏条件的食品时应分别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保温设施。

21.2运输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1.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21.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者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二条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22.1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22.2餐饮器具使用前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2.3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22.4消毒后餐饮器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22.5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22.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22.7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22.8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22.9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22.10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2.11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第七章 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操作规程要求

23.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23.2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应标示 “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23.3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管。

第八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24.1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必须符合gb2760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4.3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24.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24.5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24.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24.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24.8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24.9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24.10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24.11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九章 食品检验制度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管理制度

25.1食品生产加工检验室应按照生产食品的检验需要配备检测设备。

25.2检验员经过培训,熟悉检验知识,掌握检验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方能上岗操作。

25.3检验室应建立检测设备台账,需检定(校准)的设备应定期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使用。

25.4检验应如实记录样品来源、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代表数量等情况。

25.5检验样品应按“待检样”、“已检样”和“留存样”分类存放,并加以标识。对已检样品应及时处理,保持检验室整洁。

25.6检验室按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员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5.7检验室至少应配备检验员、审核员各一人,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员和审核员签字并加盖检验专用印章。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保存两年。

25.8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和成品,应单独登记造册交质量负责人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十章 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6.1生产部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26.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公司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公司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公司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公司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26.3相关部门拟定的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二)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三)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四)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五)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

(六)召回食品的处z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26.4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部门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26.4.1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26.4.2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公司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26.5公司各部门知悉需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司统一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公司生产部开展召回工作。

26.6销售部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销售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26.7公司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26.8公司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处犞

27.1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z措施。

27.2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公司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27.3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公司集中销毁处理。公司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7.4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公司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7.5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7.6公司对不安全食品处z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理。

27.7公司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z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28.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28.2公司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8.3发生食品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8.4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9.1当有消息(以电话或登门等方式)告知有顾客因吃本店食物而可能中毒时,接待人员应主动向来人/来电问清楚以下事项:

a.牳部分)顾客就消费时导致中毒的人数;

b.牳部分)顾客是吃何种食品导致中毒的;

c.牳部分)顾客是否已被送至医院:

a)犎舯凰椭烈皆海谀母鲆皆骸⒛暮欧考浼闭铮

b)犎粑幢凰椭烈皆海α⒓锤嬷慈来电必须先将该(部分)顾客立即送至就近的医院。

29.2接待人员应将上述事项及时、准确的向经理汇报,再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29.3该店负责人在获知该消息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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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对到医院处理该事件的同志到医院后,应先向医院处理该事件的医生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到病房处看望该部分顾客。

29.5当医院、卫生防疫站派人前来取留样食品进行化验时,则工作人员应立即予以配合。

29.6当经化验确认为食物中毒时,在向上级机关以电话等方式汇报后,成立应急小组积极的处理该项事件;应急小组应由经理、安全质量检查员等组成,并由经理担任组长。

29.7处理人员在处理该项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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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经理应将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结果经填写《突发事件处理报告》向本店所有员工汇报处理经过。若确定为中毒事件,则同时须以本店的名义向上级机关汇报其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 在生产部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接受有关单位检查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三章 厨房日常操作卫生制度

第三十一条 荤素原料用专用池专用清洗,注上标记。

第三十二条 切配定位专桌,生熟食品冰箱分开专用,注明标记。食品生熟用具、容器、盛器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分开专用。配菜用的工具、容器、盛器经常保持干净,用前消毒,用后洗刷。配菜时,不用腐败变质和过期的原料。每切配完一种食品,即刮去砧板上的污物,经常搓洗抹布。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待用食品洗净后放入冰箱保存。冰箱内食品分类存盘存放,不重叠,定期除霜,无异味。确实做到“三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三十三条 墙面、排风罩、工作台、灶台、地面无积灰、无污垢、无积水。厨房抽屉内整洁无灰、无蟑螂、无鼠迹。废弃物及时倒入带盖桶内,当日清除。每班工作结束后,擦洗水斗,倒掉池中网篮内的残渣,擦洗桌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拖清地板。整理好架子、灶台,盖好辅料容器的盖子、剩余和备用食品,或放冰箱,或加笼罩盖好,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周搞一次包干区域的卫生大扫除。使用者应尊重卫生包干者的劳动,用后保持整洁(冷藏室、切配间定位放置物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充分加热,防止内生外熟。隔顿隔夜食品回烧后供应。每班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清扫洗刷干净。

第三十五条 烹调卫生制度

1、注意食品新鲜,变质食品不蒸,不下锅,不烘烤。

2、烧煮食品充分加热,烧熟烧透,不外熟里生。

3、隔顿、隔夜、回收熟食回锅烧透供应。

4、不用未经消毒的容器盛熟食,不用抹布抹盆。

5、工作结束,调料容器加盖,灶上灶下冲洗清扫干净。

第三十六条 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食品应分类保存,半成品与原料存放,生熟严格分开。

2、冰箱或冷库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使其无异味、臭味。

3、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变质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库或冰箱内,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存放,私人物品不准放入冰箱或冷库。

第三十七条 食品挑洗加工卫生制度

1、蔬菜按一挑、二洗、三切的顺序加工。

2、清洗加工过的蔬菜做到无泥沙、无杂草。

3、肉类食品、自加工时注意检查质量,腐败变质食品不加工。

4、肉类加工后无血、无毛、无污物。

5、宰杀家禽放血完全,除净毛和内脏,病、死家禽不宰杀、不加工。

6、工具、容器冲洗干净,荤素分开使用。

7、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第三十八条 切配间卫生制度

1、专间工作人员上岗更衣戴工作帽后进入,不得留长指甲和戴首饰。整个凉菜间除工作必需之器皿工具外,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用品。各种蔬菜洗净入内,并且必须与熟菜分砧切配。

2、每天上班后清理冰箱一次,隔夜食品如需再次使用,应做再次烧熟处理;砧板、刀具用消毒液浸泡,工作人员双手也必须进行消毒,地面用消毒溶液拖洗。

3、供应过后,各种熟食加盖加罩,放入冰箱,案板全部洗刷擦干,犝璋逑淳还胃地面冲洗并刮净。

4、切配间的各种用具必须单独使用,防止交叉感染,凡是熟食改刀匀在切配间内进行;切配间的刀、抹布不得在切配间以外的地方使用。

5、晚上下班前,各种卫生工作全部按规定完成后关闭窗和日光灯,此时各种人员均不再进入切配间。

第三十九条 面点间卫生制度

1、面点间每天须更衣戴工作帽后方可进入,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进行操作,不得留长指甲。

2、面点间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各种无关物品不得进入面点间,各种工具用后随时洗净,冰箱每天清理一次,地面每天随时拖洗,和面机每天放水清洗。保持发酵箱及托盘整洁,各种模具用后洗净擦干,按类归放,防止锈蚀。

3、油条用料保持新鲜,各种添加剂必须按规定使用。各种半成品制作后应分别加罩进入冰箱,防止脱水干裂变质。

4、每天工作过后,各种用具全部清洗干净,抹布洗净晾干,案板光洁无垢,工具摆放有序地面洁净无灰。

第十四章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目的: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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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4.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4.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4.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4.4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4.4.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4.4.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4.4.3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4.4.4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4.5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4.5.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4.5.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4.5.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4.5.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44.5.5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4.5.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44.5.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4.5.8提交自查报告。

44.6纠正措施

44.6.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6.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6.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6.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4.6.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4.6.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44.6.7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此规定由食品技术人员修订,食品安全人员修订整理,解释权最终归公司品控部所有,其他制度若与其相违背的,以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修订本制度。

第4篇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区内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校内各服务场所为师生提供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

第四条 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均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区内餐饮、商业网点、饮用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劝戒、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六条 饮食服务中心是学生食堂、餐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学生食堂、餐厅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管理办公室是校内商业网点、桶装饮用水、直饮水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责任制度,负责校内商业网点、开水房、桶装饮用水、直饮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水暖服务中心是校内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水质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实施二次供水的设备设施养护、水质检验、净化消毒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成立食品安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校内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逐级上报。

第十条 依据相关规定,后勤管理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的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

(二)食堂的设备设施要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品生产经营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四)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食品的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

(六)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贮存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二条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销售的要求

(一)禁止采购、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 来自疫区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3. 未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商家生产经营的,或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及原材料;

4. 已经死亡的黄鳝、甲鱼、河蟹、乌龟、海蟹、贝类等水产品,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5. 含有致病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6.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7. 未按规定索取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的食品;

8.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9. 掺杂使假、伪造或混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10.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食、冷饮和使用香精、色素、糖精配制的“三精水”;

11. 未经精炼的毛油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食用油;

12.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 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用于存放食品的冷藏设备,应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水产品应分柜存放。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做到熟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 ℃ 。加工后的熟制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制作冷荤凉菜应在专间内进行,使用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备设施。凉菜间应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清洗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六)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 ℃ 或低于10 ℃ 的条件下存放。

(七)食堂剩余食品应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应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八)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九)设置食品加工过程各环节的专间或区域。食品处理区域,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的场所。

(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食堂后厨和前台售饭区。

第十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食品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含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上岗;

(五) 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的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造成后果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食品,为广义食品,包括学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学生开水房提供的开水、桶装饮用水、直饮水,学生食堂的主副食品、水果及饮品,校内商业网点提供的预包装食品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蒲城县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餐厅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负责采购人员应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6篇 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⒈食品一旦煮好应立即吃掉。食物冷却至室温后容易滋生细菌,食用在常温下已存放四五小时的煮过的食物最危险,而且食物在室温下存放的时间越长,危险性越大。

⒉食品特别是家禽、肉类和牛奶等,必须彻底煮熟才能食用。所谓彻底煮熟是指使食物的所有部位的温度至少达到70℃。

⒊应选择已加工处理过的食品,例如,选择已加工消毒的牛奶而不是生牛奶。

⒋食物煮好后常常难以一次全部吃完。如果需要把食物存放4、5个小时,应在高温(接近或高于60℃)或低温(接近或低于10℃)的条件下保存。儿童食品不宜存放。常见的错误是:把大量的、尚未冷却的食物放在冰箱里,因为食物来不及很快降温、散热。

⒌存放过的熟食必须重新加热(不低于70℃)后才能食用。

⒍不要让未煮过的食品与煮熟的食品互相接触。两者直接接触可能会造成污染,例如,用同一把刀先后切生肉和熟肉,可能造成污染。

⒎保持厨房清洁。烹饪用具、刀叉餐具等都应用干净的布抹干擦净。每块抹布的使用时间不应超过一天,下次使用前把抹布放在沸水中煮一下。不应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滋生细菌的地方;接触食物的衣物应该定期更换,在下次使用前应高温消毒。

⒏经常洗手。做饭前要把手洗干净,每次做饭间歇的时候都要重新洗手;做饭时,转而做另外一种食品时要洗手,例如,做完了鱼开始做肉的时候,一定要洗手;宠物也可能是传染源。

⒐不要让昆虫、鼠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动物通常都带有致病的微生物。最好的办法是用封闭的容器装食物。

⒑饮用水及准备做食品时用的水应纯洁干净。如果对水质有所怀疑,最好把水烧开,然后在饮用或制成冰块。

第7篇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认验证程序

1 目的

对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中所涉及的确认和验证活动进行规范,以实现对食品安全危害的预期控制,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信任。

2 范围

适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管理要素和管理体系整体绩效的确认和验证活动的策划、执行和对结果的分析、利用。

3 职责

3.1食品安全小组负责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及结果的分析利用。

3.2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验证的组织及结果的审核,结果利用的批准。

3.3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确认和验证活动。

4 程序

4.1对haccp计划相关文件的确认

4.1.1 haccp计划启用前,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对新制订的haccp计划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产品特性(包括原辅料、成品)、预期用途、工艺流程图、危害分析、ccp的确定,关键限值(cl)、监控程序、纠正措施程序、记录保持程序以及验证程序等进行首次确认,确认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文献、数据要整理归档并保存。确认内容包括:

a)确认产品特性、预期用途、工艺流程图等信息的充分性、有效性;

b)确认危害分析的充分性、有效性;

c)确认关键控制点确定的有效性、必要性及实际操作与文件要求的一致性,有效性;

d)确认有理由认为所选择的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的组合能够实现对其所针对的食品安全危害的预期控制;

e)确认haccp整体计划的充分性,有效性。

4.1.2在haccp计划执行过程中,当发生如下变化时,食品安全小组要对haccp计划的适宜性重新确认:

a)产品特性(包括原辅料、成品)发生变化;

b)预期用途发生变化;

c)加工工艺或加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d)验证数据出现相反的结果;

e)经常出现对关键限的偏离;

f) 在对生产过程的观察中发现了新的问题;

g) 销售方式和消费者发生变化;

h) 当发生其它可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变化时

4.1.3 食品安全小组每年要至少对haccp计划重新确认一次。确认后应由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在haccp计划中签字作为确认记录。

4.2 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

4.2.1实施包含在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中的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措施组合之前,以及这些控制措施组合发生变更后,食品安全小组应对控制措施组合进行确认,并记录入《oprp确认记录表》和《控制措施组合确认记录表》中。确认内容包括:

a) 属于oprp的操作规程是否明确了每个操作规程控制的食品安全危害

b) 属于oprp的操作规程是否明确了控制参数要求,参数的制定是否合理、有依据

c) 控制措施中明确了偏离时应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该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并能保证终产品的食品安全。

d) 控制措施实施后,并且在组合时,是否有效,是否能够确保对已识别的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并获得满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的成品。

4.2.2 当确认结果表明不能满足一个或多个上述要素时,应对控制措施和(或)其组合进行修改和重新评价。修改可能包括控制措施(即生产参数、严格度和(或)其组合)的变更,和(或)原料、生产技术、终产品特性、分销方式、终产品预期用途的变更。

4.3关键控制点(ccp)的设备设施及人员确认

4.3.1 ccp点监控仪器的校准

监控仪器的校准是为了保证监控结果的准确性。如果仪器未经校准或仪器失准,其测量结果都将被认为是不正确的。假如发生此种情况,就应认为自上次准确校准并记录后,ccp都是失控的。

a)对监控仪器校准的要求是在接近使用条件下与计量标准相比较确定仪器的准确度;

b)校准的频率要确保仪器测量的准确性。如在监控仪器校准时发现仪器失准,车间必须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例如,杀菌设备上的温度计指示温度过高,就必须重新审查自上次校准以来的温度监控记录,对记录进行测量误差的校正,一旦发现cl值偏离,必须采取纠偏行动,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4.3.2校准记录的审核

除了对监控仪器按haccp计划内规定的频率校准外,还必须对校准记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校准日期、校准所用的方法及其结果(如监控仪器合格/不合格)。

4.3.3 ccp工序设备能力的确认

为确定和保持设备、设施的过程能力,确保终产品的安全,在控制措施实施前,生产办负责通过审核设备能力参数,收集设备调试数据等方式对ccp工序设备的过程能力进行确认,以证明设备能力能够满足工艺及食品安全要求。

在控制措施实施以后,生产办及技术员、维修工、操作工应通过日常的点检确认设备的持续过程能力。当设备故障维修后,以及每次维护保养后,生产办及技术员、维修工、操作工应对故障的修复情况、设备的保养情况进行确认。

4.3.4 ccp工序操作工的确认

为保证食品安全,应按照《***文件》规定选拔和任用ccp工序操作工。ccp工序操作工在上岗前均应经过该工序操作规程、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的培训,并经过书面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ccp工序操作工应持证上岗。

4.3.5 ccp记录的审核

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定期复核ccp点的监控记录、纠偏记录,这些记录提供了ccp运作是否正常和纠偏是否落实的证据。审核内容包括:

a) 监控活动是否在haccp计划中规定的位置执行;

b) 监控活动是否按haccp计划中规定的频率执行;

c) 当监控表明发生了与关键限值的偏差时,是否执行了纠偏行动。

4.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

4.4.1单项验证

食品安全小组负责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单项验证。

4.4.1.1单项验证的频率

a) 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建立首次运行时

b) 变更后重新运行时

c) 不超过1年的时间间隔,结合内部审核进行。

4.4.1.2单项验证的内容包括

a) 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施;

b) 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

c) haccp计划中要素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施且有效;

d) 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

e) 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程序和文件得以实施且有效。

4.4.1.3当验证是基于终产品的测试,且测试的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受影响批次的产品按照《潜在不安全产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置,并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要求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4.4.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整体验证

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整体验证,内容包括体系评审和终成品检测。

4.4.2.1验证频率

a)体系运行失灵时;

b)当产品、加工过程发生变化时;

c)内审;

d)外审。

4.4.2.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评审可以采用现场检查和记录审查两种方式进行。

a)体系的现场检查评审:包括检查产品描述和流程图的准确性;

检查食品安全危害是否按照规定的控制措施组合的要求被监控;检查加工中是否按确定的关键限值操作;检查记录是否准确完成,时间间隔是否符合要求。

b)记录审查评审:包括监控是否按haccp计划规定的地点给予完成;监控是否按haccp计划规定的频率给予完成;当监控出现偏离,是否已经采取了纠偏行动;监控设备是否按haccp计划规定的频率给予校准。

4.4.2.2当结合内审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整体验证时,按照《内审管理程序》执行。

4.4.2.3对成品的检测

成品的微生物、理化等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是验证的重要部分。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时,其最终产品是否具有最大限度的安全,体系是否真正有效,只有通过对最终产品进行微生物、理化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才能加以证实。当测试的样品表明不满足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受影响批次的产品应作为潜在不安全产品按《纠偏和潜在不安全产品控制程序》处理。

4.4.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总体验证情况应记录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验证记录表》中。

4.5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

4.5.1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分析验证活动的结果,包括内部审核的结果。通过分析,以达到下述目的:

a)证实体系的整体运行满足策划的安排、标准的要求和管理体系的要求;

b)识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改进或更新的需求;

c)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高事故风险的趋势;

d)为策划与制定内部审核方案提供信息;

e)为证明已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提供证据。

4.5.2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可在以下时间进行:

a) 在体系的运行的初期,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初始确认。

b) 周期性验证,结合每次内部审核时进行。

c) 特殊情况下的验证,包括管理体系不明原因的失误(如大批量不合格品的产生),过程、产品或包装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有确定的新危害时。

4.5.3 在进行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时,可参照《统计技术管理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进行,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4.6 验证不符时的处理

4.6.1当验证证实不符合策划的安排时,食品安全小组应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a) 对现有的危害分析的预备信息、程序和沟通渠道进行评审;

b) 对危害分析结论进行评审,必要时重新分析;

c) 对已经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控制措施及其组合进行调整;

d) 对已经建立的前提方案进行评价。

e)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4.6.2当验证表明对一些危害控制得不适当,且通过修改控制措施也是不可行时,应当考虑通过适当的信息或标签明示等方法将相关信息充分地提供给顾客。

4.6.2 食品安全小组应保持采取任何措施的记录,这些记录应在食品安全小组中得到沟通。

4.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验证和验证结果的分析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活动,应做好记录,向食品安全小组长报告,并提交管理评审,作为管理体系更新的输入。必要时,相关信息应与公共卫生主管部门和顾客进行沟通。

5 相关文件

前提方案和操作性前提方案控制程序

内部审核管理程序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

潜在不安全产品控制程序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统计技术管理程序

6 记录

oprp确认记录表

控制措施组合确认记录表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验证记录表

产品检验记录

第8篇 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9篇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是进行常规的监测,具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二是进行非常规的监测。在接到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依申请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一工作贯穿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监管过程。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作出了规定,为了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2.依申请进行的安全性评估。除了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外,还负责对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特定行为进行安全性评估,以保证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1)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活动进行安全性评估。

(2)对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针对食品的任何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卫生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2、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等在内的各种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即GB的号段,供卫生部门进行编号后发布。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一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对照检查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认为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5、食品安全标准中有关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7、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执行上述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

(四)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布。同时,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上述这四类重要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五)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明确由卫生部门来牵头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职责是:

1.及时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上报,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

2.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二、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同时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包括:

(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二)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与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根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七)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包括:

(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对拟从事食品生产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一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除了进行书面审查外,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在检查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许可并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有关食品相关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

为了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证认可机构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的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七)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部门

(一)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二)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El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四)对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五)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

(六)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七)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八)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不能以快速检测的结果作为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依据。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流通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这些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餐饮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声称保健食品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10篇 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蒲城县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餐厅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负责采购人员应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

第二十七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用热力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二十八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餐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蒸汽保持100℃1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煮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作用15-30分钟以上。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餐饮具在消毒柜中最好竖着放,有一定间隙,一般在总容器的2/3-3/4为宜。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2.5m之间,紫外线消毒灯上加装有金属档板。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条: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须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上岗前进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外伤或感染化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备餐间售菜人员还需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堂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堂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堂食品加工区的地方。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七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上报,并按《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和疫情负责人为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电话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事故应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监管部门防止事故的续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八章 学校食堂档案资料和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按规范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以下资料,每学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

1.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名单及上级文函

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织

3.岗位责任制度

4.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5.学校基本情况

6.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7.学校食堂、教工食堂、校园商店、小吃店承包合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资料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培训每月不得少于1次),人员学习记录

9.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资料(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10.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考核积分表

11.学校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报、小报及卫生宣传、班级卫生角、板报、画廊等资料,学校自查情况记录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2.学校食堂工艺流程图

13.每餐学生餐具消毒记录表、食品留样记录

14.食堂食品原料、调味品进货登记表

15.大宗食品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6.米、面、油、肉等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表(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

17.卫生监督意见书

18.餐具检测质量报告书

19.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第三十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全国人大)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8国务院)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国教委、卫生部)

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2-8卫生部)

6、《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卫生部)

7、《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9-20教育部、卫生部)

8、《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11-2卫生部、教育部)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8-2年卫生部)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7国务院)

第四十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3.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未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2.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4.接到监管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九章 关于中小学校内开设商店(小卖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各中小学、托幼机构、职业学校(除寄宿制学校外),一律在校内不能开办商店(或小卖部)。

第四十五条:寄宿制学校开办商店(或小卖部)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商店及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方可开办。

第四十六条:三证齐全的商店经营范围确定为有定型包装的食品,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能出售烟、酒等。

第四十七条:商店及小卖部不得经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无qs标志的食品及伪劣食品,价格要合理,并随时接受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类中小学要加强对商店及小卖部的管理,不能由私人承包经营,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引导消费和促销活动,校墙外商店和小卖部不能开前后门,形成进出校园通道。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学校后勤社会化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对未按照规定标准管理学校食堂的学校,蒲城县教育局将责成学校停办食堂,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学校食堂将联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11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强化我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消除餐饮安全隐患,提高保障水平,黄岚小学餐饮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对人员、设施、管理、饭菜质量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一、管理人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及班主任

1、学校食堂法人:陈xx(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餐饮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制定相关管理人员职责并进行定期(每月)督查。

2、食堂安全监管:蒋xx(总务主任),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二责任人,负责学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相关管理人员详细职责并进行定期(每周)督查。

3、食堂安全管理员:蒋绍波负责制定学校食堂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及食堂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时(每日)督查。 对食堂餐饮的从业人员、采购、加工、卫生及设备等安全全程、全时、全方位负责。

二、责任追究

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责任分工,谁出了问题谁负责。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关于集体食堂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分工清晰,责任明确。贯彻学校关于食堂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决议。

三、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和饮食安全工作计划,监督食堂常规管理工作。

四、督导食堂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每月一次的大型联合检查活动。检查结果作为当月考评的主要依据。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排查,并及时上报解决。

六、配备食堂管理员、卫生管理员等专业人员,并使他们岗位相对稳定。每月组织一次食堂工作人员的全员培训会。

七、指导校内的食品卫生工作,监督和检查食品卫生状况,开展定期的检查评比和表扬鼓励。负责月末、期末食堂评优的把关工作。

八、定期督促食品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办证验证。监督食堂合同的履行情况。

九、排除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正确的处置应急事件。

食堂从业人员:王力明 刘志荣 李小明 于从琴

工作规范:

一、执行《食品卫生法》,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食堂工作。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着装上岗。炊事人员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期间不得会客。

四、生产销售食品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穿工作服去厕所。

五、售饭时必须用食品夹或其他工具售饭、菜,不准直接用手接触待售食品。

六、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帽,不染指甲,不涂脂抹粉。

七、努力学习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饭菜质量。

八、尊师爱生,热情服务。决不许打、骂学生现象发生。

九、文明生产,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作风正派。

十、遵纪守法,响应号召;坚守岗位,安全生产。

十一、因违反操作规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第12篇 食品安全法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管理规定(摘录赔偿部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天兴蜂蜜专卖店商品退换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广场良好的信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天兴蜂蜜专卖店商品退换规定》摘要如下:

一、服务原则

1、真诚面对顾客,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树立品牌。

2、真心为顾客着想,顾客的事是我们最大的事。

3、真实标价,不搞虚假、反对欺诈、明码实价。

4、真情对待顾客,不烦不燥,不推诿,相信顾客。

二、投诉程序

1、看凭证:首先请消费者出示购物凭证,查看凭证是否符合退换范围。无凭证者概不受理。

2、做登记:详细记载投诉对象、购物日期、投诉者姓名等。投诉者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作调查:根据投诉者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投诉分类处理

1、无质量问题的商品:

原则下:根据消法规定,食品无质量问题不予进行退换货

食品类商品属下列原因无条件退换:

A、商品售出时超过保质期。

B、生产日期涂改。

C、商品变质或有异物、霉变、生虫等。

D、其他被《食品卫生法》界定为有质量问题的。

一般情况:商品售出7天内如顾客不满意,只要商品原质原样,不影响第二次出售,可凭购物凭证进行免费退换,但一般情况下均以换货为主

2、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1)按国家《消法》规定执行,无条件退货;

(2)如顾客要求赔偿,可直接由公司客服部与顾客协调解决处理方案

3、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的商品

(1)已售出的食品;

(2)已开封的食品;

4、无购物凭证,因使用或保存不当而变质的,均可推荐到客服部进行统一处理。

对于具体规定,可向公司客服部咨询。

02423863281

客服经理:02462537845

附:省市有关部门咨询电话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12315

《天兴蜂蜜专卖店退换规则》

1.贯彻落实公司的“不满意就退换”、“首问负责制”、“快速退换,延误补偿”、“无障碍服务”。

2.为杜绝卖场中存在的拖延顾客投诉情况,门店推出“五分钟负责制”、“层层负责制”,要求各卖场在处理顾客投诉过程中,无论当事人能否在职权范围内解决,都必须在五分钟以内给顾客答复。如果当事人的解决方案不能让顾客满意,则必须在五分钟以内将顾客引领到下一管理层解决顾客问题,实行层层负责制。

3.在各专卖店设立顾客投诉意见本,其内容包括:顾客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当事人及跟踪回访等。

《天兴蜂蜜专卖店退换规则》

1、商品退换规定:

无质量问题的商品:

原则下:根据消法规定,食品无质量问题不予进行退换货

一般情况:商品售出7天内如顾客不满意,只要商品原质原样,不影响第二次出售,可凭购物凭证进行免费退换,但一般情况下均以换货为主

2、商品售出15天后,在保修期

C、依法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的;若属假冒商品,应依照〈消法〉第49条予以赔偿。

3、下列商品不属于“三包”范围:

A、无购物凭证的。

B、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营业员未提示或无产品说明书提示的除外)。

C、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D、“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三包”凭证。

E、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地震、火灾、战争等)。

A、化妆品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如使用过敏,凭医院诊断证明及实际目测可予以退换货。

B、穿着类商品无质量问题因兴趣转移等原因要求退换货的参照第1条执行,出现质量问题,影响穿着的,7日内免费退换,15日以内免费换货或维修。

5、食品类商品属下列原因无条件退换:

A、商品售出时超过保质期。

B、生产日期涂改。

C、商品变质或有异物、霉变、生虫等。

D、其他被《食品卫生法》界定为有质量问题的。

6、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在退换货时,按原购买价退款;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在退换货时,若遇价格调整,现价高于原购货价的,按原价退换;现价低于原购货价的,按现价退换。

7、与顾客发生权益争议时,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A、与顾客协商解决,及时向顾客服务部反映,报公司相关领导。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建议顾客向有关行政部门鉴定、申诉,鉴定后属质量问题,除按前述条款处理外,应支付鉴定费和国家规定的车船费;非质量问题,一切费用由顾客自理。

C、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投诉接待和处理。投诉接待和处理执行首问负责制和全程陪同制。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接待人必须热情接待顾客,做好投诉登记,疑难投诉及时按程序上报,积极为顾客处理问题。全程陪同制是指在处理的各环节中,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处理,不得推委、刁难或冷落顾客。

9、处理投诉遵循高效、主动、善意原则。善于把握投诉关键,判断准确,处理及时;买和退换同样重要,更热情地接待投诉顾客,积极主动为顾客解决问题;认真理解和善于评价顾客的内心世界,言行要体贴、尊重顾客,防止矛盾的发展。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要求范本(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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