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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8 热度:28

目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式

第1篇 目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式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继出台,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本上步入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轨道,目前建筑行业的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提高。但是,全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有关资料表明,2003年全国建筑业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278起,死亡1612人,分别比2002年上升了5.79%和17.03%。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48起,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起,比2002年增加了2起。安全事故的根源何在?笔者认为,就当前建设市场的大环境而言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内因与外因

从宏观上讲,我国正在加快城市化、城镇化的建设进程,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新的特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增大牞一些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愈来愈多,随之而来的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牞尤其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出现了建设工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例在迅速增加,其工程建设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从微观上说,当前随着先进技术、先进工艺以及新材料的大量推广运用,不但要求施工企业整体要有高超的施工技术水平,而且对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每个施工环节、每项分支工程的管理水平等都要规范化、科学化、正规化和系统化,所以近几年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一是投资巨大的工程项目增多,而且这些项目往往由一家单位总承包后,再进行层层分包,最终会形成一个项目由若干专业公司共同完成的局面,使安全管理多头且分散,加大了工作的难度。转发包双方之间往往存在着扯皮、推诿现象,其安全管理协调性差。二是现场操作人员素质差。随着我国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目前建筑行业有90%的企业雇用的人员是农民工,其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施工知识较少,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况且,建设工程多是野外、高空作业,流动性强,对这些民工而言,在一两个工地或很短的时间内,就能掌握和运用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是不现实的。三是建筑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欠账太多,致使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设施及主体工程的“三落实”等有关制度形同虚设,一些企业负责人只想以极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以上现象,除了企业负责人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赚“黑心钱”外,最重要的是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不规范造成的。首先,工程项目的层层转包、分包,必然带来工程款的“层层剥皮”现象,最后到施工企业手中的工程款所剩无几。倘若工程项目管理不好,很可能会“白忙活”。有些单位为了弥补工程承包费的不足,只好在“安全措施费”上动脑筋,做一些“堤外损失堤内补”的手脚。

第2篇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分析及安全管理对策探析

1、建筑施工安全问题

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对工程的要求由原来的三“控”(质量,工期,成本)变成“四控”(质量,工期, 成本,安全),特别增加了对安全的控制,可见安全越来越成为建筑业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

1.1 施工安全

安全(safety),通常是指各种(指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状态,近年来,随着安全科学(技术)学科的创立及其研究领域的扩展,安全科学(技术)所研究的问题己不再仅局限于生产过程中的狭义安全内容,而是包括人们从事生产、生活以及可能活动的一切领域、场所中的所有安全问题,即称为广义的安全。这是因为,在人的各种活动领域或场所中,发生事故或产生危害的潜在危险和外部环境有害因素始终是存在的,即事故发生的普遍性不受时空的限制,只要有人和危害人身心安全与健康的外部因素同时存在的地方,就始终存在着安全与否的问题。换句话说,安全问题存在于人的一切活动领域中,伤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始终存在,人类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也永远存在。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整体形势依然严峻。如图1.1所示,近十年来我国建筑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一直呈下降趋势,然而从绝对数上看死亡人数和事故发生数却一直居高不下。

图1.1  1994-2004年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百亿元产值死亡率

1.2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本文笔者以2004年全国的建筑施工事故为例进行统计和分析,使我们可以更加深入了解和分析其中的一些内在的规律,并且找出那些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内在规律,可以对我们安全工作的方法和重点、方向提供一定的参考。

1.2.1 建筑施工事故类别

2004年,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和触电等类型,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2.00%,它们具体分布见图1.2。

图1.2全国2004年建筑施工事故主要类型分布

1.2.2  建筑施工事故部位

2004年,事故主要发生在临边洞口处作业,在各类脚手架上作业,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塔吊,土石方坍塌事故,因模板支撑失稳倒塌,施工机具。它们具体的分布见图1.3。

图1.3全国2004年建筑施工事故发生部位分布

第3篇 建筑施工临建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临建安全管理

施工临建设施分为生产性和生活性两类,生产性临时设施主要包括木加工车间、钢筋加工车间、气瓶库、以及各种材料、半成品堆放堆地等。生活临时设施主要包括:员工住宅楼、食堂、洗浴间、开水间以及行政管理用房等。

临建其规则应遵循使用方便、有利生活、施工、保证安全的原则,遵循龙岗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安全要求和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用电安全、卫生防疫卫生、防抗台风、暴雨、雷击等的要求。

生产、生活临建平面布置见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施工营地位置选在鹏城龙井,在施工过程中要保留施工临建设计、建设、验收的相关记录。

按建筑面积1:50配置消火器具(每50平方米设置一个3公斤的化学干粉灭火器,设置消防栓、消防桶、消防揪、消防斧,并在施工营地张挂消防器具分布图,成立急救小组,定期经常进行演习。

临建区域内要有路灯和应急灯,标出警急撤离线路。

临建区域内布置绿化,尽可能保护原有绿化,必须拆除时应向业主方申请,临建的各区域应整洁。

每个员工宿舍内张挂施工营地安全管理制度(制度附后),对不遵守人员进行50-200元的经济处罚。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要本质安全,即临建设施自身就要抗震、防台、防雷、防暴雨、应急逃生、消防、安全距离、应急照明、通风、卫生、安全标志、防盗等要求。对用于高风险的厂房还要配置专项安全装置。

本项目临时设施内使用的特种机械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查要求,危险材料储藏室建在业主指定的位置,要分类存放,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要求。

现场的一切公用安全设施(如消防水、安全围栏、安全标志、沟道、洞口盖板、供电设施、消防通道等)不得私自拆除,必须时向业主安全质保处申请。施工区域移交给其它施工单位,但相应的安全设施不经业主安全管理处同意,不得拆除。

本项目的一切临建设施只从与事本项目相关的活动,所有人员不得在现场做私活,违反者将从重从严进行处罚。

建立施工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如下),保证本项目各项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4篇 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狠抓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的重要思想,是新时期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是新世纪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指导一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江总书记多次谆谆教导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建筑业是仅次于矿山的第二大事故多发行业。作为建筑管理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以学习同志重要讲话为契机,以“****”要求为指针,狠抓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 健全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管理摆在重要位置

生命财产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最直接体现,保证建筑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建管干部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市建管局始终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放在心上,拿在手上,摆在重要位置上,坚持领导抓,抓领导;经常抓,抓经常;反复抓,抓反复。我们把建管系统2001年的工作主题确定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年”,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调动全系统的力量来抓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建管系统上下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人员配合抓,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心中有责任,大家齐心协力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市建管局、市安全站、市区200多家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层层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措施,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了管理部门主动抓、企业法人负责抓、项目经理直接抓、安全人员具体抓的层级管理体系,做到了安全责任一级抓一级,督办检查一级促一级,安全事故一级追一级。我们每年都要采取召开动员大会、上街设立咨询点、电视采访、办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各级建管部门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对重视安全管理成效明显的企业,市建管局在评选先进时高看一眼,优先评选;在工程招标投标时适当加分。对不重视安全管理或出现安全事故的企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评选资格,并在投标时予以扣分,或停止3~6个月的投标资格,或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逐出建筑市场。

在近几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不断,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呈现出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事故明显下降的良性循环态势,已经连续十多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安全、质量、火灾事故,因工伤亡率远远低于国家控制标准,被省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管理红旗单位”。

二、 实施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实践“****”重要思想,必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要把人民

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多年来,市建管局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克服单纯追求工程进度、经济效益,心存侥幸、放松安全生产管理的陈旧落后思想,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以施工现场为核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把安技费的投入、责任制的建设、施工机具的检查维修、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安全技术措施等,作为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把住安全生产源头关;在工程建设的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进行三次专项检查评分,促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针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大力实施临时用电、缆风绳、施工机具、高空作业、脚手架五个方面专项治理,攻坚克难,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仅2001年以来,市区施工现场新增钢管脚手架4000多吨,投资800多万元;更换五芯电缆2400多米,物料提升机60台,安全网24万平方米,硬化场内道路7600平方米,购置鲜花盆景1000多分,投资660多万元。市区90%以上工地使用了钢管脚手架,95%以上使用了标准铁质配电箱,安全生产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现场检查、警钟常鸣是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市建管局主要领导挂帅,市安全站、建管处、监察队等部门协同作战,大力实施“一线工作法”:坚持法规政策宣传到一线,规章制度落实到一线,检查整改到一线,解决问题到一线,奖惩兑现到一线。近四年来,采取拉网式大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检查与复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办法,先后检查工地2000余个(次),查出隐患4000余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1300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10份,把大批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大大降低了安全事故频率。

三、 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强化建筑职工权益保障

在当前生产力水平还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其伤亡事故可以最大限

度地减少,但不可能完全杜绝。因此,必须面对现实,实事求事,从实际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安全管理上既要注重事前预防,又要注重事后保障,进行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所以,推行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势在必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输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要求:“按照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颁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该项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不得向企业职工反推派。

根据社会保险、行业管理的规定,市建管局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结合襄樊实际,按照法规要求,从1999年10月开始试行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并根据保险行业规定的职业危险级别分类标准的最低标准,按工程造价3‰的比例计提保险费。试行近两年来,共发生重伤事故3起,死亡事故6起,发生事故项目部共交保险费86247元,已付赔5起,赔付金237500元;正在输赔付手续4起(死亡2人,伤残2人),预计可赔付10万元以上。某公司项目部承建的艺苑小区4号住宅楼,在2001年4月份发生一起因工死亡事故,死亡1人,由于事前该项目部按规定交纳保险费5370元,事故发生后一次性获赔5万元。通过开展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了受害人救助不及时而加大损失的情况不见了,那种发生一起事故、拖跨了一个企业的现象不见了。实践充分证明,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了损失,分散了企业风险,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学习同志“七一”讲话,深刻领会“****”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更加坚定了我们搞好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我们将以“****”的要求为动力,以对企业、对群众、对行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保险意识;进一步加大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推广力度,在全市包括各县、市全面实施,充分发挥其保险、减震效应;进一步完善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进一步加强和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配合、督促改善服务,强化事前预防、监督、管理、事后及时调查、取证,按规赔付,努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以实际行动赢得广大建筑企业和职工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切实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襄樊市建管局 高峰)

第5篇 建筑工程节能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安全责任制,进入现场前,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工作。对施工机械操作进行培训,安全员作好安全检查工作。

2)严格遵守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阳台周边、无防护的屋面周边设置1.2m 高的两道护身栏杆,并设置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档脚板。

4)当临边的外侧为通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密目安全网或其它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5)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梯段边及休息平台处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6)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7)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8)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9)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进行任何电气部件的更换或维修。

11)应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体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然出事。

12)工地所有配电箱都要标明箱的名称、所控制的各线路称谓、编号、用途等。

13)配电箱要做到'六有',在现场施工,当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4)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需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必需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15)进入施工现场并在施工时,要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施工。

第6篇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4个选项中,只有1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30题共60分)

1.安全生产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

a.条件b.保证c.依据 d.因素

2.我们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a.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b.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

c.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工程监督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避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a.控制 b.监理 c.检查d监督

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a 连带b主要 c直接 d与其无关

5.安全目标的措施体系是安全目标实现的()。

a 主要因素 b必要条件 c保证 d依据

6.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 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a 7b 10 c 30 d 45

7.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拨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a 110b 119 c 122 d 120

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报告。

a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当地建设局安全部门

c 业主d项目负责人

9.根据《安全色》规定,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别表示( )

a 警告、禁止、指令、提示 b指令、警告、禁止、提示

c禁止、指令、警告、提示 d禁止、警告、指令、提示

10.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一般路段应高于()

a2mb1.8m c 1.5m d2.2m

13.土按坚硬程度和开挖方法及使用工具可分为()类。

a 8b 5 c10 d6

12.模板支架采用伸缩式桁架时,基塔接长度不得少于().

a 200mm b300mm c 500mm d 600mm

13.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依法办理()保险。

a 医疗保险b工伤保险c事业保险 d意外保险

14.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交底。

a 施工技术 b安全技术c安全保证 d工程安全

15.高压线下,两侧()m以内不得安装打桩机。

a 5b 6 c 8 d 10

16.下列什么车辆不准进入易燃物品仓库或堆料场装卸作业()

a 卡车b 拖拉机c轿车d铲车

17.临时宿舍与厨房、锅炉房、变电所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

a 10mb 12m c 15m d 16m

18.遇()级及以上强风,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a 5b6 c7 d8

19.锅炉与墙壁之间至少留有()cm的间距。

a 50 b 60 c 70 d 80

20. 当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一般来讲即进入冬期施工阶段。

a 8°b6° c 5° d 3°

21.《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跟建筑工程的特点相应的()。

a安全技术交底b安全防护方案 c安全技术措施 d安全保障体系

2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制度。

a 安全生产许可b安全生产保障c安全施工许可d安全生产奖惩

23.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a 警告通报b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责令停业整顿

24.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负责。

a 当地建设部门b业主c建筑施工企业d劳务分包队伍

25.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 警告 b罚款 c拘役 d行政拘留

26. 电焊工接触到的主要职业危害为()

a 红外线b 紫外线 c震动 d锰尘

27.()燃烧的火灾不能用水扑灭。

a 木制品b塑料品c玻璃钢制品d电气装置

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置的依据是()

a 项目经理要求 b施工现场的规定c用电人员的要求d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29.下列哪个属于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的依据()

a 工程规模 b工程地点 c管理部门要求d用电设备数量或容量

30.翻斗车向坑槽或混凝土料斗内卸料,应保持()

a 水平距离 b安全距离c垂直距离d停机

二、多选题(4个选项至少有2个选项是正确答案;每题3分,10题共30分)

31.从目前看,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

a 宪法 b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c国际条约d民法

32.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有()

a申诫罚b财产罚c行为罚d人身罚

3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返还财产

3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a危险因素b保险措施c防范措施d事故应急措施

3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施工技术员b主要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6.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的处罚。

a警告、通报批评b责令限期改正

c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d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37.土地工程分类是按下列哪些来分类()

a坚硬程度 b开挖方法c使用工具 d地质种类

38.顶管法施工可分为()

a对顶法、顶拉法;顶拉法、中继法b后顶法c深覆土减摩顶进法 d牵引法

39.建筑拆除工程一般可分为()。

a人工拆除b自动拆除c机械拆除d爆破拆除

40.施工现场外电防护的技术措施包括()

a绝缘b屏护c安全距离d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41.施工中常见的土方工程有: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地坪填土、基坑回填及路基填筑等。()

42.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滑坡迹象时,应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要撤至安全地点。()

43.建筑行业产生振动危害的作业主要有:混凝土振动器、锻锤打桩机、打夯机和钢筋弯曲机。()

44.患矽肺病的人主要是吸入了硅酸盐粉尘。()

45.施工现场送、停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答案:

一、单选题

1-5:bdbac 6-10:cbadb 11-15:acdbd 16-20:bcbcc 21-25:dabcc

26-30:dddbb

二、多选题

31:abc 32:abcd 33:acd 34:acd 35:bcd 36:abcd 37:abc

38:abcd 39:acd 40:abcd

四、判断题

41. √ 42.3√43.×44.×45.√

第7篇 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建投资项目不断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建筑业由于其独特性,历来都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之一。虽然建筑安全管理在我国己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客观地讲,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一直比较低,每年都有几千人在安全事故中丧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失和危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的基本建设和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因此,为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在施工工程中必须对工程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一、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主要因素

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非常广泛,如工作面分散,涉及工种多,人员多,项目功能也不尽相同,工程环境千差万别等。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的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形作业有关,还与近来年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施工操作不当等因素有关。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建筑业虽已形成了“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三级格局,但结构不尽合理,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金字塔资质体系尚未形成。建筑市场较为混乱,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不健全,跟上不形热发展的需机,对安全事故查处不利。

(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人的因素主要指领导者的安全观念,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领导者的安全观念强,就会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工程安全性就好。操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安全操作水平,就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抵制违章作业及冒险施工。因此,保证施工的安全首先要考虑到人的因素,人是施工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他们是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决定因素。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个别领导忽视安全和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安全事故是屡见不鲜的。

(三)材料及施工机械质量不合格

1、材料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与施工安全相关材料的质量是安全施工的基础,材料不合格,安全就难以保证。由于建筑施工中所需的与安全有关的材料种类较多,用量较大,采取全数检查难于实现的,但采用抽检的方法,往往又会产生遗漏。加之有些承包商在工程中标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品种、规格、技术参数采购相关的成品或半成品。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控制不严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试的材料不进行复试,致使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程施工中,留下了安全隐患。例如,塔机吊构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萦落下,砸伤地下工作人员。

2、施工机械的质量对安全的影响很大,由于建筑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的种类多,流动性大,采取全面检查是难以实现的,但采取抽查的方法往往会产生遗漏。一些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不到位,重使用,轻管理,导致机械设备带病作业,加之部分安装人员素质不高,不按安装技术规程进行安装,使安装质量得不到保证,留下了安全隐患。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工程中的方法,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组织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在方法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比较多的,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不能严格执行,不注意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不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出了问题才去处理,影响了工程的施工安全。例如: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并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电工在接线时,不将电闸关闭,带电操作,造成触电身亡;民工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上脚手架进行操作作业,不小心失足,造成坠落死亡;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高空拆架拆模,架杆、模板往地上扔,扔不下就用脚踹,脚蹬空随之坠落;为抢工程进度,进行大规模施工,强令民工连续作业,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死亡。以上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往往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屡见不鲜,导致工程施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规范建筑业分包管理,完善安全法规

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和管理。一个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施工企业对目前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应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公司、项目部、班组均有人负责安全,责任明确,层层把关。对危险较大的部位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地方应有应对措施。方案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整个项目工程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人。监理人员要仔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是否有相应的安全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施工。

(二)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提高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的素质

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施工企业一般都有安全组织机构,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实行单位领导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

2、提高管理、操作人员素质及加强安全教育管理。管理及操作人员自身的素质的高低对安全施工起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拥有高素质的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那么该企业的施工安全才会有保证。否则这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就难于保证。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想使自己承担项目的安全得到保障,领导者必须要有“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同时提高管理及操作人员素质,从而确保安全并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搞好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安全意识。要定期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对危险作业过程严格按作业指导说明组织施工,施工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资格。如起重工、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作业。一般工种也要求施工人员熟悉环境,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坚决杜绝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对基坑工程、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有安全施工方案,并且安全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安全施工方案。力求使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操作方便,针对性强,有利于保证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技能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方可进场;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三)加强原材料进场及施工机械的管理

第一,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质量鉴定水平,选择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来担当该项工作;采购材料要掌握材料信息,综合比较,择优进货。进场材料须在合格的供货厂家或有信誉的商店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审、考核。材料进场时,工地负责人应会同业主方、监理方等有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检查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书面材料和实物的质量,对安全帽、钢管、扣件等应进行见证取样及复试,复试合格后,材料方可用于工程。

第二,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时须提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时,须有安装资质的单位来安装,安装完毕后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备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监理人员定期检查安全保险装置、防护装置,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四)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种较多,作业面广,对每一个操作人员进行跟踪管理是不现实的,在工程中往往会由于某个操作人员的疏忽而产生安全问题。因此,施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交底及日常检查制度,在施工前对每个操作人员做好交底工作。施工时,安全员要加强现场巡查。监理人员加强日常巡视,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从而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要不断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材料、施工机械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把安全关,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三、结束语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管理进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和安全意识,企业只有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同时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并经常性地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本文编制:吉宏平   盐城市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8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形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以下谈谈发生事故原因几种情况。

1、施工人员素质低

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65%是民工,这些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从农民转为工人,他们的知识结构,工作方式,习惯意识等,还不能适应建筑业的特殊工作条件和环境,他们普遍来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

2、法制不健全

目前建筑市场较为混乱,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谈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不健全,跟不上形热发展的需要,对安全事故查处不利。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

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电工在接线时,不将电闸关闭,带电操作,造成触电身亡。民工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上脚手脚进行操作作业,不小心失足,造成坠落死亡。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高空拆架拆摸,架杆、模板往地上扔,扔不下就用脚踹,脚蹬空随之坠落。为抢工程进度,进行大规模施工,强令民工连续作业,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

4、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

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安全网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5、防护设施不全

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有的电梯井口无护栏,电梯井内不隔层设置防护。预留洞口,采光井,通风口不设防护盖,造成坠落事故发生。

针对以上分析,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施工企业一般都有安全组织机构,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实行单位领导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班组安全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

2、规范建筑业分包及完善安全法

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一个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施工企业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3、加强安全教育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①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②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③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④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励的处罚;⑤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4、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与协调

工程中标后,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术员编写的书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别是高空、有毒作业,必须有相应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急救处理方法。每日有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对当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条条、条块、块块之间的协调配合。

5、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企业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企业对违章指挥、操作,冒险作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安全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人员的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在施工作业面上设固定的安全管理员,对危险性大的脚手架,起重机搭设和拆除,机械设备吊装,用电设备工作,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情况瞬息万变,可变性大,必须持之以恒的抓,否则各项规章制度将无法落实到实处,随时都将可能发生突发事故。

6、运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通过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含量,用于减少和弥补人为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努力做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解放生产力,变手工操作为机械作业,变高空作业为地面操作,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运用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的科研成果,调整好施工操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状况,避免员工在情绪低落时出现失常行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管理进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和安全意识,企业只有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同时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并经常性的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第9篇 建筑工程施工机具安全管理措施

圆锯的安全使用:

1操作前应检查机械是否完好,电器开关等是否良好,熔丝是否符合规格,并检查锯片是否有断和裂现象,并装好防护罩,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时,操作者应站在锯片左的位置,不应与锯片站在同一直线上,以防木料弹出伤人。

3锯片上方必须安装防护挡板和滴水装置,在锯片后面,离尺10-15cm外,安装弧分料器。

4送料不要用力过猛,木料拿平,不要摆动或抬高压低。

5料到尽头不得用手推按,以防锯片伤手指。如系两人操作,下手应待木料出剧台150mm后,方可去接拉。

6锯断料时,必须用推杆送料。

7木料卡住锯片时,应立即停车后处理。

8如发现锯齿连续断齿达两个以上,应进行打磨,减少第三齿的继续损坏。

9当锯片出现裂纹,长度不超过20mm,应在裂纹末端冲止裂孔。

搅拌机的安全使用:

1搅拌机应设置在平坦的位置上,用方木垫起前后轮轴,使轮胎搁高架空,以免在开动时发生走动。

2搅拌机应实施二级漏电保护,上班前电源接通后,必须仔细检查,经空车试转认为合格,方可使用。试运转是应检查拌筒转速是否合适,一般情况下,空车速度比重车(装料后)稍快2-3转,如相差较多,应调整动轮与转动轮的比例。

3拌筒的旋转方向应符合箭头指示方向,如不符时,应更正电机接线。

4检查传动离合器和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钢丝绳有无损坏,轨道滑轮是否良好,周围有无障碍及各部位的润滑情况等。

5开机后,经常注意搅拌机各部件的运转是否正常。停机时,经常检查搅拌机叶片是否打弯、螺丝有否打落或松动。

6当混凝土搅拌完毕或预计停歇1小时以上,初将余料出净外,应用石子和清水倒入搅拌机筒内,开机转动,把粘在料筒上的砂浆冲洗干净后全部卸出。料筒内不得有积水,以免料筒和叶片生锈。同时还应清理搅拌筒外积灰,使机械保持清洁完好。

7下班后及停机不用时,应拉闸断电,并锁好开关箱,以确保安全。

塔吊的安全使用:

1塔吊必须安装电铃,限位和保险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2塔吊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一般技术性试验,无负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经上级主管部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3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线路、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4多塔作业应密切注意保持塔吊之间的操作距离,任意两台塔吊之间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5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和吊钩升降动作前,必须鸣声示意。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担任信号指挥。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6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作业。

7塔吊操作人员必须非常熟练“十不吊”规定,并认真执行“十不吊”规定。

第10篇 建筑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签定工程经济承包中有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国家要求配备一名安全员;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考核。

2、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全年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年一般事故不超过20%。)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按分解的责任进行考核。

3、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并走在施工进度的前面。

4、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对专业性较强的分布(分项)进行单项交底。

5、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做好检查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6、落实安全教育制度。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班组进行岗位安全教育。(操作规程、作业环境、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7、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上班前班组负责人应在布置生产的同时交代安全工作,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杜绝事故的发生。

8、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按期接受政府部门的复审。

第11篇 建筑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一、安全管理

1、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定期进行考核。

3、制定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4、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并对责任目标进行分解,按规定认真进行考核。

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全面、有针对性,审批手续完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建部规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6、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全面、有针对性,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7、对危险源进行辩识,重点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控制、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制度。

8、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有记录,检查出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必须如期完成整改。

9、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及时认真的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农民工学校广泛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二、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明显隔离。

2、施工围挡连续。建筑施工现场面临主要干道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全封闭设置;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等硬质材料,并做到坚固、平稳、整洁。

3、门楼美观整洁。工地主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和值班室,门楼上标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和企业标志;工地大门应规整,设有人行通道,没有车辆出入时处于关闭状态;值班室内有值班人员和值班制度,配备值班登记表和安全帽,主入口道路必须全部硬化。

4、图牌规范齐全。工地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五牌一图”,图牌要鲜亮、醒目、整洁。

5、生活环境卫生。施工现场门前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有污水外溢,发现墙面“牛皮癣”要及时清除、同色覆盖,工地材料不得占道堆放。

6、现场管理严格。工地内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垃圾清除应及时;施工、生活用水有组织排放,保持通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建筑材料分类、有序堆放,标识清楚、准确。

7、宣传氛围浓厚。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和“文明创建”宣传标语、标牌,标语、标牌要保持整齐美观,发现破损立即更换。

8、生活区内应配备给职工集中住宿、食堂、学习、厕所、淋浴房及盥洗处等场所,且设施齐全布局要求合理,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9、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生熟食分开,“三纱”齐全,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10、现场灭火剂、消防水源、消防沙箱、消防栓箱等防火设施按照要求设置、配备到位。

三、脚手架

1、施工方案能够指导施工,审批手续或专家论证程序符合规定。

2、落地式脚手架基础硬化处理,排水畅通,垫板符合要求,无下沉现象。

3、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规格、安装等符合设计要求,一次悬挑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0m, 一根悬挑梁承受一跨荷载;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0cm的短肢,确保脚手架不发生滑移;悬挑层架体与建筑结构之间间隙应使用木板封闭严实,防止物体坠落。

4、连墙件拉结坚固,且按规定要求设置。

5、脚手架外侧张挂密目式安全网,网间严密;架体隔层满铺脚手板,并且梆扎牢固。

6、架体防护高度符合要求,架体离墙间隙过大处防护措施到位。

7、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架体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等构造措施符合规范规定,不得出现单立杆及纵向水平杆未连续设置现象。

8、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必须设置横向斜撑,并逐层设置连墙件。

9、模板支撑系统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10、外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11、卸料平台的制作、安装、安全防护措施及斜拉钢丝绳、吊环规格型号等符合规定要求。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认证制度,即所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使用前应向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与其资质证书所载明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名称和型号不一致产品,不得有出借,出租资质证书、转包行为。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应完善,且经专家论证可行。对一些建筑结构外立面突出构件较多、形式复杂的住宅工程,尽量避免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附着升降脚手架首层组装的安装平台,其水平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要求,平台防护措施到位。

5、升降脚手架的附着支承结构、竖向主框架、水平梁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结构;附着支承结构的穿墙螺栓应加垫板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不少于3扣,或采用特制的穿墙螺栓锚固;阳台等处的加长板式支承结构,应设置定型化的斜拉杆件加强;穿墙螺栓的预留孔应准确,混凝土梁处预留孔离梁下边沿的尺寸应满足要求,不得对混凝土结构造成破坏。

6、升降脚手架的附着支承结构件、竖向主框架、水平梁架杆件、导轨等构件不得出现严重锈蚀、弯曲、变形;竖向主框架、导轨垂直度,水平梁架水平度符合要求;钢丝绳不得扭曲、打结或断股;连接销轴、开口销等设置到位。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大于五倍楼层高度,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8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且应不大于设计或鉴定的尺寸。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

8、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得大于规定要求,悬挑处应对称设置斜拉杆;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

9、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每榀竖向主框架上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附着支承结构上。防坠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且有防砸、防尘等措施。

10、任何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与结构附着点不少于三处,升降脚手架应设置防倾装置,防倾装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承结构或工程结构可靠连接。

11、架体底层应设置牢固的可折起的翻板构造,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安全网兜底;附着升降脚手架相邻提升单元之间,其架体断开处必须封闭并加设防护栏杆;架体离墙间隙过大处应有防护措施,操作层与架体之间应设一道定型加工的安全平网。

12、架体构造措施应符合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规范规定,架体在塔吊附着处、施工电梯接料台处、平面转角处及升降机构设置处等均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13、架体上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构配件及杂物;模板支撑系统不得与架体连接。

14、附着升降脚手架应有消防、照明及防雷措施。

15、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操作。每次升降前均应严格检查,并下达书面提升(下降)令,升降后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升降过程应明确分工及岗位职责,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升降脚手架的控制中心应设专人负责操作,禁止其他人员操作。

五、模板工程

1、施工方案能够指导施工,审核审批手续或专家论证程序符合规定。

2、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应符合要求,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不宜采用木立柱支模;严禁钢木混搭现象。

3、当底层模板支架高度超过8米时,若地基土达不到承载要求,应先施工地面工程,浇筑混凝土垫层,达到强度后方可支模。

4、立杆底部应设垫板,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梁和板的立杆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以便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能够通长连续设置。

5、钢管立杆使用可调u型支托,其螺杆伸出钢管端不得大于20cm,使用木立杆的应设支撑头,木立杆如需对接的应规范、牢固。

6、钢管立杆接长严禁搭接,严禁将上段钢管立杆与下段钢管立杆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7、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水平拉杆及扫地杆。

8、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支设立杆的地基应平整坚实,排水畅通,立杆底部设不小于12#槽钢或厚度不小于5cm的木垫板,设置长度不小于2跨;立杆步距不应超过1.5m,间距不超过0.8m;支撑系统外侧周圈应由下至上设置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每隔10m由下至上设置竖向连续式剪刀撑,水平方向除在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外,应视支模高度增设置一道或多道水平剪刀撑;支撑系统四周与既有建筑构件应形成可靠连接;应合理安排混凝土浇筑程序。

9、模板支撑系统不得与外架连接;大模板的存放应有放倾倒措施,其支拆模或吊运不得利用外架作支撑。

10、2m以上的支拆模应有可靠立足点,电梯井内支拆模应有可靠的作业平台。

11、模板拆除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应经批准;拆除区域设警戒线且专人监护;不得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六、基坑支护

1、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应及时通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并提供工程施工许可证、与相关单位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合同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等有关文件。

2、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选定不少于五名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评审。

3、基础开挖应分层进行,规范放坡或及时支护。

4、机械开挖时,挖土机作业位置应牢固、安全,作业半径范围内不得有人员进入。

5、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深基础采用坑外降水的,应有防止临近建筑沉降措施。基础底部平整,深基础坡顶硬化处理,且均无积水现象。

6、基坑四周规范设防护栏杆、坑底设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7、基坑边不得堆放料具、杂物,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得堆放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的坑边。

8、坑槽边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及红灯示警。

9、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的变形监测。

10、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并通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深基坑工程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七、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等,与外电线路小于安全距离的,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3、施工现场总配电房搭设高度、面积应符合要求,配电柜安装位置便于日常操作和维修;配电房门向外开,并配锁;配电房内内应分别设置正常工作照明和应急照明,室内无杂物,“五防一通”到位;配电房应有明显的标识、警示标志,室内小悬挂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用电平面布置图和接线系统图等;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4、总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5、施工现场tn-s接零保护系统的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任何情况下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施工现场所有电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6、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分配电箱)和末端处(开关箱或设备)做重复接地,且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保护零线和重复接地线必须使用绝缘多股黄/绿双色线,且截面符合规定要求。

7、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标准电箱。电箱内应分设n线和pe线端子板,n线和pe线进出线必须分别通过端子板连接,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电箱内漏电保护器等电器的型号、参数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电箱安装位置及高度符合要求,四周不得堆放材料及杂物,无积水,道路畅通;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米;电箱门、锁完好,防雨措施到位,配电线路标识清楚、准确。

9、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开关箱,严禁同一个开关箱控制2台及2台以上设备,即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10、用电线路应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施工现场用电线路不得乱拉乱接,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口应设固定线卡,并加绝缘护套,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11、大型垂直运输设备应单独设置专用回路,交流电焊机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的专用开关箱。

12、施工现场的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应分开设置,使用220v照明灯具,室外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室内距地面不得小于2.5米。潮湿、易触及带电体场所及安装高度小于2.5米等场所的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

八、“三宝”、“四口”

1、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正确佩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人员应正确系挂安全带。

2、安全通道口应搭设牢固的防护棚,防护棚尺寸符合坠落半径要求;建筑底部非通道处应封闭或有隔离措施。

3、施工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措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均应设置警示灯。

4、楼板、屋面和平台等平面上尺寸小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覆盖,并固定牢固。

5、楼板面等处边长大于25cm的洞口、电梯井口,应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或楼板分布筋)形成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并在其上方满铺竹笆或脚手板;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还必须设防护栏杆并用密目网封挡;电梯井口应安装定型化、工具化固定栅门,其高度在1.5m至1.8m。

6、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防护到位。

7、楼梯口、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应设置高度不底于1.2m的双道防护栏杆,且固定牢固,防护栏杆立柱间距不大于2m。

8、各类防护设施要临时拆除或变动的,需经项目专职安全员签字认可后办理防护设施变更手续,并做好应对措施。

九、龙门架

1、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并且未超过使用年限。

2、安拆单位及安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并持有效证件上岗。规范签订安拆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加节内容)、维保协议及安全管理协议。

3、龙门架安装高度不得超过30米或十一层,顶部自由端高度不得大于6米,吊篮应有停靠装置。

4、龙门架断绳保险装置、超高限位装置灵敏可靠,吊蓝越程不小于3米。

5、架体与建筑结构必须刚性连接,连墙件设置位置、角度符合规范要求,并且不得与脚手架等连接。

6、钢丝绳无断丝、锈蚀、缺油等现象,钢丝绳设过路保护,不得拖地,绳卡设置符合规定。

7、吊篮设安全门,两侧应设不小于1米安全防护挡板;吊蓝提升不得使用单根钢丝绳。

8、架体基础处理符合规定要求,排水畅通,无积水现象;架体垂直度偏差及架体与吊蓝间隙不超过规定。

9、进料口设防护棚及机械式联动安全门,两侧防护严密。

10、应采用可逆式卷扬机,地锚牢固,卷筒钢丝绳缠绕整齐,当吊蓝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卷扬机规范设防护棚,并确保视线良好,联络信号准确。

11、龙门架接料平台基础硬化处理,垫板符合要求,排水畅通;料台构造措施及连墙件设置符合规范要求,两侧防护严密;平台规范设置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门;料台悬挂楼层标识及限载标志。

12、龙门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塔吊

1、塔吊应注册登记,且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齐全。

2、安拆单位及安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并持有效证件上岗。规范签订安拆合同(合同中应包含顶升内容)、维保协议及安全管理协议。

3、塔吊回转半径内有高压线、多塔作业回转半径内有障碍物与塔吊干涉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碰撞措施,严禁塔吊起重臂直接碰撞对方塔吊标准节或障碍物。

4、认真履行设备注册登记制度、限用报废制度、资质(格)公示制度、安拆告知制度、使用检测制度、联合验收制度、使用登记制度。

5、实行“一册化”管理,做到一机一册,规范填写“合肥市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手册”,完善现场设备管理档案资料。

6、塔吊基础设计符合要求,基础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齐全;基础无积水,四周防护到位;避雷、接地等符合要求。

7、塔吊各限位、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8、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附着装置的固定螺栓、连接销轴、开口销设置符合要求,且附着杆件和结构固定装置应采取耳板铰接,不得采用电焊固接。

9、塔吊主要受力构件无变形开裂、脱焊,钢丝绳无断丝、锈蚀、变形、缺油等现象。

10、设备顶升(附墙)管理实行“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制度。

11、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塔吊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杜绝设备带

病运转。

十一、人货电梯

1、人货电梯应注册登记,且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齐全。

2、安拆单位及安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并持有效证件上岗。规范签订安拆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加节内容)、维保协议及安全管理协议。

3、认真履行设备注册登记制度、限用报废制度、资质(格)公示制度、安拆告知制度、使用检测制度、联合验收制度、使用登记制度。

5、实行“一册化”管理,做到一机一册,规范填写“合肥市建筑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手册”,完善现场设备管理档案资料。

6、人货电梯基础设计符合要求,基础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齐全;基础平整无积水,四周防护措施到位;避雷、接地等符合要求。

7、人货电梯上、下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及制挡装置符合要求,且灵敏可靠;围栏门、吊笼门等机械、电器联锁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吊笼防坠安全钩、防松绳保险装置齐全可靠;吊笼、对重缓冲装置齐全。

8、人货电梯安全防坠器检测有效标定日期不超过一年。9、吊笼在上限位动作时距顶端安全距离、吊笼停至底部对重距顶端安全距离、上、下限位开关的越程距离及架体自由端高度等符合要求。

10、人货电梯的附着安装制作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附着装置的固定螺栓、连接销轴、开口销设置符合要求;主要受力构件无变形开裂脱焊、锈蚀磨损、变形;齿轮齿条啮合符合要求,运行平稳。

11、配重钢丝绳不得使用单根,钢丝绳无断丝、锈蚀、变形、缺油等现象,且钢丝绳绳卡设置符合规定要求。

12、人货电梯底部进料口防护棚符合安全标准;接料平台铺板严密,两侧防护到位;接料平台不得与外架连接,其构造措施、连墙件等符合规范要求;安全门制作安装符合专项治理要求。

13、人货电梯加节管理实行“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制度。

14、定期(每月不少于二次)对人货电梯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第12篇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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