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抓好具体落实和督促。
3、协助领导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教训,建好培训档案。
4、要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勒命停止生产,以免出现伤亡和经济损失。能当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车间或人员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消除的,立即上报有关领导,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消除。
5、协助领导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和器材、设施的管理工作,保持器材、设施性能良好。
6、做好安全生产的统计报表工作,并按期上报。
7、协助领导做好事故的人员抢救等工作,并做好事故的及时上报。
第2篇 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为确保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的安全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保证正常生产秩序,制订本规定。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连云港天和化学有限公司的外来人员和车辆。
定义;
1、外来人员
不属连云港天和化学有限公司的所有人员(包括访客、承包商、司机、供应商等)。
2、访客
到本公司进行业务联系、技术支持、政府检查工作等人员,一般不需进入生产区,
如需要进入生产区,必须经总经理或其受权人员批准并由本公司的员工陪同方可进入生产区。如需进入实验室、车间等敏感区域,必须得到总经理或者技术经理的批准(政府检查参观人员除外)。
3、承包商
进入本公司进行维修、大修、建筑、工程、服务或其它特殊工作的公司或个人。
4、运输商
到本公司送货发货的司机(包括到仓库送货人员),以及快递公司收、送快递的人员。
5、有效证件
国家法律/法规认可证件并附有人员照片的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暂住证、驾驶
证等)。
6、行政区--行政楼、办公室等。
7、生产区--二道门以内及实验室等。
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1、进入公司,必须在门卫登记。
2、未成年人不准进入公司。
3、车辆进入公司,必须限速5公里/小时。
4、非货物车辆不准进入二道门,且必须停放在行政区域的指定车位。
5、货物运输车辆如确需进入二道门,必须安装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停靠在
装卸区域。
6、未经许可,不准摄影。
7、公司内非吸烟区禁止吸烟。
8、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生产区域。
9、进入生产区域必须带安全帽及安全眼镜,必要时,按规定穿戴要求的防护用品。
10、任何承包商在施工前,一定要得到安全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且办理有关的安
全作业许可证。
11、不能随便乱扔杂物,垃圾,不能排放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12、听到紧急报警信号,必须听从工地现场负责人员的指挥,到疏散地点集合。
13、进入公司内,必须遵守公司所有的安全规定。
14、违反上述各条规定,会受到警告,罚款,及被送出的处罚。
职责:
1、保安(门卫)人员:负责对于外来人员进入大门口的登记、检查、放行,以及对于在厂区范围内的外来人员控制、告知和接待,每月发出《固定运输车辆登记表》。
2、安全科:负责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处罚、监督各部门来访客人和承包商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部门来访客人的接待、洽谈,对承包商进行管理以及办理相关授权申请。
一般规定
1、保安(门卫)人员:
1.1所有外来人员进入本公司前必须在门卫填写登记,保安人员必须有礼貌地让外来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1.2保安人员应督促来客如实填写姓名、单位、事由及联系人等各项目并予以核对。
1.3保安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被访者电话联系。被访者不在公司,保安人员必须寻找替代者接待外来人员。外来人员无人接待,不准进入公司。
1.4保安人员应正确指引外来人员入厂拜访行走的路线,督促驾驶员执行厂区5公里/小时的限速规定。机动车辆进入公司不得超速。
1.5保安人员凭办公室提交的《固定运输车辆清单》放行固定运输车辆;在得到相关部门的事先告知后放行非固定运输车辆,如政府部门执法检查车辆。
1.6保安人员必须完整保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记录,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外来人员、车辆进出记录交主管负责人归档。
1.7 保安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于承包商,没有安全教育卡,不得进入公司厂区施工。
2.访客:
2.1 访客进入本公司前必须在门卫填写会客单,并出示有效证件。
2.2 访客应如实填写姓名、单位、事由及联系人等各项目。
2.3 访客应该遵守天和化学有限公司厂内交通规定,行人要走在行人道上面,不乱穿马路,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司生产区。对于准许进入生产区的访客必须由本公司的员工陪同。
2.4 必须自觉遵守天和化学有限公司所有安全制度。公司任何人对访客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指正。
2.5 出门时应将有接待人签名的会客单交还保安人员。
3. 承包商:
3.1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系承包商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后办理承包商临时公司进出卡。承包商凭临时公司进出卡进出公司大门。
3.2承包商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受权人员)带至施工现场,首先进行承包商安全培训,获得安全教育卡后才可以在厂区工作,而且必须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承包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外其它区域。
3.3承包商在本公司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承包商安全协议》中的安全要求规定。项目负责人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部门负责人有权指正、处罚或停工整改,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4.运输商(司机、仓库送货、提货人员)
4.1所有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4.2 货物车辆司机进入本公司前必须在门卫登记,司机应如实填写姓名、单位、事由及联系人等各项目,并出示有效证件。
4.3 与本公司签订长期运输合同的车辆和司机办理好登记手续后可直接至公司仓库与仓库人员联系,由仓库人员确定车辆停放位置。所有外来司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室、生产区。送货车辆司机应该在车辆驾驶室或仓库门厅内休息。
4.4 非长期固定货物运输车辆、供应商车辆必须由相关部门确认事实后告知保安后方可进入公司。
4.5访客离开公司时应将有联系人签名的会客单交还保安人员,司机、送货、提货人员应该将有批准人签名的出货单交保安,才可以将将车辆开出厂大门口。
5、. 相关记录由安全科保存,保存期为两年。
6、 此规定每年评审一次。
连云港天和化学有限公司
第3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模拟考试题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选择题:请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将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
1、2007年4月9日,*总理签署了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起施行。
(1)2007年6月1日(2)2007年7月1日(3)2007年10月1日
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1)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4)安全第一,人人有责
3、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单元(场所和设施)。
(1)安全量 (2)数量 (3)质量
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制度。
(1)审批 (2)许可 (3)登记 (4)资质认定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部门。
(1)安监 (2)质检 (3)公安 (4)环保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二 (2)三 (3)四 (4)五
7、事故隐患泛指()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定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可导致事故发生(2)存在(3)不容忽视
8、化学品安全标签警示词有三个()
(1)危险 (2)警告 (3)注意 (4)小心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1) 定期 (2)不定期
1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照明应采用()灯具。
(1)普通型 (2)防爆型 (3)节能型
1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1)企业负责人(2)安全管理人员(3)装卸管理人员
12、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
(1)应急处理器材(2)防护用品 (3)生活用品
1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1)经营(2)运输(3)包装物 (4)储存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 )。
(1)入口(2)出口(3)大门
1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制度。
(1)检测检验(2)更新(3)淘汰
16、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1)一 (2)二 (3)三
17、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一(2)二(3)三
1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1)质检部门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3)环保部门
19、当泄漏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
(1)在泄漏现场进行紧急抢救 (2)将伤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紧急抢救
20、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应该()
(1)按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2)按最高等级危险品两种危险品性能标志
(3)对所有危险品的危险性分别进行标志
21、吸湿性强、遇水释放较多热量的化学品沾染皮肤后应立刻( )。
(1)用清水清洗(2)用冷水清洗(3)用软纸、软布抹去
22、遇水燃烧物质起火时,不能用( )扑灭。
(1)干粉灭火剂 (2)泡沫灭火剂(3)二氧化碳灭火剂
2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方向疏散。
(1)下风 (2)上风(3)顺风
24、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 )手套。
(1)帆布(2)橡胶(3)棉布
25、以下物品中露天存放最危险的是()。
(1)氯化钠(2)明矾 (3)遇湿燃烧物品
26、在易燃易爆场所穿( )最危险。
(1)布鞋 (2)胶鞋(3)带钉鞋
27、下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1)同车运输氧化剂和还原剂(2)公安机关检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3)车辆熄火装卸危险化学品
28、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 )做法是错误的。
(1)报警(2)进行交通管制(3)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援
29、( )不能发生爆炸。
(1)亚麻粉尘(2)砂尘 (3)面粉
30、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
(1)纯棉工作服 (2)化纤工作服 (3)防静电工作服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的管理能力后,方可任职。
3、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经方可上岗作业
4、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并,保持正常运转。
6、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安全设施投资应该纳入建设项目概莫。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安全设施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并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于内上报。
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3、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
14、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制度。
15、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事生产安全的、。
17、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和等情况。
1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
1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
,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20、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皮肤被污染时,应该脱去污染的衣物,用清洗,清洗要及时、彻底。
22、皮肤沾染强酸用大量水冲洗,或用小苏打、肥皂水洗涤,必要时敷软膏;溅入眼睛用温水冲洗后,再用小苏打溶液或硼酸水洗;进入口内立即用大量水漱口,服大量冷开水催吐,或用氧化镁悬浊液洗胃;呼吸中毒立即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体温,必要时吸氧。
2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来调节温湿度。
2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储存。
25、易燃易爆场所需要进行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三、判断题:请在正确的后面()打“√”,错误的打“×”
(每题1分,共25分)
1、按照造成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通常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2、处罚事故负责人的罚款额最高等同上年收入。()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4、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7、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业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8、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经常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情况时,必须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
9、中小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必进行安全评价。()
10、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受。()
11、禁止在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2、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需使用一类包装。()
13、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因出差在外不在现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
1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15、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停车住宿或遇无法正常运输情况时,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16、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实施登记统计管理。()
18、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19、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根据需要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0、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该设有避雷设施,并且每5年至少检测一次。( )
22、桶装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3、工人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受不公正待遇。()
24、乙炔与氯或次氯酸盐等化合过程中,在日光照射下会发生燃烧和爆炸。()
25、在雷雨、暴风雨天气里应该抓紧时间进行罐(槽)的装卸工作。()
四、问答题 (每题10分,共2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怎样管理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在工艺技术措施上要注意那些方面
答案
一、选择题:
1、(1)2、(2) 3、(2) 4、(1) 5、(1)(2)(3)(4) 6、(4) 7、(1)8、(1)(2)(3) 9、(1) 10、(2)11、(3)12、(1) (2)13、(1)(4) 14、(2)15、(3)16、(2) 17、(1)18、(2) 19、(2)20、(1) 21、(3) 22、(2) 23、(2) 24、(2) 25、(3) 26、(3) 27、(1) 28、(3) 29、(2) 30、(2)
二、填空题
1、全面负责 2、考核合格3、考核合格4、登记5、维护、保养、定期检测6、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特殊作业操作8、定期9、安全距离10、保险费11、一小时 12、 赔偿 13、无效14、双人收发,双人保管15、刑事 16、工艺、设备 17、应急措施18、明显标志 19、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3人以上10以下21、流动清水22、5%23、通风设备24、隔离25、动火作业证
三、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15 ×16√17×18√19×20√21(×至少每年检测一次)22√23√24√25 (×雷雨、暴风雨天气或者附近发生火灾不能进行罐(槽)装卸作业)
四、问答题
1、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进料控制,控制原料纯度,温度控制,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和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宣威市*****煤矿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矿审批意见:
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
考核责任人签字:
第5篇 车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职工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概括地讲,就是: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对安全工作负起相应的责任。至于具体的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应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
安全生产是渗透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层次的工作。只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才可能实现。因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企业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通过这一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这样,劳动保护工作才能做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才能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分工协作、共同努力,认真负责地把工作做好。建立、健全和执行这个制度,就是使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安全工作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因此,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也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地建立起来,并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只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安全工作才能有保障。
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首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必须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按照不同人员、工作岗位和生产活动情况,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企业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经常和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对不负责任,或由于失误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应予批评和处分;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放手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参加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制度审查批准后,要使全体职工都知道,以便监督检查。下面是企业车间以下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三、车间主任(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指示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指定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职工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班组安全日活动,及时解决工人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全车间职工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5.组织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教育职工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厂长批准后执行。)”组织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车间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四、工段长、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组织参加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清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5.搞好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6.搞好“安全月”、“安全周”活动和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7.发动群众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五、车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检修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5.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六、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安排好本单位的“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参加车间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方案的审查。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实行业务指导。
七、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1.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2.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工人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第6篇 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炼化公司生产装置、油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和一体化项目新、改、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监护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失误和事故,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内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3术语或定义
3.1岗位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装置岗位操作证的福炼员工,自动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的人员。
3.2专业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并已与劳人处签定劳务协议的人员。
3.3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经福建炼化公司专业培训合格,环安处备案认可的人员。
4职责
4.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和环安处审查批准;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涉及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专业安全监护人的日常管理。
4.2劳人处: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负责组织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负责与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经济考核。
4.3环安处:负责制定专业安全监护人的培训计划,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提出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名单,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hse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劳人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2属管单位根据劳人处书面批复,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报环安处,环安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3劳人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对拟录用专业安全监护人公司级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考试和考核合格后交属管单位进行继续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后名单报劳人处签定劳务合同。
5.4工程项目用火和破土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4.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以及环安处指定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2其它有可燃液体和气体工艺的区域,污水处理场1.2.4区及表曝池和循环水场凉水塔、全厂下水系统、氧气充装站、液化气装瓶站,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罐区和仓库,距上述场所15米(运行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30米)以内的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3其他区域、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用火和破土作业,全部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人;
5.5工程项目其他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5.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的其他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2除上述区域外,所有其他作业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3生产区管廊、装置界区外、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其他作业,可由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属管单位、各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工程公司、一体化项目施工管理部、机动处)、一体化项目hse部、环安处应分工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违章行为,按公司规定实施处罚。
6相关文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02]194号
《hse管理工作反“三违”实施细则》 qms/fl-09-gl-04-2004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0-2004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02-2005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1-200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29-2004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3-200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2-2004
《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27-2005
7 相关记录
无
8附加说明
8.1本办法编写部门:环保安全处
8.4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刘旭晨
8.6本办法批准人:
8.7本办法解释部门:环保安全处
第7篇 外单位人员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加强外单位进入运行发电厂、变电站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单位的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及对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备法人资格外单位在公司管理的运行发电厂、变电站中承包有关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单位进入公司的其它电力生产区域工作可参照执行。
外单位人员参与协助公司部门和班组在发电厂、变电站组织开展的工作,视作公司部门和班组的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外单位:是指与运行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3.2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
3.3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对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
3.4发、变电运行部门:
发、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发、变电设备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
4安全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安全职责:
4.1.1审查外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备案的工作。
4.1.2审查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4.1.3审查外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审查外单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签发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4.1.5对发电厂、变电站内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4.2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4.2.1组织对外单位施工资质的审查工作。
4.2.2组织与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4.2.3组织审批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准备阶段负责对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4.2.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或监护。
4.3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
4.3.1核对外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
4.3.2审核会签外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审查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3.4工作许可前对外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或监护。
5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前的有关程序
5.1安全资质审查。
5.1.1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的外单位应经过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
5.1.2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批,分包单位也必须是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单位之一。
5.2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5.2.1施工前,外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2.2公司原则上每宗发包工程项目应予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对于同一外单位承包的经常性维护等项目,可定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2.3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5.2.4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5.3施工方案制定与审批。
5.3.1外单位在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发、变电运行部门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和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应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领导批准。
5.4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资格认可。
5.4.1外单位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4.2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5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进场前,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经三方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名,各执一份。
5.6在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5.6.1外单位必须向发、变电运行部门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门对其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公司安全监察部签发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6.2发、变电运行部门核对外单位及其施工人员是否符合有关公布备案情况。
5.6.3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工作票会签手续。
5.7其它
5.7.1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取得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即《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7.2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内留宿,如确需在发电厂、变电站内住宿的,必须经发、变电运行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方可。
6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6.1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必须持有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并在门卫处做好登记工作。
6.2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后,未取得工作许可前,所有人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运行部门指定区域等待。
6.3在工作许可前,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工作许可人填用《发电厂、变电站安全技术交底单》向外单位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互相签名确认,并履行工作其它相关的许可手续。
6.4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公司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5对于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发变电运行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
6.6对于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发、变电运行部门应派人驻守发电厂、变电站进行安全监督。
6.7以下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7.1安全危险性较大工序的施工期间。
6.7.2改变安全技术方案,并使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的施工期间。
6.7.3因客观因素,大幅压缩工期的施工期间。
6.8以下情况,发、变电运行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8.1带电作业。
6.8.2动火作业。
6.8.3部分停电的110kv施工现场。
6.8.4部分停电的高压室施工现场。
6.8.5在运行中的二次电缆室及电缆沟施工。
6.8.6高压场地起重、吊装设备。
6.8.7高压设备上的油漆。
6.9外单位在每日收工前,应清扫施工现场。工程完成后,不得遗留各种工具、材料、废料和垃圾在工作现场,由发、变电运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工作票离场。
第8篇 生产安全月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试卷
部门:姓名:日期:月 日分数:
一、名词解释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的组织措施。
2.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机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职业安全: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4.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填空题
1.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无火灾事故,无爆炸事故,无重伤事故,无死亡事故。
2.公司的安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是指(1公司教育(2)车间教育。(3)班组教育。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第47条)
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法》第51条)
5.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不查处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生产“五字经”的具体内容是:“五字经”指的是新、准、快、全、包。具体内容是:1、安全意识求“新”;2.反馈信息求“准”;3、纠正三违求“快”;4、观察问题求“全”;5、安全问题求“包”。
7.车间隐患整改制度中的“四不交”指的是(1)个人能解决的不交班组;(2)班组能解决的不交工段;(3)工段能解决的不交车间(4)车间能解决的不交厂部。
8.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是红、篮、黄、绿四种颜色。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9.对待安全问题,职工应有权利有:(1)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2)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3)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工作中不安全行为包括:错误操作使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冒险进入危险场地、站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不安全装束均属于不安全行为。
11.《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2.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发现生产现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潜在的职业危害,以及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3.企业应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应根据生产线设计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危险操作工序严禁以下时间段组织生产:火工品危险生产岗位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当日零时至6时。当遇到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
14.公司门卫制度规定(1)严禁无有效出入证的人员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2)严禁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生产区、库区;(3)严禁未成年人(16岁以下)进入生产区;(4)严禁无有效手续携带物资进出生产区、库区;(5)进出生产区、库区的人员、车辆应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15.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要求:(1)车间人行道和车道、安全通道要平坦、畅通,安全门要畅通,工作场所要保持整齐、清洁,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2)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堆放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3)废弃物料要及时清除,垃圾要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排水沟要冲洗通畅。
三、问答题
1.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是怎样规定的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怎样正确使用“119”电话
答:报警时,首先要沉着冷静,不要惊谎;二是要讲清楚起火单位、地址、燃烧对象、火势情况,并将报警人的姓名、所用的电话号码告诉消防队,以便联系。报警后,本人或派人到通往火场的交通路口、厂门口或街道巷口接应消防车;三是要早报警,为消防队灭火争取时间,减少损失。
3.怎样正确使用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答:先拨下保险销,将喷枪对准火焰根部,握住提把,然后用力按下压把,阀门开启,干粉或泡沫即从喷管喷枪喷出灭火。
5.消防法》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禁火、动火怎样规定的
答: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9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原条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增加一款)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文: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10篇 安全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明确安全部门的环保和施工安全责任,规范部门人员在建设施工中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在施工管理中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指对安全部经理及安全部管理人员考核周期内安全管理水平及成果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核根据安全部部门职责及公司制订安全管理政策、安全管理目标采用指标量化、百分制评分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部。
二、考核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绩效考核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考核小组基本职责是:负责制定、修订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安全部经理和部门管理人员实施考核评价;形成考核报告交公司审定;对安全部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对安全部经理考核
1.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安全部部门职责条款来开展,考核项目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人员素质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作业过程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化等内容。
2.所用考核表采用百分制,各相关内容所占分值见(附件2)。
第七条 对安全部管理人员考核
1.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公司和安全部制订的管理制度来开展,考核项目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巡视时间、责任区域安全隐患数量与整改效率情况、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内业资料管理、作业过程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速度、执行力度等内容。
2.所用考核表采用百分制,各相关内容所占分值见(附件1)。
四、考核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安全部相关人员的考评工作必须在每季终了的十天内完成。
第九条考核程序
安全部整体考核:公司组织考核小组→发布考核时间→考核→召开总结会进行绩效情况反馈→考核结束→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的情况进行汇总评分考核→结束。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安全部人员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具体见下表:
考核分数
80分以上
(含80分)
70-80分(含70分)
60-70分 (含60分)
60分以下
按季度绩效月平均工资发放
30%
20%
10%
-20%
六、附则
1、凡调离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参与的考核。
2、本方案为试行方案,未尽事宜可在运作中加以完善、修改和补充。
第11篇 物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参入物业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集团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组织制定物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4、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监督物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6、监督检查对单位承包、承租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7、促进落实物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8、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篇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要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工伤事故,不仅机械设备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当然,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因其种类不同而内容各异,但其基本安全守则为:1.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该穿戴的必须穿戴,不该穿戴的就一定不要穿戴。
例如机械加工时要求女工戴护帽,如果不戴就可能将头发绞进去。
同时要求不得戴手套,如果戴了,机械的旋转部分就可能将手套绞进去,将手绞伤。
2.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而且要空车运转一下,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3. 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也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特别是对紧固的物件看看是否由于振动而松动,以便重新紧固。
4.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机械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绝不能将其拆掉不使用。
6.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
7.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
如必须进行时,则应首先关停机械设备。
8.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时无人处置。
9.工作结束后,应 开关,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工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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