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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8

浅谈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1篇 浅谈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泰山。xxxxxx业公司是我们金龙集团去年组建成立的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近一年来,实现了矿山安全生产无事故。现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谈以下几点个人的感悟。

一、建章立制做好安全工作

矿山企业每天同石头打交道,属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尤为重要,金龙洛宁矿业又是新组建的企业,人员来自不同行业,对矿山安全的认识有一定差异,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矿山企业的事故案例,以提高安全意识。同时,结合洛宁范庄银矿实际,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三级”安全培训制度,火工用品运输、保管、领用、退库制度,入坑人员确认制度,月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凿岩、放炮、通风、运输、排水、支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每位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熟记于心,工作践行,有效的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制度推动安全发展

制度是规范员工行为的准则,是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保障,抓制度落实更是推动安全发展的关键。近一年来,我们始终将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头戏,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公司实行旬查制,矿山部、安环部实行日查制,中段班组实行班查制,安全检查无小事,细微之处、关键环节不能放过,做到认真检查不走过场,事无巨细走到作业面现场,对提升、通风、运输、排水、支护及爆炸物品等重点部位,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做到检查隐患不留死角,能整改的应进行现场整改,不能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按时复查验收,要做到整改不留后患,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以此推动公司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三、加大投入实现科技兴安

矿山企业就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的探明一靠科技,二靠投入,安全工作也是如此,巷道内的隐患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岩石破碎的隐患,需喷浆支护的一定要喷浆支护,不需喷浆支护的必须用锚杆或坑木支护;片帮冒顶的隐患,若支护不能根除,要敢于投入,打绕道的办法去处理;巷道空气质量差的隐患,要施工通风天井,采取自然通风的方式去解决,若施工天井有困难,要投入通风设备采取机械通风的办法;采场的安全隐患,尽量减少地压释放时间和采矿放炮的顶板坠落,采取敲帮问顶,投入架设梯子间和抢采抢出的方法避免事故;坑道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配备空气质量检测仪、风速检测仪等设备,有效预防有害气体中毒,同时,购买急救箱、氧气袋,备足氧气以备急救;提升、排水、电力等方面的安全设施应及时更换;更重要的是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费用投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贯穿于安全工作的主线,也是实现科技兴安的根本。

四、注重结果追求安全效益最大化

结果是每一个公司生命之源泉,成长之基石,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当今社会,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珍爱生命,关注安全更为重要,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必须要靠利润来维持发展,安管人员不管他们平时多么辛苦,多么劳累,实现安全零事故是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职工的期盼,也是企业安全发展需要的最终结果。试想,一期安全事故给企业造成的社会影响、巨额的赔付等,都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洛宁金龙范庄银矿又是处在探矿阶段,没有利润和效益,更经不起任何安全事故。因此,我们从每一项安全工作细节做起,注重工作的结果,推动安全发展,实现安全就是效益。

第2篇 严格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

为汲取非煤矿山发生爆破安全事故的教训,要坚持把做好采石场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格组织督查爆破公司作业现场,强化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督促公安部门严格民用爆破公司爆破审批制度,要求爆破公司严格执行5个“确保”:

一是对采石场提供爆破作业时,确保全面清理现场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并做好爆破警戒,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避炮设施满足安全要求;

二是确保根据岩石的性质和结构认真核算并严格控制装药量,切实杜绝违章放炮现象;

三是确保炮孔的数量、排间距、行间距、倾角和开采的台阶高度和边坡角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四是确保对无证非法开采、违规越界开采和存在浮石事故隐患的采石场不提供爆破作业;

五是加强对爆破手的安全警示教育,确保爆破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坚决杜绝凭经验作业和违规作业的行为。

第3篇 矿山安全管理措施4法

管理方法——事故预防对策之技巧。矿山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矿山安全管理方法是一种技术。矿山安全管理的方法得当,是保证矿山安全管理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安全系统工程法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导致矿山灾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矿山安全管理必须从整个矿山系统的总体出发,研究人、社会、环境、技术、经济等因素构成的矿山安全大协调系统,建立矿工生命保障、健康;矿山财产安全;矿山环保、信誉的目标管理体系。

过去,矿山安全管理多局限于单个矿井、单个灾害种类、单个侧面的管理,局限于具体的灾害事件的管理,即进行孤立的管理,其管理成果应用有限,很难进行实质性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因此,矿山安全管理应向综合化和系统化方面发展,即大力开展对多矿区、多矿种、多种矿山灾害的总体安全研究,使之真正做到“安全减灾,综合防治”。

2安全评价法

安全评价也称为危险评价或风险评价,是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矿山系统中的危险因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损失与伤害程度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并以既定的指数、等级或概率值做出表示,再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险或将危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3事故预测与预防法

事故预测:矿山灾害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必然性、再现性的特征;意外事故是一种随机现象,对于个别考察无具有不确定性,但对于大样本,则表现出规律性。因此,运用概率统计的方法是研究矿山灾害事故规律、进行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事故性质:小概率事件;随机现象;大数法则。预测方法:时间序列预测法;线性回归预测法;灰色预测法;趋势外推预测法;主次因素薄弱环节预测法;规范反馈预测法等。

事故预防:矿山灾害事故的预防模式可分为事后型模式和预期型模式两种。事后型模式是一种被动的对策,即在矿山灾害事故或灾难发生后进行整改,以避免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一种对策。这种对策遵循如下技术步骤:矿山灾害事故发生——调查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提出整改对策——实施对策——进行评价——新的对策。预期型模式是一种主动、积极地预防矿山灾害事故发生的对策。显然这是现代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其基本的技术步骤是:提出矿山安全或减灾目标——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主要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方案——评价——新的目标。

4安全目标法

矿山安全目标管理的基本方法是,根据当前矿山企业所面临的形势和社会需要,由上级制定出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或一季)矿山安全管理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然后将安全目标分解落实到下级各部门或个人,要求下级各部门或个人根据上级制定的安全目标和保障措施,来制定自己的安全目标和保障措施,并将其付诸实施;然后,再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作为进一步搞好矿山安全目标管理的依据。简言之,矿山安全目标管理就是让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矿工亲自参加安全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既定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由此可见,矿山安全目标管理是一种重视人、激励人、能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动态管理方法,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矿山安全的整体优化,即使矿山生产达到最佳的整体安全运行效应。

第4篇 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矿山采掘业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现有煤矿和非煤矿山近5000家,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农民工近40万人。由于矿山行业是高危行业,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条件差,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上岗前未得到有效的安全技能培训,因此农民工在各类矿山事故中成为受伤害的主体。要改变这种现状,除了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促使矿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外,强化矿山企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也是势在必行的。

一、福建省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状

按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强制培训,持证上岗外,其它从业人员由企业负责组织培训。

根据调查,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领导人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较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水平较高,能够坚持对入矿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再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因此大部分国有大中型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普遍较好,有的矿山企业如福建水泥厂石灰石矿几十年来,从未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但是我省大部分民营矿山企业,由于业主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薄弱,“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使得大部分农民工进矿后未得到有效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就上岗作业。这些农民工有的是刚从农村来,放下锄头,戴上矿帽,就上岗作业;有的是从别的矿山由于各种原因流动到这个矿山;有的是曾干过矿山,但“春来秋回,经常离岗”;有的是工作岗位不断变换,变换工种前又未经过安全培训与教育。可见,农民工培训工作不仅存在着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薄弱,还存在着人员流动性大、工作量大、制度难落实等等问题。

二、加强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与途径

1、加强矿山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农民工安全教育的主体。要落实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首先要提高矿山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矿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认识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职责和义务;认识到安全就是企业的生命和效益;认识到我讲安全为人人,人人安全为企业,加强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工作。

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要以三级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主,核心内容是矿山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矿山应急救援、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安全法律法规等。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师资力量。没有师资力量的企业,要聘请外单位有关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老工人作为师资力量,把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变换工种安全培训和上岗再培训等制度落实到位,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基础性的保障。

2、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矿山企业进行培训。针对福建省相当部分民营矿山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现状,民营企业可以与具备培训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署协议,委托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入矿岗前培训,充分利用和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培训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教学仪器、教学装备等培训资源。根据委托企业的特点和要求,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的方式,不仅能较全面地掌握矿山安全基本知识,同时也能了解学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应该积极予以推广。

3、建立矿山的安全培训基地,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目前,福建省一些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取得四级以上培训资质。应该充分发挥这些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矿山农民工安全培训基地。对那些不具备自行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由行政主管部门引导,由取得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安全培训。原则上,矿山数量较多的县(市、区)都应当建立矿山安全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设施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和装备,与安全条件好的企业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实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使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为落实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提供保障

法律法规制定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的遵守和落实,一方面还要靠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在目前矿山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面临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安监部门应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结合福建省目前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是把安全培训工作列入矿长考核、复审的重要内容。二、制定相关政策,对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避免未经培训教育、未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的农民工盲目冒险上岗作业。三、是加大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执法力度,对未能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矿山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总之,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探索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与途径,把矿山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有效地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水平,才能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5篇 矿山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范本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矿。

2 具体内容

2.1 安全奖励

2.1.1对举报违章、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者,给予100-500元奖励。

2.1.2处理和解决了较大的事故隐患者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

2.1.3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及抢救伤员的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2.1.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

2.1.5实现当月安全生产目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可享受全额岗位安全津贴。

2.1.6每季度班组验收的优秀班组(95分以上)给予500元/班奖励。

2.1.7每季度实现无违章班组的给予500元奖励。

2.1.8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给予300元/人奖励

2.1.9对年终评比获得安全先进的作业区、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额待定。

2.2事故考核

2.2.1一般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300元;考核主要责任人300元,次要责任人2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200元,考核事故班长1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100元。

2.2.2重大险肇事故:否决事故单位当月安全津贴;考核作业长、书记各500元;考核主要责任人500元、次要责任人3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长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200元。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

2.2.3微伤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3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考核3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200元;考核事故班长100元;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100元;考核事故单位2000元,事故班长在作业区做检查。

2.2.4轻伤事故:否决作业区当月安全津贴;考核作业长和书记、作业区安全员各500元,作业长在全矿管理人员会议做书面检查;主要责任人考核5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3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长200元,班组安全员200元,安全互保对子200元;考核事故单位3000元;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考核机关承包人200元。

2.2.5重伤事故:否决矿当月安全津贴;作业长和书记各考核3000元,作业区主要领导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作业长在全矿大会做书面检查;考核事故主要责任人3000元,次要责任人2000元;考核作业区安全员20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1500元;事故班长1000元,班组安全员500元,安全互保对子500元;考核事故作业区6000元;考核安全科长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办1500,机关承包人500元。

2.2.6工亡事故:否决矿当月安全津贴;作业长和书记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考核6000元,在全矿大会做书面检查;事故主要责任人考核10000元、次要责任人考核6000元;作业区安全员50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各考核3000元;考核事故班长3000元;班组安全员2000元,安全互保对子2000元;考核事故作业区20000元;安全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考核6000元,安全主管考核5000元,安全主办考核3000元;机关承包人2000元。

2.2.7以上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2.8 以上事故矿长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

2.2.9外来用工发生工亡事故的,按宏兴股份公司《2023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0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按宏兴股份公司《2023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1新鉴定出职业病的,对相关人员按重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2.12一年内重复事故对作业区相关人员加倍考核。

2.3管理技术人员由于工作失职、失管、失控导致发生事故经济处罚。

2.3.1一般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500元,事故单位其它管理技术人员3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办200元。

2.3.2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2000元,其它管理技术人员1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2000元,安全主管1000元,安全主办500元。

2.3.3微伤事故:考核作业长、书记各1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员5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1000元,安全主管800元,安全主办500元。

2.3.4轻伤事故:考核作业长和书记各3000元,考核作业区管理技术人员各2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办1000。

2.3.5重伤事故:作业长和书记各考核6000元;考核作业区管理技术人员各3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6000元,安全主管3000,安全主办2000。

2.3.6工亡事故:作业长和书记考核10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员6000元;安全部门由于失职、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长10000元,安全主管考核6000元,安全主办考核5000元。

2.4目标指标考核

2.4.1工伤事故按以上考核办法考核。

2.4.2岗位粉尘合格率未达标,考核主管作业区作业长、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使除尘设备无法开动或未开动造成粉尘浓度超标,考核生产科和设备科科长及主管人员各500元。

2.4.3安全标准化班组不达标的,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他管理人员300元。

2.4.4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没达标的,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考核作业区其它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达标的,考核设备科科长及主管人员各500元。

2.4.5、高度及以上危险源受控率、隐患整治与受控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证件有效率未完成指标,考核作业区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作业区其它管理人员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达标的,考核安全科长及主管人员500元。

2.5基础管理考核

2.5.1作业区必须建立安全考核细则,否则考核作业长和书记各500元。

2.5.2作业区、班组未按要求组织 “三级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转岗安全教育的。每发现1人次, 考核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班长300元。

2.5.3作业区、班组未按要求组织作业区每周、班组每日安全自检自查,每发现1人次, 考核作业长和书记500元,考核班长100元。

2.5.4 被查出现场存在明显的不安全问题,每项考核作业区200元; 作业区隐患整改不及时,每项考核作业区100元。

2.5.5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未能达标,考核作业区300元/次。

2.5.6日常工作计划未按期完成(包括不按时参加会议或不完成临时交办任务等情况),考核作业区1000元。

2.5.7未执行检修挂牌制、停送电制和较大检修安全措施审批制的。考核作业区1000元。

2.5.8作业区安全记录未达到要求,考核作业区500元。

2.5.9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危险预知等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考核200元,并责令停工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2.5.10班组的安全基础工作未能达标。考核:

(1)班组安全记录、企管记录:未达到要求,考核班组长100元。

(2)月安全教育:班组必须每月组织一次书面的班组安全考试,未及时组织安全教育,考核班组长100元/次;教育内容少于5题或不符合要求,考核班组长100元;卷纸没有及时批阅,考核班组长100元;班组成员未按班组要求参加教育,考核责任人200元。

(3)其他安全教育:新分配工人、转岗工人以及班组成员连续30天没有上班的复工人员,必须经过班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安排上岗,考核班组长300元。

(4) 安全检查:班组各成员应加强日常岗位点检确认,做到每日一检一记,尤其对机具、机台、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要害部位,必须认真点检确认并记录清楚。否则考核点检责任人100元;因点检不到位造成后果的,按违章违规考核处理。

(5)隐患整改:班组各成员必须做好隐患整改和登记工作,对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如开关盖不全,接地线不连接,用铜丝代替保险、电焊机二次线无接线盒等),考核300元/项;对检查出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考核100元/项。

(6)互保联保:实行安全互保,互保对象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一项未做到考核班组长及责任人100元。

(7)周安全活动:周安全活动“四落实”工作未达到要求,记录不认真,考核班组长100元;职工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按旷工论处、其他行为按违章论处。

(8)安全交底:班组长在班前会及施工前要认真组织安全措施交底。没有交底考核200元,交底不认真100元。

2.5.11矿组织的月综合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管理人员考核500元/次,检查未查出问题的考核500元/次。

2.5.12矿月综合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考核100元/项。

2.6 现场管理考核

2.6.1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严格班前、班后会制度和交接班制度,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的班长、值班长(以下简称值日长)必须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必须在班前对本班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双方签字。岗位工要做好岗位的安全交接工作。无班前、班后会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考核200元,记录不清100元,检查人员发现现场存在明显的安全问题,而交接班记录中无记录,考核责任人各200元。

2.6.2值日长、岗位人员必须在班前、班中、班后至少三次对现场和设备全面的检查确认,每检查一次记录一次,当班没有处理完毕的交下班处理。无记录或记录不清考核100元,未采取处理措施考核200元。

2.6.3值日长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对本班的生产任务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稳定、均匀地组织当班的生产。因生产组织混乱而影响安全生产时考核300元。

2.6.4值日长要随时检查督促当班人员遵章守纪、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值日长对违章不制止或有隐瞒、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500元。

2.6.5临边和危险作业时值日长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确认。否则考核200元。

2.6.6对上级安排的当日当班安全工作,必须令行禁止,不得推委搪塞,否则考核200元。

2.6.7值日长对岗位工反映的安全问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积极安排解决,否则考核200元。

2.6.8值日长安排处理突发生产、设备事故时,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和安全程序进行。处理不当考核300元。

2.6.9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车辆、机电设备、天气条件等突发异常,不能继续正常生产、工作时,值日长必须安排停止作业,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否则按违章指挥考核500元以上。

2.6.10多工种人员交叉作业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三不伤害”和“四个互相”。现场指挥作业的“摊长”一定要保证安全作业的局面,无“摊长”考核班组长200元;作业现场混乱考核“摊长”200,其他作业人员各100元。

2.6.11除尘设备故障导致岗位粉尘超标,考核设备管理责任人500元;除尘设备完好不开动或降尘措施不落实导致岗位粉尘超标,考核操作人员200元及作业区领导500元。

2.6.12作业完毕,未按要求清理现场,恢复安全设施(装置)的,考核负责人200元,其他作业人员各100元。

2.6.13安全互保对象不明确,没有条件实现互保联保的岗位人员未定时向值班人员联系汇报的。考核100元。

2.6.14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除积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外,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发出指令或事故现场没有确认,不得私做主张进行处理。否则考核500元。

2.6.15发现一次群体违章行为或严重违章指挥的现象时,否决作业区当月安全津贴,考核责任人1000-3000元。

2.6.16每个职工每项操作都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安全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严禁冒险蛮干和违章操作,违章按《西沟矿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2.6.17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均按严重违章行为考核。

2.6.18违章人员必须停工接受矿级一天以上的学习教育,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

2.7其它

2.7.1 在专项安全活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等)期间,安全考核将加倍。

2.7.2 本考核的条款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增补。

2.7.3所有考核一律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的,逐月扣除。

2.7.4本考核解释权归矿安全监察科。

第6篇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第7篇 地下矿山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列车前后挂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性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

3、行驶速度不超过2m/s;

4、在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车厢与装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5、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6、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二、在斜坡道上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品标志。

三、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4、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四、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在井下或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2、不应1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里,不应放在衣兜里;

3、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地方停留。

第8篇 石灰岩矿山安全管理经验

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的南平水泥厂,公司拥有一座较为规范的、年产40万吨石灰岩的地下开采矿山。

由于石灰岩溶洞发育,存在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伤亡事故多发的现象,给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带来了危害、为此,本公司针对石灰岩矿山存在不安全的因素,逐个采取相应的对策,改变过去矿山安全土产事故多发的现象,杜绝恶性事故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灰岩矿山地下开采了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一、石灰岩地采矿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存在误操作或违章作业的危害

矿山开采工作星一项苦、脏、累、险的千作,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多数来自贫穷地区农民工,文化水平高低不一,多数文化水平偏低,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普遍存在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和违章操作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矿山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0%以上。主要表现在:(1)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训练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易引发工伤事故。某矿工在处理顶板安全时,未认真观察和处理上方顶板的安全状况,就开始处理前方顶板浮石,引起头顶上方浮石冒落,造成伤亡事故。(2)矿山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接受新生事物较慢,虽然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却时有存在有章不循的现象,存在重经济轻安全和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如某矿有两矿工在井下掘进实施爆破时,为了省材料,擅自将炮眼的导火线剪短,结果引火线未点完炮就响了,两人均被碎块击伤至死。

2.片帮冒顶伤害危险

在采掘作业过程中,因地质构造节理发育影响围岩不稳固或爆破作业造成对围岩的破坏而形成片帮,如不及时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或敲帮问顶操作技术不精,就可能发生顶板及边帮冒落伤人的危险。

某矿长在检查安全工作时,矿工反映工作面顶板有一片浮石处理不下来,该矿长没有叫风钻工及时处理,叫风钻工下午上班时处理。在中午时间内,装矿工前往该工作面装矿的,浮石冒落,造成三名矿上死亡。

3.提升运输伤害危险

在井下矿车提升运输过程中,如车况不好或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规作业,造成提升运输事故的危险。

例一:在斜井斗车提升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未检查斗车串钩是否完好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引发斜井飞车,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例二:电瓶车在运输过程中,民工违章搭车,因运输车辆出轨,造成搭车人伤亡事故;例三:某煤矿在电机车运输过程中,民工违章搭车,肩上扛着一根钢钎,钢钎碰到上方电机车250v架线后,触电落地被电机车碾压至死。

4.漏斗跨塌伤害危险

在采场底部出矿漏斗口爆破解大块时,对漏斗大块矿石破碎不及时或破碎后,人员冒险进入漏斗时,可能发生放矿漏斗跨塌伤害的危险。

因漏斗大块未破碎,矿石形成拱形,作业人员进入漏斗观察时,漏斗上方的矿石塌落,造成作业人员被埋的伤害事故。

5.爆破事故危险

在从事爆破作业时,若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或操作技术欠缺,就有可能发生爆破伤害事故的危险。

我矿曾发生一起两兄弟在一个工作面上点炮,由于没有按规定使用引火线和点炮数量超标,造成点炮的炮眼未全部点好,导火线短的炮眼已爆炸,现场两名作业人员当场被炸,造成一死一伤的伤亡事故,另有发生一起违章爆破作业,爆破员没有数清炮眼个数,炮响后,即刻进入爆破工作面,结果被余炮炸身亡。

6.地压灾害危险

随着矿山回采中段向下延伸,若上部采空区处理不及时或处理方法不当,可能因地压活动,破坏岩石自身的结构,可能造成山体滑坡、岩体崩落危险,我矿重视地压灾害的防范工作,近几年发生两次的地压灾害造成岩溶塌落,井下作业人员在塌落之前,已识别地压灾害的预兆,熟悉逃生路线,成功逃离危险区域。

7.空气缺氧危害

在井下作业场所通风不良,有可能造成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不是,造成工作人员缺氧窒息的危害。我矿在通风防尘设施上投入了大量的技术和财力,却因盲天井数量多,工作面多,井下岩石溶洞多,通风难以达到设计的效果,由于盲天井通风效果不佳,作业人员又没有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多次发生作业人员井下缺氧窒息事故。

8.井下摔跤伤害危险,井下粉尘危害,噪声危害,光环境质量影响和风湿病危害等

若井下照明不良,光线环境较差或井巷文明生产较差,就有可能造成滑跌伤害的危险和高处坠落危险;矿山曾发生一起矿工酒后下井,在酒精的作用下。知道前方是下一个中段通往本中段的通风井,却偏向通风井行走,因通风井没有防护栅,导致该矿工跌落死亡。 矿山井下凿岩、爆破、装矿和卸矿的生产过程中均会产生粉尘,如果防护措施不当,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七十年代之前,矿山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劳动安全卫生认识不足,没有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也没有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导致作业人员患矽肺病人数多。

二、确保石灰岩矿山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的对策

在多年的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在总结矿山历史上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分析引发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研究防范事故的对策,为此,我们实施以下几点主要的措施,促使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事故率不断降低,确保了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我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下井检查督促矿山安全生产外,矿山成立了以矿长为安全生产小组组长,配备6名专职安全员,所有技术人员、工段长、班组长均为兼职安全员,矿山成立应急事故救援小组和应急事故指挥领导小组。矿长及副矿长对全矿安全生产负责,是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对本班和分工区域的安全负责;技术人员分区负责技术和安全生产工作,是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工段长是本工段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工段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岗位工在当班时间内,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2.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宣传法律法规的力度

为了让全体干部职工了解国家对矿山开采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自己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自己在作业过程中应达到的目标,更好地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更好地钻研业务技术知识,我矿每一个月组织一次矿山全体井下作业人员学习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讲解矿山作业应注意的事项,讲解矿山操作技能,讲解兄弟矿山和本单位典型事故案例,为此我们组织编制人手一册的本矿山筹建以来的事故调查报告汇编。从而逐步提高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纠正从业人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存在的侥幸心理。

3.加大对重点岗位管理力度,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针对石灰岩地采矿山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结合学习《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我们采取每月两次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全面仔细的大检查,特别是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岗位。

在完善现场管理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力量,专职安全员从4名增加至现在的6名,我们根据分析认为,采用浅眼留矿法采矿,上午作业前先处理顶板浮石、危石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过去由于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操作技能不精,在处理采场顶板安全时曾发生过多起安全事故,为此,在上午作业前,我们将矿山技术人员,安全员全部安排到生产一线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采场顶板安全处理工作,一般每个技术人员和一名专职安全员为一组,负责两个以上采场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作业人员做好作业面的敲帮问顶工作,这样一来不但技术人员的现场实践能力提高了,更主要的是作业人员在专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现场作业操作技能有了长足的进步,加强了生产一线安全监管工作;

(2)增加一台发电机组作为井下二回路电源的备用发电机;

(3)为了确保上下班作业人员行走安全,我们增加一辆(三节车辆)专门用于运送作业人员上下班的电瓶车;

(4)为了确保爆炸物品库的安全,投入近百万元,兴建一座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物品仓库;

(5)加强通风技术管理工作,增设通风局扇和专用通风风门;

(6)加强电机车、电瓶车的设备维护,如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铃系统的维护。在井下可能造成人员跌落的井沟处增置防护设施;

(7)增设提升系统安全警示标志和井下通道及工作面的安全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提升区域,在提升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严格执行斗车挂车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提升设备、钢丝绳、插销、斗车、保安设施的检查和保养;

(8)加强对作业人员操作技能训练,每月召开一次生产安全学习会和操作技术研讨会,对新进矿山外用工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跟班作业,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采场漏斗内作业;

(9)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力度,严格按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储存、使用,严格爆破作业的监督,要求爆破时,导火索长度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引火线不超过本次爆破的最短导火线长度的1/3;

(10)加强对石灰岩岩溶发育规律的研究,在技术上,尽可能地将岩洞隔离,同时在给做从业人员举办安全学习期间,讲解地下顶板塌落和溶洞塌落前的各种预兆,制订并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各个工作面如有发生地压灾害时的逃生路线。

近几年来,我公司针对本矿山的特色,就安全重点部位采取相对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对事故案例分析和重点讲解,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严格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操作技能培训,职工识别和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得到不断的提高,矿山事故逐年减少,今年实现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好成绩。

第9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16〕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 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矿山安全管理措施四法

管理方法——事故预防对策之技巧。矿山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矿山安全管理方法是一种技术。矿山安全管理的方法得当,是保证矿山安全管理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安全系统工程法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导致矿山灾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矿山安全管理必须从整个矿山系统的总体出发,研究人、社会、环境、技术、经济等因素构成的矿山安全大协调系统,建立矿工生命保障、健康;矿山财产安全;矿山环保、信誉的目标管理体系。

过去,矿山安全管理多局限于单个矿井、单个灾害种类、单个侧面的管理,局限于具体的灾害事件的管理,即进行孤立的管理,其管理成果应用有限,很难进行实质性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因此,矿山安全管理应向综合化和系统化方面发展,即大力开展对多矿区、多矿种、多种矿山灾害的总体安全研究,使之真正做到“安全减灾,综合防治”。

2安全评价法

安全评价也称为危险评价或风险评价,是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矿山系统中的危险因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损失与伤害程度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并以既定的指数、等级或概率值做出表示,再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险或将危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3事故预测与预防法

事故预测:矿山灾害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必然性、再现性的特征;意外事故是一种随机现象,对于个别考察无具有不确定性,但对于大样本,则表现出规律性。因此,运用概率统计的方法是研究矿山灾害事故规律、进行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事故性质:小概率事件;随机现象;大数法则。预测方法:时间序列预测法;线性回归预测法;灰色预测法;趋势外推预测法;主次因素薄弱环节预测法;规范反馈预测法等。

事故预防:矿山灾害事故的预防模式可分为事后型模式和预期型模式两种。事后型模式是一种被动的对策,即在矿山灾害事故或灾难发生后进行整改,以避免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一种对策。这种对策遵循如下技术步骤:矿山灾害事故发生——调查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提出整改对策——实施对策——进行评价——新的对策。预期型模式是一种主动、积极地预防矿山灾害事故发生的对策。显然这是现代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其基本的技术步骤是:提出矿山安全或减灾目标——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主要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方案——评价——新的目标。

4安全目标法

矿山安全目标管理的基本方法是,根据当前矿山企业所面临的形势和社会需要,由上级制定出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或一季)矿山安全管理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然后将安全目标分解落实到下级各部门或个人,要求下级各部门或个人根据上级制定的安全目标和保障措施,来制定自己的安全目标和保障措施,并将其付诸实施;然后,再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作为进一步搞好矿山安全目标管理的依据。简言之,矿山安全目标管理就是让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矿工亲自参加安全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既定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由此可见,矿山安全目标管理是一种重视人、激励人、能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动态管理方法,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矿山安全的整体优化,即使矿山生产达到最佳的整体安全运行效应。

第11篇 矿山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

1. 基本要求

对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树立遵章守纪、自觉反对“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的好风气。

(2)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3) 编制和督促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科学技术和安全装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矿山的抗灾能力。

(4) 制定防尘措施,定期对井下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对接尘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好职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5) 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特殊工种要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

(6) 定期组织全矿安全生产检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7) 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或签定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有矿山安全生产的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以及实现目标、规划的措施和检查办法。

(8) 对本矿山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要求做到“三不放过”。

(9) 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记录和档案资料。

(10) 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安全机构或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安全人员,以保证矿山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12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规范

一、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按照《安全秤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矿山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矿山企业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都配备专职安生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全安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要求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企业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二、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矿长(经理)、负责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负责生产(设备)的副矿长(副经理)和负责技术的矿级负责人(总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要求主要负责人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资格证书的时效性和任职单位瑟实际相符合。

三、特种作业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工作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所有特种作业岗位都应设置具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企业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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