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语
an5-01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an5-02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an5-03 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保持个人卫生的原则
an5-04 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an5-05 危险货物运输出车检查
an5-06 预防化学危险品危害的四条原则
an5-0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an5-08 危险化学品消防措施
an6-01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an6-02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an6-03 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an6-04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an6-05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an6-06 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z01 培育礼仪员工,创造团队精神
z02 自觉遵守饭堂纪律,养成饮食卫生习惯
z03 厕所卫生要注意,干净清洁常保持
z04 办公室松弛体操
z05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员工版)
第2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职责要求
1.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烟草、医药、电力、贸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2.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估)工作;按规定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组织、指导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4.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
第3篇 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生产过程中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4条 在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5条 依照本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6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7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二)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准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储存;
第8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领用、出库、帐务必须相符。
第9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10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11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12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14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
第15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4篇 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
由于化学品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并且采取积极的技术措施,防止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对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伤害。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批准公布并施行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除该条例之外,《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使用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
综合这些规定,主要内容有:
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6.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10.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1.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3.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4.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5.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1)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1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预防职业中毒的综合性措施
工业毒物的种类繁多,影响面大,职业中毒约占职业病总数的一半。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为预防职业中毒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对职业中毒的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用综合性的防治措施。
1.组织管理措施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预防职业中毒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防职业中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内部接触毒物的性质,制定预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消除毒物
在生产中,利用科学技术和工艺改革,使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的物质。
3.降低毒物浓度
降低空气中毒物含量使之达到或者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是预防职业中毒的中心环节。为此,首先要使毒物不能逸散到空气中,或消除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其次,对逸出的毒物要设法控制其飞扬、扩散,对散落到地面的毒物应及时消除;第三,缩小毒物接触的范围,以便于控制,并减少受毒物危害的人数。降低毒物浓度的方法包括:
(1)改革工艺。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过程,避免开放式生产,消除毒物逸散的条件;采用远距离程序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等等。如用真空灌装代替热灌法生产水银温度计,用四氯乙烯代替四氯化碳干洗衣物,用静电喷漆代替人工喷漆等。
(2)通风排毒。应用局部抽风式通风装置将产生的毒物尽快收集起来,防止毒物逸散。常用的装置有通风柜、排气罩、吸气罩等,排出的毒物要经过净化装置,或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后排空。
(3)合理布局。不同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卫生上的要求。有毒的作业应与无毒的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及防范手段。
(4)安全管理。对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个人防护
做好个人防护与个人卫生,对于预防职业中毒虽不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起着重要作用。
除普通工作服外,对某些作业工人还需供应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如接触强碱、强酸应有耐酸耐碱的工作服,对某些毒物作业要有防毒口罩与防毒面具等。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减少毒物作用机会,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等。
5.增强体质
合理实施有毒作业保健待遇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发体育锻炼,注意安排夜班工人的休息,组织青年进行有益身心的业余活动,以及做好季节性多发病的预防等,对提高机体抵抗力有重要的意义。
6.严格进行环境监测、生物材料监测与健康检查
要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将其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实施就业前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证者参加接触毒物的作业。坚持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工人健康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预防职业中毒的通风排毒措施
工业毒物进人人体的途径有三种,即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其中主要是呼吸道。从大量事故案例来看,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排毒,是防范事故的一个重要技术措施。
通风按其动力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按其范围又可分为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通风排毒措施是一种简便易行又十分有效的防毒措施。
1.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是指有毒物质比较集中,或作业人员经常活动的局部地区的通风。局部通风有局部排风、局部送风和局部送、排风三种类型。
2.全面通风
全面通风是用大量新鲜空气将作业场所的有毒气体冲淡至符合卫生要求的通风方式。全面通风多用于毒源不固定,毒物扩散面积较大,或虽实行了局部通风,但仍有毒物散逸点的车间或场所。全面通风只适用于低毒有害气体、有害气体散发量不大或作业人员离毒源比较远的情形。全面通风不适用于产生粉尘、烟尘、烟雾的场所。
3.混合通风
混合通风是既有局部通风又有全面通风的通风方式。如局部排风,室内空气是靠门窗大量补人的,在冬季大量补人冷空气,会使房间过冷,往往要采用一套空气预热的全面送风系统。
(四)预防职业中毒的个体防护措施
根据有毒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相应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在使用化学品时的安全。
1.呼吸防护措施
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是防止有毒物质从呼吸道进人人体引起职业中毒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防护只是一种辅助性的保护措施,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于改善劳动条仵,降低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用于防毒的呼吸器材,大致可分为过滤式防毒呼吸器和隔离式防毒呼吸器两类。
2.皮肤防护
皮肤防护主要依靠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镜等,这些防护用品可以避免有毒物质与人体皮肤的接触。对于外露的皮肤,则需涂上皮肤防护剂。由于工种不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也因工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操作者应按工种要求穿用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对于裸露的皮肤,也应视其所接触的不同物质,采用相应的皮肤防护剂。
皮肤被有毒物质污染后,应立即清洗。许多污染物是不易被普通肥皂洗掉的,而应按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用不同的清洗剂。但最好不用汽油、煤油作清洗剂。
3.消化道防护
防止有毒物质从消化道进人人体,一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有毒工作场所作业时,应按照规定不饮水不吃食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体内;二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洗手,注意搞好个人卫生。
第5篇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由于化学品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并且采取积极的技术措施,防止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对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伤害。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批准公布并施行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除该条例之外,《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使用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
综合这些规定,主要内容有:
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6.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10.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1.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3.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4.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5.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1)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1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预防职业中毒的综合性措施
工业毒物的种类繁多,影响面大,职业中毒约占职业病总数的一半。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为预防职业中毒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对职业中毒的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用综合性的防治措施。
1.组织管理措施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预防职业中毒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防职业中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内部接触毒物的性质,制定预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消除毒物
在生产中,利用科学技术和工艺改革,使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的物质。
3.降低毒物浓度
降低空气中毒物含量使之达到或者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是预防职业中毒的中心环节。为此,首先要使毒物不能逸散到空气中,或消除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其次,对逸出的毒物要设法控制其飞扬、扩散,对散落到地面的毒物应及时消除;第三,缩小毒物接触的范围,以便于控制,并减少受毒物危害的人数。降低毒物浓度的方法包括:
(1)改革工艺。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过程,避免开放式生产,消除毒物逸散的条件;采用远距离程序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等等。如用真空灌装代替热灌法生产水银温度计,用四氯乙烯代替四氯化碳干洗衣物,用静电喷漆代替人工喷漆等。
(2)通风排毒。应用局部抽风式通风装置将产生的毒物尽快收集起来,防止毒物逸散。常用的装置有通风柜、排气罩、吸气罩等,排出的毒物要经过净化装置,或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后排空。
(3)合理布局。不同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卫生上的要求。有毒的作业应与无毒的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及防范手段。
(4)安全管理。对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个人防护
做好个人防护与个人卫生,对于预防职业中毒虽不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起着重要作用。
除普通工作服外,对某些作业工人还需供应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如接触强碱、强酸应有耐酸耐碱的工作服,对某些毒物作业要有防毒口罩与防毒面具等。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减少毒物作用机会,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等。
5.增强体质
合理实施有毒作业保健待遇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发体育锻炼,注意安排夜班工人的休息,组织青年进行有益身心的业余活动,以及做好季节性多发病的预防等,对提高机体抵抗力有重要的意义。
6.严格进行环境监测、生物材料监测与健康检查
要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将其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实施就业前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证者参加接触毒物的作业。坚持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工人健康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预防职业中毒的通风排毒措施
工业毒物进人人体的途径有三种,即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其中主要是呼吸道。从大量事故案例来看,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排毒,是防范事故的一个重要技术措施。
通风按其动力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按其范围又可分为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通风排毒措施是一种简便易行又十分有效的防毒措施。
1.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是指有毒物质比较集中,或作业人员经常活动的局部地区的通风。局部通风有局部排风、局部送风和局部送、排风三种类型。
2.全面通风
全面通风是用大量新鲜空气将作业场所的有毒气体冲淡至符合卫生要求的通风方式。全面通风多用于毒源不固定,毒物扩散面积较大,或虽实行了局部通风,但仍有毒物散逸点的车间或场所。全面通风只适用于低毒有害气体、有害气体散发量不大或作业人员离毒源比较远的情形。全面通风不适用于产生粉尘、烟尘、烟雾的场所。
3.混合通风
混合通风是既有局部通风又有全面通风的通风方式。如局部排风,室内空气是靠门窗大量补人的,在冬季大量补人冷空气,会使房间过冷,往往要采用一套空气预热的全面送风系统。
(四)预防职业中毒的个体防护措施
根据有毒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相应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在使用化学品时的安全。
1.呼吸防护措施
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是防止有毒物质从呼吸道进人人体引起职业中毒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防护只是一种辅助性的保护措施,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于改善劳动条仵,降低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用于防毒的呼吸器材,大致可分为过滤式防毒呼吸器和隔离式防毒呼吸器两类。
2.皮肤防护
皮肤防护主要依靠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镜等,这些防护用品可以避免有毒物质与人体皮肤的接触。对于外露的皮肤,则需涂上皮肤防护剂。由于工种不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也因工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操作者应按工种要求穿用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对于裸露的皮肤,也应视其所接触的不同物质,采用相应的皮肤防护剂。
皮肤被有毒物质污染后,应立即清洗。许多污染物是不易被普通肥皂洗掉的,而应按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用不同的清洗剂。但最好不用汽油、煤油作清洗剂。
3.消化道防护
防止有毒物质从消化道进人人体,一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有毒工作场所作业时,应按照规定不饮水不吃食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体内;二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洗手,注意搞好个人卫生。
第6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装卸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有些能够互相引起化学反应,产生爆炸、火灾、放出有毒气体等的危险品,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中运输;
3.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在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客货混装。
危险货物运输出车检查
装载危险货物的汽车出车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一般装载危险货物的汽车在出车之前都必须做如下准备工作: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准运证”必须具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证,还要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车辆栏板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预防化学危险品危害的四条原则
1.取代。无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2.隔离。密闭危险源或增大操作者与有害物之间的距离等;
3.通风。用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手段排除或降低有害物,如烟、气、汽化物和雾在空气中的浓度。
4.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2.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吸烟前以及便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3.定期检查身体;
4.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地包扎;
5.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工作服时要注意;
6.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7.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8.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洁净;
9.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第7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科员生产职责
1.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研判管控工作。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6.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7.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8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9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1、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质量合格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经营资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向供货方索要并向用户提供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建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档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时,及时予以调整和传递给用户。
3、根据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掌握商品的危险性,制定购销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
4、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选择、安排适合的运输方式。
5、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研究确定商品养护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实告知承运方和购买方。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模拟考试题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选择题:请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将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
1、2007年4月9日,*总理签署了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起施行。
(1)2007年6月1日(2)2007年7月1日(3)2007年10月1日
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1)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4)安全第一,人人有责
3、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单元(场所和设施)。
(1)安全量 (2)数量 (3)质量
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制度。
(1)审批 (2)许可 (3)登记 (4)资质认定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部门。
(1)安监 (2)质检 (3)公安 (4)环保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二 (2)三 (3)四 (4)五
7、事故隐患泛指()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定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可导致事故发生(2)存在(3)不容忽视
8、化学品安全标签警示词有三个()
(1)危险 (2)警告 (3)注意 (4)小心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1) 定期 (2)不定期
1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照明应采用()灯具。
(1)普通型 (2)防爆型 (3)节能型
1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1)企业负责人(2)安全管理人员(3)装卸管理人员
12、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
(1)应急处理器材(2)防护用品 (3)生活用品
1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1)经营(2)运输(3)包装物 (4)储存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 )。
(1)入口(2)出口(3)大门
1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制度。
(1)检测检验(2)更新(3)淘汰
16、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1)一 (2)二 (3)三
17、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一(2)二(3)三
1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1)质检部门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3)环保部门
19、当泄漏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
(1)在泄漏现场进行紧急抢救 (2)将伤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紧急抢救
20、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应该()
(1)按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2)按最高等级危险品两种危险品性能标志
(3)对所有危险品的危险性分别进行标志
21、吸湿性强、遇水释放较多热量的化学品沾染皮肤后应立刻( )。
(1)用清水清洗(2)用冷水清洗(3)用软纸、软布抹去
22、遇水燃烧物质起火时,不能用( )扑灭。
(1)干粉灭火剂 (2)泡沫灭火剂(3)二氧化碳灭火剂
2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方向疏散。
(1)下风 (2)上风(3)顺风
24、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 )手套。
(1)帆布(2)橡胶(3)棉布
25、以下物品中露天存放最危险的是()。
(1)氯化钠(2)明矾 (3)遇湿燃烧物品
26、在易燃易爆场所穿( )最危险。
(1)布鞋 (2)胶鞋(3)带钉鞋
27、下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1)同车运输氧化剂和还原剂(2)公安机关检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3)车辆熄火装卸危险化学品
28、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 )做法是错误的。
(1)报警(2)进行交通管制(3)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援
29、( )不能发生爆炸。
(1)亚麻粉尘(2)砂尘 (3)面粉
30、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
(1)纯棉工作服 (2)化纤工作服 (3)防静电工作服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的管理能力后,方可任职。
3、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经方可上岗作业
4、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并,保持正常运转。
6、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安全设施投资应该纳入建设项目概莫。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安全设施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并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于内上报。
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3、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
14、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制度。
15、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事生产安全的、。
17、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和等情况。
1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
1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
,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20、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皮肤被污染时,应该脱去污染的衣物,用清洗,清洗要及时、彻底。
22、皮肤沾染强酸用大量水冲洗,或用小苏打、肥皂水洗涤,必要时敷软膏;溅入眼睛用温水冲洗后,再用小苏打溶液或硼酸水洗;进入口内立即用大量水漱口,服大量冷开水催吐,或用氧化镁悬浊液洗胃;呼吸中毒立即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体温,必要时吸氧。
2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来调节温湿度。
2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储存。
25、易燃易爆场所需要进行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三、判断题:请在正确的后面()打“√”,错误的打“×”
(每题1分,共25分)
1、按照造成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通常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2、处罚事故负责人的罚款额最高等同上年收入。()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4、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7、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业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8、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经常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情况时,必须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
9、中小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必进行安全评价。()
10、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受。()
11、禁止在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2、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需使用一类包装。()
13、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因出差在外不在现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
1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15、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停车住宿或遇无法正常运输情况时,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16、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实施登记统计管理。()
18、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19、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根据需要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0、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该设有避雷设施,并且每5年至少检测一次。( )
22、桶装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3、工人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受不公正待遇。()
24、乙炔与氯或次氯酸盐等化合过程中,在日光照射下会发生燃烧和爆炸。()
25、在雷雨、暴风雨天气里应该抓紧时间进行罐(槽)的装卸工作。()
四、问答题 (每题10分,共2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怎样管理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在工艺技术措施上要注意那些方面
答案
一、选择题:
1、(1)2、(2) 3、(2) 4、(1) 5、(1)(2)(3)(4) 6、(4) 7、(1)8、(1)(2)(3) 9、(1) 10、(2)11、(3)12、(1) (2)13、(1)(4) 14、(2)15、(3)16、(2) 17、(1)18、(2) 19、(2)20、(1) 21、(3) 22、(2) 23、(2) 24、(2) 25、(3) 26、(3) 27、(1) 28、(3) 29、(2) 30、(2)
二、填空题
1、全面负责 2、考核合格3、考核合格4、登记5、维护、保养、定期检测6、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特殊作业操作8、定期9、安全距离10、保险费11、一小时 12、 赔偿 13、无效14、双人收发,双人保管15、刑事 16、工艺、设备 17、应急措施18、明显标志 19、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3人以上10以下21、流动清水22、5%23、通风设备24、隔离25、动火作业证
三、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15 ×16√17×18√19×20√21(×至少每年检测一次)22√23√24√25 (×雷雨、暴风雨天气或者附近发生火灾不能进行罐(槽)装卸作业)
四、问答题
1、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进料控制,控制原料纯度,温度控制,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第11篇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析与安全管理
一、2例危险化学品事故
1.1 事故1:安徽某化肥厂汽车槽车液氨储罐爆炸
1987年6月22日14时05分,安徽省阜阳地区毫州市化肥厂,派往太和化肥厂装运液氨21台储罐车在返厂途中,行驶到仉邱区港集乡时,液氨储罐尾部已向外冒白色氨雾,接着“轰”的一声巨响,液氨储罐发生爆炸。爆炸后重77.4公斤的储罐后封头飞出64.4米远,直径0.8米、长3米重达770公斤的罐体挣断四根由8号钢丝制成的固定绳,向前冲去,先摧毁驾驶室, 挤死一名驾驶员,冲出95.7米远时又撞死3人。从罐内泄出的液氨和氨气使87名赶集的农民灼伤、中毒,先后66人住院治疗。液氨和氨气扩散后覆盖约200棵树和约7000平方米的农田作物均被毁。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49人重伤。
1.2 事故2: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7.8”液氨泄漏事故
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月25日经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是由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控股,吸收自然人参股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740万元,其中,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出资720万元。主要设备为合成氨生产线,年生产规模为4万吨,主要商品为液氨和碳酸氢铵。企业现有干部职工540人。
2002年7月8日凌晨0点20分,一辆个体液氨罐车,在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库区灌装场地进行液氨灌装,到凌晨2点左右灌装基本结束时,液氨连接导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驾驶员吩咐押运员立即关闭灌装区西侧约64米处的紧急切断阀,自己迅速赶到罐车尾部,对罐车的紧急切断装置采取关闭措施,一边与厂值班人员联系并电话报警。
2时09分,接到报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先后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群众疏散。同时,企业值班领导组织职工对生产系统紧急停车。
4时40分,消防官兵将液氨罐车2个制动阀门和1个灌装截止阀关闭。抢险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6点30分。参与抢险搜救的干部、群众和公安、消防干警500多名,车辆32部,共解救、疏散群众2000余人。
二、事故中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及事故发生的原因。
2.1 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
液氨,又称为无水氨,是一种无色液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极易气化为气氨。密度0.617g/cm3;沸点为-33.5℃,低于-77.7℃可成为具有臭味的无色结晶。氨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应用广泛,为运输及储存便利,通常将气态的氨气通过加压或冷却得到液态氨。液氨在工业上应用广泛。氨进入人体后会阻碍三羧酸循环,降低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作用,致使脑氨增加,可产生神经毒作用。高浓度氨可引起组织溶解坏死作用。而且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相当高。
2.2 事故发生原因
2.2.1 事故1发生原因
(1)液氨储罐制造质量低劣。该储罐的纵、环焊缝均未开坡口,所有的焊缝均未焊透,10毫米厚的钢板,熔合深度乎均为4毫米,x光拍片检查,全部不合格,该罐原是一台固定式容器,由毫州市化肥厂自行改制为汽车储罐。但因无整体底座,无法与汽车车厢连接,而且只装了压力表和安全阀,其他附件均未安装。
(2)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混乱。该罐投入使用后从未进行过检查,厂方对罐体质量情况一无所知。爆炸前,罐体上已出现多处裂纹,有的裂纹距外表面仅1毫米。
(3)充装违反规定。充装前未进行检查,充装时也没有进行称重,充装没有记录,计量仅凭估计,不能保证充装量小于规定值。
(4)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未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也未遵守严禁危险品运输通过人口稠密地区的规定。
2.2.2 事故2发生原因
(1)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查明,液相连接导管供货单位是河北省无生产许可证的一家镇办企业。经公安部门侦察鉴定,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排除了人为破坏因素。从发生事故前的记录看,液相连接导管的工作压力、温度及使用期限均未超出规定范围,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的破裂,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液氨罐车上的紧急切断装置失灵是液氨泄漏扩大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氨库西侧约64米处的紧急切断阀很快被关闭,防止了液氨储槽中液氨的继续泄漏。虽然驾驶员对罐车上的紧急切断阀采取了紧急切断措施,但由于该装置失灵,致使罐车上液氨倒流泄漏,导致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3)液氨罐区与周围居民区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根据《小型氨肥厂卫生防护标准》(gb11666-89)和当地气象条件,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为1000米,而实际最近距离不足25米,远远低于规范要求。因此,液氨罐区与周围居民区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4)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不落实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企业在采购液相连接导管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把关不严,致使所购产品为无证厂家生产的产品,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和城建规划上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致使辖区行业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
3.1事故1安全管理措施
(1)对压力容器开展深入地安全大检查。对制造质量低劣的存有安全隐患的压力容器,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处理,缺陷严重的要坚决停用。对超期未检验的压力容器要进行检验,对自行改造的压力容器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更新。新压力容器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必须由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以杜绝质量低劣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
(2)严格危险品的运输。运输危险品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并应按指定的时间和行驶路线运输,以避免发生事故和扩大事故的危害程度。
(3)严格液化气体的充装管理。充装前必须对储存容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能充装。充装时要认真计量,防止过量充装。
3.2事故2安全管理措施
(1)高度重视气体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论是压缩气体还是液化气体,都是危险化学品,气体充装单位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前几年,我省也发生过液氨钢瓶、液氯钢瓶爆炸事故,发生过溶解乙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过液氯严重泄漏的社会性灾害事故。近两年,液氨泄漏事故连续发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各气体充装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标准,认真落实省化工办鲁化管[2002]1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工作要求。
(2)气体充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制度。
1、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持有《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无证不得进行气瓶充装作业。
2、液氨槽车充装必须做到:
①制定科学、合理的《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②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证件齐全,安全设施完好。
③输氨橡胶软管必须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6591-1996),充装前检查软管是否完好。
④充装人员、押运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充装时必须坚守岗位。
⑤充装岗位配备防毒面具及防毒呼吸器。
⑥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⑦充装过程中确保槽车稳定。
⑧制定《重大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3)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起因很复杂,但隐患明显,危害性极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建设条件及与周边场所的防护距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述问题带有普遍性,建议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按照《条例》规定必须立即排查,制定整改意见。
(4)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整治。7.8莘县液氨泄漏事故,说明了企业隐患查找不彻底,措施不完善,而且落实不好。化工企业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等特点,任何小隐患不及时整治,都可能酿成大事故,这已经有许多血的教训,因此,化工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认真汲取“7、8”液氨泄漏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强化事故隐患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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