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电气安全检查表
1) 电气系统都有漏电、触电的可能。因此,对操作者进行防触电保护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必须有效、可靠,并贯穿于电气系统的各个环节。其次要严格遵守电气操作规程以及检修作业的监护制度等。
2) 一旦发生触电,必须迅速切断电源,及时而正确地施行人工抢救。
1. 设备检查
1.1 变配电所的设置,建筑结构及有关设施:
1.1.1 变配电所应避免设置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空气污染或有剧烈震动的场所;
1.1.2 变配电所一般采用砖结构建筑、水泥地面。地面应高出周围地面150~300mm,以防积水;
1.1.3 变配电所室门应向外开,并采用轻型铁门或包有铁皮的木门;
1.1.4 与变配电所相通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处有防止雨水、地下水渗入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并用非可燃性材料作为电缆沟的盖板;
1.1.5 户外变电所的变压器周围,其固定栅栏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7m。变压器底部与地面之间应有大于或等于0.3m的距离。若装有两台变压器时,两者净距需大于或等于1.5m;
1.1.6 高压配电装置可单独设置,当高压开关柜少于4台时,可将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于同一室。若单列布置,两者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m;
1.1.7 变压器室应通风良好,通风口用水泥或金属百叶窗,且内侧加装网孔小于或等于10mm的金属网,保证任何季节安全运行;
1.1.8 变压器室的门应上锁,并挂“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及安全色标;
1.1.9 户内配电装置最小通道宽度,单排列的操作通道为1.5m,维修通道为0.8m;双排列的操作通道为2m,维修通道为1m;
1.1.10 变配电设备遮栏高度应不低于1.7m。
1.2 电气设备:
1.2.1 变压器
1.2.1.1 变压器外壳无渗、漏油,并和铁芯同时可靠接地。
1.2.1.2 当发现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运行:
1) 音响不均匀或有爆炸声等异常情况;
2) 油面低于油面计的下限,并继续漏油下降时;
3) 防爆管或油枕喷油时;
4) 正常条件下温度过高,并不断上升时;
5) 油色过深,油内出现炭质;
6) 套管有放电现象或严重裂纹。
1.2.2 油开关和隔离开关
1.2.2.1 油开关的油位应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油色正常、无渗漏;排气管应完好无损;
1.2.2.2 油开关操作灵活,准确可靠、合闸机械指示正确;
1.2.2.3 故障跳闸后的油开关,应检查套管有无断裂、引线有无烧伤、油箱有无变形;
1.2.2.4 油开关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并保证合闸时只有先合隔离开关才能合上油开关;拉闸时先拉开油开关,才能拉开隔离开关;
1.2.2.5 隔离开关的瓷瓶和连接拉杆应无裂纹、无放电痕迹、销子无脱落。
1.2.3 负荷开关和跌落保险
1.2.3.1 负荷开关只能用来切断和接通正常线路,其消弧装置应完好。合闸时,触头应动作一致,各相前后相差不应超过3mm;
1.2.3.2 负荷开关操作机构应灵活可靠;
1.2.3.3 跌落式熔断器断开后,其带电部分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在室外应大于或等于4.5m,室内应大于或等于3m;
1.2.3.4 跌落式熔断器应倾斜安装,与垂直线保持15°~30°夹角;
1.2.3.5 有爆炸、火灾危险及剧烈震动的场所,不能使用跌落保险;
1.2.3.6 所有开关的各部件应完整无损,操作机构安全可靠,并有额定电压、电流值和分合位置的标志。
1.2.4 互感器
1.2.4.1 电压互感器一、二次侧均有熔断器保护(二次侧可用自动开关),一次侧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1.2.4.2 电压互感器如内部有噪声、放电声、烟味或臭味等异常情况时,应停电处理,不得用隔离开关断开故障回路,应切断上一级油开关;
1.2.4.3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导线截面为2.5mm,无中间接头号,连接可靠,且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1.2.5 电力电容器
1.2.5.1 电容器不得装在高温、多尘、潮湿及有易爆易燃和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1.2.5.2 当电容器外壳严重漏油、鼓肚、瓷套管严重放电、闪络响声或严重过热时,应立即退出运行;
1.2.5.3 电容器室应有温度指标,室温不得超过40℃,否则应装机械通风。电容器外壳温度不超过60℃;
1.2.5.4 运行中的电容器组,三相电流应保持平衡,相间不平衡电流不应大于5%;
1.2.5.5 电容器组应有欠压保护,当母线电压低到宣传员定值的60%左右时,能从电网中自动切除;
1.2.5.6 户外落地安装的电容器下层电容器低部距地面应大于或等于0.4m,地面应有防潮措施四周应设网孔不大于20×20mm网状遮栏,高度大于或等于1.7m。电容器室应通风良好,进风窗应装网孔不大于10×10mm的钢网;
1.2.5.7 电容器应有可靠的短路保持装置和超负荷装置;
1.2.5.8 电容组应装放电回路。禁止带电荷合闸。电容器停止运行后,至少放电3min方可再次合闸。
1.2.6 电缆
1.2.6.1 电缆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1) 直埋电缆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1~35kv为0.7m;
2) 电缆外皮于建筑物的地下基础为0.6m。
1.2.6.2 电缆相互接近时的最小净距:
1) 10kv以下电缆之间为0.1m,10~35kv之间应不小于0.25m;
2)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相互间为0.5m。
12.6.3 电缆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允许距离;
1) 电缆与热力管道接近时的净距为2m,交叉时为0.5m;
2) 电缆与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为0.5m。
1.2.6.4 电缆相互交叉时的净距为0.5m;
1.2.6.5 被挖出的电缆应用木板衬护悬吊,悬吊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5m。不得用铁丝和绳子不加托板直接悬吊电缆;
1.2.6.6 铠装电缆或铅包,铝包电缆的金属外皮在两端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1.2.6.7 电缆穿越路面和建筑物及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应穿在保护管内,保护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2.6.8 敷设电缆的地面应装设走向标志,以利运行和检修。
1.2.7 照明装置及移动电具
1.2.7.1所有移动电具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引线和插头应完整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0.5mm,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
1.2.7.2 所有移动电具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安器;
1.2.7.3 36v以下的低电压线路装置应整齐清楚,所有的插座必须为专用插座;
1.2.7.4 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开关;
1.2.7.5 220v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 生产车间、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 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并对灯具采取防护措施。
1.2.7.6 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
1.2.7.7 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机床或钳工台上的照明灯应用36v及以下的低电压;锅炉,蒸发器和其它金属容器内的行灯电压不允许超过12v。低压灯的导线和电具绝缘强度不低于交流250v;
1.2.7.8 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
1.2.7.9 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1.2.7.10 不乱拉、乱接临时线、临时灯。生产需要应办理临时线申请手续,定期检查,过期拆除;
1.2.7.11 临时线为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悬空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m,户外不得低于3.5。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m。
1.3 架空线及户内外布线
1.3.1 导线截面必须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线距与周围设施的距离,过路时对地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3.2 架空线严禁跨越易燃建筑的屋顶;
1.3.3 拉线要装在架设导线反方向的着力点上或线路不平衡张力合力的作用点上。拉线与线路的方向应对正。角度拉线应与线路的分角线对正。防风拉线与线路垂直;
1.3.4 电杆与拉线的夹角不小于45°,受环境限制时应不小于30°;
1.3.5 不同线路共杆时,低压线在高压线下方,对10kv的直线杆两端间距不小于1m。通信广播线路在低压线路下方。其间距不小于1.5m。低压线路多层排列,直线杆层间距离不得小于0.6m,相邻导线间距不小于0.4m,分支或转角不小于0.3m;
1.3.6 三相四线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不小于该线路相线截面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小允许截面,单相制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1.3.7 不同电压、不同频率的导线不允许穿入同一金属管内。(同一设备和同一机组所有回路电压在66v以下、三相四线制照明回线除外);
1.3.8 金属管布线时,管内及管口须光滑无毛刺,并可靠接零或接地;
1.3.9 户内、外明线装置的导线,穿过墙壁应用瓷管,钢管或塑料保护。穿过楼板应用钢管或硬塑料管保护。通向户外的塑管应一线一管。在两条线路交叉时,贴近敷设面的一条线路的导线上应套绝缘管。
1.4 防雷和接地保护
1.4.1 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
1.4.2 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2.75mm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并镀锌;
1.4.3 避雷针连线应用截面大于或等于35mm2的镀锌纲纹线;
1.4.4 避雷带或避雷网宜用镀锌钢材。圆钢最小直径为 8mm,扁钢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60m×m60mm;
1.4.5 阀型避雷器应垂直安装,其密封良好,瓷件封口及胶合处无破裂,轻摇进内部无不正常响声,拉地引下线如为铜线,应大于或等于16mm×16mm;如为铝线应大于或等于25mm×25mm;
1.4.6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预防性试验,接闪器及引下线等如腐蚀30%以上应更换;
1.4.7 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三相三线供电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
1.4.8 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变压器中性点工作接地,架空分支线和干线沿线每公里及终端处应重复接地;
1.4.9 接零保护的低压供电系统中电缆和架空线引入的配电柜处应重复接地。不许在零线上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1.4.10低压供电系统中,不应一部分设备外壳接零,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1.4.11因绝缘破坏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主的电气了设备及电气了装置其金属外壳和框架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r小于或等于4ω;
1.4.12镀锌,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雷接地体最小截面:圆钢,直径10mm;角钢50×50×5mm;扁钢厚4mm,截面100mm×100mm;钢管厚3.5mm,直径50mm ②一般接地体最小截面:圆钢直径8mm。角钢厚4mm;扁钢厚4mm。截面48mm×48mm;钢管厚3.5mm×3.5mm ③一般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最小截面:圆钢直径6mm;角钢厚3mm;扁钢截面24mm×24mm;
1.4.13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大地接短路电流系统:r≤2000/i,当i>400a时,r≤0.5ω ②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高低压设备共用时,r≤120/i 一般不大于10ω;仅用于高压设备时,r≤250/i 一般不大于10ω
③低压电力系统:并联运行电气设备的总容量为100kv以上时,r≤4ω;若不超过100kva时,重复该地电阻r≤10ω。
2. 行为安全
2.1巡视,巡视只准在高压设备遮栏外。也不准在变压器高压下面行走;
2.2备检修必须采取停电验电,确认无电并进行放电和接地。装遮栏及悬挂安全标示牌;
2.3备运行或检修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防护眼镜、使用绝缘垫及绝缘工具;
2.4修应实行监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5电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许进入遮栏和触及设备的导电部分;
2.6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时,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抢救;
2.7全工具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试验,按规定合格使用,用后应妥善保管;
2.8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倒闸操作票和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终结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及出入制度等等
2.9备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相邻相的带电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禁用锉刀和金属尺等工具;
2.10工遇有6级以上大风、大雨、雷电等情况,严禁登杆作业和倒闸操作。
3. 室内应配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器或砂箱,操作者对其应能熟悉使用。救助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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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某小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
序号
标准项目
标准内容
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应确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应签署文件颁布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任命安全责任人、防火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1.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津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如下制度和规程: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c)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d)事故管理制度;
e)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f)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g)劳防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h)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i)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j)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或当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证书;
2)必须按《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安全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300~500人的企业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500~1000人的企业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超过1000人的企业按2‰的比例聘任安全主任。
1.5
安全教育
1)应对新进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应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定期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3)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
1.6
安全生产“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
发包和出租管理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8
安全生产检查
应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留存检查、整改记录。
1.9
危险源和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2)配备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演练。
1.10
事故管理
凡发生事故,均要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做到“四不放过”。
1.11
安全生产档案
应建立下列档案:
a)安全生产教育档案;
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
c)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d)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档案;
e)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档案;
f)对使用和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厂内机动车、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工业气瓶
应执行相关的特种设备管理条例、安全监察规程、安全检验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
燃爆专业安全管理
3.1
危险化学品库
1)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
2)废弃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3)库房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
4)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5)电气设施应按安全生产规定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
3.2
空压机
1)机身、曲轴箱等无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2)压力表、温度表、安全阀、液位计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合格周期内使用;
3)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4)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5)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3.3
工业管道
1)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2)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
3)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措施可靠;
4)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3.4
涂装作业场所
1)电气设施应按安全生产规定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2)作业场所通风良好,密闭或狭小空间涂装作业要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
3)作业场所涂料存量符合安全要求;
4)消防设施完备、安全标志醒目;
5)作业场所有隔离措施,防火间距和地面防火符合安全要求;
4
热工专业安全管理
4.1
锻造机械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3)紧固部件无松动;
4)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5)操纵机、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6)储气罐等辅机安全状态良好;
7)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
铸造机械
1)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2)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3)控制系统齐全完好,控制功能准确有效,机器的操控位置设有急停开关;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
5)压铸机:压铸型区应有防护装置,且与压射程序连锁;
6)制芯机: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
7)混砂机: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
8)抛(喷)丸设备:设备密封良好,门(孔)启开时防护装置电气连锁;
9)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3
铸造熔炼炉
1)炉体完整,附属设施安全;
2)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3)浇包及其装置完好;
4)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
5)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
6)控制系统齐全有效;
7)除尘装置完好;
8)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4
酸碱油槽
1)槽体坚固,不得渗漏;
2)地下槽体必须在地面上设置防护围栏;
3)镀槽与电解槽上导电装置与槽体应有绝缘措施;
4)导电部位应保持干净,导电良好,“正”、“负”极不得短路;
5)电加热器的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石英玻璃加热管应有保护措施。
4.5
厂房与工业梯台
1)厂房耐火等级的评定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没有使用危房;
2)直梯
a)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
b)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护笼,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c)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
3)斜梯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均符合标准规定;除扶手外,必须设一根横杆。
4)活动轻金属梯
a)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毫米;
b)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c)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d)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5)轮式移动平台
a)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b)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c)防滑措施齐全、完好;
d)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6)走台、平台
a)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
b)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或实际使用负荷);
c)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毫米。
4.6
工业炉窑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3)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锻造加热炉:炉门循环冷却水应保持正常流通;
5)退火炉、烘模炉:炉门必须装置保险装置;
6)煤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7)重油炉:油管、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8)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
9)箱式电阻炉:设备防护罩完好无损;测温仪表灵敏可靠、电阻丝完好;
10)燃油反射炉:风管、油管应保持畅通,油温、风压及测温仪表应保持正常;
11)气体渗碳炉:炉盖升降机构应保持正常,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应无堵塞,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漏油器必须畅通。
12)气体氮化炉:氨气管道、炉盖应无泄漏,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强日光曝晒;
13)涂层烘干炉:装载量及溶剂应符合要求;烘干室内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超温报警、燃烧器保护控制、火焰监测、泄压等装置有效、可靠;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7
输送机械
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3)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4)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5)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有预警信号;
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
电气专业安全管理
5.1
变配电系统
1)与其它建筑物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2)与爆炸危险场所、有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防止雨后积水;
3)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
4)多层建筑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应在底层;
5)变压器、发电机: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不漏油;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符合要求;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或放电痕迹;变压器、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6)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7)高、低压配电间、电容器间控制装置: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所有的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各类电缆头外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可靠;断路器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操纵机构操纵灵活,联锁可靠,脱扣保护合理。所有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温升符合要求,无漏油现象;接地故障防护系统有效;
8)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应符合要求,应有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5.2
低压电气线路
1)固定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2)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3)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4)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5)搭设使用临时线路要有完备的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敷设临时线路;
6)敷设临时线路符合安全要求,应使用绝缘良好、与负荷相匹配的护套软管,安装总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7)临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3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1)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箱(柜、板)体的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各种电气元件接触良好与线路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3)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编号、识别标记齐全。
5.4
电网接地系统
1)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2)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3)各接地装置的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定期检测报告和资料完整;
4)防雷装置完好。
5.5
电焊机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4)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5)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5.6
手持电动工具
1)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2)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测量记录:ⅰ类电动工具不小于2兆欧;ⅱ类电动工具不小于7兆欧;ⅲ类电动工具不小于1兆欧;
3)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
4)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6
机械专业安全管理
6.1
金属切削机床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8)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9)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10)插床: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11)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12)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6.2
冲、剪、压机械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2)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3)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5)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6)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7)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6.3
木工机械
1)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2)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3)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4)锯条、锯片和砂轮符合规定;
5)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6)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7)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6.4
砂轮机
1)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2)托架安装牢固;
3)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4)砂轮机运行平稳可靠,砂轮片与砂轮机尺寸型号相匹配,砂轮磨损量不超标,在有效期内使用;
5)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6.5
注塑机
1)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3)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4)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5)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动作灵敏,所控制的工作部件动作准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7
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7.1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1)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距离;
2)设有安全告示牌,标明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安全操作要点、应急措施等;
3)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4)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
5)危险化学品定点存放;
6)氯气使用点有可靠的应急措施;
7)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7.2
厂区、车间作业环境
1)厂区门口、主干道、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
2)照明灯布局合理,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不低于30勒克斯;
3)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4)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5)安全通道宽度符合标准,通道线明显清晰;
6)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障碍物和绊脚物;
7)脚踏板(地台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地面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8)车间内的消防器材按规定配足且灵敏可靠,标志明显;
9)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3篇 化工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断电,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不得带病作业或擅自维修
2. 遵守安全用电守则严禁私拉电线和拆、改装电气线路,不知电气、设备性能和用途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开关
3. 使用地拖电线时要检查电路的完好情况如有破损应立即更换
4. 使用完时要将设备与电源的线路断开并将移动设备放置于指定地方
5. 电气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保养时必须断开电源
6.不得将裸线直接插入插座
7. 下班时必须要关闭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源开关
8.电气的危险性:
8.1电能对人造成电击或电伤(电击:电流通过于人体,机体组织受到刺激,肌肉不由自主地发生痉挛性收缩造成的伤害)(电伤: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可能至人于死亡或至残等
8.2发现触电的抢救方法: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等不导电的东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或触电者的裸露身躯。
第4篇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目标管理
安全目标管理,是通过目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把“以作业技术为中心”和“以人的因素为中心”的2种管理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和目标的实现紧密地扣在一起,激发各级责任者为实现目标而自觉地采取措施,来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目标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层层设定目标,建立起完整的、纵横方向的目标联锁体系,通过目标的层层展开,措施计划的层层落实,保证企业安全工作总目标的实现。
从管理过程上讲,安全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目标的设定、目标的实施、目标成果的检查与评价3个部分。
1 目标体系设定
目标设定是安全目标管理的核心。设定的目标是否得当,关系着安全管理的成效,影响着职工参加管理的积极性。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1.1 目标设定的依据
(1) 国家与上级管理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
(2) 电力系统及本单位的中长期劳动保护规划。
(3)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统计资料与数据。
(4) 单位的安全工作和施工现场劳动条件的现状与问题。
(5) 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
1.2 目标设定的原则
(1) 突出重点。目标应切实体现本单位安全生产上的关键问题,集中控制发生频率高、后果严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分项目标要少而精,以免影响对关键问题的控制。
(2) 目标先进。所谓先进,一是指要相对高于本单位前一阶段的指标;二是指标要尽可能高于国内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 目标可行。所谓可行,是指目标必须切合实际,要结合本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参照本单位历年来的安全生产统计资料,通过分析论证,确定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先进目标。
(4) 尽可能量化。目标要尽可能做到具体、量化。这既有利于检查、评比和控制,又有利于调动职工实现目标的积极性。对于有些难于量化的目标,也应尽量规定具体要求。
(5) 目标的综合性。 施工单位制定的总目标,既要保证上级指标的完成,又要兼顾各个管理环节、部门并为职工所能接受和实现。为使决策成为最佳的目标方案,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 激励先进。在制定目标时,特别要注意激励先进人物,使之能突破所制定的目标,为下一年度制定新目标提供实践经验。
(7) 目标与措施的对应性。目标必须有措施作保证,目标与措施必须相对应,否则,就失去了安全目标管理的科学性。
1.3 目标设定的内容
目标设定的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保证措施两部分。这里的目标是指职工在计划期内预计完成的劳动安全与健康工作成果。如工伤事故率、降低事故严重度、职业病发病率、尘毒作业点达标率、提高隐患整改率以及全员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比例等,都可以作为阶段目标的项目。 所谓保证措施,是指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计划。
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目标管理表格(卡片)。其项目有:
(1) 目标要求及实现的问题和现状;
(2) 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措施进度、责任者;
(3) 检查时间、检查者;
(4) 总结和处理(评价)。
目标管理表格(卡片)具有简单明了、便于确认、便于检查、便于管理等优点,同时又是纵向(上下级)和横向(同级的车间或班组)相互沟通、协调、对话的主要依据。
1.4 目标展开
总目标设定以后,必须按层次逐级进行目标的分解落实,使目标越来越具体。这种对总目标的逐级分解或细分称为目标展开。目标展开的目的在于最后形成完整的纵横方向的目标网络体系。
单位中各级目标的作用和地位是有区别的,一般愈是上层,其目标愈带有战略性、指导性和概括性;愈是下层,其目标愈带有战术性,其内容愈加具体。目标展开的方法,一是按目标设定的程序图所规定的层次级进行;二是把上一级的措施作为下一级的基础目标。
2 目标实施的管理
目标实施的管理是指在落实保证措施计划,促使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目标实施的管理,主要实行以各级目标责任者的自主管理或自我控制为主,同时辅之以上级的组织、指挥、控制与协调。
在目标体系建立以后,各级目标的实现,主要依靠各级目标责任者根据设定的目标,在实施相应的保证措施计划过程中,围绕有关薄弱环节主动进行各种自我控制活动来完成。这种主动的自我控制活动,通常称之为自主管理。自主管理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1) 以实现既定目标为目的;
(2) 在不违背单位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不强调目标责任者对目标实施过程采取统一的格式;
(3) 鼓励目标责任者在管理技术和专业上创新;
(4) 具有共同目标或相关的责任者,要主动协调关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5) 遇有影响目标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请示协助解决;
(6) 目标实施的进程及效果,要按月作好记录,并进行分析评价,不断修正措施计划。
3 目标实施结果的检查与评价
3.1 目标实施结果的检查
安全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检查的方式有自我检查和上级检查2种。自我检查可以随时进行;上级检查一般在目标完成后或者在月、季、年终工作总结时进行。检查要实事求是地坚持既定目标的标准,以便为后来的目标评价打下良好基础。
3.2 目标实施结果的评价及步骤
在一个循环周期结束后,必须对目标执行结果进行评价,使达标者更加增强信心,未达标者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目标管理不断深入。
(1) 评价内容。一般包括:各执行层次对目标完成的情况、存在的各类问题、目标管理的思路和办法的优劣等。
(2) 评价步骤。一般先由目标执行者对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评价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对完成目标所实施的方案、进度、手段、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其次是上级指导,上级以检查结果和目标卡为依据,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对目标执行者进行指导。正确评价其结果,找出成功经验,指出挫折原因。评价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要切实兑现,使安全目标管理具有持久性和严肃性。
4 搞好安全目标管理的要求
(1) 企业领导对安全目标管理要有比较深刻的理解,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企业的总体目标,并亲自参与全过程的管理,负责对目标实施进行指挥、组织、监督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对中、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认识和技能,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检查;要对全体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安全目标管理的认识;要普及安全目标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技术,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安全目标管理中的智慧和热情。
(2) 企业要有完善的、系统的安全基础工作。因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安全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企业必须要有历年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分析数据等资料。只有建立和健全了这方面的基础工作,才能把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3) 安全目标管理必须全员参加。 由于安全目标管理是以目标责任者的“自主管理”(自我控制)为主,实行全员、全过程参与,并通过目标的层层分解、措施的层层落实来实现的。所以,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将企业的全体职工都严密地、科学地组织在目标体系内。没有广大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就失去其真正意义。
(4) 要责、权、利相结合。企业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时,要明确职工在目标管理上的职责,赋予他们相应的管理权,还要给予他们应得的利益。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就能调动广大职工在安全目标管理上的积极性和持久性。
(5) 处理好安全目标管理与其它基本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关系。安全目标管理是企业劳动保护管理的“纲”,是一定时期内企业劳动保护管理的集中体现,安全目标管理在开展活动、实现安全目标的过程中,要依靠和发挥各种基本劳动保护管理方法的作用。例如: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管理等基本劳动保护管理的作用。 不能以为有了安全目标管理就可以代替各种行之有效的基本劳动保护管理方法。
安全目标管理是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改革的结果。通过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必将推动电力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实现长周期安全文明施工。
第5篇 加强钢丝绳安全管理--推进企业安全工作
钢丝绳是起重吊装、搬运作业的重要辅助工具,在企业中使用相当普遍。钢丝绳使用环境复杂多变,使用人员众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危险因素多,危害性大。如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人身伤害及设备事故,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些企业在钢丝绳的安全管理中经过多年的探索,尤其是近几年现场管理整治工作中,为钢丝绳的规范化管理做了大量改进工作,如制作了正规的钢丝绳放架、标明每种钢丝绳的额定负荷等。但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改进,现提出了钢丝绳的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起重作业安全。
一、钢丝绳管理现状
1.管理不规范。长期以来,使用的钢丝绳绝大部分是由使用单位自行插制,既浪费工作场地、材料和人力资源,又污损地面。同时,对使用单位来讲,钢丝绳投入使用后,由什么部门管理、多长时间检验一次、谁来检查、达到什么标准需报废等,这些都不是很清楚,由此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钢丝绳存在的隐患,使部分钢丝绳“带病”运转,以致引发事故。
2.钢丝绳使用人员安全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钢丝绳使用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不高,不仅影响着起重作业质量,而且直接涉及到使用者、所吊物件及周围其他人员、设备的安全。其表现:一是使用人员吊运中违章冒险作业;二是有些使用人员不了解钢丝绳的额定起重量,不能确定所吊物件的重心和吊挂方法及钢丝绳大小,能不能保证吊运安全无把握。
二、具体措施
1.安技管理部门必须针对钢丝绳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了《钢丝绳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钢丝绳的管理:
第一、从技术上采取措施,为安全使用创造条件。根据生产实际制定的《钢丝绳安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钢丝绳由受过专门技术培训、具有相当技术经验人员统一插制,所插制的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立钢丝绳档案。包括专人负责领用和管理钢丝绳;钢丝绳配发时必须有标明钢丝绳外径、额定起重量、生产日期和领用单位的金属标牌;经过检验的使用过的钢丝绳使用时间打上色环;规定钢丝绳起重量降低及报废标准等。
第二、强化维护保养及安全监督检查。维护、保养必须专人负责,使用专用材料;安技部门加强对钢丝绳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各种违章起吊行为和因违章使用而造成钢丝绳未达到使用周期而报废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2.加强钢丝绳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
在加强对钢丝绳使用人员宣传教育的同时,应着重培训他们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的提高,使他们在实际作业中不违章冒险作业,了解不同直径钢丝绳的额定负荷以及不同环境钢丝绳的选用,确定吊运物件的重心和吊挂方法,熟悉不同规格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及维护保养方法。只有使钢丝绳使用者提高了安全意识和掌握了安全技术后,才能确保在实际生产中减少起重事故,达到安全生产。
3.购置必要的专用设备
目前插制设备极为落后、很不规范,钢丝绳的切断又不符合gb - 8919 - 1996、gb - t16271 - 1996等国家标准,特别是φ40以上的钢丝绳没有专用设备无法插制,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应购置具有插制、切断、压套功能的钢丝绳专用设备,并在适当的时候配齐钢丝绳的试验设备,制定有关工艺标准,逐步完善对钢丝绳的规范管理。(王全章 覃家忠)
第6篇 对企业班组安全管理的思考
班组是企业的最基层组织。一方面企业的安全生产任务要靠基层班组去完成,同时事故也多发生在基层班组,因此基层班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根本所在;另一方面,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科学的施工方法,合理的劳动组织,完善的安全措施,都要靠基层班组去落实,可见加强基层班组安全管理意义重大。
转变观念,做到事事有安排。班组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班组长是决定因素。基于此,在推进班组科学全面灵活的管理过程中,要努力解决班组长的思想认识问题。首先在转变思想观念上,针对当前部分班组长习惯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认为班组管理就是粗糙管理;有的认为自己的工作已经做得很好,没必要在管理上再动脑筋;有的认为生产条件差、班员素质低,为搞不好班组管理找理由等班组管理中的障碍,克服思维定势,认真学习先进的班组管理经验,树立科学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其次转变工作作风。班组长要以“细心、耐心、细致”和“勤动脑、善思考、带头干、敢负责”的工作作风,严密控制班组各个生产环节,严格工作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对每项工作要不留任何死角和盲点。其三加强学习。班组长要在重点学好岗位业务知识的基础上,全面学习了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法律法规和人文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从而使学习知识、追求发展、自我完善成为班组长的自觉要求。
完善制度,做到事事有标准。管理制度是职工在工作中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班组就不可能正常运行。基于此,在班组管理中要从完善管理制度入手,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判断职工的操作行为和工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同时,制定的制度和标准要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整个班组管理制度体系的有效运作。在建立各项制度和标准时,要突出人文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调研、仔细推敲、认真琢磨,尽量细化,符合班组科学原理,避免班组管理漏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把规范职工行为作为班组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加强教育、潜移默化、循序渐进、持续推进等一系列有效手段,增强职工的规范意识,形成遵纪守规的良好习惯。确保制度和标准可以执行、能够执行、容易执行、自觉执行的环境和条件,使制度发挥出真正的规范性和执行效力。
强化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责任是推动班组各项规章制度和任务落实的根本所在,如果没有把责任明确到班员身上,就容易导致推诿扯皮之现象。基于此,班组管理要强化责任,通过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岗位都有责任,每个职工都有压力,从而实现权责清晰、责任明确。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及“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班组长第一责任人制度,确保班组长做出表率,履行职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严格奖惩,做到事事有考核。考核、奖励、处罚是班组管理的重要手段。基于此,在班组管理中要将考核、激励与科学化管理相接轨。在考核过程中,本着有利于推进工作,调动职工积极性为原则,加大考核力度。一是考核具有全面性,从班组长到职工,从生产任务到安全生产,都要进行考核;二是考核要做到严字当头、严格标准、铁面无私,考核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考核要做到真实有效,查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做到数据准确、结果可靠。
第7篇 企业电工安全技术管理
1、电气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工具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凡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工具要停止使用。
2、电工人员严禁带电操作,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线,正确使用电工器具。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做接地或接零保护,在总箱、开关箱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漏保护。
4、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容量匹配。
5、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临电设计。
6、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各种绝缘防护用品,不得违章操作。
7、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灭火。
第8篇 工贸企业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认真遵守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根据规定,认真做好各种机械设备的验收工作,整理好验收资料。
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做好各种机械设备的选址工作。
4、参与有关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
5、认真审查有关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专业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参与实 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6、对各种机械设备组织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 组织整改,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7、协助相关人员做好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和送培取证工作。
8、建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监督落实,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9、做好现场机械设备台帐及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0、禁止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11、禁止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12、禁止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粧作业。
第9篇 某某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总则
(一)目的
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编制是为帮助和指导本企业各项目部建立适合本项目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多样、施工条件多变,因此,建筑企业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活动类型、危害与风险的实际状况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行业特点,来灵活确定其对实施指南的适用程度,以确保对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够切实有效:
(1)产品固定,在连续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里需要在有限的场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施工,多个分包单位同时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繁多;
(2)露天及高处作业多,在一栋建筑物的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高处作业约占90%,致使现场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较多,容易产生机械伤害;
(4)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致使作业人员容易疲劳、注意力分散和出现误操作;
(5)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及危害和风险也随着变化;
(6)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7)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现场变化频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施工项目:
二、基本要求与主要步骤
(一)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模式
建筑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为企业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并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应遵循《导则》与《指导意见》提出的管理措施运行模式,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改进措施(图2-1),这一运行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也满足《审核规范》及其他认证准则的要求。
(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点
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着若干通用的特点,如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与责任、员工参与、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持续改进和体系评价等。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注意在这些通用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与管理的实际,充分体现下述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点。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动态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项目的不同,其生产工艺和方法也是多样且规律性差。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客观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2.强化承包方的教育与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而这些人员的文化层次较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通过适当的培训与教育形式来提高承包方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知识,并建立相应的程序与规定,确保他们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并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体系实施和以高度责任感完成其相应的职责。
3.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相关方,如承包方、业主、监理方和供货方等。因此,为了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与不断改进,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与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与各承包方的技术交底与协调、及时收集并满足业主与监理方的各项要求等。
4.强化施工组织设计等设计活动的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但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都必须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执行。因此,必须通过体系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对上述设计活动的管理,确保每一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本质安全。
5.强化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流动性,在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活动中都要涉及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队伍出现安全与中毒等事故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必须对此建立与保持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控制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管理中的风险,杜绝由此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6.融合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为其全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应融合于整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包括体系内各要素、程序和功能与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体系建立与实施的主要步骤
建筑企业和项目可参考如下步骤来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进计划:
1.学习与培训
在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业和项目所有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和项目所有员工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因此,体系的实施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
管理层培训主要是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建立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推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内审员培训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关键。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审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项实践。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及需遵守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建筑施工相关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定、过程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对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防护记录和趋势分析;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进行评价。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参照本措施实施章节中初始评审的要求定期进行复评。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和项目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准备必要的资源。
(6)文件编写: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适用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规定,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7)体系试运行 :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动,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试运行,以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8)评审完善: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试运行,特别是依据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的结果,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使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方针与承诺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措施协调一致:
1)企业和项目自身的整体经营方针和目标;
2)所适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规定;
3)企业和项目规模及其自身风险的特点;
4)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2)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和项目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简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颁布日期,并经最高管理者签字生效;
2)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确保其理解,以鼓励和促进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动;
3)应通过管理评审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以确保方针能够适应建筑企业的内部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 应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2 条款。
(二)组织
该过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确立和完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确、有效的实施与运行所必需的组织保障基础。体系的组织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1.机构与职责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施工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至少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b)各专业工程处(公司)、项目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c)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如项目安全员);
(d)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人员;
(e)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业和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职责应:
(a)采用与建筑企业和项目相适应的形式(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册、工作程序和任务描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作业指导书、培训材料)将其文件化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使他们了解自身的职责与权限以及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
(b)根据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c)能够促进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绩效;
(c)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对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来评价资源的充分性。当企业和项目内具备必要知识与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确保体系有效实施与运行时,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考虑灵活使用外部的专家等。
6)对于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筑企业和项目,企业和项目应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与保持安委会的协商计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1 条款。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有效地开展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工作,必须基于相应的培训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具备本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险危害因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程序应重点阐述下述关键过程的内容与方法:
(a)以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措施计划与规程等为基础开展培训需求评估,明确企业和项目内部各相关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要求,系统分析并确定员工现有水平与其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
(b)制定满足培训需求要求的各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法与目标;
(c)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d)及时、系统地开展必要的培训;
(e)通过培训后考试、现场观察工人操作、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减少)等客观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f)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可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训计划:
(a)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的培训;
(b)员工上岗、换岗、复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培训;
(c)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d)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e)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f)对最高管理层及项目管理者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级管理者的领导和支持下得以有效运行;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检查人员(包括项目部安全员)的内、外部培训;
(h)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
(i)供货方人员、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其所涉及到的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并按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相应的作业动。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可针对以下主题或范围:
(a)作业场所的危害与风险;
(b)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对安全健康的影响;
(c)降低或控制风险的措施;
(d)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
(e)作业场所的控制设备;
(f)危险与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g)应急响应;
(h)纠正与预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类人员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l)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以适合于企业和项目规模及活动特点的形式开展,并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可行时形成文件。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2 条款。
3.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时接收处理相关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程序应保证所有信息相关方均能接受并传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围应包括:
(a)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业主、承包方、供货方等的要求与建议;
(b)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及时便捷的沟通;
(c)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3)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需交流的信息类型应至少包括:
(a)技术交底;
(b)事故调查报告;
(c)纠正与预防措施;
(d)审核发现;
(e)msds 信息;
(f)危险警告。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张贴与通知、短讯与电子邮件、公告牌、年度报告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适用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企业和项目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选举或指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安全健康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企业和项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过程:
(a)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c)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d)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不同地区施工气候及生活条件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并应通过适当途径让员工了解谁是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方面的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员工代表的选择应尊重员工的意见,可与建筑企业和项目工会会员或者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充分代表员工的意见,并具备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能力。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3 条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适合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实际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以适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体系文件时,应对原有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评审,以确保其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更为便捷、适用和有效。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于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b)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4 条款。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目的
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d)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
(f)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5 条款。
6.记录和记录管理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并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关要求的运行信息,以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与符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下列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a)培训记录;
(b)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
(d)协商和信息交流产生的记录;
(e)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g)不符合事项报告及整改资料;
(h)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i)健康监护档案;
(j)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k)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l)管理评审报告;
(m)所辨识与评价危害和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清单;
(n)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确定记录的保存期,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护,以防火灾和损坏。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注意明确哪些记录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琐的记录给执行层带来的不便而耗费大量时间影响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3 条款。
(三)计划与实施
计划与实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依据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情况,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划,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计划,以持续、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划。计划与实施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初始评审
(1)目的
初始评审是指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目的是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总体目标和承诺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重点是目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并为持续改进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对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或该企业和项目属于新建组织时,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
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初始评审工作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来完成,如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各项目部的安全员等,以确保初始评审的工作质量。如可行,此项工作还应以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与企业和项目的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初始评审的结果形成文件。
初始评审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1 和4.3.2 条款。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定期或及时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哪些危害/风险,并确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类危害/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2)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并为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提供有效的基础,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点提供和描述下列关键过程的范围、方法、程度与要求:
(a)如何划分作业活动;
(b)如何辨识各类作业活动中的危害;
(c)如何评价现有控制措施条件下的风险;
(d)如何确定风险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划消除或降低各类危害与风险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评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业和项目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方法,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1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实施。
3)针对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具体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之前做好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a)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b)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该项要求的信息通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动予以提供);
(c)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d)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并针对各级相关实施人员按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有效开展辨识与评价工作的能力;
(e)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4)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确保其满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况下,不仅需要考虑常规的活动(如施工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电器及给排水等的安装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等),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及临时性作业等);
(b)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c)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为便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参照本实施指南开展危害辨识活动,本实施指南的附录给出了普通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动中部分常见的作业活动分类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导致的事故,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辨识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所辨识各类危害所导致事故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的管理与技术装备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各企业和项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价和策划。
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是确保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现 “预防为主”与“持续改进”的关键,是体系众多要素决策的基础。因此,在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和项目资质范围及其承接工程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还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a)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d)即使对建筑作业活动中的某项特定危险任务已有书面控制程序,也应对该项任务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6)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所辨识和评价的建筑作业活动中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在考虑能够为确定具体的设备管理方法、培训需求、运行(作业)标准以及监测体系运行绩效测量标准提供适宜信息的同时,应按如下优先顺序策划出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据:
(a)消除危害;
(b)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如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或组织管理措施(如改善作业方法、作业程序等)从源头来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危害的影响;
(d)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风险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7)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规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同时,当企业和项目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辨识与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时,也应及时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并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企业和项目内部发生的变化;
(b)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和项目的变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2)实施要求与提示
1)为了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遵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等承诺,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同时,确定为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所必须采取的事项。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确保全面、规范地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应将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应说明企业和项目应由哪些部门(如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与方式,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上级主管机构、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这类信息、如何准确地识别这些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和项目的适用性及其适用的内容要求和相应适用的部门、如何确定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要求所必须的具体措施、如何将上述适用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等。
3)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地区流动性大,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修订与完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此类信息为最新,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2.目标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
(b)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相关方(如业主或甲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
(c)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d)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2)建筑企业和项目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对与其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运输、培训教育、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程处(公司)以及各施工项目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4)为了确保能够对所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目标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如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实际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结合上述目标的要求,在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如杜绝死亡与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学的完善,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实用、有效并便于测量与评价,且在必要时能够予以改进。
(a)风险水平的降低,如完善“临边洞口”防护,实现防护设施设置达标;
(b)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内建立全员参与的机制、×月开始引入外来施工队伍附加协议制;
(c)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换全部破损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如轻伤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目标形成文件,并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并通过管理评审对目标进行定期评审,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时将目标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3 条款。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计划),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目标的要求,在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结果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外部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报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结果各种因素,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但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以所策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
(c)实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时间表;
(d)实施上述方法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期间企业和项目的施工生产活动或其内外部运行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能够尽可能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间多数情况下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4 条款。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包括辅助性的维护工作)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程序及其规定),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取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明确此类运行与活动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运行标准。
以下是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与规定的运行或活动,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具体建立和策划运行控制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a)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管理;
(b)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c)基础、结构、设备安装与装修施工;
(d)施工临时用电;
(e)临边与洞口作业的防护;
(f)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维护;
(g)小型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h)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与使用;
(j)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与使用;
(k)交通运输管理;
(l)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租赁活动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此项活动符合企业和项目在采购与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在材料与设备使用之前能够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业和项目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劳务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队)或临时工的使用活动,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分包商及他们的员工,并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等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如何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如何确保作业开始前,企业和项目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技术交底、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如何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如何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现场有多个分包单位共同作业时,为了避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在上述程序中规定如何与各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建筑企业和项目如何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要求。
4)对于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动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变更或补充等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编制内容上应重点规定如何针 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配变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来策划和设计确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针对上述所有运行与活动的控制(管理)程序,均应满足下列条件: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内容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d)如可行,应考虑来自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的报告或信息;
(e)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6 条款。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主动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法律法规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以及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针对施工安全事故、火灾、安全控制设备失灵、特殊气候、突然停电等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从预案与响应的角度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a)所识别各种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紧急情况发生时内部协作与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
(f)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g)紧急情况发生时施工现场使用或存放危险物料的应急处理措施;
(h)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应急机构(如消防、抢险、急救等机构)的接口;
(i)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例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等。
2)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确定应急设备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对应急设备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应急设备可包括:
(a)消防设施(如专用消防水管网、消防栓、灭火器等);
(b)急救设备(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讯设备;
(e)安全避难场所;
(f)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计划,尽可能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演练方式(包括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模拟)来检验应急计划的响应能力,特别是重点检验应急计划的完整性和应急计划中关键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应鼓励外部应急机构参与演练。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上述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5)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形成明确的规定,应通过沟通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定实施应急计划所需的培训需求,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的人员)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应急期间自身的职责、作用与义务。此项培训工作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7 条款。
(四)评价
评价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定期或及时地发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运行过程或体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体系评价主要包括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
1.绩效测量和监测
(1)目的
确定反映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参数并建立和保持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并明确不同职能与层次人员在绩效测量和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根据企业和项目的规模和施工活动的性质、所辨识出的危害/风险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要求,合理地确定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绩效标准(参数)以及企业和项目所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以确保绩效测量和监测活动能够提供下列信息: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决策依据。
2)建筑企业和项目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所提供的测量和监测应该:
(a)能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b)包括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两个方面(测量的实例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2;
(c)能够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d)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3)主动测量应作为一种预防机制,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包括监测对象与监测频次的监测计划,并以此对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过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
(a)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项计划及运行控制中各项运行标准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b)系统的检查,包括以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的专业性检查、一般性检查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具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的状况;
(d)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和项目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况。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和危害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所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校准频次;
(b)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校准设备;
(d)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则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用人单位评审。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1 条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有效的程序对所发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以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与保持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程序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相关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b)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邀请工会或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并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c)应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隐患)和危害,并考虑财产损失。如对未遂事件或轻伤发展趋势的调查将有助于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危害状况;
(d)适用于所有人员,即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员工、承包方人员、临时工、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e)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告知方法,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记录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f)调查应分析和确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统性缺陷;
(g)明确规定发现事故、事件、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所规定的调查的过程应包括:
(a)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调查目的;
(c)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应包括:
(a)对事件的描述。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b)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c)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d)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e)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f)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g)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h)培训问题;
(i)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4)如果企业和项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调查结果与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5)建筑企业和项目必须针对调查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予以有效实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的事故、事件与不符合。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3.审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主要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以及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审核方案和程序应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2)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b)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d)明确纠正措施;
(e)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年度计划。计划中审核的范围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特别应包括所有的施工项目活动,审核的频次应考虑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审核的具体开展可以按照计划分阶段实施,以适应建筑企业和项目项目工程分散的特点。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视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是否追加审核。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由企业和项目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采用查阅文件和记录、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的方式进行,审核报告的编写应内容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的分发。
6)建筑企业和项目在上述审核报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应确定体系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
(c)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d)对企业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的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能确保企业和项目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结果与结论反馈给负责实施纠正措施 的人员,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予以跟踪,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4 条款。
4.管理评审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评审, 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评审时应主要考虑下列信息:
(a)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b)审核活动的结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
(d)可能影响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企业和项目自身的变化。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管理评审应该: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措施是否满足企业和项目及其他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如业主)等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修订;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的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一般在内部审核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的范围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并针对企业和项目的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潜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果需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部分评审应比全面评审更频繁地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管理评审的结果,并将记录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关要素的负责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应在管理评审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五)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据管理评审等评价的结果,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所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方案能够:
(a)辨识并分析出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调整,并检 查其有效性;
(c)确保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价过程予以评审,并确定其优先顺序以便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风险相适应;
(d)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2)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他类似于传统的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所需实施的纠正措施;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依据纠正措施要求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
(e)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3)预防措施是对所发现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预防行动,目的是尽可能事先采取行动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导致事故或其他计划外事件的发生,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或其他响应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日常安全巡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b)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c)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培训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员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或风险以及系统控制可能失效的情况,以便在出现任何情况时均能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2.持续改进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对下列因素的考虑制定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
(a)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c)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企业和项目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他同类企业和项目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绩效。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和项目
简称建筑企业和项目,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和项目。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10篇 企业管理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健康、安全与环保的法规、标准,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之中。
2.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及发展战略规划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和目标。
3.在各项工程建设项目中,为确保安全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留足资金。
4.参与对基建工程、生产维修项目、扩建、改造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
5.严格审查产品外销的安全运营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销售设施、设备、地点、人员和制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6.在进行企业基层单位达标评定中,把安全工作列为首要评定条件。
第11篇 石化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入场内严禁带烟火,场内严禁吸烟,场内严禁私自动用取火用具。
第二条在工作岗位上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不得乱走乱串互相打闹,未经领导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三条上班前六小时和工作中严禁饮酒,倒班员工每天保证八小时睡眠。
第四条非岗位人员不准擅自触动和操作,不得在岗位上任意逗留。
第五条对不熟悉的物料严禁尝试,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带入办公室或公共场所。
第六条不得随意进入设备或下水井等内,以防中毒窒息。
第七条在组织任何临时工作前,必须先采取措施,并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种车俩,未经安全检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入内,否则严肃处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得操作场所和仓库周围,不准堆放与生产无关得可燃物杂物等,要有一定安全距离。
第十条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擦洗衣物、车辆、工具和设备。
第十一条场内严禁穿铁钉子鞋。
第十二条转动设备岗位女工工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发辫不许露外面。
第十三条凡生产岗位人员和进入生产岗位人员豆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服装和鞋,否则不允许进入生产岗位。
第十四条严禁在生产区域内用黑色金属工具和石块等硬物敲打设备管道等。
第十五条生产岗位库房等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有效,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严禁做任何技术试验和设备改装。
第十七条联轴节转动皮带轮等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挡板,严禁用手触摸及维修正在转动的设备,所有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措施不准私自拆除和调试。
第十八条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擦干手,没有经批准得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九条两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蹬梯子作业时将梯子绑牢,或设专人扶持,严禁采取抛、扔方法传递物件,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
第二十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不准穿凉鞋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没有防护措施得高空作业场所和起重物件下通行。
第二十二条 各种废料、设备等严禁随地乱扔乱放,应放在制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机动车辆时未停稳不准上和下,不准扒车,骑自行车严禁带人或扶机动车辆行驶。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天严禁靠近大树、电线杆、高大建筑物和避雷针。
第二十五条 凡大雷雨天气,各种可燃气体,禁止对空排放,轻质油物料和液化气体停止装车和脱水,停止做可燃气体、轻质油物料、液化气体得分析采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由接待人员领路,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岗位上参观学习不得妨碍岗位操作人员的正常操作,装置停工检修期间一律不接待参观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严禁带小孩入厂和到各生产岗位,严禁爬越围墙。
第二十八条 每周五定为全公司统一的“安全活动日”,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事故分析等,时间必须保证,特殊情况只能串用,不能占用。
第12篇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随着永城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客货运输业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道路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家庭带来了不幸。市场经济体制下高危行业的道路运输企业如何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有效运转,确保车辆平安出行?现就结合永城市道路运输市场现状进行探讨。
一、永城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全市营运车辆发展到18302辆,其中客车827辆,出租汽车530辆,货车16945辆,分别较“十五“末增长7.8%、5.4%、6.2%、11.08%,车辆档次大幅攀升,大、中、小型豪华客车逐步占据主导,厢式、特种、大吨位列车等一些节能环保货车连年递增,省际客车全部实现高中档化。发展物流企业11家,客、货运企业103家,全年创利税上亿元。营运线路136条,通向全国大部分省、市、区。维修业户123家,是“十五”末的2倍,经营模式主要以单车承包经营为主。
特别是随着商运三公司、中州诚达运输公司、神火聚龙物流公司、永煤运输公司成立以后,并不断发展壮大,永城市运输经营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安全生产形势逐年趋于好转。主要表现在:一是这几个运输企业都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保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网络,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分工明确。运输企业所有车辆和驾驶员都交纳了风险抵押金,一般为2000-5000元。二是企业驾驶员与所在单位分别签订了年度安全行车承诺书或安全目标责任状,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都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了责任追究,并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事故频率较高的单位,实行了内部黄牌整治制度。三运输企业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推行安全生产新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坚持车辆的例保检查、上路上线检查、安全喊话、出车前安全交待、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轮训等制度,不定期地编发安全工作简报。近年来永城市运输企业行车事故频率,事故责任死亡率、事故伤人率,直接经济损失率都远低全国同类县市的平均水平。
二、 永城市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永城市运输企业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好转的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输市场的扩大,安全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总体上说,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立足点还没有完全放在围绕事故的综合防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上来。主要表现在:
1.安全管理投入不足。近几年,运输企业管理费用增加幅度较大,加上一些企业冗员多、历史负担沉重,大多收支平衡,企业积累有限。安全管理投入不足,使得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企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管理手段落后。计算机等先进的管理手段、管理软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基础数据、资料更新不及时、情况分析效率低、准确度差。二是先进的管理设备如gps、行车记录仪等长途、超长途运输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三是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设备不足。目前各个汽车站都配备了安检设备,但是由于监管不力,安检设备在某些场站形同虚设,加之,站场出入通道多,管理不够严格,“三品”检查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2.驾驶员管理还没有完全到位。一是驾驶员的硬性选用条件不硬。企业录用驾驶员标准都是按国家规定的驾驶员必备驾龄和安全行车里程执行的,但在实际的操作时,驾龄往往是以取得驾证的时间来衡量的,安全行车里程因驾驶员从业岗位的频繁变动,而难以考核确认。有的驾驶员因取得驾证后没有及时找到驾驶工作或驾驶工作脱节,往往使新录用的部分驾驶员实际驾龄和安全行车里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实际要求。加之道路运输业企业为了防止发生事故后可能出现的赔偿纠纷,大多已将录用驾驶员的第一道关口交给承包人(或车主)来把,只要硬性条件满足,企业一般都予以认可,驾驶员的综合素质难以保证。二是运输企业虽然都制定教育培训制度,但因运输点多、线长、面广,日班、夜班发收车时间不一,集中学习教育难统一,个别二级单位对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不到位,存在着以罚代学、以罚代教的现象。同时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都不够突出,针对性也待提高。三是对驾驶员违章处理衔接差。运输企业都有违章双重处罚规定,但由于平时驾驶员的记分卡上的记分情况没有及时输入计算机并与企业实现资源共享,致使企业对驾驶员跟踪管理依据不足、教育滞后,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加上企业的绝大部分班线都是采取单车承包的经营方式,驾驶员的收入主要决定于承包人(或车主),因而唯承包人(或车主)是从,一些承包人(或车主)受利益趋动,指使区内班车私自加班、超速、超载、串线经营、倒发班等,使违规违章现象时有发生。
3.车辆技术状况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运输企业都有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定点修理等方面的规定,都实行了例保检查制度,但车辆技术状况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客运县际班车、县内区间班车在乡镇发车,点多面广、比较分散、管理成本高、难度大,这些线路上的不少客车的逐车检查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二是多数运输企业自己没有专业的维修保养厂,有的由修理厂代为保养,有的雇用临时修理工保养,车辆的保养质量难以得到根本保证。
4.客运市场没有完全规范。一是旅游包车监管没到位。随着运输市场的发展,包车形式越来越受到团体旅客的欢迎。但由于包车不进站上客,一般由团体牵头人与车主、客运站订立口头或书面协议,运管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监管难到位。二是旅游车运输监管亟待提高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目前旅游市场的竞争也十分激烈,一些旅游公司为降低成本,不顾国家运输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雇佣无运输资质的车辆和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进行长途或超长途运输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车辆有些根本达不到一级车的技术标准,单车驾驶员配备基本也都达不到要求,不仅扰乱了运输市场,而且容易产生疲劳驾驶而诱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客运市场运力与客流量不平衡。表现为一方面少数线路主要是市到县、县到中心乡镇的线路运力不足,时有超载现象发生,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大部分国省道干线运输市场运力大于运量,始发站乘载率低,同一线路上运输的车辆相对较多而旅客相对较少,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客抢客,擅自改变运行时间,马路成了赛车场,平均速度虽然不一定很快但区间时速较快,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往往难以处理,而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加之对违章车辆和无线路客车打击不力,到达同一目的地的不同线路走向上的乘载率差异,时常发生个别车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串线经营的事情,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增加了安全生产上的不安定因素。
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度
健全安全运输各项制度是安全工作的基础,管理监督是关键。在长时间的排查走访中,我们发现,多数运输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我们在排查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对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023年4月12日发生在安徽萧县境内死亡24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一起客货车相撞引发的惨剧,其主要原因就是萧县客车司机强行占道行驶,与永城市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每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有其发生的必然原因。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只有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才能最有效的杜绝各种悲剧的重演。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强化安全工作管理的保障,把各项制度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部门与岗位,签订安全运输责任书。责任明确,条款细化,奖惩分明管理格局,真正做到人人有责。
从2023年开始,我们经过长期努力,逐步形成了安全例会制度。由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牵头,每月的27、28日两天集中全市各个客货运输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和驾驶员参加安全例会,及时传达上级的文件精神,学习法律、法规,分析交通事故案例,从中吸取教训,使广大驾驶员朋友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车途中的安全规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确保运输安全有条不紊的进行。安全运输例会制度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手段,抓好安全例会,能够很好的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两年的努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降低。
(二)、减少道路安全事故关键在提高驾驶员素质
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忽视安全,违章行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缺乏经验等。我们不仅定期召开安全例会,还经常督促企业自行组织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只有上下联动,形成长效的教育管理机制,才能更有效的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各运输企业首先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从思想上提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熟知安全知识。企业严把驾驶员聘用关,认真核查该驾驶员具不具备驾驶技能,各项证件,从业资质等。企业安检要严把运输出入关,出车前安全检查,定期二维,对违章的驾驶员和不执行安全检查要从严处罚,不能手软。企业对车辆安全性能要了解深透,决不能带病行驶,同时加强驾驶员和车辆各项证件年审,建好基础档案。
(三)、形成合力,做好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
道路运输是九大高风险行业之一,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现已超过煤炭行业,做好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消除事故隐患,是确保运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生命价值,确立了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交强险”的出台,给了企业有效抗御风险的能力,从2023年开始,“交强险”的赔付标准提高到30万。各企业还应建立安全保障金,从而减轻企业经济压力。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安全知识竞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对象是人,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全面综合地对一次事故和责任人进行分析处理,使他们吸取教训,使大家都受到教育。化解驾驶员事故后的心理矛盾,但安全制度强硬措施要落实到实处。对那些分散的个体运输经营业户,我们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统统纳入公司化经营,既能够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又能够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总之,道路运输是全社会性的行业,人与财产密切相关,各企业安全生产好坏,是各企业经济是否增长的关键,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危。安全责任大于天,我们倡导的是“关爱生命、平安出行”,各运输企业负责人要提高安全管理素质,切实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更要使驾驶员人人皆知,搞好安全才会给自己生命延续。只有通过管理部门与企业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防微杜渐,才能真正的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畅通、和谐、平安的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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