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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岗位说明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0-17 热度:83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岗位说明书

第1篇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岗位说明书

岗位描述:

1、建立维护适合于工厂的ehs规章制度,保证厂内ehs规则符合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满足相关的要求;

2、基于程序、流程及标准,评估、鉴定工厂ehs潜在问题特别是安全隐患;

3、基于工作安全分析建立工作指导书及ehs预防性规则、带领实施可行的预防安全事故措施,管理ehs风险;

4、监督ehs流程、管理制度的实施,及时与责任部门沟通反馈保证实践的有效性;

5、新项目、新设备、新设施ehs的建议及验收;

6、负责制定及执行工厂的ehs年度预算及项目预算;

7、统筹安排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

8、ehs年度计划的制定。

任职资格:

1、大学工程类(与ehs相关)专业毕业;

2、在制造业有至少5年工作经验;

3、在外资厂有至少3年管理经验;

4、有很强的领导能力和责任心;

5、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6、英语说读写流利。

第2篇 工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

1.1 总则

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风电公司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1.1.3 风电公司和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参建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1.1.4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1.1.5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1996),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1.1.6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

1.1.7 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电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1.2 安全管理目标

1.2.1 风电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七种事故:

--不发生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设备机械损坏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

--不发生质量事故;

--不发生火灾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现场不发生交通事故;

--现场不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1.3 安全管理责任制

1.3.1 风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3.2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1.3.3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4 安全管理职责

1.4.1 风电公司的职责:

1.4.1.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1.4.1.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4.1.3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1.4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1.4.1.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1.4.1.6 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

1.4.1.7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1.4.1.8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生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

1.4.1.9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1.10 对承包商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1.4.1.11 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

1.4.1.12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1.4.2 项目安生部的职责:

1.4.2.1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1.4.2.2 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3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1.4.2.4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4.2.5 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生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

1.4.2.6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1.4.2.7 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4.2.9 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1.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1.4.3.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1.4.3.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风电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

1.4.3.3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1.4.3.4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5 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6 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1.4.3.7 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4.3.8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4.3.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4.3.10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1.4.3.11 协助风电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3.12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4 施工(调试)承包商的职责:

1.4.4.1 全面贯彻风电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1.4.4.2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风电公司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1.4.4.3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4.4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1.4.4.5 向风电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1.4.4.6 按照风电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1.4.4.7 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1.4.4.8 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

1.5 安全监督与考核

1.5.1 风电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对风电公司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风电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

1.5.2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1.6 项目安全管理

1.6.1 风电公司和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

1.6.2 风电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行使风电公司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风电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现场发生事故应负连带管理责任;

--因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

--因风电公司、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风电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

1.6.3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风电公司依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考核和奖惩,并严格执行。

--风电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风电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6.4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6.5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风电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风电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1.6.6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1.6.7 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风电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1.6.8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

--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

--根据工程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

--在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全。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1.6.9 对承包商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风电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施工总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施工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1.6.10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

--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6.11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风电公司批准后实施;

--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

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向风电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

1.6.12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有权建议撤换施工承包商的不合格人员;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行为。

1.6.13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

--按《****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

--风电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硅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风电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

1.6.14 风电公司与监理单位、承包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及第四、五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办法。

1.7 环境保护

1.7.1 本办法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7.2 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1.7.3 风电公司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1.7.4 参建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1.7.5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1.7.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7.7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1.7.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1.7.9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1.8 教育培训

1.8.1 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8.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1.9 安全措施

1.9.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风电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方案,经项目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安生部掌握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生部负责监督。

1.9.2 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

--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风电公司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1.10 检查与评价

1.10.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风电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走过场。

1.10.2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应分别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

1.10.3 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1.10.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1.11 例行会议

1.11.1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1.11.2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1.11.3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风电公司单位安生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生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安生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1.4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1.12 事故调查处理

1.12.1 对人身、机械、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分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2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风电公司负责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特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风电公司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风电公司备案。

1.12.3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12.4 施工承包商或风电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中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1.12.5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附表a'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1.12.6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厂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1.13 奖 惩

1.13.1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安全事故的处罚在事故调查完成,事故责任划清后,按事故大小和性质,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2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风电公司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1.13.3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生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1.13.4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单位以及事故所在的工程现场风电公司单位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3.5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a’’。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使用“附表c',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报表”,使用“附表d’’,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0日前报出。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机械事故上报,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13.6 对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规定处罚外,二年之内禁止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并承担工程施工;对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对在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在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招投标时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1.13.7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奖惩按《****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有限公司风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第3篇 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一、协助队长组织本队人员学习贯彻电力建设安全文明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二、协助队长进行队安全文明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三、协助队长组织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协助队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四、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队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五、协助队长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工作。

六、协助队长建立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台帐;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七、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八、参加本队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4篇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

第五条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安全检查表,用于网、省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公司系统所属从事电力建设的多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企业的安全评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建设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八条 由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类别划分为:输变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a)、水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建设工程(序列编号为c)。

第十条 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类评价表对项目建设单位、ii类评价表对工程监理单位、iv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综合汇总后得出本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自评价的时间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章 电力施工企业的评价

第十三条 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应以企业的自查自评价为基础,上级主管部门(网、省公司)进行复查,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抽查。

第十四条 由电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会等对本部和建设现场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

第十四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专业划分为输变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a)、水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b)和火电施工企业(序列编号为c)。

第十五条 在实施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时,按照相应的工程序列编号,分别采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中的iii类评价表对施工企业本部、iv类评价表对企业的建设现场进行评价(至少抽查2个项目部、取低分汇总),综合汇总后得出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康环境”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自评价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四章 自评价工作的复查和抽查

第十八条 由网、省公司工程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

第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复查工作,应尽量结合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同时进行。国家电网公司适时进行抽查,或与网、省公司的复查工作联合进行。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1)报送上一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抄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企业组织的自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周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2)报送企业的上级(网、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抄送所在网、省公司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网、省公司在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结果后的两个月之内(原则上不得跨越年度),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于两周内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各网、省公司的复查结果,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 评价复查结果和抽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各网、省公司和分公司可通过“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间的安全评比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价复查结果,将作为工程达标投产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的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自评价结论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的,将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并对评价工作的负责人作“不良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第5篇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经理和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三、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四、参加工程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五、协助工程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六、参加工程安全文明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程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参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八、督促并协助工程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九、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负责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十、总结和推广安全文明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班(组)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十一、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十二、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工程领导组织对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6篇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自评价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通过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评价,提高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依据

《国家电网项目部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22

《国家电网项目部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7-2022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规定;

项目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

项目部对所有相关方的管理承诺。

第7篇 施工队长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文明及环保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全队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队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目标。

三、负责组织全队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纪行为。

四、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并作好活动记录。

五、认真进行每天的安全讲话和班后安全小结。

六、经常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队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七、负责进行新上岗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八、在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本队参加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九、督促全队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十、贯彻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组织全队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安全工作。

第8篇 项目总工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的技术工作。

二、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技术教育工作。

三、负责编制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四、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五、组织编制工程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负责对承包工程进行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七、参加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工程发生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进行新上岗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对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用品,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第9篇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环境控制的目标、责任制、管理机构和控制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环境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该文件及其随后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电集工[2004]122号文《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国电集工[2004]78号文《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总则

3.1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规范项目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以保障各参建单位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3.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要树立“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基本理念,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检查并消除不安全、不文明因素,不断完善员工劳动安全健康和工程环境条件。

3.3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要落实“管施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环境控制责任制。

3.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各级领导要摆正安全、效益、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把安全文明施工摆在首位,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三级控制”、“四个到位”、“五同时”;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奖罚并重”、对发生的事故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3.5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科学化管理。各单位要强化安全健康和环境技术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和危险门辨识及危险源(点)分析;完善施工的安全措施和文明设施;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安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器具。做到对事故的预测、预控。

3.6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承(分)包商等相关单位。如本办法遇有和上级文件规定精神相抵触时,应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 安全、环境控制目标

4.1 安全控制目标

4.1.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安全目标(521安全目标):

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人身轻伤率控制在0.5%以下;

一般设备事故率控制在0.3%以下;

创建国电集团公司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4.1.2 为实现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安全目标,各施工承(分)包商必须制定安全目标的“三级控制”措施并切实落实。

4.2 文明施工目标

4.2.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文明施工的总目标是:全过程地实现《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即:

总平面管理模块化

物资材料摆放定置化

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

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化

施工、办公、生活环境卫生经常化

作业人员着装统一化

4.2.2 工程建设应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争创全国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水平,创建国电安全文明施工品牌工程。

5 安全、环境控制责任制

5.1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领导应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5.3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及全体员工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

5.4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各级各类人员接受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监督工程师在安全、环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5.5 监理承包商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环境工作实行监督控制,总监理师对安全、环境的监督控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6 勘察、设计承包商对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对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施工措施的指导性意见负责。

5.7 施工承(分)包商是现场安全、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对各自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6 安全、环境控制的管理机构

6.1 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

6.1.1 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领导、各相关单位总经理和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建成安全委员会;项目公司总经理任主任,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监理师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为成员。安监部门为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6.1.2 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职责

6.1.2.1 贯彻国家、行业和集团项目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本工程安全、环境工作的重大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

6.1.2.2 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相关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和其他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6.1.2.3 协调相关方之间涉及安全、环境的工作关系,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环境工作考核。

6.1.2.4 决定本工程重大安全、环境问题的解决议案,并做到人员、责任、资金、时间四落实。

6.1.2.5 组织或参加本工程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6.1.3 安委会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安委会会议;安委会应每月召开一次由项目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主持的安全、环境工作分析会。

6.2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机构。

6.2.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成立安监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监理承包商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各施工承(分)包商成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数量足够、胜任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形成三级安全网络。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都应配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和专用的安全监督装备和工具。

6.2.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网络每周召开一次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持的安全网例会。

6.3 各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环境工作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地、班组通过分析、讨论安全施工情况,发现和消除安全、环境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安全、环境工作例会记录应妥善保存。

7 安全、环境控制管理

7.1 安全、环境控制制度和台帐

7.1.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建立基本的安全、环境控制制度(但不限于此);监理承包商应结合项目公司的安全、环境控制制度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控制措施;施工承(分)包商应按项目公司安全、环境控制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7.1.1.1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7.1.1.2 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责任制

7.1.1.3 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7.1.1.4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7.1.1.5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7.1.1.6 消防管理办法

7.1.1.7 防汛管理办法

7.1.1.8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7.1.1.9 现场道路及交通与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7.1.1.10 危险品及化学品管理办法

7.1.1.11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1.1.12 环境污染管理办法

7.1.1.13 职业健康及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7.1.1.14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7.1.1.15 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1.2 项目公司建立基本的安全、环境控制管理台帐(但不限于此);监理和施工承(分)包商应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环境控制管理台帐。

7.1.2.1 安委会、月分析会和周安全网会议记录(含签到记录);

7.1.2.2 安全、环境检查记录;

7.1.2.3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7.1.2.4 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验证);

7.1.2.5 安全奖惩记录(含奖励和罚款通知单);

7.1.2.6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1.2.7 安全管理人员建档登记;

7.1.2.8 安全收发文记录;

7.1.2.9 安全设施资金投入登记台帐;

7.1.2.10 承包商和项目公司月度、年度安全综合情况报表。

7.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2.1 施工承包商在应标时,应按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中附录f、g的项目,在合同报价时列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

7.2.2 施工承(分)包商应根据上述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范围并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承包商备查。

7.2.3 施工承(分)包商要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要加强对实际投入资金的审查和考核,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台帐。

7.3 安全、环境控制措施管理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环境工作措施管理可按进场开工前管理、建筑安装施工管理、分部试运和整机启动调试和试运管理等几个过程予以控制。

7.3.1 进场管理

7.3.1.1项目公司已与承包商签订了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和年度“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各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

7.3.1.2 施工承包商必须进行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并报送项目公司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符合国家消防、工业卫生和其它有关规定及项目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策划要求。

7.3.1.3 施工承包商的临时建筑工程应做好设计并经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公司工程部、安监部门对其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7.3.1.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委会落实现场安全、消防、防汛和保卫管理体系。安监部门、综合管理部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建立与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送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审定备案。

7.3.1.5 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其安装必须制定并逐级审批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报送监理审签交底后方能施工,安装完毕要经过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

7.3.1.6 施工承包商的所有进场人员(含分包单位)都必须经过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教育考试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并做好记录台帐;特殊工种人员全部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

7.3.2 施工建筑安装安全、环境控制

7.3.2.1 各施工承包商施工作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开展危险辩识和危险源(点)分析,制定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7.3.2.2 对如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和特殊作业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专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承包商批准后,方可交底、施工。

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大型构件吊装,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坝、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

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氢气站,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7.3.2.3 对如下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制专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并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承包商批准后,方可交底、施工。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其它危险作业。

7.3.2.4 恶劣的雷电、风、雨、洪、暑天气候施工,各施工承包商应制定特殊环境下的作业安全措施,送监理承包商审核确认后,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7.3.2.5 对上述7.3.2.2、7.3.2.3、7.3.2.4条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施工承包商必须制定详细方案,开展危险辩识和危险源(点)分析,编制专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承包商批准后,方可交底、施工。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上述工作的落实。

7.3.2.6 为确保上述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施工承包商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督促施工人员遵章守法、按作业方案施工;监理承包商要充分发挥专业监理和安全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作用;项目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

7.3.3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的安全、环境控制

7.3.3.1 启动验收委员会、试运指挥部在审批整套启动试运大纲、调试方案和措施时,应同时审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7.3.3.2 监理承包商应配合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运行部对参加试运和启动运行的人员进行启动调试方案、运行操作规程和设备系统的学习、考试,有关情况报项目公司备案。

7.3.3.3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前,各单位在检查设备、工艺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状态的同时,还应检查启动调试系统和正在施工的系统是否进行了设备系统隔离和空间隔离,检查其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否则不得试运或启动。

7.3.3.4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前,制定并坚持执行以下制度:

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作票(包括热力机械工作票、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调试期设备启停、停送电管理办法;

辅机试运转管理办法

运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通行证和岗位证制度。

7.3.3.5分部试运系统要明确设备系统的代管人和代管职责;整套启动调试时,试运指挥部要强调整套启动调试统一指挥,切忌多头指挥引发事故;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现场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监理承包商应予认真的监督检查。

7.3.3.6 分部试运阶段的容器、箱、罐、管道内部检查除办理工作票外,还必须制订安全监护措施,并做好现场记录。

7.4 试生产阶段安全、环境控制应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7.5 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培训与传达

7.5.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应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要求,会同安监部对项目公司新员工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将项目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程序及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点)及重要环境因素传达到员工。

7.5.2 项目公司贯标工作小组将项目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程序及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点)及重要环境因素发放给施工承包商,由施工承包商的主要负责人向施工承包商内部进行传达,并遵照执行。

7.5.3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和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每周班组安全知识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6 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检查与考核

7.6.1 每季度可在安委会会议后由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组织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作为工程验收以及竣工决算时考核的依据。

7.6.2 每月在月安全分析会后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结合工程对口竞赛内容,组织一次有项目公司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和计划部、工程部、物资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各施工承包商安监科长等参加的月度综合检查,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时考核的依据。

7.6.3 每周在安全网例会后电厂安监部组织一次有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或安监人员)等参加的周检查。

7.6.4 安全、环境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7.6.4.1 基础管理资料和台帐检查:重点检查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施工组织中安全、环境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各种应急预案是否可行,查帐、表、卡、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7.6.4.2 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查交叉作业区的隔离设施、脚手架、高处作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井字架、施工用电、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设施、人员的违章行为、文明施工环境等。

7.6.5 各施工承包商要建立定期安全、环境检查制度,做到每天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可能存在隐患事故的场所要经常检查并建立管理台帐,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整改合格后办理反馈手续。

7.6.6 监理承包商应经常对各承(分)包商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安全、环境检查登记表》;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承包商违章作业,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可能给工程建设质量留下重大隐患,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问题,监理承包商除令其暂停施工外要及时通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停工整改。施工承包商需在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承包商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经项目监理承包商复核检查、确认已整改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对停工的在下达复工命令后,相关施工承包商才能复工继续施工或安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反馈单》应经项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并予以保存。

7.6.7 监理承包商应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做好月、半年、年终安全、环境管理总结和制定半年、全年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并报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7.6.8 根据安全、环境控制检查的情况,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根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评价,作为计划部建立合格劳务供方名单的依据。

7.6.8.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商是否已经对可能造成工程安全、环境影响的施工、设备、设施、场所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7.6.8.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当出现不符合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6.8.3 监理承包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的领导下进行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7.6.8.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建立施工安全文明的奖惩制度,奖优罚劣;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保存《安全施工奖励记录》和《违章处罚登记表》记录。

7.7 对施工承(分)包商的安全、环境控制

7.7.1 中标的施工承包商应结合工程特点,认真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全面推行危险辩识、风险评价及危险源(点)分析与预控技术,强化安全、环境控制。

7.7.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不允许施工承包商私自将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如必须要分包的,由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按7.7.4条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施工资质审查,并得到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能与分包商签定工程合同、进入现场施工。分包商安全资质不合格的严禁录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严禁私自将工程多次分包。

7.7.3 前述7.3.2.2条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项目和7.3.2.3条危险作业项目不得分包。

7.7.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对承包商、承包商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7.7.4.1 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7.7.4.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7.7.4.3 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参加火电工程施工的承包商,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施工承(分)包商在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投标当年未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

7.7.4.4 安全保证体系(工程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取证、工人的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情况;

7.7.4.5 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和安监负责人、专兼职安监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情况;

7.7.4.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7.5 施工承(分)包商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和项目工程有关安全、环境控制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办法,服从发包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7.7.6 施工承(分)包商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凡增补、换人、换岗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佩戴附有照片的“胸卡证”上岗。考试成绩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7.7.7 施工承(分)包商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对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组织设计,对重要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应填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单位工程部、安监部门、监理承包商等审查合格后方能执行。

7.7.8 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承(分)包商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环境状况检查,及时整改隐患;组织承(分)包商参加安全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和“安委会”的安全、环境控制要求。

7.7.9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发包单位、承(分)包商在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由施工承(分)包商责任造成的事故,由施工承(分)包商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实行由施工承包商考核分包商、项目单位考核施工承包商的分级考核制度。

7.7.10 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分)包商按国家的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7.11 施工承包商因工程施工需要必须招用少量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三工”)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7.7.11.1 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7.7.11.2 进行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7.7.11.3 分到施工班组并由正式员工带领,佩戴附有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并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7.8 安全、环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7.8.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环境事故,应严格按照《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做到“四不放过”。

7.8.2 各施工承包商应于次月2日前(次年1月5日前)向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填报经领导签字确认后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统计月(年)度报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将各施工承包商月(年)度报表汇总并经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报送项目工程月(年)度报表。

8 相关文件

《安全健康与环境责任制》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记录控制程序》

9 附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施工承包商资质审查登记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施工承包商安全上岗资格审查表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安全、环境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安全、环境检查登记表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隐患整改通知单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隐患整改反馈单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安全施工奖励记录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违章处罚登记表

附录i (规范性附录)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统计月(年)度报表

第10篇 项目总工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的技术工作。

二、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技术教育工作。

三、负责编制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四、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五、组织编制工程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六、负责对承包工程进行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七、参加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八、参加工程发生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进行新上岗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对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用品,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第11篇 施工队长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职责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文明及环保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全队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队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目标。

三、负责组织全队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纪行为。

四、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安全生产、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并作好活动记录。

五、认真进行每天的安全讲话和班后安全小结。

六、经常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队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七、负责进行新上岗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八、在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本队参加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九、督促全队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十、贯彻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组织全队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安全工作。

第12篇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目 标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

1、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

1、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4、负责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6、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7、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经营计划管理部门职责:

 1、负责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同时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结论。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预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岗位说明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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