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方法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之一,推动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点发展产业。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发展特高压等大容量、高效率、远距离先进输电技术,依托信息、控制和储能等先进技术,推进职能电网建设。
1、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2010 年 7 月 19 日,某供电局 200kv 变电站发生了一起因外单位施工吊车碰撞引起的 220kv ii 母线失压,导致 8 个 220kv 变电站失压,造成了减供负荷840mw,大面积停电的重大电网事故。安全问题是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的生命安全和幸福指数,因此电力安全生产是非常重要的。每年因为各种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导致的电力安全事故数不胜数,造成数百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致使国家经济损失惨重,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所以风险控制是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保障。
2、 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风险因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13816-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和代码》中阐述的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分为六大类:物理危险源,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作业环境不良,噪声、震动、辐射,明火;化学危险源,包括易燃易爆物质,有毒物质,自燃物质,腐蚀性物质;生物危险源,包括细菌、病毒,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植物;生理、心理性危险源,包括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禁忌作业,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行为危险源,包括违章指挥,误操作,违章作业,监护失误;其他危险源,包括搬举重物,作业空间狭小,工具不适合。电网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于施工单位现场指挥人员指挥不当,没有注意吊臂的伸展位置,同时也由于吊车司机观测角度存在盲区,导致在操作吊车伸展吊臂的过程中,直接碰到220kv ii 母线导致失压,引起一连串的安全事故。
3、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依据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状况开展的系统查找和识别风险的工作,为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提供基础数据。风险辨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可承受的范围,当风险大于社会可承受的范围时,要采取转移或者降低等措施对风险加以控制,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的损失最小。
4、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对其实施安全的管理措施,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对一系列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控制不安全因素,消除风险的过程。
4.1 事故前控制
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缓解电力供求矛盾,调整电力结构,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电力装备制造水平;电力企业要科学编制施工方案,重点场所责任到人,加大安全工具设备的投入,定期派人维护电网系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提高安全操作的意识,制定紧急抢救预案;工作人员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做好保护措施,熟练掌握操作技巧,认真做好防护工作。任何危险来临之前,运用风险评估方法,辨识危险源,预先采取措施,实施有效控制,将可能造成的风险降至最低。
4.2 事故中控制
当危险发生的时候,电力部门应迅速启动紧急抢救预案,把情况上报指挥处并下达紧急指令,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维修工作,尽可能的转移风险,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更大的损失。
4.3 事故后控制
危害发生后,组织人员抢修、维修发电或者供电设备,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修复电网,电力部门要开展事故调查,分析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开展事故座谈会,总结事故经验,补充和修改紧急预案的操作流程和环节,制定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杜绝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5、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方法
5.1 消除法
对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线路不通,绝缘破损,接触口松动,设备短路,机械运转异常等问题,可以及时维修,消除危险,避免损失。此方法是针对前期监测工作,能够从源头上消除发现的危险因素,效果很显着。
5.2 代替法
用低风险、低故障率的装备代替高风险装备,发展高科技全自动设备代替人工操作,组织开发人工智能设备,改造或者更新老设备,将操作人员的双手解脱出来,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5.3 隔绝法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不能彻底消除危险,但能通过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将危险因素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例如:进行检修、抢修工作时,用测电笔、电表等仪器设备查找问题,不能带电操作;在完成危险操作时,要设立危险警示牌或者安全围栏;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出高危工作环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与作业环境和运行设备隔离开来等。
5.4 工程法
开发、改进或者改造系统和设备等工程方法降低风险程度。例如:更换选型不当的设备和不符合作业环境的设备,改进老旧设备控制系统的控制方式,提高自动化程度,改善用工制度,调整工作强度避免疲劳操作,减少因人为失误操作造成的风险。
5.5 行政管理法
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调整电力生产结构,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战略合作。电力企业要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过培训、监督、考核等手段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建立惩罚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罚。通过行政监督、工作制度、安全保障、专业培训等行政手段加强安全管理,降低和规避风险。
5.6 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穿着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坠器、耳塞等防护措施,操作仪器设备要做好安全检测,学习高危环境的自我保护和急救措施,保障个人的生命安全。
6、 结束语
风险控制在电力生产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220kv ii 母线失压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危险无处不在但采取合适的控制方法,危险是可以规避的,我们要向经营生活一样来认真对待安全生产的问题,遵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感悟工作中的每一次成功,体味每一次美好。因此通过对生产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找到影响安全生产的危险源,消除和控制风险,改善劳动环境,提高设备安全性,促进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第2篇 安全责任制: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综合管理主责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综合管理主责在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直接领导下,对综合管理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综合管理主责是综合管理安全第一责任人。
3.2 认真贯彻执行综合管理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综合管理安全管理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综合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负责编制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规定和与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4 协助电力生产服务部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传递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知、指示,送领导阅批和下达单位、部室贯彻落实。
3.5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催办,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6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工作总结、事故报告、事故统计报表等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并随时提供查阅,协助办理安全书报、科技刊物的征订工作。
3.7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编制、修订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以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3.8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的企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加强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班组管理和现场管理的措施,建立牢固的安全基础。
3.9 围绕安全生产上的难题,负责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抓好qc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加安全措施中的科技含量。
3.10 做好安全简报、安全文件资料的打字、印刷工作。
3.12 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教育小车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13 事故抢修、调查时,做好车辆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用车。
3.14 负责电力生产服务部司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参加有关报上级机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15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各种大型的安全活动。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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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浅谈
安全是电力生产的基础,要安全就要防止事故。实践证明,大多数事故是可以在总结经验教训,了解和掌握安全生 产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科学严格的管理加以避免或得到控制的。下面就管理的含义、基础、对象、方法几个方面谈一点看法。
1 安全管理工作的含义
拆开管理 这两个字来讲,“管”是治理监督,也就是约束,就是强制执行;“理”是事物的规律,也包含制度、法理、思路。对安全管理来说,这两个字就意味着,要深入现场和生产实际去发现问题;通过严格考核来规范、约束人的行为;引导并促进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的解决。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作方向,不断总结,制定修改制度规程,理清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管”和“理”必须并举。只“管”不“理”就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眉毛胡子一把抓 ,安全生产必然会陷入按倒葫芦起了瓢的混乱状态。只“理”不“管”就会出现制度、规定千千万,照样我行我素;思路、方法层出不穷,却总是有始无终,令不行禁不止,一条也得不到落实。这两种情况都不是有效的管理方式。
2 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管理的基础和落脚点是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首先要把电力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反事故措施、各种强制执行的规范作为生产和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标准。其次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管理目标和方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安全管理是否科学,首先体现在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上,而衡量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就要看其是否达到“严、细、实”。严就是严格,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严就是铁面无私;细就是周密细致,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实就是实实在在,不搞花架子,注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 安全管理工作的对象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对象包括人和物。电力生产的安全既要求人的安全,又要求设备、环境、工具等的安全,但关键还是人的安全。这不仅是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最宝贵的,更因为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可在 生产活动中发挥出巨大的潜能。没有人的参与,生产就无从谈起,也更谈不上安全。因此安全管理必须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重点要放在人的管理上。解决了人的问题,其它问题都可以解决,安全生产的基础才会牢固。
人的管理的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身上。古今中外的历史昭示出,对法律、制度破坏性最强的往往是那些法律和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一个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甚至随意破坏制度,胡作非为的管理者,就是一匹害群之马,就能毁掉一个集体。一个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大胆创新,事事模范遵守,而且能严格管理和约束部下的优秀管理者,能竖起一面旗帜,起到榜样的作用 ,能造就出一个蒸蒸日上朝气蓬勃的集体。因此只有管好干部和管理者,才能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才能使责任和压力层层落实和传递,一级替一级负责,才能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 安全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管理方式有强制性的各种奖惩和非强制性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决定了强制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往往更加直接有效。在人的觉悟和素质还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平时,失去了强制的管理,思想工作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毫无意义。
实践证明,人的安全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强制管理,设备可靠性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强制性管理,以自觉自愿为前提的企业安全文化的培养也必须以强制性管理为基础。因为人的自觉性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外界约束下,首先明白自己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慢慢养成习惯,然后通过自我约束从习惯到自然,最后从自然上升到自觉。即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
思想工作是各项工作的一个基础和重要的辅助手段,任何一个领导,作为一个集体的灵魂,要集中集体的智慧制定出宏伟蓝图。而要把蓝图变成宏图,必须通过思想工作,让大家理解认同,从而紧密团结在 一起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去实践。因此,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同时也应该是一个优秀的传道者。
强制管理手段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就是经济制裁。经济制裁实际上是利益分配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分配体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和补充,它是调动积极性、落实责任制的关键。但要应用好这一手段,必须要一以贯之,不能时松时紧,而且要严得公平、严得合理、严得有情。
安全生产是一个变化的动态过程,因此安全管理不能一劳永逸。一个企业高水平的安全生产形势的创造, 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的建立,绝不是通过几个活动就能实现的,它要求各级领导以不断进取的思想对待这样一个永恒的主题,时时刻刻紧抓不放,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追求,不断实现更新、更高的理想目标。
第4篇 浅析如何提高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
田喜凡
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
引言
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也是是指以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生产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因此采取适当的手段,实现有效的控制是提高安全管理的真谛。
刻苦努力 “学”和“做”
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安全生产中的每一项工作,人都是第一要素,而且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提高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保证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安全管理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真正做到领导重视,措施落实、考核到位,奖惩兑现,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因此安全工作永远在路上。
学习法律法规,做到遵章守纪
常言道“无知者无畏”,不经过学习就不知道恐惧,不学习规章、制度就不知道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没有学习就没有提高,把习惯和经验当规范,出现习惯性违章而茫然不知所措。
规章和制度具有导向性,就是对各岗位人员的行为加以引导,明确告诉各岗位人员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就是鼓励各岗位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或反对其他偏离规范的行为,尤其是对习惯性违章,只有学习了规章制度,才能意识到那些行为是违章的,才能杜绝这些违章行为,保证规范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通过明确责、权、利来引导各岗位人员的行为意识,通过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执行,可以提高人员安全意识,明确行为的标准理念、形成团队的大局观念,逐渐影响、修正各岗位人员的行为规范,使其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必须对规章制度常怀敬畏之心,不许轻慢,更不能亵渎,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学习技术知识,做到会干肯干
就好比一个人掉进河里,你没有游泳知识和本领怎么去救人,同样设备出来问题,你没有专业知识和检修维护能力,怎么去工作,怎么去发扬你的主人翁精神,因此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尤为重要,学习技术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做到会干能干,以技术求发展,以责任保安全。
没有责任心就会导致工作不用心,往往是就工作而工作、就做事而做事,呈现出一种机械、重复和被动应付的状态。在具体工作中,看不出问题,找不出原因,拿不出措施,是最大的问题,还可能会引发新的问题;在完成任务时,容易出现敷衍了事,执行不到位、贯彻不彻底的现象。因此有强的工作责任心,才能用心去工作,在工作时就会用巧力、想办法,创造性地干,才能具备主动积极的工作意识;在工作标准上追求完美而不是简单的完成,在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处理上,会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现不足、找出原因、拿出办法,才能具备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所以说,增强工作责任心,用心去工作,工作才能做好。
学习事故案例,做到举一反三
每一事故的发生,都会暴露出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现场查勘不彻底,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技术知识和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因素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通过学习,了解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解决“违章、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技术匮乏”等问题,杜绝蛮干、图省事、怕麻烦、存在绕幸心理等发生事故的必然因素,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改正制度的缺失,管理的缺位,纠正措施执行力差,在检查中只报喜不报忧,在消缺中不及时、不彻底,巡检工作不认真等情况;杜绝管理流于形式,有章不循,有规不遵,工作浮躁,危险因素分析控制措施形同虚设;解决对设备认识有限,尤其是设备设施的新技术了解不够透彻,个人的知识、技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的问题,做到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性检查治理,提高设备可靠性,提升管理水平。
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学习事故案例目的就是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主动学习就得不到启发,没有认识事故的危害性就得不到举一反三,因此做到举一反三,强化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在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学以致用,把措施落到日常工作中,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学习应急预案,做到果断处置
应急管理是企业对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应用科学、技术、规划与管理等手段,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机组安全运行。以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提高事故应急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保障设备不被损坏,保证机组稳定运行。作为公司的一员,每个人都应通过学习具备一定的安全文化素养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急管理知识。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要及时,不容懈怠。首先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其次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然后依照科学,依法规范。通过学习掌握应急知识,提高应急能力,才能保证人身安全,保证设备不被损坏,尽大可能的降低损失。正确而迅速的应急处置,不仅能防止事故扩大,还能减少设备损失,而且可以避免和减少应急人员受到伤害。
持之以恒“查”和“改”
安全工作重在管理监督到位,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要根据生产不断发展的需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实现安全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过程监督的转变,实现单位、班组、个人三级安全目标。在企业深化改革的今天,既要管好各个安全生产环节,又要采取切实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哪个环节管不好,什么时候放松,都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有了这样的危机感,就会日复一日不厌其烦地去抓,每个环节毫不放松地去抓,持之以恒的去管,只有这样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有效提高。
查制度措施,定期修订完善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意思就是说,没有规则(即制度)的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混乱。这样一个朴素而重要的思想,可能没有人会认为它不正确,但它却一直在生活中被人们不应该地忽视了。制度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依据,如果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就可以约束员工的行为意识,那么我们根本不必辛苦地教导他们如何规范行为。
随着科学发展,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组织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制度要被不断地修订、更新、废止,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用性,适应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制度的完善修订是其多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均衡的结果。现实情况的变化是不断地进行,所以制度本身也不断演变,从而制度也需要定期修订。制度的完善必须是得到大多数员工的认同,大多数员工的认同又进一步使制度得到自我强化。
查设备隐患,完成有效治理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 是指君子要远离危险的地方,一是防患于未然,预先觉察潜在的危险,并采取防范措施;二是一旦发现自己处于危险境地,要及时离开。
坚持隐患排查,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隐患排查的原则。人的不安全行为,如不佩戴防护用品、不按规章操作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作业工具有缺陷、设备带故障运行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如照度不足、作业场所狭窄、恶劣天气等;管理缺陷,如制度不完善、无专项措施等是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隐患的危险,我们日常说的并不少,但是在很多人内心深处,仍然不把隐患当回事,因此在治理中就会打折扣。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把隐患和违章消除在萌芽状态,隐患得到了治理,违章得到了遏制,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安全才有保障。
查装置违章,实现本质安全
装置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查处是一个复杂而持久性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水平,不断的技术革新,完善系统保护功能,使设备达到本质安全,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包括失误—安全(误操作不会导致事故发生或自动阻止误操作)、故障—安全(设备、工艺发生故障时还能暂时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安全状态)。
比如“汽轮机振动保护”是汽轮机轴系振动故障预防的重要保护,尤其在启动中非常重要。汽轮机实际冲转中出现的轴振突变导致停机的故障较为多见,其原因多是由于刚起机时机组缸体膨胀不畅,导致机组存在碰磨;或在冲转临界转速区的相互耦合导致振动瞬间增大等。因此汽轮机振动保护的可靠投入,可避免轴瓦烧毁、动静摩擦、转子弯曲、汽轮机飞车等重大事故,极大保护了机组的安全。
查异常故障,吸取经验教训
设备异常故障的发生按照“海因里希安全法则”也叫“1:29:300法则”,即 当一个企业有300起隐患或违章,非常可能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事故。所以海因里希提出了事故因果连锁论,用以阐明导致伤亡事故的各种原因及与事故间的关系。该理论认为,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所以说我们要持之以恒的统计分析异常和故障,从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在统计汇总异常和故障的基础上,分析故障原因及排除方法,提出故障排除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制定防类似故障的安全措施,为防止同类故障发生提供保障。
结论
综上所述,安全管理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真正做到尽心竭力 “学”和“做”,持之以恒“查”和“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不断的改善,使人员安全意识全面提高,设备运转稳定可靠,安全基础不断夯实,真正做到了制度标准化,管理科学化,作业程序化,改进持续化。沿着永无止境,创造一流的轨迹深入扎实的开展安全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强后盾
第5篇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6篇 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及要求
3.1 受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领导,归口综合管理主管管理,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
3.2 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3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劳动人事安全管理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公司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电力生产服务部在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对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工资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
3.4 熟悉掌握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标准和相关的知识。
3.5 正确履行本职工作,对电力生产服务部工资、奖金核算的准确性和综合管理的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工作,以及文件资料的收集、钱物保管及发放的安全负责。
3.6 负责对上级下发的文件、材料及其文稿打印和复印工作的质量负责。
3.7 在做清理保洁工作时,不得翻阅文件、信件等,对失密、泄密负责。
3.8 正确使用、维护好办公设备,做好办公室的防火、防盗工作。对其发生的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负责。
3.9 对劳动工资相关工作中的保密文件和资料的泄密负责。
3.10 进入生产现注意做到“三不伤害” ,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3.11 认真参加电力生产服务部举办的各项安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
3.12 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xx
xx
第7篇 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起重事故也越来越多,其原因有:钢丝绳断裂、技术管理不严密、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起吊工艺不合理、现场安全监护不力等。下面就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一些分析与探讨。
1.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一般用于设备检修,闲置时间长,缺陷不易发现,易带病作业;人为损坏设备严重,如人为拆除限位装置,工作时歪拉斜吊等。起重设备一般与电厂“共存亡”,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老化,备品配件难以购买。同时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起重机械技术和标准也在逐步完善和提高,老式起重机逐渐成为不符合标准或不合格的起重设备。
1.2 起重机械的维修有2种途径:本单位维修和委托外单位维修。电力企业一般都不配备起重设备的专业维修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起重机修理资质,本单位维修质量难以保证。委托外单位维修,一般可以保证修理单位的资质,但因目前起重机修理市场混乱,如果管理不善,电厂又没有相应的人员进行技术监督,起重机修理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1.3 通常,大型起重机都配有专职司机,而一般的起重机却由起重工或检修工操作,这就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力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的压力,起重机专职司机少,且无法对所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培训。
1.4 企业起重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起重管理完全依赖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没有建立适合本企业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起重作业没有方案,现场作业缺少监督。如果企业把起重作业人员分配到各检修部门,虽然能使各部门的起重作业力量得到加强,但化整为零后,由于作业范围狭小和工作的单一,易使起重作业人员忽视对起重技能的学习,思想上也会麻痹大意,很容易出事故。
1.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的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专业技术人员而使起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因而无证操作和无证指挥经常发生。起重作业人员的稳定性差,一方面起重人员改行从事其它工种工作造成特殊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其它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就上岗从事起重作业。
2.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在大多数电力生产企业中,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把起重设备等同于一般设备,无健全的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无定期检查制度,无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无起重机缺陷管理制度等,起重机械无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2.2 起重机选型不当,特别是电厂规划设计时起重机选型不合理。第一,确定起重机最大起吊重量时,规范要求按照机组大修时最大起吊重量选型,而很多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如何满足基建时电力设备安装的要求,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二,与国外起重机相比,国产的起重机都没有快慢速等微动功能,这就增大了起重吊装工作的难度。如汽机主厂房起重机,选用国产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由于定位不准和溜钩,有时不得不在吊钩上挂上手拉葫芦;第三,在燃料运输线上,检修用起重机也选用安全滑线供电,由于现场煤尘较多而使滑线积灰严重,导致起重机无法正常工作;第四,一些技术和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的起重机也被采用。
2.3 对一些设备事先没有安装检修用的起吊设备;对另一些设备事先安装的起吊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检修要求或根本无法使用;起重机安装时不遵守起重机安装规范,如一些起重机的轨道无压板和轨道鱼尾板与垫板焊死,造成日后轨道无法调整,一些起重机没有检修平台,故障时无法及时进行修理等。
2.4 起重设备分布范围广,难以协调和统一管理。《安规》要求起重作业和起重机的操作都要由专职人员完成,但是由于起重机多、分布范围广、检修作业多,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少,因而无法满足实际检修和起重机操作的要求。
3.加强和改善起重设备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健全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起重安全监督,使起重管理有章可循,并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3.2 加强起重设备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工程设计“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起重设备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的人员参与,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签收,不投产。
(2) 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要把起重设备的使用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责任人(部门)必须确保起重机时刻处于性能完好的备用状态。加强缺陷维护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起重机修理部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修理许可证,没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起重机维护社会化的办法,同时在企业内加强技术监督。 (3) 建立起重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四级检查:工作前的自检,部门会同班组定期检查,企业技术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检查,地方劳动部门的检查。并根据起重机的使用情况和吨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标准和周期,没有劳动部门颁发《起重机准用证》的起重机,严禁投入运行。
(4) 加大对起重机的技术改造力度。 由于起重机使用年限较长,造成一些设备的控制系统老化、落后,不能满足主设备的检修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及时改造并淘汰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起重机,或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提高起重机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
3.3 加强起重作业管理。
起重作业必须有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作业安全。
3.4 加强人员管理。
起重机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专职起重工,以及相应的钳工和安全人员,同时应保持起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3.5 加强考核。
严格考核是手段和保证,没有考核,所有规章制度都是一句空话。
第8篇 某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员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员工作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经工程项目管理员工作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员工作受主任领导,归口经营策划主管管理,全面负责所辖工具、材料等安全维护、保管工作。做好面向生产,为项目服务。
3.2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任务不清和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3.3 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任务,保证做到“四不伤害”。发生异常、未遂、事故时,应及时向经理汇报,并保护好现场,不隐瞒事故真相。
3.4 项目开工前检查所需材料的数量,保证项目所需材料的合理供应。
3.5 积极参加电力生产服务部的安全检查活动。
3.6 熟悉机械加工生产过程和材料、工具规格性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把入库质量关,对入库材料、工具质量好坏负有责任。
3.7 了解电力生产服务部生产所需,及时编制材料、工具计划和事故备品、备件计划,为生活公司提供合格的材料、工器具。
3.8 做好办公室和仓库的安全管理及防火、防盗工作。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xx
xx
xx
第10篇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5 统计报告
5.1 发生控制事件3.1,3.2时,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电力部转报;其余控制事件可缓报。
5.2 核电厂发生3.1,3.2控制事件时,应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部提供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书。
5.3 核电厂电力生产统计年报表要抄送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
5.4 事件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6 控制事件处理
电力工业部对核电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频繁、重复发生的控制事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 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大事故时,在电力系统内发通报批评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核电厂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核电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2 当发生核电厂“人员责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及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原因的控制事件,在电力系统内通报。
6.3 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应设专人对核电厂控制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核电厂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并报电力部备查。
6.4 核电厂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控制事件的处理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制订《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秦山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并网运营已两年以上,取得了好的成绩,也发现一些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核电管理体制,核电厂不直属电网(电力)公司,国家核安全局只管核安全和核安全相关事件。核电厂常规事件还没有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我部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电网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制订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以利于电网和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
根本目的是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的稳定运行,保障电网企业和核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在有的电网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的强迫停运对电网调度和电网安全都十分不利;加强对核电厂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核电厂加强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对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规定》依据国家安全工作“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必须按《电力法》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前两个运营核电厂都由其上级公司直接管理,其核安全归口国家核安全局管;因此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电力部及国家核安全局有关电力生产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有关法规,制定实现核电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设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不能替代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核电厂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
四、关于核电机组带稳定负荷的说明
带稳定负荷,即带电网中的基本负荷。核电机组的一般要求是从安全考虑必须带稳定负荷;核电机组带某一稳定负荷要在完成发电量计划内服从电网根据季节、月份及周所作的生产计划统一调度。
五、关于核电机组调峰问题
根据核电机组的特点,为了核电机组的安全,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因此电网调度在执行生产计划时,对核电机组不能列入日峰谷调峰计划;特殊需要的日调峰,包括节日调峰时,必须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六、关于核电机组异常运行的说明
核电机组由于设备本身的异常不能维持某一稳定负荷运行的状态叫异常运行;如果异常运行造成降低全厂出力10%以上长达1小时不能恢复计划出力稳定运行,称一次控制事件,这是电网保持稳定运行的要求。
七、关于上网协议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条款的说明
《电力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订核电厂上网协议时,电网和电厂双方必须就保证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及发生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第11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电力生产建设临时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1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立档案
合同签定前
2
发放“胸卡证”
开工前
6.附 则
短期合同工:指已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劳动合同(非本单位在册职工)的人员;
雇佣民工: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在施工现场附近临时雇佣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挖土工、搬运工、电缆敷设工等做一些辅助工作)。
借用工(外协工):指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的职工。
本《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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