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劳动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类别为甲类、乙类、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包括承揽加工、运输等项目)由控股公司安全部门审批、验收。
三、具体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职业健康和安全技术设施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公司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健康和安全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划任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项目概算。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部门、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五)公司主管建设职能的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三同时”全面负责。
(1)在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建设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公司安全部门、工会对项目“三同时”实施督促检查。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健康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安全部门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并制订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
(5)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部门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有关资料送安全部门审批后,再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最后审批。
(6)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安全部门。
(六)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七)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图和设计要求施工。
第2篇 浅谈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对生产因素具体的状态控制,使生产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避免事故的发生,尤其是避免引发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施工管理中安全工作要有针对性,要把安全技术与具体施工环境相结合,要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根据自己十多年的施工管理,现就建设项目安全施工谈几点看法: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新观念
1.1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避免事故的发生,就必须管好“人”,这个主要因素是一切行为的主体。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用制度来约束人,用知识来武装人,用爱心来帮助人。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有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的操作管理失误有关),减少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本着“抓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承担起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明确各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经济奖罚制度。
1.2 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
结合工程几点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做到适时和因人施教,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档案登记工作。由于班组施工人员多为打工的农民工,相应的个人文化素质不高,所以在教育与培训中,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述,并进行事例讲解,讲解操作过程中那些是易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那些是危害因素,以及如何去防范,在施工现场要用警示牌明示,务必做到实效,切不可走过场。
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一定要符合实际情况。
第3篇 海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管理对策探析
海港工程就是在港口、码头、堤坝等建造于入海口和江河附近的工程设施,以及一些相关的配套设施,比如装卸设施、进港航道、水上导航设施等。海港工程项目的建设,能够更加良好地利用河、海、江、湖等水体资源。为了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设质量,增强海港工程的建设管理,一定要采取保证信息安全的措施。本文将从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纸质文档资料管理、办公设备和工地设备管理三个方面介绍海港工程当中保证信息安全的具体对策。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体现在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对于海港工程的建设来说,信息安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等等。实行信息安全管理,能够防止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的机密发生泄漏,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设效率和建设质量,让企业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现代的工程建设来说,各种资料、数据信息的载体已经从纸张向移动存储设备转移。各种病毒、木马程序和间谍软件给信息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了保护海港工程中的重要信息,必须要采取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一、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
(一)限制外接。在海港工程各种数据和资料的传递过程中,需要通过外接设备或者网络接口来进行[1]。在这一过程当中,很容易被黑客攻击,对系统进行入侵,窃取海港工程的重要信息和资料。所以在传输信息和资料时,要严格限制外接设备与网络接口的使用。一方面,要对打印机、刻录机、光驱、软驱等常用的外接设备的使用作出限制,实行集中管理与统一使用。这些设备只能用于海港工程的信息传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于用不到的设备要及时封禁。平时要有专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将设备进行编号,分别进行保管,使用时要提前申请,用完后要及时交还。另一方面,要限制内部人员的行为,不得将外接设备和网络接口用于私人目的,不得私自以打印、刻录的形式窃取工程信息,不得违反外接设备和网络接口的使用规范。
(二)刻录和打印。除了加强对外接设备和网络接口进行管理,防止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发生资料泄露之外,还要加强对内部网络非法打印、光盘刻录等行为的打击[2]。如果由于工作需要进行光盘刻录行为,必须要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以后方可进行。光盘刻录要到专门部门当中去进行,并且由相关部门全程跟踪光盘的流向,避免用于私人目的。对于打印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屏蔽用户主机的打印接口,防止用户私自打印。如果需要打印,要向信息管理中心发送申请,取得许可之后,到打印部门进行打印。在打印的时候,要保证资料从电脑传输到打印机的过程中不会被截取,打印之后的文件不得随意阅读或者拿走。信息管理部门要根据文件的价值划分文件的保密级别,分别制定打印规范条款,实行信息的精细化管理。
(三)存储设备。在海港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和部门之间都需要通过软盘、磁盘、光盘来传递信息。一旦这些载体丢失、被盗、发生损坏,都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泄露企业和国家机密。废弃的软盘、磁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仍然具有一些磁力特性,一旦发生永久性的磁化反映,就容易造成内部存储信息的泄露[3]。所以,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中心要控制废弃存储设备的流通范围,将不再使用的存储设备交给保密机构进行统一的脱密和销毁,还要做好登记和记录。
二、对纸质文档资料的管理
虽然海港工程的建设已经加大了对移动存储设备的依赖程度,但是仍然需要大量的纸质文档来记录、保存、传输各种机密信息。为了确保海港工程建设的信息安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纸质文档资料进行管理。首先,要制定纸质文档资料的保密条例,防止文档的非法阅读、非法调用和非法复印。其次,在制作纸质文档和纸质文件的时候,草稿纸、复写纸、计算机表格、演算纸等制作过程中的废弃用具也不能随意丢弃,要严格按照保密条例的规定进行销毁,避免资料泄露。最后,对于文档资料的传阅范围和传阅步骤也要进行严格规定。同时,对于各种公共媒体上的报道,也要进行审核,避免涉密信息被公诸于众。
三、对办公设备和工地设备的管理
(一)办公设备的管理。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部门要将办公所用的电脑设备划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必须要进行登记,按照编号分配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而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储存涉密信息。信息安全管理要综合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策略、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角度来考虑信息管理体制背后所隐藏的风险。信息管理部门需要通过网络软件监控各个计算机的工作状况,尤其是涉密计算机的工作状况,审核项目内部网络和项目内外网络间的数据传输、信息交流。另外,信息管理软件还要记录各个工作人员和用户的操作情况,在发生风险的时候发出警报信号,在发生非法操作的时候能够留下记录,以便工作人员寻求证据。
(二)工地设备的管理。由于信息技术的发达,信息传输手段变得多样化,所以信息发生泄露的可能性也增大,给信息安全管理带来了难度。对此,海港工程的信息管理部门需要提高警惕,防止落入信息系统、设备、部件当中一些人为设置的陷阱。比如,一些从境外引入的信息产品和施工设备,都可能存在“陷阱”,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信息泄露。这就需要在施工之前对设备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和安全审查,并且为这种“陷阱”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另外,在海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项目内部的通讯。比如对通信信号进行加密,或者是对外部信号进行屏蔽等。
四、结论
海港工程的建设,能够更好地利用我国的水体资源,促进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已经出现了信息化的趋势,资料、数据、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已经开始从纸张形式转变成电子形式。为了保护企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海港工程的建设效率和建设质量,必须加强对海港工程的信息安全管理。对此,要成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纸质文档资料、办公设备和工地设备的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4篇 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
2、“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论证;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项目的文件;
3)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4)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
5)对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公司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8)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6、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总经理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7、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8、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9、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10、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1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1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1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1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18、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19、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20、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2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22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3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24、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25、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26、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27、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5篇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抢组织管理,加强运抢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辜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 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读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 179号))。
第6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劳动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类别为甲类、乙类、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包括承揽加工、运输等项目)由控股公司安全部门审批、验收。
三、具体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职业健康和安全技术设施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公司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健康和安全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划任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项目概算。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部门、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五)公司主管建设职能的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三同时”全面负责。
(1)在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建设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公司安全部门、工会对项目“三同时”实施督促检查。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健康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安全部门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并制订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
(5)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部门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有关资料送安全部门审批后,再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最后审批。
(6)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安全部门。
(六)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七)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图和设计要求施工。
第7篇 z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和评价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所需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严格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仪表等入库后应按规定存储、保养。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订货、安装、调试、检验及竣工验收等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防爆电器、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仪器、装置和设备应向有资质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实施主管部门和所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分别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二)项目主管单位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前通知生产安环部门,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由生产安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应协助管理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三)公司生产安环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设计审查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预评价、验收评价,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新建项目的筹建,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职业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图会审,参加引进项目职业安全技术应用的谈判、签约。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三同时”管理。
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主管的建设项目,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核准和验收。
第二章职业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预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由项目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公司生产安环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对承担职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我公司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编制职业安全评价报告: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业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设计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完成后,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按规定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据此下达意见。建设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将评价机构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有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在编写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专篇》,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设施情况等资料。施工图会审时,应审查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在各专业施工设计中的落实情况。没有征得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在初步设计中已批准的安全设施不得变动或削减。
第四章职业安全设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因资金不足或其它理由削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需要变动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对可能导致职业伤害的隐蔽工程,在封闭时必须通知设计单位、产权单位及生产安环部门参加,待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并责成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在工程建成后交给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职业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五章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组织试生产调试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在建设项目试运行30日至180日内,应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生产安环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并申请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作业场所产生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振动等的检测与考核应以生产安环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安全设施方面的问题,应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对存在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不得强行投产。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时,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协助生产安环部门收集有关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证及相关检测验收资料(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针对生产安环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六)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职业安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单位1000元,并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后方可施工或投产。
第8篇 500kv变电站建设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
(浙江省超高压建设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16)
500 kv变电站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施工单位少、周期短、场地小、进口设备多、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在安全管理中应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工程前期的安全管理
工程前期安全管理是指项目在工程批准立项后要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要做到安全生产设施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给运行留下隐患,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 编写好《建设组织设计》
根据500 kv变电站建设的重要性,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必须组织力量编写《建设组织设计》,按照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等要求全面考虑,并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起到统揽全局的作用。编写要考虑的原则是安全第一,质量是安全的基础,投资、工期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从安全、文明施工的综合要求,画好一张图,选好几个点,即策划好现场的总平面布置图,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和各阶段的进度,按照设备物资定置堆放的要求,规划安排好混凝土搅拌站、临时仓库、施工物资和设备器材的堆放场地,选择好危险品库的地点、施工临时电源的布置、临时办公用房和生活配套的布置等,严格执行,做到有序管理。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要求的基础条件,为安全文明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管理
选择一家优秀的施工单位,是保证500 kv变电站工程各项指标完成的关键,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必须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严格考察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确定入围资格,把一些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拒之门外。入围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安全管理的基础材料:
(1) 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文明施工获奖证件,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及安全年报;
(2) 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基本情况,特殊工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
(3) 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4) 安全组织、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文本等。
4 签订安全责任书
招标结束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为使项目法人所确定的安全目标和计划能够得以实现,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有具体的安全分解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同时按规定确定并提取安全风险保证金,责任书中明确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为保证安全责任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责任书应与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5 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
5.1 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建立和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按照规定,工程开工前成立现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项目法人现场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安委会成员,安委会基本工作是:
(1) 把安全工作放在工程建设的首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措施,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工程安全情况;
(2) 发布现场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各参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关系;
(3) 定期组织各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单位制订防范措施,对安全文明施工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罚款,以形成安全激励机制。
(4) 各参建单位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做好安委会布置的任务,做到各级向安委会负责。
5.2 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应按照预定的标准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以确保目标的实现。检查以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及预防为主为原则,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关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2)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目标,检查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工作、责任是否真正到位,安全监督机构是否建立,总工程师在安全管理中的技术保证作用是否明确;
(3) 督促检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的安全控制作用,工作和责任是否真正到位;
(4) 审核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注意审查针对专业性很强的作业项目所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措施;
(5)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是否进行专业管理和安全设施费用是否真正到位,专款专用;
(6)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班组安全学习、安全活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否正常,对违章冒险作业要严肃处理,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
(7)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平整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8)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根据季节变化做好现场安全预防工作,做好冬季防火、夏季防台、防雷、防汛等工作;
(9) 监督施工单位对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因素的评价,重大风险因素必须编制应急预案。
5.3 工程竣工阶段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结束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调试,清除一切影响投运安全的隐患,现场做到工完场清,不留基建痕迹,交出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产品。
在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是项目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端正态度,转变过去那种'工程建设安全仅由施工企业负责'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项目法人在电力建设中的安全责任,把安全管理放在比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更重要的地位,才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9篇 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和评价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所需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严格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仪表等入库后应按规定存储、保养。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订货、安装、调试、检验及竣工验收等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防爆电器、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仪器、装置和设备应向有资质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实施主管部门和所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分别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二)项目主管单位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前通知生产安环部门,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由生产安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应协助管理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三)公司生产安环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设计审查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预评价、验收评价,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新建项目的筹建,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职业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图会审,参加引进项目职业安全技术应用的谈判、签约。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三同时”管理。
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主管的建设项目,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核准和验收。
第二章职业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预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由项目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公司生产安环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对承担职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我公司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编制职业安全评价报告: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业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设计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完成后,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按规定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据此下达意见。建设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将评价机构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有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在编写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专篇》,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设施情况等资料。施工图会审时,应审查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在各专业施工设计中的落实情况。没有征得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在初步设计中已批准的安全设施不得变动或削减。
第四章职业安全设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因资金不足或其它理由削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需要变动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对可能导致职业伤害的隐蔽工程,在封闭时必须通知设计单位、产权单位及生产安环部门参加,待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并责成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在工程建成后交给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职业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五章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组织试生产调试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在建设项目试运行30日至180日内,应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生产安环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并申请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作业场所产生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振动等的检测与考核应以生产安环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安全设施方面的问题,应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对存在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不得强行投产。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时,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协助生产安环部门收集有关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证及相关检测验收资料(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针对生产安环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六)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职业安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单位1000元,并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后方可施工或投产。
第10篇 开发建设项目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人身伤亡、设备故障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文明施工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工程部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如下管理:
一、安全
1、制定安全管理目标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4、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意识5、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6、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7、现场安全标志齐全、醒目8、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9、按规定上报工伤事故10、完善现场安全设施
二、文明施工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2、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档3、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4、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排水、绿化等处理措施5、按规定标准为工人提供现场住宿设施6、完善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设施7、建立综合治理制度并贯彻执行8、完善施工现场标牌9、完善生产工人各种生活设施10、健全保健急救人员和器材
三、突发事件处理
在遇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处理报告。
第11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树立“安全重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效益、生产服从安全”的思想,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武易晋指挥部安全保通处负责全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标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管控及有关工作的具体督促落实,并对所辖标段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所需安全措施要同步设计的有关责任;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与合同的要求承担所辖标段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负责其标段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追究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职责明确责任义务,落实相关管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对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制度不力,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以及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所有参建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
项目办成立由项目办主任为组长,项目办副主任、总工程师、现场办副主任为副组长,项目办各科室、现场办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设计代表组长、驻地高监和项目经理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项目办质量安全监督科和现场办安全科,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项目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2、负责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督查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5、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参与建设项目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制定并与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
7、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办质量安全科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落实项目办的各项决定。
2、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5、组织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及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6、负责“平安工地”创建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参与工程安全评估及工程事故责任的调查。
8、负责施工安全专项经费的计量支付审核。
9、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
现场办安全科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并予以落实。
2、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安全管理基础档案资料,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并汇总上报。
4、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纠正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缺陷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
5、督促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适合本项目的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应急物资及应急力量,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6、督查本项目参建单位安全设施投入,对安全经费进行核实计量。
7、监督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监理单位应成立相应安全监理部门,驻地监理工程师作为其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合同段监理组长及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工作。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和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旁站监理。
4、加强安全巡视检查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项目办报告。
5、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以及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工程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等内容。
6、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证。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工程实施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2、勘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结构特殊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设计,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对工程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查设计单位应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5、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勘查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2、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进行技术支持和现场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6、施工单位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
7、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施工单位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10、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办审批;
1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交底至现场作业人员;
12、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
13、施工单位要按时向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14、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c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1人/5000万元配备。
第十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办与所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项目经理必须持有b级《证书》。
3、组织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配套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
5、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与整改,落实各种安全保障措施。
7、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启动预案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8、组织编制实施本标段的“安全生产月”及相关安全活动方案等。
第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的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协调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执行情况。
2、协助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时及时停止作业,指挥人员撤离现场,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3、组织协调有关生产部门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记录。
4、参加对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安全技术交底,负责检查班前会开展情况并做好记录,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设备验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督促本合同段个人安全与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 项目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控制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本项目各单位要按照“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实现现场有效控制”总体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各自层面的安全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第二节有关职责规定,通过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工作条件、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及合理使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通过内部监督与层级间监督保证其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环节,并进行有效的责任问责,项目办与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内部要按照分工分解安全责任,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本项目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卡制度,由现场办组织审核,要求按照与工程质量卡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按实际入场的施工、监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责任分工,并签订安全责任卡。
第十五条 各监理、施工单位按照《甘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标准化指南》及《十天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及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与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施工单位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一般性工程要编制针对性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用简单笼统的一般性条目应付。
特殊与危险性大工程(范围为: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爆破工程:7.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8、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9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必须附有安全监测、计算分析结果;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施工安全控制需要审批施工风险评估报告、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
施工单位须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办、监理审核后由监理批复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到位自检合格,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签批后方可开工,并作为批准分项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步骤对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两项达标”。
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四项严禁”与“五项制度”要求
“四项严禁”为:
1、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2、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严禁隧道无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4、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五项制度”为:
1、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2、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4、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5、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国家、省与地方有关要求落实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委托地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工前检查与交接班验收交接制度,并做好使用记录。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满足技术等级要求的上岗资格证,作业前须进行安全作业流程交底并做好日常设备使用记录。
租赁与临时租用特种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必须做到审验手续完备合规,操作人员持证满足要求;并应在租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保障的风险责任条款。
特种设备的审验材料与操作人员证件经监理核实后装订成册报备现场办。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查验,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对影响安全使用的及时报废。
第二十二条 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时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应严格服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炸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等规定落实责任人,做好民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防火、防雷、防盗工作,以及领用、登记、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行业施工操作安全规程、《十天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细则》中相关要求、附件一《十天高速现场施工安全控制主要技术措施指导要点》、《监理规范》等要求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识别风险因素、确定重大危险源清单,通过经常性的全面检查,查违整改,展开施工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照时限及确定的要求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有序可控。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办(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办(现场办)下达的整改要求,要按时限予以整改,经监理验收后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办(现场办)。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有关单位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有关单位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可靠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结合生产需要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与安全生产管理专报制度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现场办每月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要求监理单位高监与安全监理工程师日常巡查,工点监理工程必须每日有检查及纠正安全隐患的记录;施工单位每日有检查记录。同时,安全整改指令闭合。
本项目中实行安全生产专报制度。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每月的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交安全生产专题月报。在每月25日前报现场办,现场办汇总分析后报项目办。该内容及有关整改措施要求同时纳入每月调度会的汇报材料中。另外,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安全生产的动态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办安排展开“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平安工地创建”等活动。要求将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其中,围绕主题及结合自身安全方面的共性问题与薄弱环节开展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节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各级安全领导小组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上阶段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要及时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杜绝违章作业。
4、各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三项教育,一是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基础教育”;二是专项工艺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三是班前班后的“日常教育”。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1、驻地高监与副高监、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三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由项目办及有关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施工单位要对进场工人及调换工种后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特殊工种(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和起重机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等)工人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还要进行特种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监理单位要对各合同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节 安全专项费用使用与台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专项费用指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的费用,确保安全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不得以安全专项费用为额度限制施工实际所需安全费用的投入,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增加。
第三十二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前提必须以施工方案中经监理批准的安全措施与要求为依据。具体费用按完成这些措施所需的人机工料投入计算并建立台账,经监理验收、现场办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计量。
计量必须附相应措施设计图、说明、人机工料投入清单、外购材料发票、照片与影像资料等。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合理,未经验收审批的,一律不予计量。
第三十三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内容按照《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每月与工程计量同步办理。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有关力量进行自救,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上报。施工单位还应保护事故现场,需要改变事故现场原始状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报告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即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上报。
项目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立即启动项目应急预案,同时,按照预案及上级部署展开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应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其它后续工作。
第七节 安全生产的奖惩与施工、监理单位履约动态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促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在现场得到有效落实,本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即按《十天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评分处罚标准表》(附表九)进行现场检查奖惩。对于施工单位表中大项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隐患,罚款5万-10万;表中小项违规以一般性违规处理,每次按1万-2万元罚款,由项目办(现场办)做出处罚的事项,对于监理单位要按1/5的比例进行连带处罚。
上述一般性违规处罚由项目办(现场办)有关管理人员现场做出。其它重大安全违规由项目办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罚。同时,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安全形势平稳的单位按照同等的标准进行奖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视为不履约扣除相应监理费用,并按照违约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现场办在对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中将安全生产管理以30%的权重纳入其履约的动态信用评价中。监理单位按此权重向现场办提交对施工的动态信用评价,现场办在将此部分评价纳入总的动态信用评价中,并经综合后将有关单位的动态信用评价报项目办,项目办在综合评价后上报厅质监站。
第12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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