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智力”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金珠厂区所有生产、转供、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任何和煤气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能源处
1、能源处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授权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批、监测等各项工作,负责各类煤气事故的紧急救护工作,参与各类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2、能源调度代表公司独立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各煤气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遇停产、复产、检修、增加或减少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
3、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防护站从业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煤气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知识及消防知识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其他单位从事与煤气相关作业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煤气岗位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岗位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煤气培训教育档案,保留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单。(需保留三年以上)
4、煤气防护站是公司授权的煤气安全日常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能源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公司一、二级动火作业的检测和过程监控,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dn1200以上的阀门)、抽(堵)盲板(dn800以上的盲板抽堵工作)、焊接等煤气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督,并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
(2)参与公司级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协助公司安全环保处做好煤气安全宣传工作,参与各单位组织的煤气防护、救护技能培训工作,参加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救护处置工作,参加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工作;
(4)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负责煤气主管网日常化验工作,并将化验异常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合理配置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各类报警仪器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设施等台帐,并应加强维护,使各种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及时使用。监督各分厂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护器材使用的管理工作;
(7)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8)煤气防护站在能源中心及安全环保处的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
①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害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②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③煤气设备上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
(9)建立煤气设施专业检查制度:每周对全公司煤气设施(设备)日检及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分界后的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全部由各分厂每日自行检查,煤气防护站每月进行考核。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11)每月对一类煤气危险区进行1次检查,做好专业检查记录,依据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对各分厂下达专业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到期未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安全环保处
1、负责监督、指导煤气防护站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指导各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3、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4、负责煤气检测仪器的管理工作,确保各单位的配备率。
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分析、调查,参加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煤气设施使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
1、参与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活动。
2、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3、负责各类煤气火灾事故的消防、抢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
4、负责煤气设备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审查及其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
第六条 设备处
1、负责招标时外协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参与煤气管网、设备、设施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生产、检修过程中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管理,具体按《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程管理处
1、负责审查新、改、扩建项目煤气管网与设施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组织煤气管网与设施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2、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期内及质保期内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对公司煤气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第八条 技术质量处职责
负责对煤气管网含氧量进行日常化验,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能源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第九条 煤气使用单位
1、各煤气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的设备、设施、报警检测仪以及急救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的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3、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煤气岗位(区域)各级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煤气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救护、防护技能教育和培训,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4、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与落实。
5、负责组织本单位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协助领导对煤气事故的救护、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三章 煤气安全管理通则
第十条 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严禁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严禁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严禁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十一条 煤气区域严禁一切烟火,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严禁使用煤气炉取暖。严禁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在煤气管线运行情况下,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第十二条 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进入煤气区域进行任何作业必需2人以上,必需携带煤气报警装置并作好防毒措施,工作中严禁“三违”。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需严格执行互保制度。
第十四条 关于进入煤气区域及煤气设备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时co含量规定:
co含量≤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o含量≤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160ppm,必须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否则禁止工作。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区域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直接上报能源管控中心。
第十六条 各生产厂(处)应指定专人对煤气设施检修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检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生产厂(处)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检修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域需动火的,必需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检修单位在煤气区域工作,作业前必需与生产厂(处)及岗位人员联系,进行安全确认互签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十九条 1、在进行高处及地面煤气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工作面下方十五米内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2、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3、煤气放散点周围40米内进行一切火源。
第四章 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变动时,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煤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煤气设施,必须经设备处、能源处审批同意,到安全环保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安全环保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进行作业。严禁无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厂从事与煤气相关的作业。作业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第二十四条 参加煤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作业单位--生产厂(项目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煤气设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经设备处、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煤气设施建成后,所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需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参加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安全环保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保卫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各项检验合格后报政府机关进行审批,取得项应安全评价及消防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五章 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所管辖的煤气设备、管网,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或装置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工作,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对岗位人员日检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项有权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需及时处理,设备所属单位人员必需及时报告能源管控中心及生产管控中心(如有人员中毒先向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险情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各煤气操作室需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管网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名称及编号。用于紧急疏散的安全通道要有疏散指示标志及紧急事故照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煤气危险区及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标志,明确管理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设备明显部位。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第三十二条 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上述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相关部门会签,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煤气设备(管网)严禁超压运行。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冬季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设施,防止冻裂后发生漏气事故。
第三十四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插板、盲板为可靠隔断装置,眼镜或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是可靠隔断装置,密封蝶阀能作为可靠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睛阀并用时是可靠隔断装置)。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三十五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处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由能源处及设备处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后再行实施。各生产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生产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能源处及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六章 煤气设施操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氧气含量应达到20.9%,低于18%时严禁进入。进入前还需观察设备内是否有淤泥,如果有,还要防止有沼气、硫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中毒情况,并作好监护。煤气设施送煤气时:氧气含量≤1%,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时方可送气。
第三十八条 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九条 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四十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防火措施。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施检修时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件的焊工担任,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2、煤气区域进行检修时应使用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使用非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应在上面涂上黄甘油。
3、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4、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防火器材。
7、在铁路沿线的煤气动火作业,如遇装有高温等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否则,必须用防火帆布遮盖。
8、煤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十二条 煤气设施检修后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完毕后,确认设备无跑、冒、滴、漏,能正常运行使用。
2、煤气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接触过的有毒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设施设备应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4、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以及违规者,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有权勒令停止工作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在煤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的包装物、管道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等焊割工具以及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进行无齿锯切割、使用铁制工具、喷灯等),
第四十四条 煤气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实施动火作业外委项目负责人(或检修中心负责人)担任,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消防、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时需明确以下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人职责
煤气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字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2、监火人职责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的点检员或作业长担任,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实施煤气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生产厂)安全管理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并视具体情况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4、审批人职责:在审批煤气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动火。
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以内。
(3)焦化厂除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内(化产区域全部为一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内为一级)
(5)各煤气柜20米以内。
(6)变压器、电缆隧道及10千伏以上配电室室内。
2、二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1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贮存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15米以内。
(3)焦化厂区内除化产、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外为二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外60米以内为二级)
(5)各煤气柜20米--40米以内。
(6)0.4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下配电室。
3、三级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焦化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熄焦塔、皮带通廊为三级动火)
第四十七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管理
1、煤气动火许可证存查及格式规定
一级、二级、三级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动火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负责审核并落实消防措施,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安全环保处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领取、填写要求
煤气区域一、二级动火,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三天通知公司主管责任单位。煤气动火相关手续由需动火设备所属单位的点检员在erp上发起审批,审批合格后,由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下发《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负责人直接到设备所属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领取。经作业规划室主任及分厂一级主管签字后方可动火(具体规定见《动火管理作业要点》
第四十八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措施落实、确认要求
在“动火安全措施”栏填写的措施(需现场检测危险气体浓度的除外),必须在动火作业开始时间30分钟前完成或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工程师负责督促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环保处会同保卫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在动火当天到现场对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若措施落实达不到要求,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按照要求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现场动火分析要求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煤气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由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避免出现吹扫死角。
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
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条件的,应由各审核、审批单位会同签字同意后,另做具体处理。
第五十条 《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2、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于一个动火地点,同在一个区域同种设备、设施可使用同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3、审批后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实施,逾期则应重新办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夜间需开动火证时的审批
1、夜间动火,动火单位和设备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和安全确认。电话通知安全环保处安全室及保卫处的相关人员,如果是危险气体类动火还需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同意。
2、跨一级单位的一、二级动火需由双方一级正职及双方安全工程师进行书面确认,并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生产厂应查明原因,细化有关人员的责任,上报安全环保处。
第八章 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办理煤气设施动火或停、送煤气作业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对煤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者,处罚该单位1000-3000元。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于煤气设施冒险作业,或冒险作业经专业人员劝阻不改者,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
第五十六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主管处1000-2000元罚款,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作业要点其它内容者,参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煤气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大量泄漏煤气的处理
1、现场人员在上风侧(20~50m)远离事故现场,现场临时负责人清点人数;保卫处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范围设专职警戒人员,挂警戒绳,并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事故发生单位清查、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如遇煤气中毒则迅速将其救离现场,并将其送至事故点上风侧;值班人员协助煤气救护人员清查并向上风侧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
2、进入危险区域的抢险人员进入前以及撤离后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自身人员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
3、煤气防护站救援人员或化验、抢修等人员对事故人员救护、抢修及现场煤气含量分析时,必须佩带呼吸器。救援人员决定相应的救援方式、方法。抢修人员检查确认泄漏部位,查明泄漏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需要焊接补漏的,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进行补焊
第五十九条 发生煤气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处和消防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对周围环境进行排查,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如果是固定性储罐或来不及清理应采用隔离法或冷却办法进行保护。
2、煤气设施着火当管道直径大于100mm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同时通入大量蒸汽(氮气)灭火,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3、煤气设施着火时如果不能在灭火后控制煤气扩散,应保持煤气在可控范围内燃烧。
4、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闸门灭火,并切断火源威胁的电源。
5、煤气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
6、煤气闸阀、压力表及蒸汽管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7、用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六十条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爆炸(爆炸如果发生燃烧情况,请参照第五十九条处理)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厂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迅速切断煤气来源。吹扫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加强事故现场通风。组织煤气防护人员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同时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作业要点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相关设备要求及注意事项
附件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本作业要点中涉及的动火管理规定请参照《动火管理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作业要点须贯彻到公司全体从事煤气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工艺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细则,但不许与本要点相悖。
第六十四条 本作业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3年9月17日发布的《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同时废止。
第2篇 商场餐厅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商场餐厅煤气安全规定
□ 供气管路及煤气表出现故障由煤气保养人员负责。为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每月检漏一次。
□ 接到煤气报警或投诉,保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处理,视情况有权关闭表前供气阀。
□ 负责各厨房煤气设计方案审核,严格执行规范并负责配合煤气公司参与试压验收和点火通气。
□ 工程弱电应保障报警系统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煤气保养人员接到投诉,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 各餐厅煤气操作人员应按北京市规定,经培训上岗操作。厨房内部各类煤气安全事故,应由各餐厅自己负责。
第3篇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煤气管道排水器运行安全管理,防止因煤气管道排水器泄漏煤气引发的煤气中毒和着火事故,切实保证煤气排水器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所有煤气排水器的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科负责对各工段持续排水器设备设施的安装、检查、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2安环科负责对各工段持续排水器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各工段负责每日对区域内持续排水器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及时通知安全督察,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3、技术要求
3.1我厂的冷凝物排水器为立式排水器,为了保持排水器的有效高度,便于操作维护又分别有单式水封和复式水封两种形式,一般煤气排水器的水封高度在1000mmh2o以内采用单室,超过1000mmh2o采用双室水封或多室水封。排水器本体外部设立蒸汽围管外部伴热方式,运行安全,且保温效果良好。
3.2危险分析:排水器采用外部伴热,因蒸汽温度过高会造成排水器内部水量损失,水封水位降低,煤气将水封击穿,泄漏煤气;排水器筒体的腐蚀筒体内水泄漏,水封水位降低,煤气将水封击穿,泄漏煤气。
4、管理程序
4.1煤气排水器
4.1.1排水器检查方法及步骤
a.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堵塞检查,打开取压头小阀,用便携式co检查仪检查有大量煤气,证明第一道阀门正常,若从取压头处有大量水溢流出来,证明第二道阀或筒体有问题。
b.导流管上第二道阀门堵塞检查,关闭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从取压头用软皮管通水,从排水溢流口有水流出,则证明第二道阀门正常,否则,阀门故障。
c.排水器的正确加水方法:在排水器缺水补水时,关闭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从高压侧或低压侧均可补水,补水过程中必须保证排水器各个筒体之间水位相同,否则憋空气的筒体水量加不够。
4.2煤气排水器维护要求:每年5月份、10月份对筒体内部进行各进行一次清扫与整体检查维护。
4.3煤气排水器的作用
煤气排水器全称是冷凝物排水器,它在煤气管网中的作用是连续不断地排出管道内的机械水和冷凝水,排水器在水封高度正常的情况下是不能排出煤气的,是保证管道畅通的一种必要安全附属设施。
4.4煤气排水器的安装要求
4.4.1排水器安装间距分波浪式排放,一般为200-250m。水平式排放一般为100-150m。要求安装在管道标高的最低点,切断装置和流量孔板前后。
4.4.2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4.4.3高压转炉从剩余煤气放散管或减压阀组算起300m以内的厂房净煤气总管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00mm。
4.4.4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宜安装闸阀或旋塞,落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4.4.5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
4.4.6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排污管,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实验头)排水器安装补充给水管应通过漏斗给水。
4.4.7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4.4.8排水器不应设在值班室窗门外或附近,以免排水器发生事故,煤气窜入室内,造成人员中毒。
4.4.9排水器应密封式管理,应挂危险警示和责任牌。排水器的落水管闸阀丝杆应加油有护套。
4.4.10设备所属单位应建立排水器的巡检制度并有记录台账。
4.5煤气排水器的工艺要求
4.5.1煤气管道下方冷凝液排放点集液漏斗与下水管应用闸阀或法兰连接以便必要时切断煤气。
4.5.2应尽量避免管道下集液漏斗排水口与排水器垂直连接,以免排水器基础下沉时给煤气管道增加局部荷载,同时对煤气管道伸缩也有影响。
4.5.3在下水管与排水器的连接处应设闸阀,以便清理排水器时切断煤气。
4.5.4在排水器上第一道闸阀阀上的落水管200-300mm处,应安装dn15-20mm的试验管,便于日常检查使用。
4.5.5复式排水器溢流口不得低于前高压室的溢流口,以便低压室水能补充到高压室。
4.5.6排水器的溢流管与受水漏斗有一定间隔,以便溢流水能目测见和水体散发。
4.5.7在制作复式排水器圆桶体时,应采用两个半弧圆桶及顶板、底板均焊接在隔板上。桶体外部要目测见隔板,为了防止隔板和底板腐蚀、漏水和漏煤气,建议隔板采用厚度为10mm,底板采用厚度为12mm钢板制作。
4.5.8冬季寒冷地区从集液漏斗下应有保温措施,使用蒸汽保温排水器的蒸汽管应安装逆止装置和切断装置。用保温棉保温排水器必须包扎严密,防止雨水浸入锈蚀排水器。
4.5.9排水器的基础应用混凝土浇筑,基础一般要求高出地面100-200mm,基础与排水器的底部可垫入h型钢,保持通风干燥,严禁将排水器固定在基础上。
4.6煤气排水器投入运行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4.6.1确认排水器手孔封好,排污阀关闭,各部件符合投运要求。
4.6.2从高压室加水口注水,直至低压室溢流口有溢流水为止。(注意排水器加满水后必须封堵高压室的加水口)
4.6.3确认高压室加水口封堵严密。
4.6.4管网送气置换前应确认排水器上第一道闸阀关闭严密。
4.6.5送气前应打开管道喇叭口下的落水管闸阀,确认实验头关闭。
4.6.6送气后管道压力稳定后再打开排水器上第一道闸阀,投入运行。
4.7煤气排水器的巡检要求和检查内容
4.7.1排水器每班至少巡检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处理要立即汇报。
4.7.2每年对筒体沉积物进行一次清扫,检查确认隔板、底板、筒体钢板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4.7.3检查排水器溢流口是否有溢流水。
4.7.4打开排水器试样管阀门,看试样管是否有积水,积水方净后是否有煤气,如有煤气冒出则表示落水管畅通。如试验管长时间排出大量水则表示该排水器内的落水管堵塞。
4.7.5检查排水器筒体、闸阀、法兰接口、落水管、排污管、试验管等是否有漏水、漏气现象。
4.7.6检查排水器溢流水至积水坑的溢流管是否畅通,积水坑是否畅通,积水坑水是否外溢。
4.7.7检查排水器底部基础是否下沉,排水器有无被碰撞等现象。
4.7.8检查排水器责任牌、警示牌、密封、护栏是否完善。
4.7.9检查排水器筒体周围有无积水、杂物、杂草。
4.8清除排水器筒体内的沉积物及检修要求
4.8.1关闭管闸阀、闸阀后应堵盲板。(如闸阀关闭非常严密可从试验管注入自来水或消防水,但要防止水从落水管倒灌到煤气管道中)
4.8.2打开排污管阀门,放净筒体内水封水。
4.8.3打开手孔,接通大气检查co含量合格。
4.8.4从手孔清扫筒体内沉积物,也可用自来水或消防水冲洗。
4.8.5作业结束,首先封手孔,关闭排污阀。从高压室注水,有溢流水后,抽盲板打开阀门投运。
4.9煤气排水器发生事故的处理要求
4.9.1排水器发生水封水击窜大量泄漏煤气,必须立即佩戴空气呼吸器,关闭排水器上的闸阀。
4.9.2如排水器水封水击窜煤气着火,可视火焰情况控制和降低管网压力,佩戴空气呼吸器可关闭集液斗下的闸阀,结合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4.9.3排水器的箱体渗水、漏水、应按清除排水器筒体内沉积物,停用排水器方法处理后在进行修复。
5、煤气排水器维护及专项检查表:
设备名称
润滑部位
润滑方式
润滑油品种
注油量
煤气管道
排水器
一、二道阀
涂抹
润滑脂
适度
试验头
涂抹或浇淋
润滑脂或废机油
适度
排污阀、排气阀
涂抹或浇淋
润滑脂或废机油
适度
补水阀、伴汽阀
涂抹或浇淋
润滑脂或废机油
适度
设备名称
点检部位
点检项目
点检方法
点检标准
煤
气
管
道
排
水
器
筒体
有无泄漏,锈蚀
目视或敲击
无腐蚀、无泄漏
溢流道
溢流情况
目视
正常溢流、无堵塞
基础坑池
完好程度、有无杂物
目视
无塌陷、无杂物
内部情况
有无堵塞、有无异响
开试验头、耳听
无堵塞、无鼓泡
各类阀门
一二道阀、试验头阀、排气阀、排污阀
目视、开关阀门
无泄漏、无腐蚀
手孔
有无泄漏,腐蚀现象
目视
无泄漏、无腐蚀
专用水道、汽道
阀门状况、有无泄漏、有无堵塞
目视、开关阀门
使用灵活、无泄漏、无堵塞
梯子平台
无腐蚀变形
目视或敲击
无严重腐蚀、变形
各连接部位
有无泄漏
目视
无泄漏
6、排水器常见故障及处理
故障内容
故障原因
处理办法
排水器击穿
管网压力波动大击穿水封;
检查筒体筒体有无腐蚀;关闭阀门,补充给水;
有效水封高度不够。
检查筒体内导流管或隔板腐蚀泄漏,进行补焊或更换处理。
溢流道
不排水
阀门损坏或排水管堵塞
在排水器运行状态下,打开排尘管道上两道阀间试验头,若冒出煤气,属运行正常;若出水,则说明排水器堵塞;
溶解性煤气憋压
关闭排水器上两道阀门、排气补水、
关闭总阀,打开手孔清污,恢复手孔,补水至溢流,开启阀门
第4篇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第5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 使用有安全认证的煤气、液化气灶具及设施。
2、 保证通风良好,防止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中毒。
3、 使用燃具要有人照看,防止煤气火焰被风吹或被溢出的汤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引起事故。
4、 发生煤气灶回火应立即关闭气阀,在从新点火以免烧坏灶具;在装有煤气设施的屋内不准住人。
5、 不得擅自拆、迁、改和遮挡,封闭煤气管道设施。
6、 使用煤气管道煤气的燃具不能和其他气体的燃具互相代替;使用管道煤气的房间不得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7、 煤气管道内严禁混入空气,液体或其他异物。
8、 联结管道煤气燃具的胶管长度不准超过2米,严禁用胶管过墙或穿门窗用气。要经常查看胶管有无脱落,老化,有应及时更换,以免漏气。若发现漏气,正确的检漏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抹在可能漏气的地方,连续起泡,就可以断定此处是漏点,绝对禁止用明火检漏。
9、 不得在煤气设施上搭挂物品,不得将煤气管道作为家用电器接、地线。
10、 初次使用管道煤气不能自行点火。
11、 当你发现煤气设施泄露时,请立即通知煤气公司。
12、 有煤气或液化气的家庭最好安装可燃气体泄露警报,当周围出现煤气或液化气泄露时,可以及早采取避险措施。
第6篇 人工煤气场站安全管理措施—发生炉煤气场安全管理
一、发生炉煤气分类
在高温下由于氧化剂的作用把固体燃料中的可燃部分转变成气体燃料的操作过程为汽化,用以汽化固体燃料的设备叫发生炉。在煤气发生炉中使固体燃料转化为气体燃料的介质称为气化剂。按照所使用的气化剂有空气、空气水蒸气、水蒸气、富氧空气水蒸气。
按汽化过程所采用的汽化剂不同,发生炉煤气分类不同,见表3-10。
表3-10 发生炉煤气分类
煤气名称
气化剂
煤气热值(标准状态下)/(kcal/m3)
用途
空气煤气
空气
900~1100
化学原料、燃料
混合煤气
空气+水蒸气
1200~1580
燃料
水煤气
水蒸气
2400~2700
化学原料、燃料
富氧煤气
氧+水蒸气
2400~1600
燃料
空气煤气由于其发热量低,炉温过高,易于使灰渣溶结的缺点,限制了它的使用。
水煤气有较高的发热量,可以用管道作远距离输送,但因热效率低,成本高,设备复杂没有被广泛利用。
氧+水蒸气煤气具有煤气热值高,生产量大,可以气化劣质煤,但由于氧成本高,应用不普遍。
空气+水蒸气煤气既无空气煤气易于结渣之弊,又无水煤气、富氧煤气技术条件复杂、成本昂贵等缺点,因此被企业普遍用于燃料制配的生产方法。
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艺
发生炉煤气站可分为两大类。
(1) 热煤气站热煤气站多用于就近使用煤气,发生炉生成的煤气不经处理直接使用,煤气的物理热得以利用,煤气中的飞灰和焦油在加热炉窑中燃烧掉,不产生废水。这种煤气站投资少,见效快,节约能源、管理简单,但仪表堵塞严重,不易远距离输送,不便于调节,在生产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2) 冷煤气站冷煤气站经常作为发生炉煤气集中供应的中心,由于冷煤气站煤气经过净化冷却,便于输送,在使用中便于调节,对洗涤煤气的废水和废渣便于集中处理,但冷煤气站投资大,占地面积大,热利用率也较热煤气低,而生产管理上较热煤气站方便。
冷煤气站生产工艺流程见图3-2。
三、发生炉煤气站区域布置
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室外净化设施、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考虑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的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tj 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发生炉煤气安全技术要求
煤气发生炉是生产煤气的专用设备,其主要安全技术要求如下所述。
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储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储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人时,或储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储煤层属h一2级火灾危险场所;
c.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2. 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为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1级火灾危险场所;
c. 煤场属h-3级火灾危险场所;
d. 储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e.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 热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 厂房与生产车间距离
热煤气产量/(m3/h)
至生产车间的距离/m
备注
≤6000
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但要用防火墙隔开
至其他车间的距离不小于13m
>6000
不小于13m
4.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煤气发生站区域不得设置与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筑物。
5. 煤气发生炉或煤气发生站控制室应设有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6. 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7. 水套集气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逆止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气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8.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逆止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9. 洗涤塔排水管插入水槽内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洗涤塔最高工作压力加500mm。
10.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11.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12. 电捕焦油器应设有泄爆阀,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应设有当煤气含氧量达到1%或煤气压力低于50pa或蒸汽绝缘保温箱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要求时能切断电源的装置,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电捕焦油器油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发生炉最高压力加250mm。
13.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的水柱高度加500mm。
14.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的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最大工作压力小于3000pa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300mm;最大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000pa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的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15. 洗涤塔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塔顶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16. 煤气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得引入管理室内;站房内宜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加压站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室内禁止烟火;站房内需设有消防设备。
五、煤气发生炉安全作业
1. 开炉前的准备工作
新建发生炉的开炉,应进行全面检查和准备。
① 按规定对煤气发生炉及其净化系统的设备、管道进行气密性试验,证实各设备、管道、水封、闸阀处于正常,钟罩阀、防爆阀、放散管及人孔安全可靠。
② 检查输煤、破碎、筛选、给料、输送皮带、计量仪器仪表是否齐全可靠,电气设备及供电系统是否已调试完好,并处于随时可投入运行程度。
③ 对单台煤气发生炉进行冷态试验,测量炉算与探火孔的净距和大小灰刀位置是否正确;对出灰和布煤均匀进行冷试;对竖管、洗涤塔进行给水和喷淋试验;对排送、鼓风等设备进行空运转试车,证明可以投入正常运行;对排送机和鼓风机的电气连锁装置进行试验,证明安全可靠;事故照明可正式使用,一切指示仪表和一次测试仪表已经校验并灵敏可靠。
④ 经过全面检查,证明全部设备可以投入运行,然后用空气代替煤气进行模拟全煤气发生站空试数天,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做事故演习。
对已运行过的煤气发生炉的开炉,仍应对发生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做好投入运行前的检查,有条件时可以进行冷态试验,证明完全具备开炉条件方可列入开炉计划。
2. 烘炉作业
新建或大修后重新砌砖的发生炉,应在点炉前进行烘烤。烘炉前,应全面检查发生炉砌砖是否合格,炉内、出口有无杂物;在炉箅上装有适量的炉渣;白灰盘、水力逆止阀注水,向其他水封部位注水;向发生炉水套注入软化水,水位到汽包水水位表1/2~1/3处,同时打开汽包放空阀,检查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进水门是否灵活;打开自然通风门,封闭钟罩阀水封和竖管水封,拉开竖管上的钟罩阀门,给各部分冷却水及竖管上水;在炉内加适量木柴及易燃引火物。上述条件准备好之后,方可点火烘烤。
烘烤应按规定升温,烘烤时间一般不少于36h。烘炉完毕而未发现异常,即可投入生产运行。若发现问题,则应缓慢地把温度降至室温,然后化验炉内一氧化碳含量小于0.03mg/l,方可进入炉内检查。
3. 点炉
发生炉经过烘烤并确认设备完好即可点炉。点炉前,首先应装适量炉渣,上面架有木柴,再加上易燃引火物,堵好人孔,打开探火孔和自然通风活门,拉开钟罩阀;在探火孔几处同时点燃木材,待燃烧均匀、炉温大约达到100℃时,注水入灰盘,关闭自然通风阀门,然后给风,使炉底压力保持在200~300pa,当火焰均匀烧旺时,开始逐步适量给煤,培养炉内层次,若含氧量不超过0.5%,即可组织送气。点炉时应注意汽包的水位和送气阀门、给水阀门的开闭情况;注意各水封部位和灰盘水的水位应保持少量溢流;要注意各仪表是否可靠。
4. 停炉
① 发生炉在下列情况下应单台停炉:
a. 灰盘底盘、水套、炉底水封及其他构件等发生漏水现象;
b. 底层风帽断裂、加煤机构严重卡紧无法转动和主要部件损坏严重;
c. 出现严重故障,非停炉不能修复时。
② 停炉时应停止向炉内送风,、加煤,封好竖管水封,拉开钟罩阀放散,与管路断开,并保持一定的炉出压力。
③ 关小竖管(洗涤塔)的循环水,并保持溢流。
④ 适当加大蒸汽量进行灭炉,经过试钎确认膛内已经熄灭,停供蒸汽,打开炉体人孔及探火孔,停供软化水。
⑤ 在探火孔取样化验合格,温度降低,可以进入炉内检查。
第7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8篇 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第9篇 煤气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消防局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仓,进入煤气仓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晴伦的衣服,进入煤气仓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bp机、对讲机)。
3、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仓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定期检查煤气仓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第10篇 煤气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煤气安全管理流程、煤气管理要求、煤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管理、煤气日常安全管理、停、送、带煤气危险作业管理、煤气事故处理管理、煤气安全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八钢公司各相关单位。
2术语
2.1可靠隔断装置:系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这类装置有眼镜阀、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
2.2煤气:在炼焦、炼铁、炼钢、发生炉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2.3煤气系统分为生产回收系统、输送储存系统、使用系统。
3管理职责
3.1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煤气生产回收、输送储存、使用单位煤气设施、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参与煤气设施、设备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
3.2设工部负责煤气设施、设备设计的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煤气工程施工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管理。
3.3保卫部负责煤气设施、设备设计消防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
3.4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煤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管理。
3.5炼铁分公司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的带煤气作业监护检查管理。
3.6能源中心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以及煤气使用单位带煤气作业的监护检查管理(炼铁分公司除外)。
3.7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管理程序
4.1煤气安全管理流程见附件。
4.2煤气管理要求
各煤气生产回收、输送储存、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完善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4.3煤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管理
4.3.1“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施、设备及其附件,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4.3.2在煤气区域或设施附近施工的项目,必须经煤气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应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3.3煤气设施、设备施工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4.3.4煤气“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经由设计、施工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环保管理、消防管理、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检查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规程,验收签字后,才能投入运行。
4.4煤气日常安全管理
4.4.1煤气用户应安装与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联系的直拨电话,并确保完好、通畅。
4.4.2煤气指挥调度系统,应有完善的指挥程序、明确的职责范围,以保证煤气合理调度,保持系统压力稳定。
4.4.3煤气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切断、吹扫装置。
4.4.4各单位按煤气管网管辖范围划分,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4.5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4.6各煤气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制度操作,确保系统压力稳定、运行安全。
4.4.7能源中心根据用户的需求,对各煤气用户(炼铁分公司除外)的带煤气作业的监护和许可,负责煤气紧急事故的救护工作。
4.4.8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4.9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4.10各煤气用户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4.11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吹扫、置换确认,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4.12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4.13制定煤气系统巡检制度,加强巡检维护,确保所有泄爆阀(膜)、监测监控仪表、水封等安全设施及附件安全、灵敏可靠。
4.4.14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要设置警示标识,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4.15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
4.4.16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要定期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具体执行《煤气监测测量及防护设备管理程序》。
4.4.17增设煤气管网等煤气设施防撞、挂装置,加强机动车辆管理,严防机动车辆撞、挂煤气管网等煤气设施。
4.4.18严禁煤气用户(包括生活煤气用户)乱改煤气管路等煤气设施,确实需要改动必须进行设计变更。
4.4.19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按照《动火安全控制程序》执行。
4.5停、送、带煤气危险作业管理
实施单位制定完备、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及严密的安全措施。
4.5.1“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是能源中心与煤气用户之间在煤气停、送时,要开启或关闭用户前端或末端阀(眼睛阀、加装盲板)的确认凭证。煤气用户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统一下达“动力调度通知书”。
4.5.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4.5.3带煤气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a)煤气压力要求:高炉煤气带气作业压力≤4500pa;焦炉煤气带气作业压力≤3500pa;混合煤气带气作业压力≤4000pa(上述压力为松动眼镜阀、法兰螺栓泄压时的瞬间压力);生活区民用煤气管道带气作业压力:100pa≤p≤500pa,(p为用户灶前压力,此压力为松开法兰螺栓泄压时的瞬间压力)。
受工艺限制,超过上述压力要求范围的带煤气作业,优先在同步检修煤气系统停运时进行,否则应将煤气压力降至工艺允许的下限,按煤气专业工程师制定的作业安全方案进行作业。
b)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c)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d)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e)距作业场点40米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带。
f)作业区域所用光源均为防爆冷光源,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
g)所有直接参与带煤气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服,内衣裤袜均为棉布,严禁穿化纤布料服装,严禁穿带钉鞋。
h)所有未佩戴呼吸器的作业人员应站在煤气区域上风口。
i)带煤气作业所用工具为铜质工具,特殊情况下,可用涂抹黄油的铁质工具。
j)所需设备、物料、监护、消防、急救等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4.5.4带煤气翻转眼镜阀的具体安全要求
a)在中压煤气管道翻转眼镜阀前,应检查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的完好性。在作业前,应在周围40米内设置安全警戒带。
b)在翻转眼镜阀前,应关闭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并开启眼镜阀与蝶阀(或闸阀)之间的放散阀,通过取样管确认蝶阀(或闸阀)是否关严,如没有放散装置进行确认,应至少关闭前端两道蝶阀或闸阀。
c)在无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放散阀的煤气管道上翻转眼镜阀作业,应先松动眼镜阀螺栓,确认煤气压力降至煤气范围以内(如有压力表接头,应安装压力表确认)后,才能进行作业。
4.5.5带煤气抽堵盲板的具体安全要求
a)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严禁在室内进行带煤气抽盲板。
b)室外抽堵盲板,应提前搭建好脚手架,架设吊盲板用的起重桅杆或提前联系好吊车。
c)抽堵盲板作业前,对卸不动的螺栓可在正压情况下动火割掉,换上新螺栓并拧紧,但禁止同时割掉两个以上螺栓。在煤气管道上焊接撑铁、割螺栓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d)抽堵盲板作业区内严禁行人通过,40米以内禁止存在火源及高温热源,如作业区域附近有裸露高温管道,则应在作业前将该管道作绝热处理。对拉运红钢车辆严禁通行,在出铁口、出焦车、拉铁水罐车周围40米以内,带煤气抽堵盲板应制定专项防护措施,经分公司(中心)安全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
e)一般情况下,应在确认前端眼镜阀或蝶阀关闭后,再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凡不能可靠切断煤气,应与煤调联系,确认压力降至可允许的工作条件后,再进行作业。
f)在煤气管道有预留取样管、压力管接头时,应在有煤气的一侧管端安装压力表,如有蒸汽吹扫接头,应接蒸汽吹扫软管,以备急用。
g)抽堵盲板作业时,法兰上所有螺栓应全部更新并保证灵活可靠。
h)煤气燃烧炉前煤气管道带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应将管道内通入蒸汽(氮气)以保持正压,防止回火、爆炸。
i)管道法兰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抽堵焦炉煤气盲板应接地线。
j)抽、堵盲板作业中,盲板应涂黄油,一切吊具铁质相互接触处均应涂黄油,防止磨擦产生火花。
4.5.6生活区管道带煤气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
a)作业前,应通过调压站或关管道前端闸阀降低煤气压力至规定范围。
b)作业前,应安排专人到管道未端用户,通过u形压力计测量压力,并通过对讲机向作业现场指挥人员汇报。
c)作业区域应开阔,并保证有两条以上的逃生通道,紧急情况下,能保证作业人员、煤气防护人员逃离危险。
d)严禁在已砌筑的井内和没有逃离路线的坑道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e)带煤气翻转眼镜阀、抽堵盲板执行4.5.4和4.5.5条。
f)以氧割、钢剧、切割机等方式切断煤气管道或开孔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用冷水降温,作业时必须要有干粉消防车监护。
g)在煤气管道或盲板等设施上动火开孔,干粉消防车必须到现场,并将喷头直对动火点。直接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内外服装均应为防火服、防静电服。在动火时,应通过湿毛毯等防火材料进行隔火、隔热。
4.5.7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6煤气事故处理管理
4.6.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煤气泄漏事故,按照规定要求启动相应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6.2发生煤气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4.6.3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修、抢险必须做好个体防护。
4.7煤气安全教育管理
4.7.1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4.7.2对煤气作业及管理人员要进行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教育;煤气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煤气安全技术教育;煤气防护、救护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煤气事故案例教育等。
4.7.3 煤气安全教育计划的提出以及实施,按照《八钢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4.8安环部对煤气管理制度建立、煤气安全管理及危险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1篇 转炉煤气加臭站安全管理要求
1、从事四氢噻吩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2、四氢噻吩的领取、使用、储存必须明确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帐,确保帐物一致。四氢噻吩都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齐全、有效,并妥善保存。
3、管理人员、领用人员及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四氢噻吩的性能,熟悉四氢噻吩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
4、转炉维修对加臭站日常维护和检查的人员,必须进行四氢噻吩性能和四氢噻吩安全技术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保存好教育培训记录。
5、四氢噻吩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泄漏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污染。
6、储存四氢噻吩的地点必须防潮、防晒且通风良好,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7、每次添加四氢噻吩之前,要仔细阅读四氢噻吩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燃气自动加药装置使用说明书,按照所从事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好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事故或污染。
8、作业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晒、防潮、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9、对于已用完的四氢噻吩容器,定期交回物资总库集中处理。
10、四氢噻吩严禁食入、吸入,皮肤接触、眼睛接触。一旦食入要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皮肤接触要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11、发生四氢噻吩着火用水冷却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盖砂土。
12、发生四氢噻吩中毒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13、废弃的四氢噻吩应用焚烧法处置。焚烧炉排出的硫氧化物通过洗涤器除去。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造成水体污染。
14、盛装四氢噻吩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认真检查,清除隐患,防止挥发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15、管理职责:转炉维修安排专人每天检查两次,每周一、周四对区域设备设施卫生进行全面清扫,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安环科设备科汇报,安环科煤气管理人员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设备科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人员做好相应的检查登记台帐。
第12篇 人工煤气场站安全管理措施—人工煤气基本知识
一、煤气燃烧
1. 燃烧
气体燃料中的可燃成分(如h2、co、cmhn、h2s等),在一定条件下,与氧气发生激烈的氧化作用,并产生大量热和光的物理化学过程称为燃烧。
燃烧反应方程式,是燃气进行燃烧计算的依据。如
ch4+202=c02+2h2o+△h (3-1)
2. 热值
燃烧热或热量,是表示物质吸热或放热多少的物理量。固体燃料或液体燃料,采用1kg燃料完全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作为该燃料的发热量;气体燃料,则采用1m3(标准状态下)燃料完全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作为该燃料的发热量。
常用热值单位为kcal/m3,国际单位为kj/m3,其换算关系为:
1kcal=4.1868kj
燃气的热值可分为高热值和低热值。高热值用qh或hh表示,是指一标准立方米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至原始温度,而其中的水蒸气以凝结水状态排出时所放出的热量。低热值用ql或hl表示,是指一标准立方米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至原始温度,但其中的水蒸气仍是蒸汽状态时所放出的热量。
煤气是混合气体,其热值可由煤气组成的各单一气体的热值,按混合法则来计算:
q=q1r1+q2r2+…+qnrn(3-2)
式中q一煤气的高热值或低热值;
qn——煤气中各可燃组分的高或低热值;
rn一——煤气中各可燃组分的容积成分。
3. 燃烧的空气需要量和燃烧产物量
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可燃物质的存在;充分的供应空气或氧;可燃物质达到着火温度以上。
燃烧所需的氧气,一般从空气中直接获得。如若不考虑干空气中少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气体,则干空气的容积成分含氧为21%,氮79%;重量成分,含氧为23.2%,氮76.8%。干空气中氮与氧的容积比为:
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是指1m3(标准状态下)(或kg)燃气按燃烧反应式完全燃烧所需空气量,单位m3/m3(标准状态下),或m3/kg(标准状态卜)。例如氢气的燃烧。
h2+0.5o2+0.5×3.76n2=h20+0.5×3.76n2(3-4)
上述反应式表明,1m3(标准状态下)氢气完全燃烧需0.5m3(标准状态下)氧气或2.38m3(标准状态下)空气,燃烧后生成2.88m3(标准状态下)烟气[如果和纯氧反应,则生成1m3(标准状态下)水蒸气]。
在实际燃烧中,因燃气与空气混合不均匀性等因素影响,只供给理论空气量v0不能完全燃烧,因此实际空气量v应大于理论空气量。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α称为过剩空气系数。
二、煤气压力
1. 压力表示法
煤气压力,是指气体的压力强度,即气体对容器壁单位面积上作用的垂直力。其表示方法有如下几种。
① 用单位面积上所承受的力来表示,单位为kg/cm2。
② 液柱表示法。用盛有蒸馏水或水银的玻璃管的垂直高度表示,用蒸馏水则称水柱高,单位为mmh2o;用水银则称水银柱高或汞柱高,单位为mmhg。
③ 大气压表示法。大气的重量对地表面的压力,称为大气压力。大气压有标准大气压(或物理大气压)和工程大气压之分。
国际上用pa作压力标准单位,1pa=1n·m-2。
以上各种压力单位的换算关系见表3-1。
表3-1 各种压力单位的换算关系
单位名称
pa
bar(巴)
atm
1 pa
1
10-5
9.86923×10-6
1 bar(巴)
105
1
0.986923
1 atm
101325
1.01325
1
1at或kgf/cm2
98066.5
0.980655
0.767839
1 mmhg
133.322
1.33322×10-3
1.31579×10-3
1 mmh2o
9.80638
0.098064×10-3
0.096781×10-3
at或kgf/cm2
mmhg
mmh2o
1 pa
0.101972×10-4
7.5006×10-3
0.102
1 bar(巴)
1.01972
750.06
10200
1 atm
1.03323
760
10335.2
1at或kgf/cm2
1
735.59
10002.8
1 mmhg
1.35951×10-3
1
13.5958
1 mmh2o
0.099997×10-3
0.0735537
1
2. 表压力、绝对压力和相对压力
根据所取的基准不同,压力可分为绝对压力和相对压力。气体压力以绝对真空为基准则称为绝对压力;以大气压为基准则称为相对压力。一般压力表读数为相对压力,即为表压力。
表压、绝对压力和相对压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p=b+pb
式中p——为绝对压力,pa;
b——大气压力,pa;
pb——表压力,pa。
pb可以是正压,也可以是负压。
负压用真空度表示:
三、煤气组分和重度
1. 煤气组分表示法
煤气是由一些可燃气体和不可燃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表示其各组分的方法有质量成分、容积成分、摩尔成分、绝对表示成分。
(1) 质量成分煤气的质量组分或质量百分比是指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质量与混合气体总质量比值的百分数。
式中g——煤气各单一组分的质量。
(2) 容积成分煤气容积组分或容积(体积)百分比是指混合气体中某一组分的容积与混合气体总容积比值的百分数。
式中vi——煤气各单一组分容积。
(3) 摩尔成分摩尔是物质粒子数的量度单位,任何物质以克计之质量等于其相对分子质量时为1mol。摩尔法是指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摩尔数与混合气体总摩尔数比值的百分数。
式中mi——气体质量与气体相对分子质量之比。
(4) 绝对表示成分质量法、容积法、摩尔法作为气体浓度的相对表示方法。气体浓度的绝对表示法用mg/m3或ppm浓度表示。ppm是百万分率,1ppm等于一百万分之一。
以上各种浓度的换算关系如下所述。
容积百分比与质量百分比之间的换算关系:
式中gi——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
vi——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体积百分数;
绝对表示法的质量浓度与容积百分比的换算关系:
式中cv——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体积百分比浓度;
cw——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质量浓度;
mi——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相对分子质量。
百万分率ppm与质量浓度(mg/m3)之间的换算关系:
在标准状态下,
式中m——被测物质的相对分子质量;
c——被测物质的百万分率浓度,ppm。
百万分率ppm与容积百分比浓度之间的换算关系:
cv==ppm×10-4% (3-16)
cppm=cv(%)×10ppm (3-17)
2. 煤气的干、湿成分
煤气一般用干陈分表示其组成,但煤气燃烧后,通常用煤气湿成分作为其计算依据。煤气干、湿成分的换算如下:
3. 煤气的重度、相对密度与比容
煤气重量是指单位体积煤气所含物质重量,即作用在单位体积煤气上的重力,用符号γ表示,单位为kg/m3。
式中g——燃气重量,kg;
v——燃气体积,m3。
煤气密度:
重度与密度的关系:
γ=ρ×g (3-21)
式中g——重力加速度,9.81m/s2。
煤气重度可按构成煤气原组分的重度用混合法则来确定。
式中γm——燃气平均重度;
γi——燃气组分重度;
vi——燃气组分容积;
v——燃气总容积。
煤气相对密度是煤气重度与同状态下空气重度的比值。
式中ρ——燃气密度;
ρa——空气密度,在标准状态下(1atm,273k),ρa=1.293kg/m3。
燃气相对密度是煤气安全的重要参数。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能在地面流动扩散到相当远的地点,一旦遇到火源会被点燃,并将火焰传播回来,引起着火爆炸事故;或积存在低洼处,遇明火而发生着火爆炸。一些常见可燃气体的重度和相
表3-2 常见可燃气体(或煤气)的重度和相对密度
气体或煤气
重度/(kg/m3)
相对密度s(空气=1)
气体或煤气
重度/(kg/m3)
相对密度s(空气=1)
氢
0.0899
0.0695
丙烷
2.0102
1.554
一氧化碳
1.2506
0.9671
丁烯
2.5968
2.008
甲烷
0.7174
0.5546
硫化氢
1.5363
1.188
乙炔
1.1709
0.9057
焦炉煤气
0.46
0.36
乙烯
1.2605
0.9748
发生炉煤气
1.16
0.89
乙烷
1.3553
1.046
天然气
0.74
0.57
丙烯
1.9136
1.479
液化石油气
2.52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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