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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程序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2-20 热度:34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范本

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范本

1.名称: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2.目的: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小火灾对环境的污染。

3.范围:

适用于公司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

4.名词定义:

4.1消防设施:指消防器材、报警系统、避难设备、抢救系统等。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标志、灭火器等。

5.参考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职责:

6.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最高管理者对公司消防安全全面负责,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主管、班组长和岗位责任人为所负责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2 安环部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公司消防工作要求、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全员的消防教育以及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

6.3 物流部仓库负责公司所有备用消防设施的有效管理,确保备用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6.4 采购部负责采购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施要求且有效的消防设施。

6.5 动力工程部负责对除灭火器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6.6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工作以及职责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

6.7 公司所有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关心、支持消防工作,自觉维护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7.程序:

7.1管理要求:

7.1.1 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提高自身防火安全意识,加强防火警惕性,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7.1.2 对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现场或工序,要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要求。临时进行易燃易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时,必须按照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办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准备,现场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消防器材要放在随时便于取用的位置。

7.1.3 各部门应定期组织范围内的防火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强调安全防火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危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区域。

7.1.4 发生火灾时,由当班领导或专人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防止混乱。对不同的起火物质,要采用正确的灭火工具和正确的灭火方法,同时要做好人员的疏散和公司财产的抢救工作。

7.1.5 对火灾事故,除积极抢救外,同时要及时向失火区域的负责人和安环部报告。对火灾事故的处理,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做好防范措施。

7.2消防安全教育

7.2.1安环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新进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救火知识。

7.2.2公司各部门根据情况组织部门内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灭火方法和逃生技巧。

7.2.3安环部、行政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有关消防、紧急疏散的应急预案演习,使全体员工熟悉掌握灭火方法和逃生技巧,具体演练程序参照《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程序》。

7.3消防设施管理

7.3.1消防设施分类

7.3.1.1消防器材:指以水或其他灭火药剂灭火的器具或设备,如:

a) 各种介质的灭火器、消防砂。

b) 室内外消防栓。

c) 自动喷淋系统。

d) 化学药品吸附棉等

7.3.1.2报警系统:指报知火灾发生的器具或设备,如:

a) 火警自动警报设备(烟感、温感自动报警系统)。

b) 手动报警设备。

c) 紧急广播系统。

d) 有害气体自动检测报警系统。

7.3.1.3避难设备:指火灾发生时为避难而使用的器具或设备,如:

a) 标示设备:出口标示灯、疏散方向指示灯(牌)、紧急集合地点指示牌。

b) 避难器具:指滑台、避难梯、避难桥、救助袋、缓降梯、避难绳索、滑杆及其他避难器具。

c) 紧急照明设备。

7.3.1.4消防抢救设备:指火警发生时,消防人员从事抢救活动使用的器具或设备,如:

a) 连结送水管。

b) 消防专用蓄水池。

c) 排烟设备(紧急升降机间、特别安全梯间排烟设备、室内排烟设备)。

d) 紧急发电机和紧急电源插座。

e) 无线电通信辅助设备。

7.3.2消防设施配备

7.3.2.1安环部及有关部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的消防器材种类和数量并维持消防器材台账。

7.3.2.2采购部根据安环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应向国家认可的专业消防器材生产厂商购买消防器材、设备,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7.3.2.3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法令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的配备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

7.3.2.4安环部制定公司消防设施分布图及疏散图,以便于所有员工了解公司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疏散路线。

7.3.2.5相关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添置、变更时应将相关情况报安环部,由安环部登记在消防设施分布

图中。

7.3.2.6 it根据安环部的意见,合理安排公司各处的监控设施。

7.3.3消防设施检查、维护

7.3.3.1消防器材、设备使用部门或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的点检及安全通道、安全门的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7.3.3.2相关部门对消防设施,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不得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四周不得乱放其它物品,以防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7.3.3.3安环部每月对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设备的点检等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公司级消防安全检查,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7.3.3.4消防隐患较为复杂,且需长时间进行整改的,安环部连同相关部门编制实施计划后实施,并按实施计划跟踪验证直至完成,做好相应记录。

7.3.3.5动力工程部负责灭火器材以外的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并负责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工作,维护消防系统设备台账。

7.3.3.6物流部仓库负责对备用消防设施的储存保管,对失效的灭火器组织充装,采购部负责联系有灭火器充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充装。

7.3.3.7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存在异常情况时(如灭火器失效、缺失;消防箱玻璃损坏;消防水带、枪头损坏、缺失;消防箱周围被堵塞;安全通道被堵塞;安全门被锁闭等),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报安环部,由安环部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7.3.3.8灭火器的报废按《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定执行,对于有外形严重损坏的灭火器必须报废。其他消防设施的维修与报废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

7.4 对违反消防安全要求,造成火灾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火灾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记录表单:

《消防器材点检表》

《消防器材登记台帐》

第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3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4篇 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

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 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灾隐患的。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三条  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 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三) 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

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 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

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使用方法。

(三) 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

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5篇 某商城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商城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消防管理责任划分:

1.1管理处经理作为zz国际商城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zz国际商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2管理处机电运行维修组负责消防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及日常管理。

1.3管理处机电运行维修组设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的消防值班员24小时进行消防监控。

1.4机电运行维修组设消防员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检查灭火器材配备是否齐全,检查消防隐患并督促消除隐患。组织消防演习(每年两次)及消防试验(每月一次三地联动试验)的实施。消防员每月巡视一遍所有防火分区内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做好巡检记录(日常巡查由保安员负责)。

1.5义务消防员:

1.5.1治安保卫组全体保安员均为义务消防员,平时接受防火知识培训及消防演习训练。随时可以投入保卫商城的灭火实战中。

1.5.2在火灾情况下,管理处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员,自觉参加现场的灭火及救护工作。

2消防管理措施

2.1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消防员职责、义务消防员职责、监控中心值班员职责。

2.2辖区内动火须由机电运行维修组消防员审核后报管理处经理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大型动火作业须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消防员在动火前、中、后应加强巡视,确保无火灾隐患。

2.3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保养。消防员每月巡视一遍所有防火分区内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巡视内容包括:

消防器材是事按要求配备,数量足够:

所有消防水阀是否处于开启状态;

消防管道压力是否正常,有无渗漏现象;

消防水箱水源是否充足;

烟感、温感是否完好;广播是否丢失;送风阀是否关闭;

消火栓封条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灭火器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防火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库房内照明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主机板指示是否正常。

2.4保安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处其他员工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缺失要及时与消防员联系,由消防员负责修复及补缺。

2.5对于出现火警情况,监控中心人员即时通知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明情况,属于误报的,现场人员即时反馈到监控中心,查明原因消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属于误报引起的其它情况,如电梯迫降等,应即时告知电梯内的乘客不要惊慌,说明原因,并及时做好解救工作。属于火灾火警的,按火警处理程序处理(见突发事件处理部分)。

第6篇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拟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在员工中组织展开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7篇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总 则

1.0.1 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规范全县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新兴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兴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正在使用的各类学校、幼儿园.

1.0.3全县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此标准作为办校、办园的前置审查依据,并积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2.1 消防安全管理环节

2.1.1 结合学校、幼儿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环节.

2.1.1.1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各级责任人主要包括: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幼儿园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幼儿园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1.1.2 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主要包括: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例如:厨房、实验室、电教楼等;

人员集中的部位,例如:教室、活动室、图书馆、学生、幼儿宿舍等;

物资集中的部位,例如:库房等;

人员疏散、逃生自救部位,例如: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等;

其它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全局的部位,例如:变、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

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

2.1.1.3 对学校、幼儿园内外部的所有防火、灭火设施设备进行系统分类,切实掌握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种类、数量和设置部位.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含可燃气体报警)、火灾事故广播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配电设施、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灭火器材和防护设备、防雷设备等.

2.2 各级责任人员职责

2.2.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通常由单位的行政副职领导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在教工、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至少每月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并应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3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监督本部门教工、职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组织本部门教工、职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岗位防火巡查、检查;

——掌握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的防火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火灾发生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履行职责.

2.2.4 职工消防消防安全职责

——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 定期接受培训;

—— 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演练;

—— 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n 发生火灾时,应引导学生、幼儿疏散.

2.2.5 5 学校、幼儿园应根据上述通用职责,结合不同部门、岗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内容具体、任务明确的各级人员职责.

2.3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2.3.1 根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要素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图,明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脉络.

第8篇 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安全消防意识,做好公司安全消防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配备安全消防器村,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管理本公司的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灭火训练;

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三.公司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公司安全消防体系和分层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人。

职责落实

各部门应确立各自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消防制度的措施。

各部门确立各自的防范重点部位和防范对策。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备有记录。

公司普及安全消防知识,进行培训和示范教育,有条件的应举办模拟演示。

公司所有员工遵守安全守则。

治安管理

每天下班、节假日应关好门窗、电灯、开关、水龙头或其他用电、用水设施。

上班时间外出应及时锁好抽屉、橱柜,钥匙随身携带,最后离开者关窗锁门。下班和午休时间文件、现金妥善存放。

财务部门之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

现金一般不要存入过夜,应及时押解银行。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排公司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住宿。

安保人员按时到岗,门卫值班、值日、领导值班制度正常运作。

消防管理

公司制定详细的防火、灭火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

公司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且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且不得私自改动。施工完成后,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公司施工应落实防火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院的消防工作。

公司内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房、储存场地;

2).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3).车队、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站;

4).医务所、子弟学校、招待所、饭店;

5).临时搭建的房屋、商店、农贸市场、展销会场。

5.公司使用的消防器具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状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6.禁止在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保部批准后才予以使用。

7.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8.禁止在办公和宿舍地使用自制或外购电炉取暖或饮事。

9.划定禁烟区,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10.公司根据现有消防状况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1.员工自行车、摩托车、公司车辆按指定区域、地点有序存放,物品有序堆放,废旧物品及时处理。

12.公司下列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各级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人员;

4).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管理

各部门、下属企业的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1).使用电梯,须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电梯工凭证上岗。

2).使用机电设备后,每次清洁机器,切断电源,确保安全可靠。

3).登高作业时,现场须有安全保护,使用合适的架梯工具。

4).只有电工或专业人员才能安装电线、维修电器设备。

5).各部门、下属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要由安全、消防部门审查,评估安全消防可靠性。

五.责任及考核

1)公司制定安全消防考核指标体系。

2).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为公司财产投保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3).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都应迅速报警,各部门或员工应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

4).公司在消防队到达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火灾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及协助查清火、灾原因。

5).公司对因扑救火灾、消防训练、制止安全事故、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抚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7).对各种安全消防事故的责任人和违反本办法的,将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安保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第9篇 食品卫生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和商业街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的食堂安全负有指导、检查、管理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以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晨检,督促“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暂行办法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三、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暂行办法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办法,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8、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办法。

9、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11、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12、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13、按照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4、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15、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四、食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

1、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办法。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品。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8、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采购、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执行“五专”办法,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存放食品添加剂的柜子要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六、粗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七、烹调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暂行办法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九、餐厅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传递食品,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要的贮存和使用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设有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十、食品留样暂行办法

1、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5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重要接待活动宜保留72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求上锁。

第10篇 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缆、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在场区内使用私用电器。

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公司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动火申请:

需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公司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2、管理: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真检查作业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配备各类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3)在保证安全,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3、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

凡盛装过油类易燃液体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未配合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安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第11篇 关于加强外施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 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 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 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 正被通缉的人员;

6、 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 被假释的人员;

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 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 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 精神病人;

12、 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 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12篇 消防安全管理防火责任制

1、 公司“消防委员会”是我公司消防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消防安全一切活动应听其指挥。

2、 公司作为集团下属电力生产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3、 总经理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认真贯彻上级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培训时间和工作条件;

◆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 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4、 公司各部门设专职消防管理员,在安全监察部门的协助指导下负责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设备的防火工作。

5、 厂房、库房及生活区各值班负责人即是此区域消防安全现场第一负责人,现场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6、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由公司安委会统一管理和领导,负责本厂生产区、生活区的防火、灭火工作。

7、 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8、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三级网络,明确各级负责人的消防职责目标和义务。

9、 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安全监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0、灾事故应做到“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11、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12、成立企业相应的防火档案,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室。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范本(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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