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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8 热度:42

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第1篇 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sg—006

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西江月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四川三合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交底部位交底日期
交底人签字接受人签字
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项 目 安 全 员 :

1、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公司的工程现场消防保卫管理规定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施工队现场安全技术规范》。

2、认真落实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巡迥检查,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及物料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应事先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

3、坚持原则,认真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大胆先例监督检查职权,敢于制止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4、参加生产会议和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针对施工情况提出安全工作要求。

5、注意安全防火,特别是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和电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制度,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6、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设立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

7、进入工地施工人员,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出现打架、偷盗行为,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8、施工范围内警卫人员、车辆凭证出入,物品出门必须凭出门条,加强警卫人员巡查,消除事故隐患。

项 目 设 计 员 职 责

1、设计是装修效果的关键,绘制图纸做到内部结构反映清楚,结点明了,尺寸准确,所有图纸均应取得甲方签字认可

2、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人员是否按设计构思施工,图纸变更要与甲方共同研究出变更图纸说明,甲方签认后方能施工。

3、完好的保存所有图纸资料及图书、软盘,复印图纸必须交与预算员一份存档,竣工后图纸与实际工艺做法一致,以备最后决算依据。

4、协助材料员配合甲方对特殊材料配套的选择,并及时将材料价值信息向项目经理反馈。

5、根据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弥补图纸的不足,具体将设计与施工衔接为一体,协助项目经理绘制变更施工图、竣工图。

6、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协助业主方、监理方、质检站进行综合验收。

项 目 施 工 员:

1、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好工程项目施工,根据合同中的工期要求,安排好各工种穿插施工工作。根据工程质量标准,把好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对工期、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办法。

2、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监督,协助项目经理编制工程质量相关报表,对施工现场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定期整改。

3、根据施工进度随时做出材料使用计划,填写领料单,由项目经理审核后交物管员发料,加强原始资料、凭证、图纸的管理工作。

4、协助项目经理制定人工投入计划,并做出人工费控制目标计算并实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5、安全文明施工,严格履行现场管理条例,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注意防火、防盗,保证不出任何事故。

项 目 统 计 员:

1、开工前根据施工图纸中的设计规范要求,并结合预算提供准确完整的实际工程量,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材料、人工和机械器具投入计划。

2、施工中,随时对大宗材料和主要材料进行实际消耗统计,对变更项目要随时提供工程量及材料计划,办理好工程有关签证、资料,并妥善保存入档。

3、及时、准确编报统计期间的产值效益分析,作直接费项目及报价投入分析考核工程量,作业面用料,用工交项目经理审批报公司检查。

4、工程竣工后,汇总计算出大宗材料及主要材料消耗量,并通过统计分析判断材料的节约与浪费。

5、协助项目经理结合项目特点和人工费目标计划,随时将人工费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反馈给项目经理,及时加以调整,降低人工费支出。

6、逐日统计记录隐蔽工程,分析工程量记录各分项工程的投入人数,零工使用情况及详细施工部位的统计工作,要做到统计不漏项。

7、每月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完整齐全。

8、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办理竣工验收签证,筹备决算资料,并协助业主方、监理方、质检站进行综合验收和撤场工作。

项 目 物 管 员:

1、对照材料采购计划,验收入库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材料须“三证”齐全,不具备“三证”坚决拒收。项目经理对材料质量进行验收,根据施工进度随时向项目经理提供库存材料明细表,建立材料、机具台帐、易耗品汇总表、材料入库单、出库单。

2、根据材料消耗定额及领料单做到限额发料,做好材料的现场管理工作,材料堆放整齐,并按材料的品质、性能分类存放,并设有材料标签,易损材料注意保护,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四防工作,定期盘点对帐,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3、按时编制周报表、月报表定额与实际用材损耗分析表交项目经理审核并报送公司审查进帐,根据领料计划对领料部位现场检查,制止超计划损耗。

4、加强机具管理,做好机具的入库、出库,交接及返库验收工作,注意保管和保养,需要维修的及时维修,保证施工的需要。

5、工程竣工后,根据领退料单,汇总计算出材料领用数量、金额、列表上报财务作为成本计算的依据,并将剩余材料封存包装集中退库,确保材料完整无缺。

6、协助施工员监督工人对材料的合理使用情况,杜绝浪费,节约材料。

7、提供和保管工程项目中所用主材的厂家合格证,技术参数等书面材料。

项 目 质 量 员:

1、严格按照国家部门和地方颁布的《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切实掌握和精通装饰工程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在整个施工中认真贯彻落实。

2、负责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实施保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现质量目标的措施。

3、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落实公司的“保证工程质量创优达标措施”,对承接的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强化检查力度,协助施工队搞好自检、互检、交接检,经常分析质量状况,随时掌握班组合单项工程的质量动态。

4、收集整理分项工程的质量原始记录,按规定及时填报各种质量报表,建立质量档案。

5、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修理完善,监督施工人员按工艺规程办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有权责令整修、返工或停工。

6、严格把好工程所有材料关,材料进场必须“三证”齐全,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7、对施工人员培训、教育,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达到以合理的成本、按工期要求、优质的装饰工程。

8、坚持原则,正确反映质量情况,在权限内尽职尽责行使否决权,积极协助领导开好质量评定分析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参加单位

及人员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签字)

第2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 管理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牵头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2.2 hse管理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各部门、分厂、车间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管理流程

3.1 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种类:

l 锅炉作业

l 压力容器作业

l 压力管道作业

l 起重机械作业

l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l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l 特种设备管理

l 电工作业

l 高处作业

l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l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l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l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l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l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

3.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3.3.2 每年11月底以前由人力资源部汇总下年度培训取证计划。

3.3.3  特种作业人员如因工作需要从事另一特殊工种时需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安排转岗培训。

3.4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办法

3.4.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其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3篇 供电所线损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线路上无功补偿设备的安全运行。

2、配合所安全员做好所内的安全工作。

3、爱护自己的安全工器具,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效验。

4、在外勤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安规》的要求去做,在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在施工现场要戴安全帽。

5、外出工作时,严禁私车公用,确保交通安全。

6、对线路上影响安全运行的设备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和处理。

7、做好所包村到户的安全用电宣传工作,确保所包片区安全无事故,及时发现线路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及时消除隐患。

第4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范本

一、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

二、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从业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五、负责督促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食品采购与进货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六、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信息。

七、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封存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八、做好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1、督促检查粮、油、配料等食品的质量和进货渠道情况,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合法,保证质量安全。

2、检查每天购进的蔬菜、肉类等食品和原料的质量,发现腐败变质的不得烹饪加工。

3、检查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食品加工、食品、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等。

4、检查冰箱、冰柜、消毒柜、灭蝇灯等设备完好,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5篇 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拟定、修订有关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检查落实。

(3)建立健全各类设备管理基础台账。

(4)负责设备设施安全附件、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效验,定期检查。

(5)负责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工作。

(6)参加安全检查,整改落实设备隐患。

(7)对设备设施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

第6篇 装饰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

1、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作业班组必须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经常不离现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安全员,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3、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上级领导下,按照国家、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4、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保安全工作机构健全,政令畅通,工作连续。下级必须接受上级的检查和指导。

第7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骆 琳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的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8篇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岗位责任

1、装卸前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环境、气候等情况制定装卸作业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和指导装卸作业及技术安全教育。

3、带头严格遵守装卸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装卸,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9篇 护理安全管理质控小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范本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1) 按照护理安全质量检查标准,督促指导全院护理安全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2)检查项目包括:护士执业、患者安全十大目标内容。

(3)及时发现护理安全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安全隐患,并针对护理安全的相关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

(4)协调处理护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

(5)定期组织护理缺陷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6)定期修订各项护理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

(6)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向科室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7)检查方法:一季度综合检查1次,实地查看、询问护士、查看科室检查督导资料。

(8)每季度按时完成护理部要求的检查次数与督导任务,并于每季度检查后次月5日内将检查结果以ppt的方式报护理部并在质控会议上进行反馈。

十大安全目标:

1、正确识别身份

2、强化手术安全

3、确保用药安全

4、减少医院相关感染

5、落实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度

6、加强医务人员的有效沟通

7、防范与减少意外伤害

8、鼓励患者参与患者安全

9、主动报告患者安全事件

10、加强医学装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10篇 通信维护人员作业安全管理

一、维护人员安全规定

1、不准酒后开车和出班作业。

2、出班时必须携带齐全安全“五必带”(安全帽、安全带、手套、胶鞋、测电笔),确保可靠有效,并正确使用。

3、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各种按规定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4、司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5、不得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

6、在市区街、巷、道路作业时,应做到文明,安全作业,在作业区域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拦.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

7、在工作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设备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采取有效防止措施。

8、所有工作设备必须安全牢固,不可随意使用不合标准的材料、临时性质的设备,所用的材料都必须达到安全的标准。

9、属于特殊工种的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书持证上岗。

二、基站维护安全规定

1、基站机房内禁止吸烟, 进入基站的维护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2、机房及基站内须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与生产无关的电器。

3、机房附近应遵守用火管理制度。机房内非特殊需要, 严禁使用明火。若确实必要,须经甲方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批准, 领取动火许可证后,并采取相应的严密保护措施, 方可在通信机房或基站外面动用明火。

4、持有电气资格证的人员方可安装相应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测试电气设备的电源是否正常应使用相应的测量工具,禁止用手触及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和使用短路的方法进行试验。

5、所有维护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 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 当确认安全可靠时, 方可进行工作。

6、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拨电路盘应使用防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同种类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

7、定期派人对机房及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在狂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加强巡视检查,以确保通信机房内外环境的良好与安全。雷雨季节应加强对机房内部安全设备、地线及防护电路的检修。

8、维护人员进入基站工作,要严格按基站维护安全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9、每位维护人员都要懂得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识,一旦机房失火如何扑救,相邻部门失火如何确保本机房的设备安全及怎样参加相邻部门失火的扑救工作,要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火警。

10、维护人员在基站内发电时,必须注意室内通风、氧气充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痈病等禁忌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2、上杆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电杆埋深和杆根,腐朽杆根未加固前,严禁上杆作业。加固后应顺线路方向上杆,同时要观察周围环境有无电力线及其它障碍物。

3、上杆前要仔细检查脚扣、安全带的牢固程度,并与电杆直径配套。

4、不得有两人同时上、下电杆,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 厘米的下面,杆上有人工作,杆下一定范围内不许有人。在市区内,必要时用绳索拦护。

5、杆上工作时,严禁抛扔工具材料,所用工具材料随时放在工具袋内,严防工具、材料坠落伤人。笨重器材用绳索拉上、放下电杆。

6、房上作业应检查房顶的牢固程度,房上行走时,瓦房走尖、平房走边、石棉瓦走钉、机制水泥瓦走脊、楼顶内走棱,谨防塌陷坠落,在屋顶内天花板上工作必须使用行灯。

7、登高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工作鞋,严禁二人同时在一杆内坐吊板作业。

四、使用梯子安全规定

1、使用梯子前,必须严格检查其是否完好,确保可靠,安全使用,凡是已折断、松动、破裂、磨损或腐朽的严禁使用。

2、架立梯子时,应选择平整、坚固防滑的地面,梯子靠在墙上,在吊线上使用时,其上端接触点与下端支持点间的水平距离,应等于接触点和支持点间距离的1 / 4 至1 / 3 。

3、上下梯子时,不得携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应用绳索上下提吊。

4、在梯子上、下不得二人同时作业。

5、梯子所靠的支持物,必须牢固,应能承受梯子的最大负荷。

6、在梯子上作业时,不得一脚踩在梯子上,另一脚踩在其它建筑物上,严禁用脚移动梯子,以免发生危险。

五、使用安全带、脚扣安全规定

1、安全带、脚扣的使用。其中软绳部分和杆子套住并挂在保安环内,以保证工作人员在杆上作业的安全。脚扣是穿在工作人员脚上上杆用的工具,一般分木杆脚扣和水泥杆脚扣两种。

2、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出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或不能扣牢,皮带目孔有裂缝,安全带上绳索磨损和断头超过1 / 10 者及有腐坏的,均禁止使用。

3、与酸性物、锋刃工具等分开堆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他过热过湿之处,以免损坏。

4、使用时,切勿使皮带纽绞,皮带上各扣套要全数扣妥,皮带头子穿过皮带小圈。安全带的绳索和安全绳不得乱扣节,也不可吊装物件,以免损坏绳索。切勿使用一般绳索或各种绝缘皮线代替保安带。

5、木杆脚扣应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

6、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其他与一般木杆脚扣要求相同。

六、人孔内作业安全规定

1、人孔揭开进行工作前,应设置围栏和红旗或红灯(夜间)标志,必要时要派人值守。工作完毕后,盖好孔盖方可拆除围栏和标志。

2、打开人孔盖后在进入人孔前必须进行检测,然后进行通风,确知没有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3、下人孔必须使用梯子,严禁往下跳或者踩着电缆下。在人孔内工作如觉头晕、呼吸困难,应立即离开人孔,再行通风。工作完毕或离开时,必须将人孔盖盖好。

4、不准在人孔内吸烟。须在人孔内使用喷枪时,应在孔外点燃。

5、人孔内照明用工作手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 伏,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 伏。

七、夜间作业安全规定

1、夜间必须两人以上相互照应作业,外出前必须告知相关管理人员作业的地点、内容、时间、同行人员等。

2、夜间作业必须携带必要的照明工具和通信联络工具。

3、作业前必须照明、察看、判断清楚作业空间范围内的一切地形、物体、标志和需实施作业的设备、杆线后,方可实施行动。确保作业安全和操作无误。

4、作业终了应认真检查作业一切无漏无误,确认作业完好方可结束。

5、作业返回后应向事先报告的管理人员报告作业及返回情况。确认作业已安全顺利完成。

八、冬季安全规定

(一)、防人身伤害、防坠落、防滑

1、冬施时,加强劳动保护,人员配戴手套、穿胶底鞋,增加防滑措施,严禁穿硬底鞋。

2、露天作业要配齐防寒用品,在架上要慎防“探头板”踩空,高空作业要悬系安全带,在高度超过1.5米马凳上,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安全帽,防寒帽不能代替安全帽;

4、5级以上大风禁止塔吊安装、顶升作业,6级以上大风禁止吊装作业和高空作业;

(二)、防火灾、防中毒

1、要防止火灾,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做到齐全、完好和能用,机房(基站)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安全员要定期对办公及库房等场所进行供电、防火进行检查,防止通信、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情;

3、生活区、办公区电线路安装布设满足安全用电要求;生活区员工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路;宿舍、办公室、库房严禁使用碘钨灯在室内、现场进行取暖;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严禁卧床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带回宿舍存放;取暖设施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生活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三)、防网络安全事故

1、机房内严禁使用高热灯具(如太阳灯等)做临时照明,严禁使用电热水器、电炉等电热器具;

2、冬期温度低,人员关节不灵活,衣物较多,行动不方便,进行巡检及小型工程施工时,应注意设备和现网安全,杜绝现网业务中断事故发生;

(四)、防交通安全事故

1、加强对维护用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因车辆故障而引发事故;

2、严禁酒后开车、无照驾驶、疲劳驾驶;

3、遇严重冰雪天气,车辆出行应装设防滑装置,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行车距离,防止尾追事故的发生。

九、安全用电规定

1、维护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2、维护人员应经常实习、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3、基站维护人员应安排持有电工证的人员定期检查机房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4、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5、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6、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7、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8、维护人员在完成基站巡检或故障处理后,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9、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10、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十、林火维护安全规定

1、维护人员登山巡检或处理林火故障,必须2-3人同行,切忌单独行动。

2、行进过程中,一定要探明前方路况在行动,夏天要做好防虫蚁、防中暑等措施,冬天要做好防滑、防冻等措施。

3、处理林火故障安全防护应遵循基站安全防护规定,注意高处作业、用电安全等防护。

第11篇 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公司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指令和要求,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尾矿库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尾矿库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

3、组织开展尾矿库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上传下达;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违章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整改。

5、负责组织尾矿库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报告,组织人员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6、制定各种应急演练预案,并组织实施,提高尾矿库应急救援能力。

7、负责组织尾矿库的各项检测和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等工作。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计划。

8、合理安排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调配控制尾矿库运行参数在安全范围内;

9、联系外部单位,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库排渗工程、坝面覆土绿化、坝面网状排水沟等建设项目。

10、负责尾矿库班组团队建设,提高职工安全技能和职业技能。

11、按时完成选厂及其它相关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安全任务。

第12篇 其他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一)负责做好安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详见科室安全职责),对所承担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认真执行专业安全规章制度;

(五)参加专业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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