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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务管理部门(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3

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务管理部门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务管理部门

1、对外省、市施工队伍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务工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场的务工人员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劳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北京市的培训取证工作。

3、认真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2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3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 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 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 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 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 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 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 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4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 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第5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①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③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15、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16、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7、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挥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8、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后作业。

19、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0、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入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21、施工承包商对应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22、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23、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24、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附 则

25、本规定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的不符之处,以国家电网公司该规定为准。

第6篇 劳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对外省、市施工队伍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务工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场的务工人员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劳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市的培训取证工作。

3、认真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7篇 使用劳务工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1.项目部因工程需要使用劳务工时,劳务工应同正式员工一样纳入项目管理制度。

2.对劳务工进行登记备案,编制劳务工花名册,保存劳务工本人技术执业证书复印件。

3.对劳务工进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做到岗前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铁路营业线严禁劳务工担任安全防护员。

5.劳务工不准单独使用各类机动作业车辆,不准单独上道作业。

6.每天上班前,架子队、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全体施工人员,针对当天施工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具体安全注意事项。

第8篇 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规范和有效性,以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的管理,确保劳务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本标规定用于公司范围内有资格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单项工程承包和基建工程承包等形式在公司进行生产活动的各类外来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

3.1.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和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等。

3.1.2负责对受委托的项目工程的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

3.2安管部

3.2.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2.2负责对新进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

3.3各用工部门

3.3.1负责所管辖劳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4外包工程公司

3.4.1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3.4.2职工在岗期间的安全管理。

3.4.3职工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4.4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5人力资源部

4.5.1对进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册进行备案。

4定义

5管理程序

5.1合同的签订

5.1.1公司生产管理部在与外包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前要对外包工程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1有法人代表或具有代表资格(即法人代表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的委托人)的人员领队;

5.1.1.2必须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安全员证书的专职(兼职)安全员;

5.1.1.3签订的合同、协议与营业执照上经营业务范围要一致;

5.1.1.4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5具有安全教育和一定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能力;

5.1.1.6技术水平能达到工程及企业和劳动部门的要求;

5.1.1.7各类劳动防护用具齐全(按公司劳防工作有关规定);

5.1.1.8各类作业人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5.1.2在签订大型基建工程承包合同前,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报本地区劳动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5.2合同的执行

5.2.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督促并加强协调,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安管部反馈,并由安管部通知承包方整改。

5.2.2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中,若有明确规定由我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切实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5.3安全教育和培训

5.3.1劳务工进本公司前,必须经过本公司、相关生产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在三级教育卡上签字确认,才能上岗从事生产作业。

5.3.2从事喷涂、起重等特种作业的劳务工,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及劳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必须选用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

5.3.3劳务工进入本公司后应积极参加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和操作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能,要认真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5.4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

5.4.1劳务工的安全管理要纳入到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5.4.2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劳务工、外包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并定期检查、考核并纳入到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去。外包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应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用工部门授权此项工作的领导应与外包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4.3外包工程公司进本公司工作前,必须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专职(兼职)安全员以及作业人员名单报安管部备案备查。

5.4.4各劳务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人员日常的安全管理,切实抓好劳务工的管理工作。用工部门领导要规范管理,不得指派劳务工从事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5.4.5应要求外包工程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外包工程公司进入本公司时,必须明确带队负责人和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加强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外包工程公司的各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坚持每天的班组安全讲话,积极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督促小组成员自觉遵章守纪。

5.5对外包工程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

5.5.1外包工程公司的作业人员需要在本公司易燃易爆、禁火区、要害部位明火作业时,必须由外包工程公司使用单位按公司动火申请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5.5.2外包工程公司要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抓好均衡生产。在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坚持“五同时”。对公司提供的生产场所,作业条件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及时向本公司有关部门提出。

5.5.3要求外包工程公司自备的设备、设施、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或使用本公司人员或设备时,要向本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借用、验收手续,严禁擅自使用本公司人员、设备和设施。

5.5.4各生产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作业的劳务工,应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安管部可通知人力资源部予以除名。

5.5.5外包工程公司在生产活动中除认真进行自检工作外,还必须接受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时,由安管部向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单;必要时,可责令该队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者,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常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情节严重,多次或重复发生事故的外包工程公司,由安管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中止与该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5.5.6外包工程公司聘用人员的年龄限制在:男60周岁以内,女55周岁以内,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的年龄的人员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危险作业。

5.5.7在生产过程中,劳务工必须遵照本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5.8各生产部门、车间要组织劳务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开展无事故安全活动。

5.5.9外包工程公司要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

5.6事故上报处理按照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规定》进行。

6附件

第9篇 劳务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 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 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 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办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附件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 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约定;

(十)其它安全管理方面的约定。

第三章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科与项目承包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须向项目承包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项目承包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承包企业视同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二)为项目承包作业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作业环境;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让项目承包企业从事承包合同中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作;

(四)各级管理人员严禁直接指挥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作业。但遇事故险情或违章作业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督科每月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专管人员和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基础台账、记录、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七)对承包企业月度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记录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承包企业的罚金须用于奖励承包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八)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时须通知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列席参加,同时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初5日内将上季度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事故、事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安全监督部;

(九)长期承包企业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发生变化时,安全监督科须履行初审手续,报安全监督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包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对维修项目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维修项目合同的基础上实行《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作业单,作业单应一式四份(技术设备科、安全监督科、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承包企业各一份)。

(二)技术设备科负责签发《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指派专人负责对承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指导及协调管理。

(四)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单项维修作业总体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发包项目场内机动车辆作业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作业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单项发包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单项作业单,单项作业单一式三份(生产业务科、安全监督科、承包企业各一份),单项发包作业单由生产业务科制订。

(二)生产业务科负责签发单项发包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安全监督科对单项承包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六条 因项目承包企业不熟悉某项作业或缺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时,相关单位可接受承包企业邀请,派安全生产管理代表,协助项目承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科对项目承包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事故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科按时参加安全监督部不定期召开的承包企业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要求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包企业在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包主管科室和项目辖区作业单位须立即报安全监督科。安全监督科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十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非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和承包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轻微及以上等级事故,按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善后赔偿。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外部劳务安全生产管理

第1条 外部劳务系指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的农民工和其它用工以及三级以下的城乡建筑企业。项目部使用外部劳务应严格执行公司《外部劳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2条 项目进行工程分包,必须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不准违法转包,不准违规分包。

第3条 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简称三证),并符合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必须与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关证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保存其复印件。

第4条 项目部要监督外部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实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要与本项目同步开展“安全生产周”、“安全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在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确保全员施工安全。

第5条 对专业技术要求高、施工复杂、难度大和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工程不准分包,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不准使用外部劳务。

第6条 安全贯标工作

1、工程项目上场一个月内,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本项目的危险源,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辩识、评价,并列出一般、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清单应及时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2、工程项目上场后,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本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适用性识别,并列出《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3、工程项目应对本项目可通过目标管理消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管理方案中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目标、指标,方法及措施、时间表、预算投入等。

第11篇 劳务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  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 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  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 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办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附件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  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第12篇 浅谈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

【摘要】如何解决劳务队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隐患事故的发生,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关键词】劳务分包    安全管理   以包代管   资质准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建筑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带来重大隐患。

因此,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成为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从2001年提出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至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统计截至2007年底,劳务分包企业15,415家,占总数的12.9%,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劳务企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且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和管理实力,劳务分包比较规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劳务企业起步晚、实力弱,而外地一些具有实力的劳务企业由于价格低等原因不愿进入。相应的,这些地区建筑工程的劳务大部分是一些零散务工人员承担,劳务分包运行不规范,各种问题和矛盾增多,安全事故频发,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

一、目前劳务分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务队伍的选用不规范,安全管理难度大。

一方面,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特别是部分落后施工地区(像笔者所在地聊城),实行项目经济承包模式后,项目经理为了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在选择劳务队伍时以价格为标准,致使正规劳务公司难以与个体包工头竞争,劳务挂靠、层层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有的业主或地方部门向工程总包单位推荐甚至指定劳务分包队伍,尤其拨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不经过总包直接拨付,致使一些不规范的劳务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甚至一些劳务分包人依仗他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财务、质量管理都困难,安全生产更是难以控制。

2、总包企业疏于管理,“以包代管”,致使管理失控。

一些总承包企业自身没有实力,在承揽工程后分包给劳务队伍,甚至直接转包,自己没有能力对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管理。各项目上的协作队伍都是企业的基层劳务队伍,生产管理中的安全和控制措施都难以有效落实,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甚至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3、企业规章难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企业项目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体系难以落实,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劳务作业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缺乏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当然他们也不愿意参加教育培训,因而综合能力和素质较低,难以接受和理解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对劳务人员缺乏约束力。劳务人员只服从他的直接雇佣人的指挥而不服从施工企业人员的管理,致使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其次总分包合同签定不规范、责任不清、权力不明,致使发生事故后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纠纷。

4、多数劳务分包队伍难以形成规模,自身安全管理难以规范。

尽管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落实到位。使其很难发展壮大起来。一些小型的劳务队伍往往还是“包工头”形式的队伍,组织一些农民从事劳务分包,他们的安全技能水平低,安全意识淡薄,组织松散,管理粗放。正规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分包利润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低下,难以承受从业人员的各项保险、技能培训以及各项税费,进而难以留住能力强的和复合性人才,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很难抵御所面临的风险,企业发展艰难。而安全生产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的投资,而这些对于劳务队伍来说他们既没有安全投入的意识,也往往没有安全投入的能力。劳务队伍自己又没有人员没有能力去管理而又处于施工作业的最前沿导致安全生产水平大大降低,安全事故频发。

二、加强劳务分包安全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如何解决劳务队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隐患事故的发生,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1、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政府安全监督。

1.1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一方面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另一方面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进行工程发包,打击随意压价、压缩工期以及垫资、乱交保证金等现象。同时,要规范招投标程序、劳务分包程序,制止扰乱市场的行为,确保有实力,管理规范,特别是安全管理突出的劳务队伍能够进入施工一线。

1.2建全劳务队伍市场准入清退制度,将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与市场准入联合起来。凡日常管理不到位,不服从监管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一律清出建筑市场,从而优胜劣汰保证劳务队伍的标准化和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2、加强总承包队伍对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

总包队伍对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系统中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2.1严把劳务队伍审核关。施工企业选择劳务分包企业重点把好资质审核关,保证劳务资质符合市场要求。尽量选择在建筑市场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队伍,一是便于管理,二是对其有所了解,三是发生纠纷或矛盾便于沟通和处理,特别是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2.2强化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施工企业(总承包方)必须与劳务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总分包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为减少甲方指定分包队伍造成的影响,必须充分阐明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和经济赔偿额度,保证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2.3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实现优质服务的前提。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实现企业安全文化和安全生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个劳务施工队成员,都是来自于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其素质也参差不齐。施工企业除了对劳务队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三级教育”,同时也需要在施工中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由于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千变万化,给管理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也就蕴含了许多不确定风险,而其核心之一就是人身安全。在规避人身安全事故风险方面,除了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外(主要控制措施),还为工人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辅助控制措施),这也是落实国家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要求。

2.4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对劳务队伍的施工过程要跟踪检查、监督,加强施工现场动态管理。每天检查掌握劳务队人员进场情况、班前活动、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劳务队伍必须向总承包方报送进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开展劳务用工检查,对照合同要求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和监督,第一时间解决遇到的问题。

3、进一步规范劳务队伍,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

规范劳务分包模式,坚决制止层层分包行为,积极推行资质准入制度。减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的环节,出台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劳务企业的税费,为劳务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政府、企业以及社会联动,积极创办各种培训机构,以政府出资为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建立培训基金,对建筑劳务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劳务队伍做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也要建立健全各自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所分包工程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整理好存放在安全资料中,不断总结提高。

4、建立劳务队伍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劳务队伍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对于施工企业来说确有必要也很重要。政府可以将所有在本地施工的劳务分包的队伍进行信息集中,并根据劳务队伍的资质、实力、专业、规模、业绩、违约记录、风险系数等关键指标,确定优质、合格以及劣质等不同等级,在企业网上共享平台上建立数据库,而且要不断完善数据库功能。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由相关部门提供实时资料,组织相关力量评审,为严把劳务队伍审核关提供翔实依据。

结束语:

劳务队伍是工程施工企业重要的施工力量,施工劳务队伍的管理已经成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一环。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更是一门难懂的学问,在劳务管理时,我们需认真积累经验,及时总结教训,进一步的提高着我们的管理水平,劳务队伍管理水平提高了,建筑业的发展才会更顺畅!

《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务管理部门(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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