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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1 热度:56

煤业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煤业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科发[2022] 219号”文件、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机发[2022] 2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矿井基建阶段施工运输安全要求,为保证井下运输安全,特制定《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暂行安全管理办法》,井下施工运输出现变动时,另行编制补充措施等。

二、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机构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和遏制井下无轨胶轮车安全事故发生,特成立“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简称“正文胶轮车管理机构”。

成立机构领导组

组长:刘栋

副组长:王永录、赵枫林、张福强

成员:潘起平、穆文平、王启鑫,机运区、安监科、生产科及其他科室相关人员。

领导组设在机运区会议室,常务副组长由王永录兼任。

管理机构各级职责分工

领导组组长对“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组长负责机构工作督促、检查机构组成员工作落实情况;机构组成员负责安排相关各科室“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相关科室职责分工如下:

2.1、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计划购置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配件,并提供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维护手册)等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移交正文煤业机运区备案。同时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

2.2、机运区负责无轨胶轮车的入井的防爆检查和完好检查;并负责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管理各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

2.3、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2.4、生产基建部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

三、防爆胶轮车入井验收及司机培训

1、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各单位必须由机运区防爆组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使用队组要对入井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及投运日期等,便于管理。

3、综合办公室要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安排,结合《无轨胶轮车司机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无轨胶轮车司机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对司机进行培训。

4、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5、无轨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考核由生产基建部组织实施

6、无轨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特殊车辆每年一次,其它车辆每2年一次,复训时间24个课时。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车辆。

四、井下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新入井的车辆,必须派有经验的专职司机进行驾驶,车辆运行经过1000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驾驶。

2、机运区要加强无轨胶轮车的管理,每月必须对井下所有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运行;每年对全矿的无轨胶轮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

3、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要求,无轨胶轮车两侧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8米,行人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打躲避峒,保证行人安全。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大巷不得低于2.3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米,并紧靠巷帮;巷道中横跨梁高度:从横跨梁底面离地面高度必须满足搬运设备的高度要求。

4、行驶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辅助运输巷坡度不超过7°,条件特别困难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但必须硬化,且长度不得超过30米。当运行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达到7°时,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盘区集中运输巷的道路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中间必须加不低于φ16mm钢筋或φ10mm钢网。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但必须保证路面平整、无淤泥、积水,质量符合《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

6、无轨胶轮车必须在盘区内或采掘工作面全风压巷道中运行,确需在工作面局部通风巷道中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运行无轨胶轮车巷道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保证巷道内氧气容积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气计算)。

7、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8、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同时每台车辆必须至少配备一台灭火器。

9、无轨胶轮车运输必须实现定位跟踪系统,各错车场之问的信号实现闭锁。

10、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通信设备,与井下调度站保持畅通。

11、机运区要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司机实行下岗培训制。

12、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空气污染检测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检验标准要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要求。

13、井下必须设有无轨胶轮车检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设备峒室有关要求,配备防火设施。峒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井下检修车辆时,必须在检修峒室内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检修车辆。检修车辆时,车内导线出现破口或断线必须更换同绝缘等级导线,严禁包扎。车辆检修完好后方可运行。

15、无轨胶轮车所用柴油的运输、存放、加注必须执行原煤炭部《煤矿井下柴油机用柴油的运输、储放、加注暂行规定》

16、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和各乘车点的交通安全标志必须齐全,乘车人员必须在乘车点候车。严禁人车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17、所有乘车人员一律在候车室内候车。上、下班高峰时期,井底人车场必须设置一名安监工负责维护乘车秩序,严禁抢车、挤车、超员乘座。

18、无轨胶轮车司机要严格按信号行车。错车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错车和停放车辆。

19、无轨胶轮车通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通过有人员作业地点时,必须待人员停止作业,方可减速慢行;通过风门时,必须停车熄火,拉住手刹,下车后打眼,然后再将风门打开挂牢,通过以后关闭风门。

20、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1、运送爆破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

22、运输支架、重特大型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

23、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按车辆性能、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装载,不得超荷过载、超速运行。行驶途中,司机必须要时刻观测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否则不准开车。

24、必须在井下设立调度站,对井下车辆运输调度指挥,做好车辆运行记录,对每一台车辆的运行情况必须记录清楚。

25、未硬化道路应适时进行喷雾降尘,保证无轨胶轮车运行环境良好。

五、维护和保养

1、机运区每年必须制定详细的无轨胶轮车维修计划,并按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

2、无轨胶轮车检查、维护和保养必须做到:

2.1、日检:

日检项目有:车体状况、各种油位、制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各种仪表、各类过滤器、排气净化器、照明系统、喇叭、灭火器、排气系统及保护系统等。

2.2、旬检:

除日检项目以外,还应包括发动机、发动机停机试验、各种轴承、散热器、风扇及皮带各种传动系统、轮胎、对进、排气栅栏清洗等。

2.3、月检:

除日检和旬检项目以外,主要是对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各种调节阀等进行清洗、更换和保养。

2.4、半年检: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中修。6.2.5年检: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3、机运区根据车型、使用说明书要求制定出各种无轨胶轮车详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表。

4、检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5、车辆大修完毕,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制动性能测试,经有机运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6、对不符合国家《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989-2006)》和《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或大修后检验不合格的井下防爆胶轮车坚决淘汰。

六、处罚规定

1、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严重违章或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1.1、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1.2、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车者;

1.3、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

1.4、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造成重大事故,影响全矿停产者;

1.5、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

1.6、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2、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三违论处。

2.1、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柴油机、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损坏;

2.2、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运行途中发生撞墙帮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

2.3、无轨胶轮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电缆、风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

2.4、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

2.5、未按信号指令行车;

2.6、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

2.7、司机未配带瓦斯检测仪;

2.8、通过风门、弯道、横川口、人员密集区域未鸣笛示警,减速慢行;

2.9、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仪表失灵、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

2.10、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超速;

2.11、甩掉保护运行;

2.12、违反矿井运输其它管理规定。

七、本暂行办法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及正文煤业基建阶段施工情况编制,有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作业规程》(2022版)执行,根据矿井施工情况,实时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2篇 煤业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科发[2014] 219号”文件、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机发[2014] 2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矿井基建阶段施工运输安全要求,为保证井下运输安全,特制定《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暂行安全管理办法》,井下施工运输出现变动时,另行编制补充措施等。

二、 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机构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和遏制井下无轨胶轮车安全事故发生,特成立“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简称“正文胶轮车管理机构”。

成立机构领导组

组长:刘栋

副组长:王永录、赵枫林、张福强

成员:潘起平、穆文平、王启鑫,机运区、安监科、生产科及其他科室相关人员。

领导组设在机运区会议室,常务副组长由王永录兼任。

管理机构各级职责分工

领导组组长对“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组长负责机构工作督促、检查机构组成员工作落实情况;机构组成员负责安排相关各科室“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相关科室职责分工如下:

2.1、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计划购置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配件,并提供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维护手册)等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移交正文煤业机运区备案。同时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

2.2、机运区负责无轨胶轮车的入井的防爆检查和完好检查;并负责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管理各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

2.3、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2.4、生产基建部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

三、 防爆胶轮车入井验收及司机培训

1、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各单位必须由机运区防爆组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使用队组要对入井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及投运日期等,便于管理。

3、综合办公室要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安排,结合《无轨胶轮车司机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无轨胶轮车司机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对司机进行培训。

4、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5、无轨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考核由生产基建部组织实施

6、无轨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特殊车辆每年一次,其它车辆每2年一次,复训时间24个课时。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车辆。

四、井下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新入井的车辆,必须派有经验的专职司机进行驾驶,车辆运行经过1000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驾驶。

2、机运区要加强无轨胶轮车的管理,每月必须对井下所有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运行;每年对全矿的无轨胶轮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

3、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要求,无轨胶轮车两侧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8米,行人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打躲避峒,保证行人安全。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大巷不得低于2.3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米,并紧靠巷帮;巷道中横跨梁高度:从横跨梁底面离地面高度必须满足搬运设备的高度要求。

4、行驶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辅助运输巷坡度不超过7°,条件特别困难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但必须硬化,且长度不得超过30米。当运行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达到7°时,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盘区集中运输巷的道路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中间必须加不低于φ16mm钢筋或φ10mm钢网。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但必须保证路面平整、无淤泥、积水,质量符合《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

6、无轨胶轮车必须在盘区内或采掘工作面全风压巷道中运行,确需在工作面局部通风巷道中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运行无轨胶轮车巷道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保证巷道内氧气容积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气计算)。

7、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8、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同时每台车辆必须至少配备一台灭火器。

9、无轨胶轮车运输必须实现定位跟踪系统,各错车场之问的信号实现闭锁。

10、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通信设备,与井下调度站保持畅通。

11、机运区要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司机实行下岗培训制。

12、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空气污染检测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检验标准要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要求。

13、井下必须设有无轨胶轮车检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设备峒室有关要求,配备防火设施。峒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井下检修车辆时,必须在检修峒室内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检修车辆。检修车辆时,车内导线出现破口或断线必须更换同绝缘等级导线,严禁包扎。车辆检修完好后方可运行。

15、无轨胶轮车所用柴油的运输、存放、加注必须执行原煤炭部《煤矿井下柴油机用柴油的运输、储放、加注暂行规定》

16、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和各乘车点的交通安全标志必须齐全,乘车人员必须在乘车点候车。严禁人车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17、所有乘车人员一律在候车室内候车。上、下班高峰时期,井底人车场必须设置一名安监工负责维护乘车秩序,严禁抢车、挤车、超员乘座。

18、无轨胶轮车司机要严格按信号行车。错车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错车和停放车辆。

19、无轨胶轮车通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通过有人员作业地点时,必须待人员停止作业,方可减速慢行;通过风门时,必须停车熄火,拉住手刹,下车后打眼,然后再将风门打开挂牢,通过以后关闭风门。

20、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1、运送爆破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

22、运输支架、重特大型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

23、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按车辆性能、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装载,不得超荷过载、超速运行。行驶途中,司机必须要时刻观测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否则不准开车。

24、必须在井下设立调度站,对井下车辆运输调度指挥,做好车辆运行记录,对每一台车辆的运行情况必须记录清楚。

25、未硬化道路应适时进行喷雾降尘,保证无轨胶轮车运行环境良好。

五、维护和保养

1、机运区每年必须制定详细的无轨胶轮车维修计划,并按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

2、无轨胶轮车检查、维护和保养必须做到:

2.1、日检:

日检项目有:车体状况、各种油位、制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各种仪表、各类过滤器、排气净化器、照明系统、喇叭、灭火器、排气系统及保护系统等。

2.2、旬检:

除日检项目以外,还应包括发动机、发动机停机试验、各种轴承、散热器、风扇及皮带各种传动系统、轮胎、对进、排气栅栏清洗等。

2.3、月检:

除日检和旬检项目以外,主要是对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各种调节阀等进行清洗、更换和保养。

2.4、半年检: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中修。6.2.5年检: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3、机运区根据车型、使用说明书要求制定出各种无轨胶轮车详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表。

4、检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5、车辆大修完毕,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制动性能测试,经有机运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6、对不符合国家《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989-2006)》和《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或大修后检验不合格的井下防爆胶轮车坚决淘汰。

六、处罚规定

1、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严重违章或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1.1、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1.2、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车者;

1.3、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

1.4、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造成重大事故,影响全矿停产者;

1.5、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

1.6、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2、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三违论处。

2.1、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柴油机、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损坏;

2.2、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运行途中发生撞墙帮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

2.3、无轨胶轮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电缆、风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

2.4、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

2.5、未按信号指令行车;

2.6、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

2.7、司机未配带瓦斯检测仪;

2.8、通过风门、弯道、横川口、人员密集区域未鸣笛示警,减速慢行;

2.9、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仪表失灵、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

2.10、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超速;

2.11、甩掉保护运行;

2.12、违反矿井运输其它管理规定。

七、 本暂行办法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及正文煤业基建阶段施工情况编制,有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作业规程》(2011版)执行,根据矿井施工情况,实时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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