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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电运输设备安全准运使用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09 热度:84

某机电运输设备安全准运使用管理办法

第1篇 某机电运输设备安全准运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做好设备准运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结合我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井下所有在用机电、运输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实行安全准运许可制度。机电、运输设备或安全设施未取得安全准运证的,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机运部负责安全准运证的颁发和管理。安监部做好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在运行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设备名称、责任单位和使用地点。机运部收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安监部、使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验收并签字,合格后有机运部发放准运证,并挂设在设备上方可运行。

第四条 设备拆除、停用、搬卸至新地点或更换使用单位,原安全准运证无效,使用单位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 机运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准运台帐,明确责任人员。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准运证后,不得降低设备或设施安全使用标准,并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安监部、机运部必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达不到安全准运标准,不具备准运条件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准运证,严禁运行。

第七条 新安装设备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否则不予颁发准运证。

第八条 运行中的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吊销准运证,进行整改。

(一)有失爆现象的。

(二)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

(三)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的。

(四)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没有戗杆的或戗杆不合格的。

(五)使用中的绞车未安装声光信号的。

(六)压风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的。

(七)煤电钻综保和照明综保保护不起作用的。

以上各条发现后,除立即停运外,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支书、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九条 运行中的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进行整改,到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吊销准运证,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队长、支书各200元。

(一)整部胶带输送机发现有三个托辊同时不转的。

(二)上下托辊有短缺现象的。

(三)胶带接口开裂超过100mm的。

(四)胶带跑偏严重的。

(五)机头无安装防尘罩的。

(六)各机头洒水喷雾装置不起作用的。

(七)胶带输送机行人跨越处应设过桥而未设的。

(八)刮板输送机达不到平、直、稳的,运行时晃动的。

(九)液力耦合器甩掉易溶塞不用的

(十)绞车钢丝绳磨损严重或断丝超过规定的。

(十一)调度绞车未使用挡绳板的。

(十二)刹车、离合手柄不起作用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三)绞车根绳达不到规定数量3至4圈的。

(十四)尾绳紧固未按规定紧固或达不到要求的。

(十五)绳卡未达到规定数量4个或个别绳卡不起作用的

(十六)绞车声光电铃信号不齐全的。

(十七)使用中的绞车未制作水泥基础或四压两戗不全的。

(十八)斜坡一坡三档设施不起作用的。

(十九)设备附属部件、五小电器未上板的。

(二十)水泵阀门操作不灵活或有漏水的。

(二十一)水泵压力表不起作用或未安装的。

(二十二)机车刹车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十三)乳化泵未使用自动配比装置或加油滤网的,压力达不到规定运行值的。

(二十四)变压器超负荷运行的。

(二十五)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电机与减速箱之间联接筒缺少螺丝或螺丝松动的。

(二十六)设备外露转动部分没有防护装置的。

第十条 必须将安全准运证悬挂在显著位置,保证完好,保持表面清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安全准运证、准运证管理不善丢失或准用证被暂扣、吊销的,不得使用该设备或设施,擅自使用者按三级事故论处,造成事故的要加重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2篇 机电运输设备安全准运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做好设备准运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结合我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井下所有在用机电、运输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实行安全准运许可制度。机电、运输设备或安全设施未取得安全准运证的,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机运部负责安全准运证的颁发和管理。安监部做好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在运行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设备名称、责任单位和使用地点。机运部收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安监部、使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验收并签字,合格后有机运部发放准运证,并挂设在设备上方可运行。

第四条 设备拆除、停用、搬卸至新地点或更换使用单位,原安全准运证无效,使用单位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 机运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准运台帐,明确责任人员。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准运证后,不得降低设备或设施安全使用标准,并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安监部、机运部必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达不到安全准运标准,不具备准运条件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准运证,严禁运行。

第七条 新安装设备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否则不予颁发准运证。

第八条 运行中的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吊销准运证,进行整改。

(一)有失爆现象的。

(二)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

(三)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的。

(四)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没有戗杆的或戗杆不合格的。

(五)使用中的绞车未安装声光信号的。

(六)压风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的。

(七)煤电钻综保和照明综保保护不起作用的。

以上各条发现后,除立即停运外,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支书、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九条 运行中的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进行整改,到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吊销准运证,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队长、支书各200元。

(一)整部胶带输送机发现有三个托辊同时不转的。

(二)上下托辊有短缺现象的。

(三)胶带接口开裂超过100m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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