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在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油品罐区及其它要害部位(以下简称生产区)一般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或定义
3.1生产区一般作业:非本装置人员或施工队伍进入生产区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高处、起重、进入设备、临时用电、破土)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区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在其它场所和部位施工作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2作业单位:实施一般作业的施工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或一级承包商。
3.3属管单位:生产区一般作业所在车间或其它基层单位。
4职责
4.1环安处:负责监督和检查一般作业属管单位、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1属管单位:负责确定和落实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一般作业安全监护人。
4.3作业单位:负责实施一般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安全监督人。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作业,必须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 (样式附后)。
5.2《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5.2.1《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装置所属车间或基层单位(下同)提出作业申请。
5.2.2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状况,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领导审批。
5.2.3福炼公司钳、电、仪车间及工程公司等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可由该装置技术管理人员或当班班长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值班干部审批或签发《装置一般作业票》。
5.2.4《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3份,分别由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工作点负责人和作业所在岗位监护人员持有。
5.2.5《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
5.2.6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实施用火、进入设备、高处、临时用电、破土、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持特种作业许可证作业,不必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
5.2.7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装置或要害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3 一般作业必要条件
5.3.1施工作业前,持《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当班班长和作业区域操作监护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5.3.2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必须配戴阻火器并持有装置进车票。
5.3.3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作业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施工结束应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3.4《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由审批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5.4一般作业安全防范要求
5.4.1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该装置区域或部位因其它原因发生事故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指挥,停止作业机械工作和其动力,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5.4.2一般施工作业的装置区域发生事故需要疏散人员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在安全监护人和本单位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4.3公司钳、电、仪车间和工程公司在生产装置实施检维修作业,装置区域或部位发生事故时,应按相应的事故预案转入专业抢修程序。需要疏散时,在安全监护人和项目负责人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5为加强一般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一般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相关文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5)
7相关记录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7-2006)
《装置一般作业票》(qhse/fl-09-cw-26-28-2006)
8附加说明
8.1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ms /fl-09-gl-27-2004)废止。
8.2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3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
8.5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6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第2篇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装置指华胜公司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试车期间,包括装置、罐区、成品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是指:非本生产装置人员(队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装置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其它场所和部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向生产装置安全员提出作业申请。
2、装置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装置领导或安全员审批。
3、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分别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审批单位、施工点具体负责人和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
4、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
第六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持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不必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装置区域或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一般作业必要条件
1、施工作业前,持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负责人和作业区域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开工。
2、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必须戴阻火器。
3、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
4、施工结束应清扫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九条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3篇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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