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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3(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3

房地产公司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3

第1篇 房地产公司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3

房地产公司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事档案和人才信息库的管理,确保公司人才信息库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的及时性,满足公司人力资源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事档案及人才信息库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的正式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在公司指定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所有员工建立内部临时人事档案,临时人事档案应一人一档,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复印件;员工录用审批表、试用期工作总结、员工转正审批表;考核材料、考勤记录、培训记录、奖惩记录、职务任免文件等。

第六条临时人事档案应存放于专用档案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并定期检查,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的临时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删除或销毁,应注意保密,并根据临时档案内容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向员工的正式人事档案补充材料,以确保员工正式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有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因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时,应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承办。如需借离档案,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离职员工的临时人事档案资料原则上不退还员工本人,由人力资源部存放,以备查询。

第三章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后备人才信息库,以确保人力资源配置的及时性。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应通过网站发布常年招聘信息,并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的需求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大型招聘会和招聘活动,不断充实公司后备人才信息库。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每次招聘活动的报名情况,将符合公司用人条件但暂未录用的人员纳入后备人才信息库。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推荐的、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以及通过其他各种渠道获得的适用人才信息纳入公司的后备人才信息库。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对人才信息库中的人员资料进行合理分类,并编制《后备人才信息统计表》。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才信息库中后备人才的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后备人才保持联络,了解其工作状态等信息,为以后的招聘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人才信息库进行整理,将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的人员信息及材料从信息库中删除。

第十七条原则上超过2年仍未被公司录用的人员,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确认后可从信息库中删除,并销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应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和应聘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扩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房地产公司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

(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事档案和人才信息库的管理,确保公司人才信息库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的及时性,满足公司人力资源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事档案及人才信息库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条 公司员工的正式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在公司指定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所有员工建立内部临时人事档案,临时人事档案应一人一档,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复印件;员工录用审批表、试用期工作总结、员工转正审批表;考核材料、考勤记录、培训记录、奖惩记录、职务任免文件等。

第六条 临时人事档案应存放于专用档案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并定期检查,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的临时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删除或销毁,应注意保密,并根据临时档案内容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向员工的正式人事档案补充材料,以确保员工正式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 有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因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时,应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承办。如需借离档案,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离职员工的临时人事档案资料原则上不退还员工本人,由人力资源部存放,以备查询。第三章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后备人才信息库,以确保人力资源配置的及时性。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应通过网站发布常年招聘信息,并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的需求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大型招聘会和招聘活动,不断充实公司后备人才信息库。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每次招聘活动的报名情况,将符合公司用人条件但暂未录用的人员纳入后备人才信息库。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推荐的、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以及通过其他各种渠道获得的适用人才信息纳入公司的后备人才信息库。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对人才信息库中的人员资料进行合理分类,并编制《后备人才信息统计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才信息库中后备人才的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后备人才保持联络,了解其工作状态等信息,为以后的招聘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人才信息库进行整理,将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的人员信息及材料从信息库中删除。

第十七条 原则上超过2年仍未被公司录用的人员,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确认后可从信息库中删除,并销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应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和应聘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扩散。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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