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道路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厂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
厂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目标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奖励的对象为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奖励资金也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购置必要用品。
第五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总额为两万元,由安全投入资金组成。每年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充,保持总额不变。
第六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的原则;
3、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两部分:
1、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规政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管理、市场准入关、从业资格关、车辆技术关、站场安全监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情况。
2、安全效果主要考核道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厂运输主管部门在12月下旬对年度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资料和自评结果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厂部;
2、厂成立评审组负责考核初评工作;
3、评审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查;
4、分管负责将考核审查意见提交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5、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全厂,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九条、厂部每年下达一次基础工作目标和安全效果目标的具体指标,并与各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基础工作分值为70分,安全效果分值为30分。
每年度按评分标准(另制)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综合评分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综合评分居全省前两位的为优秀;第三至第八位的为良好。
考核当年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次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行车事故,或三次每次亡3人以上的重大责任行车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厂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依据考核等次,对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奖惩:
1、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返还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返还其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
2、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00元的奖励;考核为良好的,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自评资料真实、结论准确。厂将加强检查监督,对隐瞒事故情况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厂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2023年度安全工作顺利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走得安全、及时、有序、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主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安全运行。
二、原则和目标
原则:加强领导,抓好源头管理,实行依法治理,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行车。
目标:强化源头管理,推动公路运营,预防交通事故长效管理机制的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治理超员、超速等现象,努力防止小事故,控制大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3年12月20日-12月31日为准备阶段,主要制订本方案。
第二阶段: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实施阶段,对我司驾驶员进行摸底,制订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司乘人员安全学习,配合交警、运管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力排行车安全隐患,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2023年12月25-31日为总结阶段,回顾2023年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及时整改,并完善安全制度,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机构设置
设立*****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成员:***负责车辆二保、检测和保险
各车驾驶员为安全员 负责车辆例检工作
信息联络员:***************
五、客运车辆的管理
1、客运车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2、所有车辆必须标志齐全,证照有效,规范经营行为,文明优质服务;
3、按期二保,当天出车前或收班后必须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无“病”车上路;
4、车上必须配警示牌、反光锥筒、灭火器,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5、作好“防风、防雨、防雷电、防滑”等工作;
6、及时、多险种、足额的进行车辆保险;
7、按时进行车辆年检。
六、驾驶员管理
1、没有三年安全驾龄和《从业资格证》及2023年违章记录满12分的人员不得参加营运,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
2、不得驾车到危险路段、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或禁止客车行驶路段运行。
3、严禁超员、超速、酒后开车、带病行驶;
4、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掉头。
5、按照“八严禁”的要求驾驶车辆。
七、其它事项
1、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如实向我司报告,绝对不缓报、瞒报,我司立即是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应及时启动《2023年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程度,损失多少,立即派员共同作好处理工作。
3、期间我司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信息联络员:*************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维护2023年度安全运输,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以解决经营业户的后顾之忧,提高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让广大旅客走得安全、及时、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预防忽然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为各车安全例检员
三、实施步骤
1、我司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情况,合理调配车辆,在旅客相对集中、客流量大,我司安排部分车辆值班,确保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立即启动该预案,“小组”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宜,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2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绝不缓报、瞒报。
3、及时向“120、110”求救、报警,将受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救治,并保护好现场。
4、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商保险赔偿金的预支和理赔事宜。
5、配合车主处理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6、期间我司每天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联系电话:************
四、资金来源
1、车主自筹;
2、保险公司预借;
3、安全互助金中预借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第4篇 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一点思考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非自然死亡的1/4左右, 已成为世界最大公害。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也十分严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绝对数几年来已高居世界第一,并以较高的比例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是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交通事故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是巨大和长远的。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因素是人、车、路和环境等多方面的,如何从人、车、路、环境等多方面着手,综合运用管理技术和科学技术研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道路交通的管理是交通和公安两家共管的。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规划、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稽征管理等,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这种将内涵丰富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简化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体制,突出强调以其为中心而实际上削弱交通部门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分治体制,与当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一是如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形势严峻,是两家分别立法,行政管理职责交叉,管理措施难以到位并相互牵制的必然后果。
二是严重制约了道路交通运输和生产力的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求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必须代表先进道路生产力的要求。现行体制严重制约了道路交通运输和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效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交通、公安两家共管,其结果必然是职能交叉,机构重叠,重复执法、重复装备、重复收费,既增加了政府行政支出和使道路交通管理成本增长,也使两家的矛盾日趋尖锐并时有冲突,而管理的混乱必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完整、不配套。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不完整、不配套的,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
3、道路交通管理的思想、管理手段、技术装备、科研水平等都较为落后。
4、全民道路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不理解或不尊重道路交通运行规律和规章,违章行车行路,侵占交通设施,导致交通事故逐年上扬。
5、交通安全设施的配置不论是量或质上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的公路建设虽说近十年来有了根本性的发展,但二级以上的等级公路仅占全国公路里程的13.5%左右,主要干线尤其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较为齐全,其余低等级公路和等外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就不尽人意了,在危险路段上仅有一些简易的防护设施,大量的低等级公路上甚至连基本的交通标志和标线都没有。行车难, 识路难, 安全状况差是我国普通公路的一个缩影。
二、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1、理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包括道路规划、道路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稽征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等方方面面。马克思明确指出,交通运输是'第四物质生产领域',是特殊的生产和流通部门。因而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道路交通管理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当然应为社会经济服务。要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局面,首先必须站在'三个代表'的立场上,排除部门利益倾向,从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为公众服务,为经济服务的原则,并以此为基本点,尊重客观事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完善健全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机构,使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由公安向交通部门转变,同时强化公安部门作为具体事件执法的主体地位和力度,是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和扭转交通安全形势的必由之路。
2、加大科技应用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的策略, 明确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及阶段性目标, 明确交通安全在交通运输中的地位,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是政府对交通安全长期、持久和有效的战略对策。加大科技投入,注重交通事故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分析研究, 探索其发生原因及规律, 强化交通安全技术和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应用,依法交通,无疑是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点。
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预防科学和应用技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治理、交通安全设施类型与设置等课题的研究。加强交通安全基础理论、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完善交通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完善交通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开发、推广、使用先进有效的交通安全产品。
二是加快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跨行业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实现公安、交通、保险、农机、安监、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报废机动车回收等行业之间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高速公路监控等信息的数据共享和交换。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建设完善交通管理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提高交通管理决策指挥水平。
三是采用智能交通技术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道路治安卡口固定监控、巡逻车辆流动监控、城市路口交通监控、视频图像移动监控系统工作平台,实现自动查询、自动比对、自动报警。建立高速公路、国省道路网动态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加强道路交通的引导和控制。
四是加强交通执法装备的推广与应用。不断推进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路面车辆超速和超载检测、呼吸式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无线移动警务、图像无线传输等设备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建立交通执法设备使用和定期检测、检定制度,加强交通执法设备的管理和质量检测、计量检定工作。
3、加强全民交通与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交通道德水平。抓住交通活动中的主体------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加强全民道路交通与交通安全的教育,规范全民交通行为,提高全社会交通道德水平,使之尽快适应现代化的快速道路交通运输系统,是一项长期的任重道远的艰苦任务。
一是完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安、交通、农机、建设、司法、教育、宣传、文化、安监、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制。
二是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实施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实效。
三是健全专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制。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大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在城市建立一批交通安全主题公园,在居民小区、村民委员会、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室、宣传橱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落实内部交通安全责任,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强化车辆安全源头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注重机动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在车辆整体技术性能和功能不断完善及智能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把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不言而喻的。
一是逐步提高机动车的本质安全度。组织专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制订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逐步减少和淘汰安全性能低、排放污染大的机动车车型。加强机动车安全装置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车辆安全防护技术水平。
二是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
三是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强制报废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管,完善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制度,提高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的技术和专业化水平。
5、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针对具体的道路情况,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点出发,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配套设置,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技术水平和设置水准, 是积极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是建立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审核评价机制。完善道路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各阶段交通安全需求的调查分析和审核制度,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并实施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制度,避免因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而产生新的交通安全隐患。加强道路容错性设计,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是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照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加大投入力度,改造完善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和隔离、防护、防撞、照明等交通安全设施。
三是加强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
6、强化运输安全监管,提升运输安全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会、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共同组成的交通运输安全自律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加大交通安全投入,改善运输安全条件。在大型客货运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中加快推广使用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建立健全安全行车日志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客运企业资质和质量信誉管理,严把客运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客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加快推进公路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积极引导客运企业走规范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任重道远的艰辛的工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于理顺管理体制。同时, 尽快出台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策略, 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 强化运输安全监管, 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 使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相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必将得到明显的提升。
第5篇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一、安全管理在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一)、安全管理是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管理提高到“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高度。安全管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每一次重大事故的发生,都会在社会上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发生事故,不仅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严重的还要停产,生产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安全管理是社会保持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道路运
输企业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满足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人民的生活需要,最重要的莫过于生存和安全的需要。企业一定要把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设施投入,搞好设备维修,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安全管理绝非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已经上升到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因而企业管理应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来抓。
(三)、安全是企业生产的保障和效益。企业管理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履行社会责任。没有经济效益,就不能保证企业再生产,最终企业就会倒闭。但是人们在达到目的的过程中,行为价值的排序,保存生命又是第一位的,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管理,发生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这样既不能保证劳动者安全,又不能保证生产成果--经济效益。安全管理的作用是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就是效益。道路运输企业要想生产畅顺,就必须抓好安全管理,降低事故的发生,所以说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抓好安全就是抓好经济效益。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企业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中的头等大事,抓好安全管理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职工的家庭幸福,关系到企业长远的发展。
二、目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道路运输市场放开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后,道路运输市场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种非正常的现象和问题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安全隐患加大,这些现象和问题在道路运输企业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输市场没有完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放开以后,运输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承包经营者不顾国家运输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一味地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往往将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抛却脑后,互相争客、抢客、驾驶员盲目地赶时间、抢速度,而超速行驶;造成车与车之间,相互争吵,甚至斗殴,缺乏相互关爱,常带有思想情绪开车,容易产生疲劳驾驶而诱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加了安全管理上的不安定因素。
(二)是体制转变导致安全管理机构不到位。道路运输企业由于经营主体的多样化、经营模式多样化、管理方式的多样化,由此带来的道路运输安全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从企业性质上看,国有企业,包括已改制企业,其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基本还有,其它类型企业,其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未健全的现象还是存在,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随着运输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企业的经营效益普遍下滑,领导者把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上,忽视抓安全管理。导致企业安全制度不全,职责不清,奖惩措施不明,安全管理形同虚设,没有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很少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无事故隐患跟踪等制度,更没有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安全管理无章可循,往往是“瞎子过河,摸着石头走”。
(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扎实。企业普遍存在缺少懂专业的安全管理人才,管理手段落后。现有的安全管理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为数不多,管理不力,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上。
第6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并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黑名单”制度是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危管办”)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诚信对等、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均采取积分管理制度,初始分为12分,从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违规行为扣除相应分数,一旦分数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单”。
(一)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3.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
(二)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 使用伪装、非法改装的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 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
3.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化品车辆的。
(三)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 不按照相关规定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化学品残液的;
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当事人存在偷盗、偷货、非法交易并经查实的;
4. 发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时向地方政府、安监等部门报告,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危害、损失扩大的有责事故的。
(四)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 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行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 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在运输过程中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6. 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未按期审验的;
7. 超过道路规定速度行驶的;
8.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凌晨2点到5点行驶的。
9. 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五)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3分
1.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 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 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6.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7. 危化品车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
8. 在未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车辆及罐体清洗的;
9. 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停放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非指定停车场的。
第六条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安监、交通、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通过路面检查、电子抓拍、群众举报、行政处罚等途径,记录违规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并抄送危管办收集汇总。
(二)信息告知。对信息采集到违章的企业,及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告知、约谈企业法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企业接到约谈通知后,需在半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约谈,逾期视放弃申辩权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立刻进入黑名单。
(三)讨论审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积分清零,拟列入“黑名单”,期限一个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危管办通知运输企业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向属地、交通及交警部门通报。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对其整改情况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所规定情形的,由危管办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通知企业。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处理及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资格。
(二)暂时取消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的作业资格,同时企业进行整改,待整改考核达标后恢复;
(三)针对偷盗现象严重的驾驶员及押运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四)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扣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7篇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随着永城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客货运输业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道路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家庭带来了不幸。市场经济体制下高危行业的道路运输企业如何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有效运转,确保车辆平安出行?现就结合永城市道路运输市场现状进行探讨。
一、永城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全市营运车辆发展到18302辆,其中客车827辆,出租汽车530辆,货车16945辆,分别较“十五“末增长7.8%、5.4%、6.2%、11.08%,车辆档次大幅攀升,大、中、小型豪华客车逐步占据主导,厢式、特种、大吨位列车等一些节能环保货车连年递增,省际客车全部实现高中档化。发展物流企业11家,客、货运企业103家,全年创利税上亿元。营运线路136条,通向全国大部分省、市、区。维修业户123家,是“十五”末的2倍,经营模式主要以单车承包经营为主。
特别是随着商运三公司、中州诚达运输公司、神火聚龙物流公司、永煤运输公司成立以后,并不断发展壮大,永城市运输经营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安全生产形势逐年趋于好转。主要表现在:一是这几个运输企业都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保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网络,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分工明确。运输企业所有车辆和驾驶员都交纳了风险抵押金,一般为2000-5000元。二是企业驾驶员与所在单位分别签订了年度安全行车承诺书或安全目标责任状,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都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了责任追究,并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事故频率较高的单位,实行了内部黄牌整治制度。三运输企业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推行安全生产新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坚持车辆的例保检查、上路上线检查、安全喊话、出车前安全交待、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轮训等制度,不定期地编发安全工作简报。近年来永城市运输企业行车事故频率,事故责任死亡率、事故伤人率,直接经济损失率都远低全国同类县市的平均水平。
二、 永城市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永城市运输企业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好转的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输市场的扩大,安全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总体上说,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立足点还没有完全放在围绕事故的综合防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上来。主要表现在:
1.安全管理投入不足。近几年,运输企业管理费用增加幅度较大,加上一些企业冗员多、历史负担沉重,大多收支平衡,企业积累有限。安全管理投入不足,使得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企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管理手段落后。计算机等先进的管理手段、管理软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基础数据、资料更新不及时、情况分析效率低、准确度差。二是先进的管理设备如gps、行车记录仪等长途、超长途运输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三是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设备不足。目前各个汽车站都配备了安检设备,但是由于监管不力,安检设备在某些场站形同虚设,加之,站场出入通道多,管理不够严格,“三品”检查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2.驾驶员管理还没有完全到位。一是驾驶员的硬性选用条件不硬。企业录用驾驶员标准都是按国家规定的驾驶员必备驾龄和安全行车里程执行的,但在实际的操作时,驾龄往往是以取得驾证的时间来衡量的,安全行车里程因驾驶员从业岗位的频繁变动,而难以考核确认。有的驾驶员因取得驾证后没有及时找到驾驶工作或驾驶工作脱节,往往使新录用的部分驾驶员实际驾龄和安全行车里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实际要求。加之道路运输业企业为了防止发生事故后可能出现的赔偿纠纷,大多已将录用驾驶员的第一道关口交给承包人(或车主)来把,只要硬性条件满足,企业一般都予以认可,驾驶员的综合素质难以保证。二是运输企业虽然都制定教育培训制度,但因运输点多、线长、面广,日班、夜班发收车时间不一,集中学习教育难统一,个别二级单位对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不到位,存在着以罚代学、以罚代教的现象。同时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都不够突出,针对性也待提高。三是对驾驶员违章处理衔接差。运输企业都有违章双重处罚规定,但由于平时驾驶员的记分卡上的记分情况没有及时输入计算机并与企业实现资源共享,致使企业对驾驶员跟踪管理依据不足、教育滞后,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加上企业的绝大部分班线都是采取单车承包的经营方式,驾驶员的收入主要决定于承包人(或车主),因而唯承包人(或车主)是从,一些承包人(或车主)受利益趋动,指使区内班车私自加班、超速、超载、串线经营、倒发班等,使违规违章现象时有发生。
3.车辆技术状况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运输企业都有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定点修理等方面的规定,都实行了例保检查制度,但车辆技术状况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客运县际班车、县内区间班车在乡镇发车,点多面广、比较分散、管理成本高、难度大,这些线路上的不少客车的逐车检查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二是多数运输企业自己没有专业的维修保养厂,有的由修理厂代为保养,有的雇用临时修理工保养,车辆的保养质量难以得到根本保证。
4.客运市场没有完全规范。一是旅游包车监管没到位。随着运输市场的发展,包车形式越来越受到团体旅客的欢迎。但由于包车不进站上客,一般由团体牵头人与车主、客运站订立口头或书面协议,运管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监管难到位。二是旅游车运输监管亟待提高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目前旅游市场的竞争也十分激烈,一些旅游公司为降低成本,不顾国家运输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雇佣无运输资质的车辆和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进行长途或超长途运输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车辆有些根本达不到一级车的技术标准,单车驾驶员配备基本也都达不到要求,不仅扰乱了运输市场,而且容易产生疲劳驾驶而诱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客运市场运力与客流量不平衡。表现为一方面少数线路主要是市到县、县到中心乡镇的线路运力不足,时有超载现象发生,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大部分国省道干线运输市场运力大于运量,始发站乘载率低,同一线路上运输的车辆相对较多而旅客相对较少,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客抢客,擅自改变运行时间,马路成了赛车场,平均速度虽然不一定很快但区间时速较快,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往往难以处理,而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加之对违章车辆和无线路客车打击不力,到达同一目的地的不同线路走向上的乘载率差异,时常发生个别车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串线经营的事情,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增加了安全生产上的不安定因素。
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度
健全安全运输各项制度是安全工作的基础,管理监督是关键。在长时间的排查走访中,我们发现,多数运输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我们在排查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对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023年4月12日发生在安徽萧县境内死亡24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一起客货车相撞引发的惨剧,其主要原因就是萧县客车司机强行占道行驶,与永城市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撞。每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有其发生的必然原因。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只有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才能最有效的杜绝各种悲剧的重演。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强化安全工作管理的保障,把各项制度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部门与岗位,签订安全运输责任书。责任明确,条款细化,奖惩分明管理格局,真正做到人人有责。
从2023年开始,我们经过长期努力,逐步形成了安全例会制度。由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牵头,每月的27、28日两天集中全市各个客货运输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和驾驶员参加安全例会,及时传达上级的文件精神,学习法律、法规,分析交通事故案例,从中吸取教训,使广大驾驶员朋友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车途中的安全规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确保运输安全有条不紊的进行。安全运输例会制度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手段,抓好安全例会,能够很好的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两年的努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降低。
(二)、减少道路安全事故关键在提高驾驶员素质
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忽视安全,违章行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缺乏经验等。我们不仅定期召开安全例会,还经常督促企业自行组织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只有上下联动,形成长效的教育管理机制,才能更有效的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各运输企业首先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从思想上提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熟知安全知识。企业严把驾驶员聘用关,认真核查该驾驶员具不具备驾驶技能,各项证件,从业资质等。企业安检要严把运输出入关,出车前安全检查,定期二维,对违章的驾驶员和不执行安全检查要从严处罚,不能手软。企业对车辆安全性能要了解深透,决不能带病行驶,同时加强驾驶员和车辆各项证件年审,建好基础档案。
(三)、形成合力,做好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
道路运输是九大高风险行业之一,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现已超过煤炭行业,做好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消除事故隐患,是确保运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生命价值,确立了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交强险”的出台,给了企业有效抗御风险的能力,从2023年开始,“交强险”的赔付标准提高到30万。各企业还应建立安全保障金,从而减轻企业经济压力。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安全知识竞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对象是人,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全面综合地对一次事故和责任人进行分析处理,使他们吸取教训,使大家都受到教育。化解驾驶员事故后的心理矛盾,但安全制度强硬措施要落实到实处。对那些分散的个体运输经营业户,我们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统统纳入公司化经营,既能够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又能够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总之,道路运输是全社会性的行业,人与财产密切相关,各企业安全生产好坏,是各企业经济是否增长的关键,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危。安全责任大于天,我们倡导的是“关爱生命、平安出行”,各运输企业负责人要提高安全管理素质,切实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更要使驾驶员人人皆知,搞好安全才会给自己生命延续。只有通过管理部门与企业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防微杜渐,才能真正的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畅通、和谐、平安的运输环境。
第8篇 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某某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
2023年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全省、全市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加强宣传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根据道路运输行业特点,大力宣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安全意识,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二)认真组织培训活动。以《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关法规为主要内容,以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管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为重点培训对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开展以“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年”活动。
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一)利用市、县组建交通运输部门的机遇,争取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更大支持。在运管机构定岗定编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量。市运管处力争成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
(二)落实基层交管站安全监管职责。以加强农村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为重点,坚持监管重心下移,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深入农村基层,完善网络,消除盲区。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条件。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为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和效果。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与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搞好沟通与协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综合监管体系。
三、积极培育本质安全型企业
(一)严格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新开业的企业,凡是安全生产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对事故多发的企业,及时进行整顿,对安全生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限期整改,直至取缔。新增省、市际客运班线继续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并坚持把安全状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首要条件。
(二)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和推动运输企业公司化、集约化改造,重点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比例达到51%。优化现有班线的车型结构,年内省、市际营运班线的中高级客车比例达到85%。
(三)突出抓好重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要着重在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提高管理工作针对性上下功夫。客运企业要切实抓好客运源头安全管理,旅游客运企业要落实好对营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危险品运输企业要从改进企业管理入手,通过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实现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目标。要认真研究城市公交、农村运输的安全管理问题。
(四)规范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完善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制度,以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管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措施,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的事故预防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自律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
四、严格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一)积极做好《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宣贯工作,认真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黑名单”制度,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
(二)按照准入从严、信息可靠、查询方便的原则,完善从业资格管理联网系统,搭建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和公共查询网络平台。
(三)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严格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
(四)继续规范驾校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培训活动,严格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建立驾校和教练员信誉考核制度,认真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对不合格的驾校进行整改,对不合格的教练员进行离岗培训。
五、规范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一)继续做好营运货车准入管理的技术把关工作。加大对“大吨小标”、“小吨大标”以及不符合轴载标准车辆的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加强源头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不达标车型预警信息,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三)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管。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活动,杜绝其只收费不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漏项和减项行为。规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检测报告自动评级规定。规范检测数据,督促各检测站要严格按照要求上报检测图片监控数据,杜绝车辆不上线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
(四)加强车辆维护的监管。开展车辆二级维护质量监督抽查,对二级维护企业加强监管,凡达不到资质的和不能实现联网数据上报的不得允许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同时,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大二级维护监管力度,在条件较好的城市进行图片监控试点。
六、全力抓好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工作
(一)建立完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所有进沪车辆安全可靠,是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工作的两大目标。运管机构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切实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以赴,切实加强监管。要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层层分解目标,在细化任务的基础上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做到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分工明确、运转顺畅、任务落实。
(二)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责任。运输企业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要突出抓好进沪运输车辆和有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和客运企业(包括旅游客运企业)要落实上海世博会进沪车辆登记备案制度、一车一档和行车日志的审核管理制度,每日按时向当地运管机构报备进沪车辆运行情况,切实把上海世博会各项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客运站、旅游客运企业及包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旅客实名登记制度和行包安全检查制度。
(三)强化对进沪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管。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上海世博会进沪客车等级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限的要求,加快车辆更新或调整;严格审核进沪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安全违法行为。
(四)强化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管。各汽车客运站要认真贯彻《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要全面完成封闭式管理,配备旅客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安全检查效果。不具备行包仪器安检条件的二级以下客运站必须对进沪旅客进行人工逐包检查,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始发上海班线的客运站必须落实旅客实名登记制度,二级以上客运站要设置专用候车区和专用进站口。
第10篇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公路配送是指将危化品从库或供应商处通过公路配送至库站或客户指定地点的物流过程,分为送货、库批配送、小额配送和公路移库四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黑名单分车辆黑名单和驾驶员黑名单。车辆黑名单指车辆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违规车辆名单。驾驶员黑名单指有过严重违规记录,不能再从事运输工作的驾驶员名单。
第四条重要风险
(一)运输车辆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闪爆或中毒事件。
(二)运输车辆发生其他恶性交通事故。
(三)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偷换化工及燃气品导致化工及燃气品质量问题。
第二章 相关方职责
第五条职责分工
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作业操作管理规范和作业流程,负责运输过程的安全监控。物流管理部负责配送过程中的安全及数质量控制管理,负责配送过程中和客户接卸环节的数质量纠纷处理。各库站负责对承运车队的具体管理,负责对承运车辆可能影响运输的状况进行检查,对配送到站的车辆进行道路安全指引和安全接卸,负责为承运驾驶员和客户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第六条承运商职责
(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和装卸过程的安全、数质量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照承运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协议精神、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队的监控管理,成立专门的调度中心,实行专人24小时监控。
(四)负责根据车辆准入标准购置车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车辆。
(五)负责承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按照交管部门要求办理车辆、驾驶人、押车人的相关证照。
(六)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承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建立专职的稽查队伍,对配送过程实施动态监督。
(八)负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装备、新闻危机、动力保障、交通安全环保事故、数质量及服务纠纷处置的应急预案,对配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安全快速有效处理。
(九)负责按配送计划将配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保质、保量、按时送达站点或客户指定地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承运商管理
(一)承运商资质
1.承运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定期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审、年检。
2.承运商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3.承运商符合hse管理标准和要求。
(二)承运车辆安全准入标准
1.承运车辆的技术性能、罐体、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承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车辆技术性能标准,严禁使用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3.承运车辆随车相关证书要求齐全,包括'车辆行驶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二级维护证'、'罐车容积表'(由具备检测资质机构颁发)等。
4.承运车辆的罐体制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车辆结构应符合规范,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改装。
5.承运车辆罐体应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锚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严禁采用集装箱形式的快速连接。
6.承运车辆罐体内、外装置须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要求和标准。
7.承运车辆安装罐顶防护栏及后防护栏,车架与罐体应挂接合格的防静电接地线,并配装8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两只,8顿以下的小型罐车配装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两只。
8.应在承运车辆指定位置安装、悬挂危险品标志灯、标志牌和告示牌。
9.承运车辆必须安装gps车载终端,接入gps监控系统。
10.承运车辆必须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运输许可证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检;车辆罐体必须经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测部门年度安全质量检验,并取得容器监测合格证。
11.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12.符合公司和承运商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三)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准入标准
1.承运车辆驾驶员应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
2.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国家货运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危险品货物运输上岗证,熟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3.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化工及燃气品运输行业或企业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和内部准驾证等证件。
4.承运车辆驾驶员须了解所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技能。
5.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所承运危化品的基本理化性质,并能熟练处理所承运危化品在途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
(四)承运商公路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1.承运配送的公司要成立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应对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车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违规停驶、绕行、偷盗和其他异常动态,及时处理运行中的故障和纠纷。
2.调度中心值班人员、相关单位和场所有关人员利用gps、视频监控系统中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和报警管理、可视和语音监控等功能对车辆进行事中、事后监控和稽查。
3.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发现承运车辆偏离轨迹、非正常停车等行为即视为违规,按规定予以处罚。
4.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车辆周转率,提高车辆行驶安全系数,应避免跨地区长距离调度车辆。
5.承运商须每天按时提供并记录完整的各驻库车辆动态信息,将可参与优化的车辆以库为中心,以适当的配送半径为优化条件,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整体优化的编排,以便就地就近实施配送。
6.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配送调度指令规定的配送站点、对象、时间、车辆、地点、路线、品种和期限执行配送任务。
7.配送调度指令一经下达,承运商、站点严禁擅自调整变更承运车辆、行驶路线、转运品种、时间和目的地等内容事项。
8.对配送客户的送达时间应在同客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白天送达
,避免夜间配送。
(五)承运车辆安全管理规范
1.承运车辆gps终端、视频监控终端应完好运行,不得损坏、遮挡、屏蔽监控系统。
2.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停靠、更改路线。
3.承运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消防器材及附件齐备完好。
4.承运车辆应执行强制保养,并做好维修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车辆和罐体无泄漏现象。
5.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6.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六)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范
1.严禁违章驾驶。
2.严禁疲劳驾驶。
3.严禁私自载客。
4.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5.严禁未经核准改变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装卸地点。
6.严禁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
7.严禁装卸时擅离车辆。
第八条黑名单管理
(一)驾驶员黑名单:当承运驾驶员因交通违规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操作等违规行为,不能再执行公司配送业务的情况,应立即书面告知承运商,并列入承运驾驶员黑名单,并要求承运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单的承运驾驶员的配送业务。
(二)承运车辆黑名单:当承运车辆因违反公司车辆准入标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再执行公司配送业务的情况,应立即书面告知承运商,并列入承运车辆黑名单,并要求承运商立即停止列入黑名单的承运车辆配送业务。如果承运商不按照要求将车辆列入黑名单,将扣减当月该承运车辆所有运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1篇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试题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
评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_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可以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3、安全生产方针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____________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视规章制度,明知故犯的行为,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____________。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的车辆出站。
7、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三违”行为。
8、一个完善的应急预案,从应急方针、策划、准备、响应、恢复到__________与_________,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并持续改进的体系结构。
9、图中 警示牌表示__________
10、任何人不得 强迫、指使、纵容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______、______和______要求驾驶机动车。
1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______或者______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2、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____________,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_________和_________。
14、做好危险路段_______并积极采取_______,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15、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__________________。
得分
选择题(每项2分,共50分)
评卷人
1、机动车在以下哪种情形不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______)。
a、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b、用作抵押的 c、进行大修的 d、报废的
2、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______)上道路行驶。
a、允许临时 b、不得 c、经维修后可以 d、缴管理费后可以
3、驾驶人在(______)可以驾驶机动车。
a、饮酒后 b、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c、过度疲劳时 d、饮茶后
4、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信号是(______)
a、警灯 b、交通标志 c、交通警察的指挥 d、交通标线
5、机动车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______)行驶。
a、以较高速度 b、以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 c、以现有速度 d、降低速度
6、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______)。
a、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b、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c、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d、可以随意穿行
7、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______)标志。
a其它 b专用 c辅助
8、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______)。
a、 拘留驾驶人 b、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c、处2000元以上罚款 d、 扣留机动车
9、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______)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a、记12分 b、处警告 c、扣留机动车 d、拘留驾驶人
10、林某驾车以110公里/小时的速度在城市道路行驶,与一辆机动车追尾后弃车逃离被群众拦下。经鉴定,事发时林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35.8毫克/百毫升。林某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什么(______)
a、醉酒驾驶 b、超速驾驶 c、疲劳驾驶 d、肇事逃逸
11、这个小型客车驾车人有哪些违法行为(______)
a、接打手持电话 b、无证驾驶 c、酒后驾驶 d、未系安全带
12、某日19时,杨某驾驶大客车,乘载57人(核载55人),连续行驶至次日凌晨1时,在金城江区境内050国道3008公里加110米处,因机动车左前胎爆裂,造成12人死亡、22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杨某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什么(______)
a、疲劳驾驶 b、客车超员 c、超速行驶 d、操作不当
13、李某驾驶一辆大客车,乘载21人(核载35人),行驶途中察觉制动装置有异常但未处理,行至双岛海湾大桥时时速为50公里(该路段限速40公里),因制动失灵坠入海中,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李某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什么(______)
a、超速行驶 b、疲劳驾驶 c、客车超员 d、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4.汽车在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该注意(______)。
a.可以中途换档,制动、转向和停车b.不可急转方向盘或转动角度过大
c.如果车轮空转打滑,应挖去泥浆铺上砂石草木等。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为人有下列(______)行为之一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a、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b、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的
c、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d、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16、车辆发生碰撞时,关于安全带作用的说法错误的是什么(______)
a、保护颈部不受伤害 b、减轻驾乘人员受伤程度 c、减轻驾驶人疲劳 d、保持正确驾驶姿势
17、大雾天在高速公路遇事故不能继续行驶时怎样处置(______)
a、车上人员要迅速从左侧车门离开 b、在来车方向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c、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远光灯 d、车上人员站到护栏以外安全的地方
18、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______),并送达当事人。
a、基本事实 b、形成原因 c、当事人的责任d、直接经济损失
19、关于职业道德,正确的说法是(______)。
(a)职业道德有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但无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b)职业道德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无助于降低生产成本
(c)职业道德有利于提高员工职业技能,增强企业竞争力
(d)职业道德只是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但无助于提高企业信誉和形象
20、文明生产的具体要求包括(______)。
(a) 语言文雅、行为端正、精神振奋 (b) 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c) 岗位明确、纪律严明、操作严格 (d)技术熟练、互相支持、、现场安全
(e)优质、低耗、高效
21、职业道德主要通过(______)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a、协调企业员工之间 b、调节领导与职工 c、协调职工与企业 d、调节企业与市场
22、关于道德与法律,正确的说法是(______)。
(a)在法律健全完善的社会,不需要道德
(b)由于道德不具备法律那样的强制性,所以道德的社会功用不如法律
(c)在人类历史上,道德与法律同时产生
(d)在一定条件下,道德与法律能够相互作用、相互转化
23、职业纪律具有的特点包括(______)。
a、明确的规定性 b、一定的强制性 c、一定的弹性 d、一定的自我约束性
24.《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______)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监督 b、综合监督 c、监管 d、自律
2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______)。
a、行政处罚 b、处分 c、追究刑事责任 d、批评教育
得分
三、判断题(每项1分,共10分)
评卷人
1、出车前应检查冷却液、发动机机油、燃油等是否有渗漏现象。( )
2、行车前应对机动车驾驶室、发动机舱、车外部、轮胎进行检查。( )
3、如下图所示:驾驶机动车在这种道路上超车可借对向车道行驶。( )
(3题图)
4、驾驶客车遇非常情况或者发生事故时,要力所能及的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决不能因紧急避险造成二次事故或更大的损失。( )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6、营运车辆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可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8.以发生事故时间为准,24小时内上报为符合要求;24小时至48小时内上报事故的即视为迟报,特大事故如不立即上报就视为迟报;48小时后上报事故的视为瞒报。( )
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
10、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
得分
四、简答题(10分)
评卷人
1、道路运输企业要求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要考核教育到位,切实让驾驶员做到五不两确保,简述五不两确保的主要内容。(5分)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哪“四不放过”
安全培训试题
填空15题每题2分
1第五次会议 2、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3、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人为因素。6、超载车辆 未经安全检查 7、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预案的管理 评审改进 9、车距确认 10、 法律、法规 机动车安全驾驶
11、 (过错)(意外) 12、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3、 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14、 记录 应对措施 15、 道路交通规则 交通运输法规。
选择25
1、c 2、b 3、 d 4、 a 5、d 6、 a 7、 c 8、d 9、a 10、abd 11、abcd 12、ab
13、ad 14、 b 15、ad 16、acd 17、d 18、(abc) 19、(c)。 20、(abcde)。21、(abc)22、(d)。23、(ab)。 24.(d)25.(b)。
判断题10
1、答案:√ 2、答案:√ 3、答案:× 4、 答案:√ 5. (√) 6、(√)
7、(×) 8.( 对 ) 9 (×) 无任何意外 10、 (×)
简答2题
1、道路运输企业要求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要考核教育到位,切实让驾驶员做到五不两确保,简述五不两确保的主要内容。(5分)
答;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哪“四不放过”
答: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 【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七条 【先进技术、专业车辆应用】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运输方式】国家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布局,发展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
国家提倡铁路承担危险化学品长距离陆路运输。
第二章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由无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严禁非法改装、伪装、私自加装罐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不得“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证: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的;
(二)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类、心脑血管类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知悉义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知晓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规程。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评估,购买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 装载管理
第十六条 【装载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在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行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需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企业、收货企业、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品名、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由负责发货的企业和人员核对并签章、签名,随车携带。具体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制作《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加盖托运人印章,作为提货发货、道路运输、查验核对、收货验货的凭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在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上对充装情况进行签注。对于不能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发货、充装、运输。
第十八条 【比对核查制度】托运人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委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事项进行核对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货和充装。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查验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还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前履行以下查验工作:
(一)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是否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查验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四)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内容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得发货或者充装。
第二十条 【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出厂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或者《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没有本单位和人员签章、签名的,不准驶出。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夹寄】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掌握车辆通行路线的情况和交通特点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对危险点进行辨识,编制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在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依法处罚不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行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七条 【限行区域划定】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长期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饱和、容易拥堵的路段;
(六)22时至次日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对部分路段采取长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划定的限行起始点之前应当有可以绕行的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通知义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动态监控提前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管理单位和审批或者同意车辆通行的机关。
第二十九条 【中途停车】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在远离加油站、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停车场地】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繁忙的路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停车场地。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为进入服务区休息、餐饮、加油、修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便利,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一条 【违法查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查非法运输、无证运输、伪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以及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依托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 【事故现场处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应当疏散周围人群、扩大警示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险情发展和现场状况,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法运输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法经营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允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危化学品的;
(三)驾驶人、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四)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
(五)未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
道路运输许可或者从业资格证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吊销等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或者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比照未依法取得相应运输许可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改装处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改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所收检验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承运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比对核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托运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非法充装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提供《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即发货和充装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查验要求即发货和充装的。
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记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或者登记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履行出厂检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出厂检查,或者未登记备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路客运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处罚】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移送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罚的,应当制作书面移送材料,连同违法车辆等一并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未携带装运清单处罚】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吊销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超速、超载、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警示标志、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运输、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被查获的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事故倒查追究】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与制订部门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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