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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9 热度:16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保破土工程作业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福建炼化公司检维修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3 术语或定义

3.1 破土作业: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工程作业。

3.2 施工单位:实施破土作业的施工单位。

3.3 一级承包商:破土工程项目的中标承包商。

3.3 项目管理部门:福炼公司破土工程项目的发包部门。

4 职责

4.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

4.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

4.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和审批《破土作业许可证》。

4.4 属管单位:负责确定破土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4.5 一级承包商: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破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4.6 施工单位:负责破土工程的安全进行,确保破土作业不影响装置的正常生产,不影响公司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

4.7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或部门相关的破土工程作业条件的确认。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破土作业前的管理

5.1.1 破土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破土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签发和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责任人负责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机动处、一体化工程二部、工程公司)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破土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大型破土作业项目要制定施工hse方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经属管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环安处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无明确属管单位的破土作业,由机动处或环安处指定属管单位。

5.1.2 根据破土工程项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一级承包商、信息中心、电气车间、自控车间、理化站、水气联合车间、消防队(有关单位)、属管单位(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品和储运管道、埋地电缆、埋地阴极保护线、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一级承包商提出具体施工要求,并在《破土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5.1.3 一级承包商、施工单位和属管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具体施工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确认会签,最后报机动处签署意见,环安处审批。夜间20点以后和节假日一般不安排破土作业,确需安排破土作业的,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环安处另行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5.1.4 破土作业前,一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逐条落实hse方案审核意见及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有关单位要派出专人,逐条对有关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同意施工人员开始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作好监护、指导,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5.1.5 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责任人为项目hse负责人,对项目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项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责任人。在生产运行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施工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5.1.6 《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办理,破土作业只能在标注的日期内进行,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环安处存档,第二联交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项目施工负责人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环安处保存1年。

5.2 破土作业施工过程管理

5.2.1 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职业卫生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2.2 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项目管理责任人和机动处、环安处有关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批准。

5.2.2.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5.2.2.2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5.2.2.3 需要进行爆破的。

5.2.3 在道路(含居民区)、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破土作业,或开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5.2.4 开挖厂内道路和生产装置检修通道,要考虑消防车等通行需要,并经消防队确认、环安处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中不允许全线占道,只能单边开挖。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5 在池、沟、井、涵洞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害物、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6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施工,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5.2.7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在雨季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误后方可再行施工。

5.2.8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

5.2.8.1 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出作业和监护人员;

5.2.8.2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5.2.8.3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2.8.4 在安全措施落实,险情得到控制后再撤出设备;

5.2.8.5 通知设计、施工管理和安全等部门,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2.9 为加强破土工程项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 相关文件

无。

7 相关记录

7.1 《破土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1-2006)

7.2 《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7-2006)

8 附加说明

8.1 本办法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02-2004)废止。

8.2 进入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的实施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的各级承包商和作业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8.3 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4 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5 本办法审核人: ;

8.6 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7 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第2篇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保破土工程作业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福建炼化公司检维修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3  术语或定义

3.1  破土作业: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工程作业。

3.2  施工单位:实施破土作业的施工单位。

3.3  一级承包商:破土工程项目的中标承包商。

3.3  项目管理部门:福炼公司破土工程项目的发包部门。

4  职责

4.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

4.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

4.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和审批《破土作业许可证》。

4.4  属管单位:负责确定破土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4.5  一级承包商: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破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4.6  施工单位:负责破土工程的安全进行,确保破土作业不影响装置的正常生产,不影响公司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

4.7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或部门相关的破土工程作业条件的确认。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破土作业前的管理

5.1.1  破土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破土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签发和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责任人负责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机动处、一体化工程二部、工程公司)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破土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大型破土作业项目要制定施工hse方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经属管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环安处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无明确属管单位的破土作业,由机动处或环安处指定属管单位。

5.1.2  根据破土工程项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一级承包商、信息中心、电气车间、自控车间、理化站、水气联合车间、消防队(有关单位)、属管单位(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品和储运管道、埋地电缆、埋地阴极保护线、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一级承包商提出具体施工要求,并在《破土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5.1.3  一级承包商、施工单位和属管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具体施工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确认会签,最后报机动处签署意见,环安处审批。夜间20点以后和节假日一般不安排破土作业,确需安排破土作业的,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环安处另行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5.1.4  破土作业前,一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逐条落实hse方案审核意见及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有关单位要派出专人,逐条对有关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同意施工人员开始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作好监护、指导,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5.1.5  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责任人为项目hse负责人,对项目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项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责任人。在生产运行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施工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5.1.6  《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办理,破土作业只能在标注的日期内进行,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环安处存档,第二联交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项目施工负责人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环安处保存1年。

5.2  破土作业施工过程管理

5.2.1  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职业卫生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2.2  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项目管理责任人和机动处、环安处有关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批准。

5.2.2.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5.2.2.2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5.2.2.3  需要进行爆破的。

5.2.3  在道路(含居民区)、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破土作业,或开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5.2.4  开挖厂内道路和生产装置检修通道,要考虑消防车等通行需要,并经消防队确认、环安处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中不允许全线占道,只能单边开挖。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5  在池、沟、井、涵洞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害物、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6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施工,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5.2.7  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在雨季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误后方可再行施工。

5.2.8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

5.2.8.1  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出作业和监护人员;

5.2.8.2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5.2.8.3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2.8.4  在安全措施落实,险情得到控制后再撤出设备;

5.2.8.5  通知设计、施工管理和安全等部门,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2.9  为加强破土工程项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  相关文件

无。

7  相关记录

7.1  《破土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1-2006)

7.2  《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7-2006)

8  附加说明

8.1  本办法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02-2004)废止。

8.2  进入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的实施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的各级承包商和作业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8.3  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4  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5  本办法审核人:      ;

8.6  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7  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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