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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2 热度:85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1篇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专业管理、所属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医务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制造等部门组成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进、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内容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给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部门,所在部门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张贴到公告栏。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医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授课。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等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负责全员定期体检的组织,管理干部、女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后的结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条:所有新招聘的人员,录用前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验。体检报告由行政部医务室审定,对体检结果不适合入职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办理离职体检,离职体检完成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体检的档案资料均由行政部医务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总务应急救援的医疗设备、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设备的维护;设备部门,负责对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故意毁坏、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除原价赔偿损失、恢复外,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时如实按级报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未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直接上岗作业或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办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录用有职业病人员上岗,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除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处相关责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降职、降级、开除。

第四十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直接安排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上岗作业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实际上岗作业人数,每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为骗取从业资格,对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给予清退,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提供和张贴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故意毁坏安全警示标识、危害识别标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原价赔偿警示标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三无”、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开除,并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对责任部门或个人,每人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其他职业健将防护要求的,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2篇 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的单位与个人。

3 术语、定义

3.1安全防护用品包含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 劳动防护用品

指公司按标准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3.3 防护器具

指各类可燃、有害气体与氧含量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检测报警器)与防护、救护用空气、氧气呼吸器等。

3.4 可燃气体

是指氢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烧气体等。

3.5 有害气体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氢以及挥发物挥发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气体等。

3.6 检测报警器

是指用于检测生产区域或生产岗位空气中可燃、有害气体与空气中氧气含量,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测量装置或组合。一般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3.7 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产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和抵补缺氧危害,保护呼吸器官的各类空气、氧气呼吸用防护器具及其组合。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

4.1.1 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 负责防护器具配置计划的审核;

4.1.3 负责组织建立防护器具管理档案。

4.1.4 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4.2 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核、下发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计划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4.3 宏泰贸易分公司负责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内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质量、售后服务等事宜的协调。

4.4 财务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的结算工作。

4.5 储运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接收、储备、保管、发放工作。

4.6 气体防护站负责防护器具的维护与检测报警器检定;负责检定计划的编制和呼吸器气瓶的充装与管理。

4.7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落实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发放台帐、工作交接手续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5 工作程序与要求

5.1 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与储备

5.1.1 各需求单位(包括新建项目)根据本单位(项目)实际需求,向气体防护站或相关单位咨询可用型号后,编制需求计划。

5.1.2 需求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所购置型号、配置岗位符合维护要求和配置条件并签字后,形成最终购置计划报宏泰贸易分公司统一采购。

5.1.3 宏泰贸易分公司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购置计划,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5.1.4 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中文),型号标准、备件通用,并能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售后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5.1.5安全防护用品实行代储管理,供货方应按宏泰贸易分公司的储备计划和储运部指定的储备地点储备符合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储备量应满足职工日常领用需求并不得影响各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5.1.6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

5.2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

5.2.1 应设置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2.2 使用防护器具的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防护器具有效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便携式报警器的使用与保管必须落实到人。

5.2.3 各单位新配置的空气呼吸器和检测报警器或经修理后的空气呼吸器及检测报警器,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气体防护站技术性能检定并出具合格手续后方可发放使用。

5.2.4 固定式报警器在生产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常开,职工进入有可燃、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启动便携式报警器,在报警器具备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检测。

5.2.5 严禁使用已检定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5.2.6 空气、氧气呼吸器气体充装集中由气体防护站负责,充填室必须独设,室内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5.2.7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安全办公室审核确定,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后可提出修订需求,由安全办公室组织修订。安全防护用品的试验推广以及款式、颜色等由安全办公室组织确定,其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5.2.8部分安全防护用品实行退旧领新,具体品种由安全办公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职工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办理特殊领用,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并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经单位同意后办理特殊领用,单位要及时修改职工个人领用信息。

5.2.9职工个人凭配发的智能卡到劳保超市刷卡领用劳保标准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智能卡发生遗失、损坏等问题后应及时报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卡。各单位要经常维护劳保超市系统中本单位职工的信息,对调入、调离、变换工种的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改,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和企管信息部、安全办公室沟通解决。

5.2.10员工在工作岗位必须穿戴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应按套着装,一个完整工作日以外的业余时间严禁穿戴有标识的劳动防护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时间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机关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戴红色安全帽,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戴橘黄色安全帽,各单位操作人员戴宝石蓝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来参观、考察人员戴白色安全帽。

5.2.11劳保超市要按照各单位的费用计划和职工个人劳保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额发放。特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单位报安全办公室审批后领用。

5.2.12 各单位招用的集团公司内退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工作服与安全帽在内退职工离岗时收回。定向实习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实习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配发制服的人员原则上不发工作服。

5.2.13 因停产、休假等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停发其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待上岗后方可恢复。

5.3 安全防护用品的检定与维修

5.3.1 气体防护站是集团公司检测报警器的检定、维修单位,根据各单位检测报警器使用情况及报警器技术要求制定定期检定计划。

5.3.2需维修的防护器具由使用单位送气体防护站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检定计划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原则要按时送检,特殊情况要征得防护站的同意。便携式与固定式报警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

5.3.3 劳动防护用品由于破损等导致无法满足个体防护需要的要及时更换,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帽带、内衬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5.4 安全防护用品的报废

5.4.1 防护器具欲做报废处理时,须经气体防护站检定,确定不能维护或无维修价值后,将有报废建议结论的检定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一道做最终报废结论。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期限执行国家的相应标准。

5.4.2 出具报废结论后的防护器具必须报废,报废的防护器具由煤气防护站保管和处理,各相关台帐同时注明报废日期,档案保存2年。

5.5 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管理

5.5.1 经营管理部核定、下发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安全办公室监督、控制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发生情况,各单位按照费用计划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每月分析费用差异情况并报安全办公室。

经营管理部根据气体防护站防护器具维护、检定与气体充填、气瓶检验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费用,给予气体防护站单列维检费。

5.5.2 气体防护站所从事的维护、检定、充填工作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向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收费或转帐,所发生费用均进入公司核定的维检费用中,所有维检项目内容必须列帐,帐目必须清晰。

5.5.3 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6 考核

6.1 防护器具未按检定计划送检或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维修的,按不符合项考核责任单位。

6.2 由于有关人员失误造成防护器具报警失效、保护失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7.2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7.3 hg23007-92《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7.4 jjc915-96《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7.5 《使用说明书》

8 记录

序号记录名称产生部门保管部门保管期限
1检定报告气体防护站防护站、使用单位2年
2检定计划气体防护站防护站、使用单位2年
3检定(维修)登记台账气体防护站防护站、2年
4需求计划需求单位宏泰贸易分公司2年
5防护器具登记台帐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防护站、

使用单位

永久
6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帐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永久
9  附表/附录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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