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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配件管理办法范本(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5 热度:79

机电配件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机电配件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公司机电配件管理,切实供好、管好、用好配件,搞好设备维修,缩短事故影响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配件积压,减少储备资金提高公司总体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配件的单位。

第二章机电配件管理职责

第一条 材料部负责全公司配件计划审核工作。

第二条 供销部负责配件计划汇总、上报及配件购置,质量验收及配件库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配备兼职配件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月配件计划的编制及一般零配件的图纸测绘工作。

第三章机电配件管理的运行方式

第一条 每月20日前各单位配件管理员将下月配件计划经单位主管队长审核、盖章、签字后,报材料部分管领导审核。配件计划应注明:设备主机名称、设备型号、生产厂家、配件名称、配件规格型号(或图号)、数量、到货时间等内容。

第二条 供销部根据各单位配件计划,按配件类型、库存情况统一汇总编制全公司下月配件计划。

第三条 供销部按配件计划督促落实,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配件供应到位。

第四条 非标准配件加工,由各单位与配件计划分开报送,经主管队长签字盖章后同有关资料、图纸一起于当月20日前报机运部(加工周期为一个月),由材料部整理汇总,报供销部安排外委加工。

第五条 配件计划逾期不报者,每超一天对单位配件管理员罚款50元,截止23日以后,配件计划仍未上报,对单位主管罚款100元,月底由材料部根据生产情况编制该单位配件计划,如因配件影响生产由该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对配件计划编制工作应认真对待,编制计划时应与机电队长、班长协商,队长必须审核、签字,不得敷衍了事。凡因各单位计划不周或月底未上报而影响生产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七条 凡因有计划而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对供销部罚款100元。因没报配件计划影响生产的对单位罚款100元。

第四章机电配件的领取

第一条 各单位领取配件时,须用公司专用领料单,经主管队长、领料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到机运部、材料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到供销部领取。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不经审批擅自从供销部直接领取配件,否则,对使用单位、供销部各罚款50元(生产急需除外,但第二天必须到机运部、材料部补办审批手续,不办手续对单位领取人员按20元/天进行处罚,直到手续补办齐备为止)。对没有经审批的配件,不进行结算。

第三条 各单位领取配件均到供销部领取,如供销部无配件影响生产,需拆卸整机设备部件时,必须由供销部向值班公司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并经批准后,方可拆卸设备部件。拆卸部件时,应由供销部值班人员带领单位人员一同到机运部库房,办理拆借手续,签字后方可拆卸。半个月内拆卸单位应督促供销部采购配件,并由拆卸单位领取后装好。超过半个月每超一天对拆卸单位打拆借条人员各罚款50元,直到补齐为止。

第四条 各单位配件管理员要深入现场,熟练掌握本单位配件的状况,对各类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厂家及消耗规律要全面掌握,对主要设备的易损配件,队库房应存放一件。

第五章配件的发放

第一条 领取配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制度(特殊件经材料部长批准可不交旧)。旧件一律交设备库,由设备库管理员在领材料单上签字后,到机运部办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条 确因生产或急需配件不能做到交旧领新的,可由单位出具借条,领料人员签字,方可审批。但旧件应在三天内交库,逾期不交者,每超一天对单位领用签字人员罚款10元/件,直到交齐为止。

第三条 整体交旧时,应检查内部零部件是否齐全,不齐全者按缺件原值对领料单位处罚。

第四条 机运部设备库人员对回收配件要妥善分类保管,对有修复价值旧件要单独存放,由公司安排有关单位进行修复利用。

第五条 对机运部设备库管理员、配件审批员如弄虚作假,无交旧而签字审批,发现一次罚款20元,发现三次以上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机电配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领取的配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机运部,由机运部通知供销部共同分析落实责任,对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供应部门负责退回更换,更换的配件使用单位不出配件费用。

第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设备、配件技术档案,将所使用设备的配件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技术参数详细记入档案内,以备查用,若使用单位对设备配件不清楚,要主动与机运部联系搜集补齐资料。

第三条 若使用单位对使用设备不清楚、配件不清楚,领用配件不符,影响生产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四条 凡属工作面新安装的设备,需用备用配件时,必须在接收设备半个月内凭设备移交单到机运部办理配件备用手续,经机运部审批后,可发放备用配件,备用配件不需交旧领新,费用记入领用单位。

第五条 根据生产需要,工作面需移交或回收,使用单位必须将备用配件随设备一块移交或回收,如无回收和移交按丢失论处,原价罚款。

第六条 工作面需要移交或回收,必须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对在移交或回收中缺少和损坏的零部件由移交回收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配齐,超一天对其罚款100元。超过规定期限未配齐,由接受方配齐,所需费用由机运部从移交方配件费用中划拨。

第七条 材料部负责制定各单位配件消耗定额,并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对各单位配件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节超金额等同奖罚,纳入内部市场考核。

第八条 严格控制单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属本单位维护范围内的均不列入单项工程范围。单项工程的配件费节约均按零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配件领用记录,定期统计配件费用,掌握配件费用情况。队主要领导要同机电队长、班长每月进行一次分析,查找配件费节超原因。

第十条 配件审批人员应每10天汇总一次各单位及全公司配件费用消耗情况,使用单位配件费用剩余10%时,应及时向其进行通知,提醒其注意。每月底根据全公司配件情况及各主要单位消耗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查找配件费节超原因,提出下月配件管理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2篇 机电配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公司机电配件管理,切实供好、管好、用好配件,搞好设备维修,缩短事故影响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配件积压,减少储备资金提高公司总体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配件的单位。

第二章机电配件管理职责

第一条 材料部负责全公司配件计划审核工作。

第二条 供销部负责配件计划汇总、上报及配件购置,质量验收及配件库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配备兼职配件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月配件计划的编制及一般零配件的图纸测绘工作。

第三章机电配件管理的运行方式

第一条 每月20日前各单位配件管理员将下月配件计划经单位主管队长审核、盖章、签字后,报材料部分管领导审核。配件计划应注明:设备主机名称、设备型号、生产厂家、配件名称、配件规格型号(或图号)、数量、到货时间等内容。

第二条 供销部根据各单位配件计划,按配件类型、库存情况统一汇总编制全公司下月配件计划。

第三条 供销部按配件计划督促落实,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配件供应到位。

第四条 非标准配件加工,由各单位与配件计划分开报送,经主管队长签字盖章后同有关资料、图纸一起于当月20日前报机运部(加工周期为一个月),由材料部整理汇总,报供销部安排外委加工。

第五条 配件计划逾期不报者,每超一天对单位配件管理员罚款50元,截止23日以后,配件计划仍未上报,对单位主管罚款100元,月底由材料部根据生产情况编制该单位配件计划,如因配件影响生产由该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对配件计划编制工作应认真对待,编制计划时应与机电队长、班长协商,队长必须审核、签字,不得敷衍了事。凡因各单位计划不周或月底未上报而影响生产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七条 凡因有计划而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对供销部罚款100元。因没报配件计划影响生产的对单位罚款100元。

第四章机电配件的领取

第一条 各单位领取配件时,须用公司专用领料单,经主管队长、领料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到机运部、材料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到供销部领取。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不经审批擅自从供销部直接领取配件,否则,对使用单位、供销部各罚款50元(生产急需除外,但第二天必须到机运部、材料部补办审批手续,不办手续对单位领取人员按20元/天进行处罚,直到手续补办齐备为止)。对没有经审批的配件,不进行结算。

第三条 各单位领取配件均到供销部领取,如供销部无配件影响生产,需拆卸整机设备部件时,必须由供销部向值班公司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并经批准后,方可拆卸设备部件。拆卸部件时,应由供销部值班人员带领单位人员一同到机运部库房,办理拆借手续,签字后方可拆卸。半个月内拆卸单位应督促供销部采购配件,并由拆卸单位领取后装好。超过半个月每超一天对拆卸单位打拆借条人员各罚款50元,直到补齐为止。

第四条 各单位配件管理员要深入现场,熟练掌握本单位配件的状况,对各类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厂家及消耗规律要全面掌握,对主要设备的易损配件,队库房应存放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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