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1.认真执行有关治安保卫的法律、法规、标准,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加强防盗、防火,维护职工作业环境不受破坏,协调处理职工矛盾,保持施工现场祥和气氛。
3.严格执行佩带出入证制度,禁止无证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4.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消防保卫的法规、规定,协助领导做好消防保卫工作。
5.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对新招收人员需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组。
6.严禁小孩、妇女在工地内停留。
7.工地内严禁打架、赌博、酗酒及大声喧哗,如发现有此现象应加以制止,及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惩罚。
第2篇 石油销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企业治安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应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维护企业政治、治安大局稳定为主线,以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为方针,以保安全、保稳定为目标,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精干高效、运转灵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或者选择其他适合公司实际的治安保卫工作形式。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公司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4.保障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及装备投入;
5.处理其他涉及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治安保卫主管领导职责:
1.组织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安排部署年度以及重点时段公司治安保卫工作;
3.组织指导公司治安保卫部门及人员开展企业治安保卫各项工作;
4.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公司治安保卫的工作情况,并对涉及治安保卫工作重大问题拿出具体解决意见。
第八条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1.制定并实施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保卫防范措施;
2.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
3.负责公司内部重要部位、重点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资产等的安全保卫;
4.负责公司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创建工作;
6.开展治安防范巡查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各类治安隐患;
7.督促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及维护;
8.向辖区内公安机关报告公司重大不安定因素,协助辖区公安机关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
9.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对于已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对立即报警,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10.完成上级治安保卫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建立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生产经营、重要资产、资金场所等安全管理制度;
3.公司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5.公司内部发生治安、刑事犯罪案件信息报告制度;
6.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7.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8.其他有关治安保卫制度。
第四章 治安保卫人员工作要求
第十条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品德优良,政治立场坚定,并具有胜任治安保卫工作岗位的身体和心里素质。
第十一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并按要求取得相应职级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重点部位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点区域部位及重要设施设备建立必要的技术防范手段实施保护,并建立台账,及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重点区域及重要设施设备包含以下类型:
1.主要或核心生产装置区域;
2.销售、研制、储存危险物品的部位;
3.保管、使用贵重器材、设备的部位;
4.输送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道、库站等部位;
5.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物资的部位;
6.存放重要资料和信息处理的部位;
7.公司重要办公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
8.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
第十五条公司应制定预防处置重点区域部位及重要设施设备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建立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共同维护好企业内部的治安稳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公司对各部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即抽查,并将其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兑现。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内部管理松懈、治安问题频发的部门,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中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类考评标准进行量化考核处罚;对问题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建议给予部门领导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装饰公司:消防与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装饰公司消防与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一、防火安全的组织
1、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
2、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开展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2制定公司的防火办法;
2.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事故隐患;
2.4组织培训防火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二、防火组织管理
1、根据工程情况和要求,在制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消防方案;
2、施工组织必须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办公室必须挂有防火责任人,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防火制度;
3、施工现场实行层级防火责任制,落实各级防火责任人,各负其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公司发给任命书,防火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
4、各施工单位划分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职责,使职工懂得岗位防火措施,懂得灭火方法;
5、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备专兼职防火检查员。
三、临时设施防火管理办法
1、每栋面积≤200
第4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河北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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