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浅孔留矿法采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 采场是矿山组织生产的基本单元。采场的管理关系到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为了加强采场管理,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采矿,特制定本办法。
1.2 每个采场都必须有完整的单体设计。设计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采矿方法的选择应遵循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最佳经济效益的原则,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并进行试采或试验后确定。
第二章 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2.1 采矿单体设计必须经过地质、测量、采矿、安全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会审、会签,并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下发。
2.2 施工前,设计者必须向一线作业人员、采矿队队长、施工技术员和采区生产安全副经理或外包施工队队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人做好交底记录。
2.3 浅孔留矿法采场必须坚持分层验收制度,其分层高度以不超过2.5米为原则。每分层回采完毕,验收条件创造好以后,由采矿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生产技术部组织地质、测量、采矿、安监,企管、采矿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等进行分层现场验收(东五份子铁矿、固阳分公司、大千博分公司可由其经理组织分层验收)。各专业对采场管理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协作配合。
2.3.1 地质测量技术人员负责检查、监督采场内矿石是否采剥到边,上下盘围岩是否丢掉,严格控制矿柱界限,确认矿柱是否超欠挖,实测分层现状图并装订成册,计算采矿量。同时做好地质素描、取样、编录,计算分层采矿品位、贫化率和损失率指标并及时登入台帐。必要时应向采矿施工单位提出降低贫化、损失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2.3.2 采矿技术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回采工作是否符合设计和生产技术规程要求,采场顶板在短轴上是否形成拱形,矿石块度是否控制在500毫米×500毫米以下等采矿安全技术问题。
2.3.3 安监人员负责检查、监督采场安全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章 回采作业管理
3.1 回采作业必须在完成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切割工程,并确认作业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回采方法要根据矿岩的稳固性、采场暴露面的大小、作业人员的习惯以及凿岩工具等因素确定。
3.2 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程序和安全技术要求施工,不得以包代管,忽视采场管理。在采场作业过程中,原则上要求地质、测量、采矿、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及采矿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每天到采场检查指导工作,并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3.2.1各专业分管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3.2.2 现场发现危及安全或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紧急情况时,各专业分管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或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3.3 采区生产安全副经理、外包施工队队长和施工技术员,在每分层凿岩、爆破、平场前,必须到采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疑难问题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3.4 采矿队队长、施工技术员负责采场炮眼布置及现场技术指导,并督促作业人员按照采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采矿队队长必须负责组织协调采场采矿作业和局部放矿工作,确保采场作业安全并做到持续均衡采出矿。
3.5 为确保采场作业安全,在凿岩、爆破、平场期间,每班必须确定一名专职找顶工,负责顶、邦安全检查和撬毛工作。同时要求采区安全员必须跟班上采场检查监督安全工作,并配合找顶工敲邦问顶。
3.6 采区安全员、采场找顶工的确定必须经安监部同意,且在安监部未同意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动其岗位。
3.7 采区生产安全副经理对于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提出的采场安全、技术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有异议时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第四章 奖惩规定
4.1 每个采场从切割至回采结束,若安全无事故且基本达到设计指标,即不乱丢矿,上下盘贫化小,大块少,矿柱控制好。将给予下列单位一次性安全技术奖励,其奖励标准如下:
生产技术部奖励4500元,安监部奖励1500元,采矿施工单位奖励6000元。
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4.2.1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准,设计考虑不周或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将按直接损失的5%~10%予以处罚。
4.2.2 施工单位不服从指令,乱采乱丢,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
4.2.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处罚,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将按责任大小从严、从重处罚。
第2篇 浅孔留矿法采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采场是矿山组织生产的基本单元。采场的管理关系到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为了加强采场管理,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采矿,特制定本办法。
1.2每个采场都必须有完整的单体设计。设计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采矿方法的选择应遵循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最佳经济效益的原则,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并进行试采或试验后确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2.1采矿单体设计必须经过地质、测量、采矿、安全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会审、会签,并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下发。
2.2施工前,设计者必须向一线作业人员、采矿队队长、施工技术员和采区生产安全副经理或外包施工队队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人做好交底记录。
2.3浅孔留矿法采场必须坚持分层验收制度,其分层高度以不超过2.5米为原则。每分层回采完毕,验收条件创造好以后,由采矿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生产技术部组织地质、测量、采矿、安监,企管、采矿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等进行分层现场验收(东五份子铁矿、固阳分公司、大千博分公司可由其经理组织分层验收)。各专业对采场管理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协作配合。
2.3.1地质测量技术人员负责检查、监督采场内矿石是否采剥到边,上下盘围岩是否丢掉,严格控制矿柱界限,确认矿柱是否超欠挖,实测分层现状图并装订成册,计算采矿量。同时做好地质素描、取样、编录,计算分层采矿品位、贫化率和损失率指标并及时登入台帐。必要时应向采矿施工单位提出降低贫化、损失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2.3.2采矿技术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回采工作是否符合设计和生产技术规程要求,采场顶板在短轴上是否形成拱形,矿石块度是否控制在500毫米×500毫米以下等采矿安全技术问题。
2.3.3安监人员负责检查、监督采场安全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章回采作业管理
3.1回采作业必须在完成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切割工程,并确认作业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回采方法要根据矿岩的稳固性、采场暴露面的大小、作业人员的习惯以及凿岩工具等因素确定。
3.2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程序和安全技术要求施工,不得以包代管,忽视采场管理。在采场作业过程中,原则上要求地质、测量、采矿、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及采矿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每天到采场检查指导工作,并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3.2.1各专业分管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3.2.2 现场发现危及安全或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紧急情况时,各专业分管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或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3.3采区生产安全副经理、外包施工队队长和施工技术员,在每分层凿岩、爆破、平场前,必须到采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疑难问题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3.4采矿队队长、施工技术员负责采场炮眼布置及现场技术指导,并督促作业人员按照采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采矿队队长必须负责组织协调采场采矿作业和局部放矿工作,确保采场作业安全并做到持续均衡采出矿。
3.5为确保采场作业安全,在凿岩、爆破、平场期间,每班必须确定一名专职找顶工,负责顶、邦安全检查和撬毛工作。同时要求采区安全员必须跟班上采场检查监督安全工作,并配合找顶工敲邦问顶。
3.6采区安全员、采场找顶工的确定必须经安监部同意,且在安监部未同意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动其岗位。
3.7采区生产安全副经理对于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提出的采场安全、技术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有异议时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第四章奖惩规定
4.1每个采场从切割至回采结束,若安全无事故且基本达到设计指标,即不乱丢矿,上下盘贫化小,大块少,矿柱控制好。将给予下列单位一次性安全技术奖励,其奖励标准如下:
生产技术部奖励4500元,安监部奖励1500元,采矿施工单位奖励6000元。
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4.2.1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准,设计考虑不周或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将按直接损失的5%~10%予以处罚。
4.2.2 施工单位不服从指令,乱采乱丢,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
4.2.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处罚,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将按责任大小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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