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办法
栏目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2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1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

第四十条住宅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

第四十一条 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逾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接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五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五十八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各种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及《电梯定期检验规程》与定期检验

电梯安全运行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安全管理的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与相关标准、电梯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和电梯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

第2篇 物业电工电梯工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电工、电梯工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公司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员工职业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充分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持管理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

****管理处各部门。

3、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职业安全管理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4.2细则

4.2.1电工

4.2.1.1电工上岗前须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后才可持证上岗。

4.2.1.2电工工作前,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仔细检查各种工具,保证使用的工具绝缘性能良好。

4.2.1.3绝缘手套、绝缘鞋使用前,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和空气试验,如发现有裂纹或漏气,不得使用。

4.2.1.4绝缘鞋不得裸足穿用。

4.2.1.5在作业场所检修低压线路和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总闸必须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或者拆除熔断丝,以防止误合闸。

4.2.1.6各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要有清楚明显的标志牌,停电时,先停负荷开关,后停隔离开关(即先用电点后供电点);送电时,先送隔离开关,后送负荷开关(即先供电点后用电点)。

4.2.1.7尽可能不要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工作时,应遵守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有专人监护等)。

4.2.1.8在带电检修或操作电器设备时,不准用湿手或带油、湿手套触摸电器设备。

4.2.1.9在危险的场所或者危险的情况下,严禁带电作业。

4.2.1.10严禁在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过程中交接班。若交接班过程中有事故发生,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

4.2.1.11电工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的方法,以备急用。

4.2.1.12如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如来不及切断电源且为低压时应用干燥的不导电物体,将触电者脱离电源。如为高压,则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及时采用人工呼吸法进行急救,同时尽快与医院联系。

4.2.2电梯工

4.2.2.1电梯工上岗前须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后才可持证上岗。

4.2.2.2机房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特别注意安全。维修保养时一般必须切断电源,特殊情况下不能拉开电源时,应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小心谨慎地工作,以免触电或卷入引绳轮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

4.2.2.3机房内禁止带入火种,严禁在机房或电梯轿箱内吸烟。机房内消防器材应齐备良好。客梯因检修或保养需停机时必须确认轿厢内无乘客后,方可停机。

4.2.2.4在保养、维修中必须注意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有人协同工作时,行机停机都必须扬声,得到对方应答后方可操作。

4.2.2.5在轿箱做检修、保养工作时,除判断故障和调试需要外,禁止快车。

4.2.2.6下井底作业时,禁止闭厅(厅站留有人监视时例外),厅门口必须摆设告示牌,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4.2.2.7在井底工作时,首先开亮井底灯,按下井底安全掣若上方有人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4.2.2.8进入井道,井底作业时间,估计超过一小时者,必须严格执行井道、井底作业指令规定。

4.2.2.9进入厅门或维修保养厅门时,只许用工具垫门脚,严禁挂门缆仔,防止门缆仔放不正而造成事故。维修、保养工作完工时,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品,切忌遗留。

4.2.2.10机房、井道因工作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作业规定,指定专人操作和监视,事后清理火种,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4.2.2.11严防水渗入机房或电梯,如电梯有水渗入应立即停止使用,以免发生触电事故,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2.2.12维修、保养、正常停用等任何停梯时应在一楼挂告示牌。

4.3附则

4.3.1管理处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3.2各部门主管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4.3.3安全主管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各岗位的安全操作和生产劳动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4.3.4各部门主管认真组织实施和坚决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领导在安全劳动方面的指示和决定对本部门的员工在劳动工作中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4.3.5各部门主管、班组长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定,对本班组员工在劳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4.3.6各部门员工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与抵制一切违章现象。

第3篇 电梯管理员安全职责

1.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才能上岗。

3.保证电梯轿厢、梯级的清洁卫生,通往电梯、自动扶梯的通道和上下登梯口处绝对不得有障碍物。

4.建立电梯技术档案,日常做好电梯运行记录,存档备查,保证电梯档案内容完整,管理规范有序。

5.经常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排除故障。对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做好安全防患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6.配合维修保养单位做好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对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认。

7.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主动为乘客耐心解释,稳定乘客的情绪,配合做好抢救工作,尽快解救人员。

8.宣传电梯法律法规,使用户正确合理地使用电梯。

9.对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规则的行为,立即制止,不允许乘梯。

10.管理好电梯钥匙,未经许可,不准交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4篇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升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电梯、升降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电梯、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梯、升降机知识,能正确操纵电梯、升降机和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紧急状态,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见故障。

第八条 维修人员应受过技术培训,掌握电梯、升降机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构造与功能,能处理及排队各种故障,能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日常性的维修保养。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九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临时性检查四种。

第十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由装置电梯、升降机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升降机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升降机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升降机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档案的内

容。

第十五条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或维修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电梯、升降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升降机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第十七条 电梯、升降机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九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检验,更换电梯、升降机准运证。

第二十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电梯、升降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管理档案保存。

第七章 技术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电梯、升降机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 电梯、升降机开工申报单;

3、 电梯、升降机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梯、升降机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电梯、升降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 电梯、升降机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电梯、升降机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

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项目: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5篇 某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措施

本公司电梯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施工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公司制定的“三三三四”原则:

三级安全教育:指员工进入公司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三检查:查现场隐患、查工具设备缺陷、查劳保防护用品的不正确使用。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个及时: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及时提醒操作人员注意不安全情况的发生、及时处理各种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汇报。

现场作业时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

1、现场一般安全要求

⑴.搞好文明施工,所有电梯维修保养现场应保持机房、门口、轿厢、地坑等处的清洁,不能有垃圾有安全隐患的物体和非电梯用的物品堆放;

⑵.禁止在工作现场玩耍、打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投掷工具、杂物。

⑶.禁止在工作现场或维修保养工作时间内饮酒;

⑷.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施工现场,如必须在现场使用的,应贴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识及有灭火器在附近,以防发生危险;

⑸.切割钢丝绳、补偿链或电缆时,人不能来回走动并要相互提醒注意安全;

⑹.电梯厅门口堆放工具或电梯部件时,一定要注意不妨碍其他人工作、行走、出入楼梯等行为。

⑺.原材料、废料等必须放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物体叠放不得高于3米。不准站在易滚动和堆放不稳的物件附近。

⑻.发现操作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工作,待消除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当发生事故情况,做到“三不放过”。

2、个人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及配带器具

⑴.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

⑵.当使用电焊、气焊、喷灯时应使用安全防护面罩;

⑶.当切割钢丝绳或需爬高时,必须配戴安全带,安全带的着实点必须牢固,不可移动或折断;

⑷.如吊装轿厢时必须戴手套及安全帽;

⑸.电梯维修如需要断电维修时,在电源开关上必须挂上“禁止合闸”标志;

⑹.当两人合作作业时,口令必须一致,而且要互相重复,不能擅自操作。

3、电器装置

⑴.所有电源均属危险,36v以上电压足以造成重点事故,进行必须的带电作业时,应站在干燥木板或橡胶等绝缘体上操作;

⑵.在测试故障电压时,电压表应放置最高一档位置,以免发生危险;

⑶.进行基板测试或检查时,应避免用铁器或非绝缘体胡乱操作,避免基板损坏;

⑷.如需在控制柜或其他电源接临时电源时,连接必须牢固,并做到绝缘,电缆应具备足够长度,整齐摆放,并易于拆除;

⑸.控制柜断电操作后,在通电前必须核实是否有人操作,是否有人动过,更改或更换的部件是否正确,并互相提醒后方可重新上电。

1.电梯维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根据作业环境、条件等制定出详细的维保方案,并向维保人员讲明维保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技术交底的不得维保。

2.维保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并穿好绝缘鞋及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袖口,裤口要扎好。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

3电梯在进行维修、检查、清洁工作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断开相应位置的开关。

⑴在机房时应将电源总开关断开。

⑵在轿顶时应将安全钳联动开关和轿顶检修箱的急停开关断开。

⑶在轿厢内应将操纵盘上的电源开关断开。

⑷在底坑时,应将限速器张紧装置的安全开关和底坑检修按钮箱的急停开关断开。

3.进驻维保地点后,应与使用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维保人员及周边来往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明显处悬挂安全警示牌及警告标志。

4.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至少应有两名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工作,严禁酒后操作和嬉笑打闹。

5.进入轿厢前首先要看是否轿厢停在此层,不可直接进入层门、轿门,防止踏空坠落。

6.电梯在维保期间,只允许开检修速度待维修保养作业完毕,正常速度试车时,工作人员应在轿箱内工作。

7.进入轿厢后要检查操纵盘各按钮是否可靠,急停开关是否起作用,轿厢内照明是否正常。

8.电梯在维修保养作业期间,禁止载客,电梯行走时按关好外层门,严禁人员出入,以免坠落。

9.严禁一脚踩在轿顶,另一脚踏在井道或其他固定物业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切断总电源。

10.多部电梯同时进行作业时,相邻作业人员要互相呼应关照,如确实难以保证安全时,相邻电梯停止运行。

11.在机房内进行维修时,必须将电源开关切断,挂“有人操作”的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

12.曳引机、曳引绳及各转动部位工作人员处在防护位置车与下方人员联络时,不得手扶或身靠绳轮或曳引绳。

13.在机房操作轿箱时,必须与轿箱或轿箱的人员联系好,将轿门、厅门完全关闭,门锁作用正常。严禁在厅敞开情况下,开动轿箱。

14.在轿顶上不应有三人同时工作,而且不能开快车,必须用检修的速度运行,并且由轿顶控制开关。轿厢行驶时,不得将身体探出安全防护拦。

15.在检查换速及极限开关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选好完全可靠的身体位置,开车前必须重复口令。

16.轿顶维修保养完毕,离开轿厢时,应把层门关好,轿顶各开关恢复正常。

17.工作时需要上、下底坑使用爬梯时,梯脚要落在实处,梯子上端不得靠在导轨上。

18.在底坑工作确需开车时,维修保养人员一定要站在安全位置,以防被电缆轿厢护脚板及平衡链绊兜倒。

19.对使用易燃易爆的酒精时,不得有明火,用剩的要妥善保管,废弃物要妥善处理。

20.在底坑工作完毕后,维修保养人员应在恢复各开关,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登上底坑,关好层门后进行试运行。

21.电梯维修在发生下述三种严重情况时,须经有部门严格检查,修复鉴定后方可使用:

⑴当电梯发生严重冲顶和撞底时;

⑵发生地震时;微震和轻震对电梯的破坏不大,但轿厢或对重导靴有可能脱开导轨或一部分电线被切断,此时开动电梯就会引起意想不到的事故。

⑶发生火灾时:把各层厅门关闭,防止火势向其他层楼蔓延,将电源切断。

22.工作完毕后,电梯轿厢至少停靠距最低层三层以上,以确保维修人员安全撤离。

第6篇 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1、熟悉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 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二、电梯驾驶人员:

1、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3、做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5、停用后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关闭锁上电梯厅门、轿门。

第7篇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第8篇 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情况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我公司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及措施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我公司认真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按期申报电梯定期安全检验(即年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2.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且必须持证上岗。

3.制订完善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档案包括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日常安全检查保洁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4.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向电梯乘客明示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5.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配置轿箱内紧急求救通迅装置,并确保其始终完好可靠,保证乘客在被困情况下能方便、快捷地对外发出持续有效的呼救信号。

6.禁止任何无合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电梯用户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需自行维保自用电梯的单位,必须按《条例》的规定申办电梯维修许可证。

7.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或电梯维保单位因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而发出的暂停使用电梯的指令,无充分正当理由不得继续强行使用电梯,并应立即组织隐患整改。

8.建立内容完整、资料齐全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文件;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二、强化监管,规范电梯维保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直接关系到电梯安全运行,关系到电梯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规范电梯维保工作,依据《条例》对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我公司规定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电梯维保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电梯维保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制度、24小时值班急修制度、紧急故障处理规程以及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3.电梯维保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规定的项目、方法和周期,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内容执行,并确保所维保的电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我公司按照《条例》规定,至少15日要按照维保工作计划进行一次预防性维保,对电梯进行了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排除,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存档备查。

5.我公司在电梯轿厢内设置24小时维保应急救援电话,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一旦发生电梯困人等紧急事故能够在第一时间接收报警求救电话。电梯维保单位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迅速有效安全地开展救援工作。

6.我公司能及时申报电梯定期安全检验,张挂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三、完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

电梯应急救援是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应急救援迅速,处置得当,可消除隐患,化险为夷;反之,应急迟绶或不当,被困人员可能因恐慌而做出一些危险行为,甚至酿成人身伤亡事故。我公司制定了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具体预案如下:

1、电梯进水的处理

电梯一旦发生进水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梯总电源(包括动力和照明电源),阻止进水后,首先清理机房和井道等处的积水,在电梯层门口设置“电梯故障、禁止使用”的警示牌,同时通知专业电梯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2、发生火灾的处理

(1)、大楼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

(2)、立即通过消防通道有序疏散建筑内的人员离开,劝阻人员请勿乘坐电梯;

(3)、立即启动电梯的消防迫降运行功能:用已配置火警信号与电梯联动功能,电梯会自动迫降;

(4)、将电梯停在基站,关闭电梯门并切断动力和照明电源。

3、 发生地震

(1)、如果有地震预报,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闭电梯门并切断电梯动力和照明电源;

(2)、如果突发地震灾害,应立即使电梯就近平层、开门,使乘客快速离开轿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立即切断电梯动力和照明电源;

(3)、我单位电梯未订地震功能,可通过通话装置指导轿厢内乘客使电梯就近平层、开门后立即离开轿厢,不得再进入,当确认电梯内无人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立即切断电梯动力和照明电源。

4、困人救援

电梯发生故障且有乘客被困时,应迅速切断电梯的动力和照明电源,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尽快至机房按救援说明使用盘车装置手动将轿厢移至平层区,打开电梯门救出乘客,在整个过程中应使用通话装置与轿厢内乘客通话,对被困乘客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消除其恐慌感。不要轻易尝试释放乘客,并劝告乘客不要盲目尝试自救。为便于被困乘客救援,应在轿厢内醒目处设置有维修单位名称、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标识。

5、其它妨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

一旦发现电梯运行不正常,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同时通知电梯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若有人员伤害或重大设备损坏时,积极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现场,同时立即报告高新区质量监督部门。

6、事故后的处理

(1)、电梯进水、火灾、地震等其它灾害发生后,应由电梯专业维修人员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更换损坏部件,确认能运行方可投入使用。

(2)、电梯困人救援结束后,由电梯专业维修人员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

(3)、其它妨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排除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7、电梯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张文明 电话:0871-8312748

苏金东 电话:0871-8312748

云南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2日

第9篇 塔吊、施工电梯与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办法

(1)必须购买合格的安全设施产品,严禁购买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项目部在购买前,向工程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工程管理公司审批后方可购买,购买后的发票,经工程管理公司签字,方可入帐。

(2)各种安全设施在使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经项目安全员同意,不得随意拆除。

(3)机械设备的使用贯彻谁用谁管,管用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机械设备实行定人定机,机长负责制,小型机械实行一人多机。

(4)特种作业人员由公司劳动人事处统一建档管理,每台设备需配备足够数量的操作工,严禁无证人员、临时人员操作,操作工必须定期接受特殊工种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严格执行操作工持证上岗制,机械操作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要做到正确操作、精心保养、合理使用,认真填写运转记录,并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违章作业。

(6)机械操作工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对于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工有权拒绝执行。

(7)机械设备必须经常进行保养,贯彻谁用谁管,以养为主,以修为辅的原则,机械设备的维修由设备租赁公司负责,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协调。

第10篇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电梯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二、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电梯使用登记工作和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类别地对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纠正其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编制常规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电梯的日常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六、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电梯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11篇 电梯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工作;

2、建立健全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作业规范以及管理电梯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制订电梯中大修计划和单项大修计划,并督促实施;

4、搞好电梯的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要保持完好、可靠,确保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5、负责对电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6、组织对电梯的技术状态作出鉴定,及时进行修改,消除隐患;

7、搞好电梯安全评价,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情况;

8、对由于电梯管理方面的缺陷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负全责。

第12篇 z物业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除严格执行设备设施通用管理制度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机房内悬挂温度计,应确保机房温度不超过40℃。

2、机房内盘车工具、使用标识图须悬挂于机房内显眼位置。

3、《电梯困人救援规程》及各种警示牌须悬挂在电梯机房、值班室显眼位置。

4、倒闸操作前,应将电梯停至基站;倒闸完毕后,检查电梯运行是否正常。

5、每年,应邀请省(或市)质检部门对所有电梯进行一次年度安全检查;未取得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6、如发生火灾、地震、水淹等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执行。

7、工程部(设备设施管理部门)每月对电梯外委单位进行一次抽查评估(按百分制打分,作为年底综合评审的依据)。

8、每年,物业公司领导、工程部及电梯维修主管对电梯委保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评审,选择评审合格的单位签订委托维护保养合同,承担维保任务。

9、乘梯须知

(1)用手按钮,严禁撞击。

(2)不许吸烟,勿靠厢门。

(3)运行之时,挤门危险。

(4)危险物品,禁止进梯。

(5)保持清洁,勿吐勿丢。

(6)运载货物,须先报批。

(7)若遇意外,请按警铃。

(8)超载铃响,后进退出。

(9)儿童乘梯,成人陪同。

(10)发生火警,切勿乘梯。

第13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14篇 大型设备塔吊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一、管理 要求

1. 对进场的塔吊,应在充分调研、考证的基础上,选择有产品生产合格证,质量可靠、信誉好并有出厂合格证的产品。

2. 选择塔吊安装、拆除专业队伍必须持国家住建部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并有较强实力的专业租赁分包队伍。

3. 建立健全总包、分包商塔吊安全管理、维修、操作、指挥人员的“塔吊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

4. 塔吊的安装、使用、拆卸等,应严遵守各机型《安装维修使用说明书》中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5. 塔吊的装拆前应由专业租赁分包编制装拆措施方案,并经项目总工批准方可实施。对参与拆装人员 要进行仔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分工明确,责任到 人。遵守装拆程序,并应有关负责人指挥,机械安全员全程监控。

6. 塔吊所有电气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装置,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确认其完整无损、有效时方可安 装,强化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确保设备本 质安全。没有保护装置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设备带电部分,安装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7. 塔吊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检验,对整机要进行负荷试验。全面进行自行检查验收,并将安装调试的数据和验收记录归档。

(1)在自行验收的基础上,由项目部、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复核验收并按照验收表格认真填写验收记录。

(2)在复核验收的基础上,报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使用登记证》。不合格的,则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验。

(3)未经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的设备,禁止使用。

二、技术 管理

1. 塔吊操作单位,应制订或完善塔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 塔吊应有完整的单机技术档案。

3. 塔吊各部位安全装置,和重要结构部位应定期检查检验,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得带病作业。

4. 塔吊操作专业单位,定期组织有关司索、维修、指挥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5. 塔吊检修时,其结构、技术参数和电气控制系统都不得任意修改。其修改时,一定要事先提出修改 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总工师批准后,方 可修改。其修改部分,应进行性能检验,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6. 加强钢丝绳的检查管理。钢丝绳的选用要符合规定,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标准。

7. 严格索具管理。吊具、吊环、吊扣等应按规定选用材料。严禁对钓钩、吊环等进行补焊钻孔。钓钩须加设防脱钩保险。

三、塔吊 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1. 塔吊作业人员、安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 塔吊实行机长负责制和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每班检查和运转情况。

3. 塔吊司机必须听从地面指挥人员的指挥,听(看)到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采取安全停车措施。

4. 塔吊司机必须做到“十不吊”。

5. 司索工,必须熟悉起重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

熟悉掌握捆绑 、吊挂要求和指挥信号;并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从事捆、挂钩工作。

6. 塔吊指挥人员应经过培训,熟知起重工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指挥信号。指挥者不得兼作挂钩工作。 严证无证、违章指挥。对于高层建筑物,应设上 下两名指挥。指挥人员要用对讲机指挥,确保指挥无误,保证垂直运输设备安全施工。

7. 塔吊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脱岗。

8. 材料吊运 管理归口由项目工程部协调,各分包商须于使用垂 直运输设备前一天16:00 点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塔吊使用申请表,报项目部统一安排。项目安全部监督落,确保设备高效、有序的安全使用。

四、塔式 起重机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1. 经常性保持整机清洁,及时清扫。塔机安装好后,以及平时维修保养后,后臂上留下的杂物、零碎的配件、工具必须清理,严防塔机使用过程中高处坠物的发生。

2. 定期检查各减速机的油量,及时加油。

3. 注意检查各部位钢丝绳有无松动、断丝、磨损等现象,如超过有关规定必须及时更换。

4. 检查制动器的效能、间隙,必须保证可靠的灵敏度。

5. 检查各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定期对重要安全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效核并作好测试记录。

6. 检查各螺栓的松紧度,尤其塔身标准节连接螺栓,当每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重新进行紧固。

7. 检查各钢丝绳头压板、卡子等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8. 检 查钢 丝 绳 、卷 筒 、 滑轮 、 吊钩 等 的 报废 , 应 严格 执 行 《塔 式 起 重机 安 规程 》(gb5144-94)和《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 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规定。

9. 检查各金属结构件的杆件,腹杆及焊缝有无裂纹,特别应注意油漆剥落的地方和部位,尤以油漆呈 45 度的斜条纹剥离最危险,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10. 塔身各 处的连接螺栓螺母及销轴等均为专用特制件,任何 情况下,绝对不能代用,而塔身安装时每一个螺栓必须有两个螺母拧紧。

11. 塔身标准节螺栓性能等级为 10.9 级,没有标注等级的一律不准使用。

12. 检查吊具的自动换倍率装置以及吊钩的防脱绳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13. 观察各电器触头是否氧化或烧损,若有接触不良应修复或更换。

14. 各限位开关和按钮不得失灵,零件若有生锈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15. 各电器开关,与开关板的绝缘必须良好,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0.5m。

16. 检查各电器元件之紧固螺栓是否松动,电缆及其它导线是否破裂,若有应及时排除。

17. 正确处 理好塔吊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的关系很重要。根据 多个项目的经验总结,设备在正常使用 过程中,让维修工去跟踪故障现象,准确发现故 障部位后,待工人下班时对设备的故障进行 及时处理,涉及到安全方面的故障必须立即停机 进行处理,既保证各队的正常施工,又确保了塔机的安全运转。

五、塔式 起起重机的安全检查

1. 实行层层安全检查制度:塔吊司机进行日常的简单检查;维修人员对整机进行日常的全面检查;塔 吊公司的专业人员负责每台塔机的周检、月检; 项目机械员每月对塔吊的安全装置、重要部件进行重点监控,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塔机的本质安全。

2. 项目测量组每月必须对塔机的垂直度进行监检,监测的数据必须记录归当。发现异常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塔吊的附着装置,附墙杆件和预埋件均为重要检查部位,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六、建立 健全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资料

1. 基础资料:基础设计方案、地耐力测试记录、验槽记录、钢筋隐蔽验收记录、塔吊支脚、基脚螺栓埋设会签记录(加固措施、平整度测试记录)、基础砼强度试块报告、基础安装验收表记录、 基础脚、基脚螺栓进场验收记录(有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重复利用的基脚和基础脚螺栓须检测合格后方可利用)。

2. 塔吊安装前的资料:安装单位资质、安装人员资质(安装人员组织架构、各类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安装安全协议书、安装方案、安装过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安装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3. 塔吊进场安装资料:塔吊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 、产品说明书、塔吊构件进场验收记录、安装过 程的监督检验记录、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 、安装好后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内部验收书、塔 吊的使用登记、塔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塔吊 司机、指挥三级安全教育卡、上岗前的安全技术 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 使用过程管理资料:交接班记录、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检查记录、使用过程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过程附墙加节验收记录、群塔作业方案 ,防碰撞措施、防雷接地测试记录、垂直度 记录、重要安全装置定期效核记录、塔吊司机、 指挥、司索工班前班后安全教育。

5. 塔吊拆除资料:拆除方案、拆除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卡、安全技术交底、拆除过程的安全监控记录、拆除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拆除过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塔吊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

1. 塔吊基础

1.1 塔吊基 础脚为塔吊重要部件,必须保证其本质安全,把好 进场验收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基础脚 ,应使用原厂家提供的基础脚,且由租赁单位提 供基础脚的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

1.2 塔吊基 础一定要各项目根据不同型号塔吊参数编制有针对 性的塔吊基础专项施工方案,指导塔吊基础施工,确保塔吊基础安全。

1.3 塔吊基础脚安装注意事项:

(1)调平;

(2)加固(加固过程中严禁在塔吊基脚主弦杆上动电焊,否则会损伤基础脚),四个脚的水平误差不能大于 2mm;

(3)钢筋隐蔽验收;

(4)防雷接地隐蔽验收(防雷接地电阻不能大于 4 欧姆);

(5)对四个基础脚的水平度复测,四个脚的水平误差不能超过 2mm,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6)现场必须制作两组以上砼试块,试块强度必须达到 95%以上方可安装塔吊;

(7)基础脚上必须套上校正框,方能保证塔吊基础节的安装。

2. 塔吊结构件及零配件进场验收

2.1 塔吊结构件不能有明显的变形、损伤,统一刷黄色漆。

2.2 重要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限位开关,安全碰铁必须安全可靠。

2.3 塔吊上的易损件,特别是钢丝绳要更换成合格的新钢绳。

2.4 所有电气元件必须安装牢固可靠,接线无松动现象。

2.5 塔吊上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开关控制箱必须有防雨盖。

2.6 操作手柄上必须装设有安全回零开关。

2.7 塔吊操 作室里必须张贴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塔吊起重性能 曲线表,以便方便塔吊司机安全操作不同型号的塔机。

2.8 安装塔吊前要对塔吊基础承台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3. 塔吊安装过程控制

3.1 熟悉方案

3.2 安全技术交底

3.3 安全监控、过程控制

3.4 塔吊调试、顶升

3.5 自检、内部验收、第三方检测、移交使用 。

第15篇 xx园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荔园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设设备,是高层住户主要的交通工具,为了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业主服务,特制订以下几条:

1.梯维修保养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仪表、仪器和调试、检测手段,要有具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2.电梯队维修技术人员须有高中以上文化,并经市劳动局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3.电梯任何设备非电梯维修人员禁止操作(主要部件不得随意调动)。

4.各电梯组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电梯工对讲机随身带,做到随叫随应,从电梯故障反映时起不得超过8分钟到场。

5.如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中控室保卫应首先用大堂至电梯轿厢内的对讲安慰乘客不要惊慌,利用摄像系统观察轿厢内乘客的行动,并尽快通知电梯维修工前往求援乘客。

6.电梯工应每日对电梯进行巡视、检查、填写记录,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领导研究解决。

7.未经公司领导书面批准,电梯任何设备及功能不准变动,否则后果自负。

8.电梯工认真执行电梯半月、月保、季保、年保的定期保养内容,认真维修电梯所发生的故障,并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及故障处理记录。

9.维修、保养、正常停电等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梯,应在基层挂牌告示。

10.下月电梯检修检修、保养耗用材料计划、工作计划,应在当月25日前报电梯队审批、备料安排。

11.每月5日电梯队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求全体人员参加(除值班外),并做会议记录。

12、 每季度电梯进行一次由“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及责任人”组织的安全检查。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5篇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