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依据《安全评价通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及现有生产设施的安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大类。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安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评价报告的审查等业务。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申报和评价委托工作,参加评价报告的审查,并负责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制定安全措施方案的依据,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保证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
第七条 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控制的投资计划项目,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1)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 输油气干线管道、重要的油气集输场站新改扩建项目;
(3) 净化厂、炼油化工厂新改扩建项目;
(4) cng加气站、加油站及其他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5)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其它建设项目;
(6) 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1)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验收评价的项目。
(2)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1) 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3)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安全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需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活动、场所、特定行业、产品、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均应开展专项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章 安全评价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
(1) 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立项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简要说明。
(2)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前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申报表》,并附立项依据等相关资料。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大小,提出审批意见。
(3) 规划计划部门在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计划时,应根据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同时下达安全预评价计划。
(4) 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5)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验收评价
(1) 建设项目完工、试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应按第八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申报表》。安全验收评价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3)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三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批准后予以立项,由规划计划部门下达计划。
第四章 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凡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备案审查,未通过资质备案审查的单位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在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中,根据被评价项目情况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承担评价项目的评价机构,所依据的任务委托书只能是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与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均属无效。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时,应附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获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必须每年到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复验,没有进行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项目的类型,严格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全专项评价导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质量负责。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公司将取消该单位的资质认可:
(1)发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2)两次资质认可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3)所完成的评价报告未能给委托方提供技术支持,委托方无法依据评价报告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4)国家有关机构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的。
(5)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并不适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
第五章 安全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应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审查。
(1)需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安全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向股份公司、专业公司申请审查。
(2)需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3)需报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二级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由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并同时报送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审查方式:
(1)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两种方式。
(2)验收评价报告书和现状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原则上采用在委托方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函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总后作为评价报告书的最终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采用会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审查会议召开3日前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并组织评价报告书审查会。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并做整体会议的主持。技术审查工作由会议临时成立的专家审查组负责,组长由专家组专家担任。审查程序:
(1)评价机构汇报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3)与会其他代表发言。
(4)参审专家组研究并形成审查意见。
(5)专家审查组组长向评审会宣布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后,评价机构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核实后,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电子文档副本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评价报告书出具批复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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