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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8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消防工作资源配置。

(三)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

(五)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状态。

(八)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一)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在禁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章行为。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分析和分级。

(二)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过程应按演练方案进行。演练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应当事先将演练程序告知参加演练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五)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由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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