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安全工作的稳定运行,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海绵钛分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管理办法是分厂对生产安全工作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各车间需严格执行。
第三条 调度室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要求,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钛分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生产例会管理
1、生产调度会每月末进行一次,会议地点在分厂三楼会议室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2、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进行,调度长、车间主任、技术员、相关职能人员及班长参加。
3、生产调度会主要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影响产品完成时间等相关问题。
4、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应详细记录问题内容,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等。
5、生产厂长负责按照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对负责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进行跟踪验证,并将问题解决结果上报厂长、生产厂长,同时通报相关职能人员。
6、生产调度会相关记录由调度长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7、生产例会每周一、三、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第六条 生产预算编制办法
1、分厂接到公司计划后,根据计划及预测计划,编制生产计划。
2、编制生产计划的内容:包括产品计划、工艺装备计划和设备保养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规格、产值、入库日期。
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然后分解计划到车间、班组。
4、车间接到分厂下达的生产计划有异议及看法,可在当日向分厂提出。如无异议要根据车间设备及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到班组及操作员工,并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日期,并向分厂汇报落实计划的分解情况。
5、计划外任务,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第2篇 某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安全工作的稳定运行,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海绵钛分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管理办法是分厂对生产安全工作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各车间需严格执行。
第三条 调度室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要求,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钛分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生产例会管理
1、生产调度会每月末进行一次,会议地点在分厂三楼会议室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2、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进行,调度长、车间主任、技术员、相关职能人员及班长参加。
3、生产调度会主要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影响产品完成时间等相关问题。
4、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应详细记录问题内容,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等。
5、生产厂长负责按照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对负责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进行跟踪验证,并将问题解决结果上报厂长、生产厂长,同时通报相关职能人员。
6、生产调度会相关记录由调度长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7、生产例会每周一、三、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第六条 生产预算编制办法
1、分厂接到公司计划后,根据计划及预测计划,编制生产计划。
2、编制生产计划的内容:包括产品计划、工艺装备计划和设备保养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规格、产值、入库日期。
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然后分解计划到车间、班组。
4、车间接到分厂下达的生产计划有异议及看法,可在当日向分厂提出。如无异议要根据车间设备及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到班组及操作员工,并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日期,并向分厂汇报落实计划的分解情况。
5、计划外任务,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第七条 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办法
1、生产车间按规定内容和时间编制预算,内容包括:月产量预算(最大产量、文字说明)、原燃料需求量和进度预算、每月10日至月底产量及原材料预测需求预算、检修预算、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预算。
2、上报预算数据不得出现纰漏、错误。
第八条 生产调度管理办法
1、生产调度对当班生产过程中出现临时停车、停供等问题时,要及时上报和相互沟通。
2、生产调度及时反馈生产过程中主要设备、工艺异常状况及原材料库存等生产信息。
3、生产调度反馈信息要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和拒绝提供生产信息的。
4、生产调度必须严格按记录要求的格式,及时准确填写和上报各种相关的生产运行记录,记录数据不得出现纰漏、错误及未按规定时间上传。
5、生产调度对生产过程中原料消耗、当班产量要按实际计量数据报出,不得擅自调整产量数据及弄虚作假。
第九条 生产控制管理办法
1、 各车间大修、技改后的主要生产装置(或新增加设备),在投入试车、启炉生产运行前,必须上报开车计划或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2、新工艺试车、启炉生产方案下达后,各车间按要求准备和启动。
3、开车前按“三确认”检查,不得延误开车时间。
4、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车间不得在生产线进行试验。
5、各车间安排的大修或检修计划,实施前必须与调度室进行协调,不得对分厂的总体生产预算任务完成造成影响。
6、外部施工单位因没有认真检查确认造成生产系统中断或给分厂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和施工监督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电力运行管理办法(按公司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动力运行管理办法(按公司要求执行)。
第3篇 供电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明确报送的范围、程序、时限、内容和方式,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信息,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公司安监部按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二章 报送范围
第四条 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包括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的即时报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范围:
(一)《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二)电力安全事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构成等级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火灾、交通事故。
(三)电力建设事故。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等级事故(事件)。
(四)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构成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信息的主要范围:
(一)三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事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二)三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事件、设备事件。
(三)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四)火灾事故。
(五)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政府要害部门、跨县域供电、高速公路长隧洞供电、重要客户等)敏感时间(重大政治会议、活动期间等),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七条 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是指单位遭受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侵袭,并对正常电力生产造成影响时的信息报送。
第三章 报送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 报送程序及时限
(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分公司负责汇总报送所辖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等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司本部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直接向公司安监部报送生产安全信息。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人身事故、大面积停电)应当经主要领导签发。所报生产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等级,须先报告事件情况,待事故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四)发生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公司,市公司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信息。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
3.火灾事故。
4.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事件。
6.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五)遭受自然灾害的单位应在每日18时之前报送以下信息:
1.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情况。
2.受损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灾害造成的负荷损失情况、各电压等级线路受损和跳闸情况、变电站停运情况、输变电设备受损情况等)。
3.采取预防性应对措施情况。
4.抢修和灾后恢复情况。
(六)调度中心应在电网、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后立即进行汇报,并形成事故快报,每日9时前将快报和前一日电网、主设备异常运行日报,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生技部、安监部。
第四章 报送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各报送责任单位于每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附表一)。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伤亡情况和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详细报送,紧急情况可采取先电话即时报告,后书面报告。
(二)安全事故定性标准按照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三)各变电站35kv、10kv线路跳闸情况;10kv线路倒杆、断线、配变损失、柱上开关损失、电缆(电缆头)爆炸、线路开关跳闸等配电事故(障碍),实行月报制度,分别填报《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 月份统计表》(附表二)、《某供电分公司**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 月份明细表》(附表三),于每月2日前,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四)调度中心应将月度电网运行分析情况及相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送安监部邮箱()。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公司安监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在10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附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附表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一)电网调度部门接到有关信息,应按照电网运行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对信息进行发布,生技部根据事件类型组织启动相应的预案,安监部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司系统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性人身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及时汇报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对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同时向某市安监局报告。
(三)电网及35kv输变电事故(含35kv线路、变电站35kv、10kv母线、主变、开关等主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和公司调度中心要及时上报(书面和电话)公司安监部、生技部,由安监、生技部门汇报主管领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安监部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定期统计、通报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公司安监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或处罚;对迟报、漏报和谎报安全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以及有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依据《某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并纳入责任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某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2: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 月份统计表
3:《某供电分公司**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 月份明细表》
4: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
5: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
第4篇 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内部劳动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违章是指在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油田建设等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遵循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生产单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条 违章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报告行政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汇总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四)负责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五)负责监督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二)负责汇总本单位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四)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五)负责对违章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违章行为,组织违章单位整改违章行为,履行直线责任。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扣减违章单位或违章员工的奖金。
第三章 违章处罚种类
第九条 生产单位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减奖金(总额);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一)通报批评由安全部门决定并实施;
(二)扣减奖金由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主要是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现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员工违章应按油田公司员工违纪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奖金,扣减奖金由各级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第四章 违章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违章行为,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立即纠正并按需要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二)调查了解,告知违章生产单位或个人其违章事实、理由、依据,听取正当理由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三)填写《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记录单》(见附件1),并要求违章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违章员工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记录现场相关人员留查;
(四)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填制的违章记录单报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应及时汇总审查违章记录单并分类处理:
(一)对生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本级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二)扣减生产单位奖金总额或员工奖金的,由安全部门填制《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送达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并同步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的,应经安全环保处审核后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违章处罚的适用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问题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对生产场所进行巡检或监控的;
(三)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油田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应进行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200元:
(一)未对从业人员、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的;
(二)未建立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消防等技术档案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设置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敷设线路或照明未达到安全要求的;
(五)未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车辆设置拉油(气)车辆“三件”(防火帽、消防器材、拖(接)地链)或不熄火装卸的;
(七)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进行充装的;
(八)未定期化验水(介)质或使用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锅炉水(介)质的。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2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300元: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未按备案审批人员名录安排作业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施工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现场签发作业许可或监护人不在现场的;
(四)未制定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控、应急措施,或监控、应急措施不落实的;
(五)未配备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或配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六)未按防爆要求在防爆区域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
(七)未按期检测防雷装置设施的;
(八)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的;
(九)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备、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5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500元:
(一)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从业人员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或未按规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的;
(三)未建档登记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开具作业许可证或未落实防范措施实施动火、高处、受限空间、吊装、挖掘、临时用电、管线打开、脚手架等高危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导致承包商施工作业严重危及我方生产安全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安装、注册、修理、改造、停用、启用、报废、化学清洗、检验检测等特种设备审批验收程序的;
(七)未按规范要求落实海上生产作业防范措施,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1000元,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建设: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危及人身安全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于生产试验的;
(三)未按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消防建审的;
(五)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防雷装置的;
(六)未定期检验储罐、油气管道等关键生产设施的;
(七)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未对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或转嫁危害的;
(九)未按时上报,谎报、瞒报生产事故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减员工个人奖金:
(一)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每起扣减100元;
(二)未按规定巡检(线)或未按巡检(线)路线检查的,每起扣减100元;
(三)未尽岗位安全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每起扣减300元;
(四)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的,每起扣减500元;
(五)未持有效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六)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七)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第十九条 生产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同时追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线责任,每起扣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奖金1000元:
(一)重复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第六章 违章处罚的执行及归档
第二十条 违章处罚通知书送达后,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违章行为整改需要,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员工进行教育或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部门应将违章处罚情况通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整改,并加强同类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部门应对生产单位违章处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要求得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同一违章行为已按本办法予以处罚的,油田公司各级单位或部门不得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部门应定期研究分析查处的违章行为和给予的违章处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多、整改落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违章处罚执行完毕后,安全部门应将资料结案归档,做到一事一档、分类清晰、资料齐全,并按油田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存放保管。
违章处罚档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销毁案卷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违章处罚情况是油田公司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单位是指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属作业区、大队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中油辽发〔2000〕28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工业现场安全监察处罚暂行规定》(油质安环发〔2003〕2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辽油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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