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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6 热度:36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重要岗位的作业安危,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此,必须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择

1. 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上岗前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任用与调动

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须通知劳资科、安监科,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

凡任用未经培训、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1. 职工学校及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初训、复训的申报组织工作。

2. 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复训,只有经复训考核合格才能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不合格者要进行复培,经复培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3. 补考不及格者罚款500元。

4. 无故不参加复训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无故不参加补考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同时给予区长、书记、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次各200元的处罚。

5. 特种作业人员在外出培训期间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进行处罚。

6. 职工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委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各区(科)领导给予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区(科)领导,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五、其他外培人员管理,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2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

1、为了加强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持证上岗的管理,有效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件,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爆破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高空悬挂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及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

3、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公司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持证上岗的管理。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工程项目部和生产车间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持证上岗要求和定期复审教育;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危机情况紧急处置要求教育等。

2、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各种禁忌症者,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4、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工程项目和专业公司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及时督促、统计须初训和复审的培训需求,并及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工程管理处及时联系培训中心组织培训。

5、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起重机械作业、设备租赁分公司下属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定期复训工作,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公司其它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定期复训工作。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由公司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7、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由工程管理处组织培训、相关部门协同,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有效期一年,一年后重新组织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流程见附图。

三、操作证管理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工),其操作证原件原则上由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管,复印件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2、合同工待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个人凭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合同终止(解除)协议复印件到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操作证原件。

3、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在出具相关证明时,应理清所涉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事项。

4、属于包清工的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包清工),应提供操作证原件,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管证书复印件。

5、由公司组织代培训的包清工,工程管理处保管证书复印件;操作证原件原则上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待施工(生产)任务结束或聘用关系解除后,将操作证原件返还个人。

6、中小型机械操作证原件由工程项目部保管,待有效期到期或施工(生产)任务结束后,作销毁处理,不得返还个人。公司工程管理处和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管操作证复印件。

7、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工程项目部须按照《安全环境记录资料管理制度》(wq—24)的要求,保存有关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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