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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68

设备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设备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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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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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设备事故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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