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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办法(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9 热度:13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公司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公司其他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安全部是隐患排查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对各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负责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复查与考核。

第九条 生产部负责生产工艺、现场检查;干部值班落实情况检查;配合安全部进行综合性、季节性、节前检查。

第十条 设备部负责设备专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机修车间负责动设备维修专业检查;电修车间负责电气专业检查;仪修车间负责仪表专业检查,消防队负责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的检查。以上单位需同时配合安全部进行综合性、季节性、节前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检查,配合安全部进行综合性、季节性、节前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部负责对公用车辆的检查。

第十三条 安保部负责对生活后勤场所、设施和公用办公场所的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及施工队伍专业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部负责新建项目及施工队伍专业检查。

第十六条 各生产车间领导及其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场所、设备、设施、人员、作业情况的检查。

第三章 隐患排查方式

第十七条 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第十八条 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排查,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等。

第十九条 隐患排查方式

1.日常隐患排查,包括:

(1)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生产车间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2)安全部领导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3)设备部领导和设备、电气、仪表、检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 专业性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公司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公司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隐患排查的频次

1.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班中巡回检查每小时至少1次;

2. 生产车间领导和负责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 安全部领导和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至少1次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

4. 设备部领导和负责设备、电气、仪表、检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天至少1次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频次

1. 生产车间、每周组织1次综合性隐患排查。

2. 公司每月组织1次隐患排查,由安全部组织,生产公司领导,生产部、设备部、生产车间主要领导参加。

第二十二条 生产公司和生产车间根据季节性特征及生产实际,分别组织季节性隐患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一般和专业性隐患排查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部、生产部、设备部不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生产公司和生产车间分别组织隐患排查。

第二十五条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公司及相关单位根据要求,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及相关单位应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 国家、地方或公司颁布实施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 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组织对重大危险源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第四章 隐患排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隐患排查都必须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日常隐患排查记录由车间制定记录格式,印制记录本;其他形式的隐患排查可用电脑整理并打印记录,排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隐患排查实行周报、月报制度。生产车间每周将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后向安全部报送周报表。生产车间每周的汇总包括操作、检(维)修人员的日常巡检情况。生产部、设备部、每月将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后向安全部送月报表。

第三十条 隐患排查结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由安全部每月通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安全部、生产部、设备部、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管理档案、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1.隐患排查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隐患治理台账;

(2)隐患治理通知单。

2.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内容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于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按《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3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公司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容易导致事故,急需处理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4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劳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1.5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其下属岗位的主管是本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治理。安全部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并负责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级和治理方案。

2.2安全部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组建有外部安全专家参加的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专家小组定期进行专项或专业隐患排查,对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认定评估和治理方案评估。

2.3各部门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要求定期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按本办法要求经常性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4安全部负责监督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汇总上报以及对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2.5财务部负责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并建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3.1安全部每年组织各部门对公司危险源辨识分析调查的结果进行及时更新。

3.2安全部每月至少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进行两次隐患排查工作。

3.3安全部每季度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互查工作。

3.4所有的隐患排查工作应依照危险源辨识的结果进行,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3.5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带队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主任每周带队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每天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3.6各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进行认定评估后,报总经理审批确定。

3.7安全部每半年对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7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各部门、总经理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3.8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一般和较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下属有关岗位、人员进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登记并建立台帐。

3.9为调动员工参与隐患排查的积极性,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奖励标准: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元,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以上。

4 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

4.1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治理责任人,立即治理,及时消除隐患。

4.2在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各部门应采取有效的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治理期间事故的发生。

4.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由各部门治理责任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部门总监审核签字并报安全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4.4排查中或日常检查发现的、个人报告或举报的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做出整改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一式两份,原件报安全部备案。

4.5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所在单位向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由安全部向总经理建议牵头组织验收单位,安全部参与或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组织验收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5 附则

5.1公司所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罚。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治理,酿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

5.2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全部。

6.相关记录

6.1《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表》

6.2《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6.3《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单》

6.4《事故隐患举报与奖励台帐》

第3篇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排查、整改、分级监控和管理生产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参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 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其认定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 号)执行。

第三条下属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下同)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矿井为单位,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等工作,督促矿井落实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及时消除隐患。

矿井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所属各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点监督、专项监察、定期督促的职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五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一)、下属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定期组织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二)、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

(四)、下属煤矿企业专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五)、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矿井每月、下属煤矿企业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应按“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斜坡提升、机电运输、放炮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八个方面分类进行。

第三章安全隐患的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安全隐患分类。安全隐患按照其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四类:需要地方政府或省级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 类;需要(集团)公司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 类;属于下属煤矿企业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 类;属于施工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

(二)、安全隐患分级。安全隐患按照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重大和一般2个等级;

第七条 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制定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集团)公司掌握并协助a类隐患的协调、整改;协调、跟踪b类隐患的整改;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跟踪、督查。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聘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整改技术方案。

第八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由下属煤矿企业落实,矿长组织实施。按“五落实”的原则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下属煤矿企业安全分管领导组织验收。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验收。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应由责任单位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过程和自检结果等,并附下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签署的自检验收意见。

第九条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并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别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并作好原始记录备查。

第十条建立隐患公示制度。下属煤矿企业要在调度室或主要井口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等。隐患公示制度由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建立。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上报和建档

第十一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要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的形式,及时报送本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矿井所有安全隐患均应报下属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由矿井主办部门专门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报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a类、b类安全隐患下属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要按照隐患的类别、等级和专业,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种类、产生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验收负责人、整改验收人员、整改验收结论和整改验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由(集团)公司向省级安委会或省安管局(煤监局)报告。

第五章罚 则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或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当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不按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或不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档案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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