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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07 热度:58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1】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原则

(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分别办理资产帐目核销。

(八)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按《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

(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

(三)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或维修等。

第五条 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2】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行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拨补经费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定义

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报废、报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其中,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报废、报损,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动车辆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a、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下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二)》和明细表(一式四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市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b、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和明细表(一式五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资产管理中心受理,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申请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卡片作为申报证明文件(须使用清产核资软件打印,并加盖公章)。申报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的证明文件,除固定资产卡片以外,应包含工程决算书和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者可提供发改委、建设与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固定资产卡片和相关材料外,应提供下列相关的证明文件,方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a.房屋建筑物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等级的危房,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倒塌房屋建筑物等,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临时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b.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

(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须提交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而造成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须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2、已登记注册的公务船、公益船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书。其他船舶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c.办公自动设备、电器设备等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d.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e.ct机、*光机、b超机、血压计、酶标仪、可见分光光度计、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或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其它医疗设备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f.被盗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文件。

五、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实物的回收

各单位应将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实物,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理。机动车辆在实物处置环节还须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报废、报损审批表》、行驶证复印件,并填写有关车辆报废、报损的表格,交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手续。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厦门市委党校、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可比照主管部门的权限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 产 类 别

使用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15年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3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8年

4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10年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8年

6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7

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8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6年

(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10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9年

(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11

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

10年

12

三轮摩托车

10年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1

高速客船

25年

2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30年

旅游船、客船

3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1年

4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33年

5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

34年

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年

2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7年

3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5年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5年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5年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5年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5年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6年

2

电冰箱

5年

3

洗衣机

5年

4

摄像器材

5年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5年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0年

7

中央空调设备

15年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0年

专用设备

1

电梯设备

20年

2

锅炉设备

8年

3

消防设备

10年

4

厨房设备

5年

5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5年

6

道路清扫设备

5年

7

电子设备

5年

8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7年

9

音响设备

7年

10

健身房设备

5年

11

通讯设备

8年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8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8年

机械设备

10年

动力设备

10年

传导设备

15年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十二

医疗设备

10年

十三

房屋、建筑物

1

办公用房

45年

2

简易房

10年

3

生产用房

40年

4

其他建筑物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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