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财务收支业务,全部纳入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准建立帐外帐。
二、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和《预算法》以及本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凭证、帐簿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的财会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三、任何人有义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向局党组举报。
四、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一)各项收入必须足额上缴财务办公室,由财务办公室设专户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任何人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三)纳入统一管理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捐赠利益等其他收入。
五、各项开支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因公使用资金先申请、后提取。申请要注明资金用途、金额、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审批,经财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提取。
(二)签字顺序。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然后由局长签字批准。
(三)资金使用与申请的用途相符,严禁挪用。
(四)资金使用后,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签字审批后交财务人员入帐,提款超过3个月不交帐的按贪污处理。
六、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审批,再由财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七、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
(一)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由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集中采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购。
(二)属于招标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报主要领导知晓后,提前向局班子会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八、加强资产管理。
(一)公款购置配备的所有办公用品均属公共资产,由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登记造册,财务办公室备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调走或调整岗位的人员,应配合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清理核实所用的办公用品,交接完毕后给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三)对各股室配备的办公用品,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增强使用人员的保护和维修意识,保证办公用品正常使用。
(四)需要配备新办公用品和处置废旧办公用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班子会审批后按要求办理。
九、执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人员要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提供财务报告;办公室每月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所分管支出情况。
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区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财务办公室建立稽核、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
十二、财务人员要正确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十三、财务人员要加强现金、票据、账簿的管理。丢失现金、票据和账簿的,由负责保管的财务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十四、财务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职的,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十五、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情况下,本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内部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
(二)发生的经济往来、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开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计帐簿是否健全,帐、证、表、册是否平衡、记载是否及时、清楚。
(四)帐款、帐实、帐证、帐表、帐帐是否相符。
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重大财务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凭证、帐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的。
(三)私设帐外帐、“小金库”和坐收坐支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的财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财务工作人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将公物占为己有的,限期追回,并给予相应处分;损坏公物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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