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行政管理水平,推进工作作风转变,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和奖惩体系,确保全局围绕中心优质、高效完成任务,按照市局党组关于强化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原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实施机构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事教育科。
第三条考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着眼贡献,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局属各二级机构班子成员
第五条考评内容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重点工作目标、教育培训、办公环境卫生以及是否受到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等(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考核方式及计分办法实行领导检查、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领导检查、部门考核基分为100分,群众评议基分为100分。每周,局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同志深入各部门进行随机检查,实行动态考评。每月,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信息办等负责考核部门依据《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进行考核,并于月底将《市质监局月绩效考评登记表》(见附件2)交人事教育科。每季度首月5日前,人事教育科汇总后提交市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并对认定后的考核结果公示。在此基础上,组织考评对象进行季度测评,绩效考核季度测评按照领导班子、中层干部、一般人员各占1/3比重进行测评打分,三项分数之和即为本季度个人绩效测评分数。
二级机构人员的扣、加分均计入该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分管班子成员季度考核分。
季度考核个人成绩=考核分×60%+测评分×40%+加分。
第七条奖惩措施根据每季度个人绩效考核总成绩按照综合科室、业务科室和二级机构分别排出前三名和后三名,前三名人员全局通报表扬;后三名人员全局通报批评;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人员待岗学习15天,若上岗后仍被评为最后一名则直接调整岗位,并在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四个季度绩效考核的平均成绩作为个人平时考核成绩,年终考核时个人平时考核成绩占比60%,年终测评成绩占比40%,两项成绩之和将作为个人评优、评先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局属各二级机构也要成立相应考核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全面实施绩效考核。
第九条修订后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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