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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5

某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某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进口处公平贸易预警点(以下简称“预警点”)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各预警点在应对国外贸易摩擦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市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维护产业安全和企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通过市商务局认定,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工作的机构。包括两类:由有关行业商协会组织承办的行业类预警点;由龙头企业承办的产品类预警点。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预警点的认定、考核、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有关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所辖区域内各预警点的管理和政策支持。各预警点要利用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加强预警点建设,认真履行职责任务。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四条申报程序符合预警点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商务局。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资格要求。申请承办预警点的行业商协会应在全市具有行业代表性;龙头企业应在全省(市)同行业有代表性,预警监控产品进出口在全省(市)排名前五位。

2、机构人员要求。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必须具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适应工作要求的专(兼)职人员。

3、网络建设要求。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必须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网站或网页等专门的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

4、工作能力要求。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必须具备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分析、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和贸易摩擦案件应对的能力。

第六条评估认定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市上报的预警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承办单位,下发通知确认其预警点资格并给于财政补助。其中专家组成员应至少包含3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第三章预警点建设

第七条工作目标预警点应以本行业或龙头企业重点进出口市场为监控预警对象,搭建起覆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重点进出口企业、国外进出口商和国内律师事务所等参与的公平贸易预警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

第八条信息收集预警信息收集主要包括进出口产品量价情况、增幅情况、市场分布以及该市场使用“两反两保”的偏好程度以及该产品的涉案历史等。同时要注意收集目标国市场的动态信息,尤其是收集同类产品生产商的贸易救济动态信息。

第九条发布预警对一般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网络、预警报告等形式进行发布,也可以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传达到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对于重大敏感的政策类预警信息的公开发布,要征求市商务局意见。

第十条信息运用根据收集的预警信息,各预警点应及时组织相关企业进行预警措施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出口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工作台帐各预警点应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制度,如实反映预警点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各项工作的文字、影像资料档案,以备评估查阅。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市商务局采取实地调研、工作情况督查等多种形式对预警点进行监督,并进行年度考核。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在地预警点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预警点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市商务局每年下发预警点年度考核通知。各预警点应对照考核标准对本年度预警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测评并将考核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预警点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同意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局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预警点考核内容包括预警点机构建设、信息报送、案件应对、行业自律、工作创新等五个方面。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专家审核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预警点报送材料进行年度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政策扶持年度考核合格的预警点,保留预警点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预警点,取消预警点资格。经评估确认及考核合格的预警点将依据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商务政策措施》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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