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装修施工队管理办法5
为确保住宅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及小区整体形象,并使其内部结构不受破坏,同时也为业主申报装修时对施工队进行有序管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何施工队进入本小区施工,必须接受资质审查并提供:
1.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由建委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3.由当地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许可证”;
4.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5.法人企业技术状况表;
6.消防许可证(如需要);
7.室内外装饰平面图(含水电气路配置图);
8.工程合同(含预算书)。
同时必须接受管理处对其进行本小区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和管理。
二、本小区内装修队实行凭《装修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人员凭《临时施工工作证》进出制度,各施工队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人员,政府要求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三、装修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节假日一律不得施工。超时施工,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临时施工工作证》等,如需延长施工工期必须提前三天向管理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队在接到工程并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后,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交纳施工押金,按每宗交纳30000元。
2.交纳〈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押金100元/证;施工人员申请《临时施工工作证》,每位施工人员需交一寸免冠相片两张、工本费10元/证、押金50元/证。
3.向管理处缴交施工管理劳务费(按工程工期每天交50元计收)。各装修单位或个人不得隐报、假报施工项目,违者一经查出将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五、施工人员只能在《临时施工工作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地乱窜;不得私下承接工程不办手续,违者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或没收〈临时施工工作证〉,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六、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装袋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定地方放置并当天清运,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共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七、施工完毕后施工队和业主共同向管理处申请验收时交回进场〈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施工工作证》。如丢失证件者扣除相应证件的押金。
八、装修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增加管理处工作量和损失的按《违规施工赔偿一览表》执行。
九、每项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再复验,经使用确认无质量问题和其它违章现象时,退回施工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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