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业主委员会
1、凡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本院自管生活小区,分别召开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议,采取选举或自荐的形式,推选出部分热心于小区公益事业、办事公正的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委员若干名。
2、业主委员会审议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4、业主委员会可以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5、协助物业管理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6、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7、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二、物业管理的承担部门
凡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本院自管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由院综合服务中心承担。
三、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
1、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申报。
2、负责建筑共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申报。
3、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的维修、养护。
4、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维护、::管理。
5、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及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卫生保洁和垃圾的收集清运。
6、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和车辆的停放管理。
7、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保安和消防管理。
8、负责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9、逐步提供政府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操作的其它服务项目。
四、小区管理制度
1、为保障小区安全,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和良好的生活秩序,居民应自觉遵守小区各项规章制度。
2、物业管理部门对任何破坏居民安宁、影响或骚扰他人、制造各种污染、破坏草坪和各种公共设施等不道德行为有权进行规劝,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禁止任何违章搭建。禁止种植蔬菜。
3、住户应加强消防意识,不得损坏消防设施,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引起火灾的,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4、住户应有法律意识,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震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主动举报。
5、住宅内的供水、供电设施不得随意更改,电表箱不得随意开启;不准乱接乱拉电线。
6、住户不得在小区内放养犬只、家禽。
7、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由住户自行将袋装垃圾带到楼下放入垃圾桶;不得从窗口、阳台向户外抛掷垃圾。
8、住户装璜,必须符合房屋结构要求,不得随意拆除承重结构。住户装璜前须报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9、外来人员来访,由门卫核实情况,登记后准入。
10、外来人员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者,应有住户陪同送出传达室,否则不得带出。
11、凡小区内暂住人员,必须持派出所暂住证方可居住,并严格遵守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
12、凡小区内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进出小区时应主动出示,否则不得入内。
13、小商、小贩、推销、收旧等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小区。
14、在不具备划分停车位的小区,外来机动车和住户私家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小区(院车队车辆、消防、救护、警车除外),不准在小区内泊车过夜。对具备停车条件的小区,实行收费停车。
15、出租车一般不得驶入小区内,对住户因病或携带重物确需出租车进入小区的,由门卫核实情况,登记车牌号码,并以'车辆准入牌'换取驾照暂押,方可让其进入小区。
16、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车棚内,不准在小区公共场所随意停放。
17、住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
18、小区采用封闭式管理,根据小区各自情况,制定关门、开门时间。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是为提供生活小区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保养以及保安(门卫)、绿化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根据成本测算,结合南京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目前,每月按0.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收取(垃圾费除外)。配有电梯的高层住宅的收费仍执行原标准。
3、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从住户工资中由院财务部门代扣。工资关系不在我院的住户,每月初应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
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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