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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1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作业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七)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照职责对项目部属各个施工作业队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施工队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并向上级安全环保部报告备案。

第二章 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个作业队和职能部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 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作业队或项目第一责任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后,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全环保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项目部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作业队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三)作业队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4.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第十条 项目部成立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个作业队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10-1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一)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二)项目部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与各个施工作业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各个作业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月、每季度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项目部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项目部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现场施工作业队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局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局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部向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局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项目部的工作现场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加强对重点监控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月、季将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属各个施工作业队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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