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人员相对稳定、维护人才正常流动秩序,保护基金会和员工的法定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或秘书长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秘书长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基金会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清算工资。
第七条 基金会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基金会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主管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基金会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基金会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领导共同签字,基金会和离职员工各执一份。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必须进行工作移交,内容包括:
1.征求离职员工对基金会的评价及建议;
2.收回员工工作证、钥匙、公务护照、文件资料等;
3.收回其他属于基金会的各类财物。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辞职员工不得带走基金会的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不得泄漏基金会的机密事项。
第十三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基金会的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五条 辞职员工清算款项:
1.清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基金会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基金会借款、罚金;
2.员工对基金会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基金会脱离劳动关系,基金会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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