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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19

石油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石油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发和放使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款式、统一标志的原则。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单位标准的要求,尚无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公司根据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政策规定,制定机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 制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采购发放以及相关台账建立。

第三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第五条公司毛巾肥皂、洗发护肤等小劳保按每人100元/月标准进行发放。

第六条公司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按照hb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文件执行。

第七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发放同等标准,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陕油人发[2022]7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销售储存、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作业员工不同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对于从事特种作业(高处、焊接、动火、带电等)和在特种作业环境(高温、有限空间等)中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为员工配发具有特种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对于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的生产作业场所工作的员工,应发放或使用防静电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劳动保护用品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公司购买劳动保护用品要按招标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具有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企业购买,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带有安全标志的标识。

第六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第十三条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应建立发放台账,各单位和库站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应保存三年以上,发放台帐是下一年度作业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

第十六条 作业员工上岗作业时应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佩)戴过期或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公司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管理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等,应按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入库。

第十九条对于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特殊防护用品使用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对于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常用防护品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场所,定点定人管理,做到防潮、防损坏,在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针对防毒面具特殊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保管,专人维护,在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

第八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要严格追究不按规定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申报、采购和发放,对于违反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应指导作业员工正确使用、保管劳动保护用品,承担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与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作业员工应正确使用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若检查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正确配戴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石油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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