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基建和装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的基建和装修工程项目,统一由公司行政部负责。
第二条 工程由行政部立项、财务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规划、设计、预算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基建和装修工程项目,应设计施工图纸,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附工程预算书,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四条 造价超过1万元的工程项目,应请2至3家工程公司(队)预算报价,采取公开投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应确认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对挂靠的工程队伍应确认其施工能力。企业工程项目的投标或议标,应通知行政部和财务部参加,并由行政部和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行政部派人对工程用料、工程数量、工期、施工质量等严格把关。施工中凡隐蔽工程应提前两天进行实地检查验收,与施工单位一同办理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
第六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纸施工,竣工验收一律按合同及图纸、施工签证、内业资料等审核验收。行政部和财务部一起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
第七条 行政部在工程施工阶段,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八条 未经批准,工程项目不得超计划、超标准、超预算施工,违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八条 行政部对工程审批手续、工程立项、施工合同及工程预决算书,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九条 财务部对已审批的工程项目应列为财务开支范围,对工程预决算书进行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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