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业制造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节所指'印章'包含有:
一、企业法人章(注:日常称之为法人公章);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章(注:日常称之为法人私章);
三、财务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
五、支票章;
六、合同专用章;
七、各类业务专用章;
八、各职能部门章。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公司各部(室)的印章,依据各自的工作需要,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准,由行政部或由企业法人指定专人办理刻章留存印模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二、印章的使用人(即领用人)与指定的印章保管人,需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领用责任书》后,方可领取使用。
三、各部室在使用上述各类印章时,应依据《印章领用责任书》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负责人审批权限范围内规范使用。
四、凡企业用章申请人在使用本企业印章时,应在《用章登记表》上登记签名,并经印章使用人批准方可盖章(财务类印章须经财务部经理、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若印章使用人无法及时在《用章登记表》签名时,印章保管人可凭印章使用人在《用印申请单》上的签名予以盖章,印章保管人应将《用印申请单》编号妥善保管。凡外单位要使用本企业印章的,应填写《用印申请单》,经该单位总经理签字,报本企业印章使用人签字同意后,按本企业内部用印程序填写《用章登记表》,并由该企业经办人登记签名后方可盖章。印章保管人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章登记表》经印章使用人签字确认后,复印件上报行政部经理审核。
第三条 印章使用人与保管人变更工作岗位及职责时,应及时办理印章书面移交手续,由行政部指定专人监交,同时另行签订《印章领用责任书》,已使用的《用章登记表》应及时存档。
第四条 用印规定:
一、对企业法人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其他专用章的不得使用企业法人章。
二、对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文用印须凭经行政部经理签发的文稿(定稿)。
三、外文函件用印,必须附上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译文。
四、多页的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应加盖骑缝章,以保证文件的完整性。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证件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五、需盖公章的合同或重要公文应按公文的书写规范行文,正文与落款之间仅需保留一行大小的空格,如正文留有大部分空白的应标明'此页无正文'或'以下空白'。
六、对外订立合同、协议等均应落款企业全称和法定代表人等字样,并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后盖章,法定代表人有特殊授权的除外。如属委托代理人,应具法定代表人的亲笔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期限予以认可。
七、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而产生歧义的,不予用印。
八、经办人(印章使用人)不得指令印章保管人强制用印,任何人不得有意回避保管人审核或不执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否则,印章保管人可拒绝用印或报法定代表人处理。
第五条 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严禁在使用中将各类印章盖在空白纸和物品上,严禁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或代为盖印。
第六条 外出公差人员需持企业介绍信的应填好内容。特殊情况需带空白介绍信的应报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报告空白介绍信的使用情况(若已经使用,应复印一份带回公司办理注销存档)。介绍信必须注明有效期限。
第七条 外出会印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保管人外出会印要确保印章的安全。原则上须派小汽车,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车;会印途中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会印时要在场监督,不得离开。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人与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负有法律责任。其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相关表单:
1、印章领用责任书;
2、用印登记表;
3、用印申请单;
4、介绍信;
5、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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