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附属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范围
1、院领导、学科带头人因公用车;
2、各处室正副主任、处长在市内参加会议确需用车;
3、医院组织安排的公务、接待及集体活动用车;
4、各党团支部及民主党派支部集体外出活动用车;
5、部门报送财务、社保、基建等资料用车;
6、职工及直系亲属殡丧用车;
7、个别特殊情况用车。
二、公务用车原则
1、各类公务用车原则上只限于市内,超出市辖区域用车需按程序报批;
2、来院讲学、交流的外宾(含港、澳、台地区)用车,原则上只负责接送,特殊情况可安排一次市内游览,在穗期间的其它用车自行解决;
3、各党支部、团支部及民主党派各支部组织外出活动,每支部每届可安排用车一次;
4、医院车辆原则上不对外租用;如科室或本院职工确实需要租用医院车辆,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必须严格履行公车租用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租车费用。租用期间,如承租人人为损坏车辆,承租人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5、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大巴长途市外运输,车队原则上应预留一辆小车供处理紧急公务使用;
6、使用科室及个人应自觉服从车队的用车调配。
三、公务用车调配
1、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配:
(1)常规车辆如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调配;
(2)特种车辆如救护车、器官移植用车等由医务科负责调配。
2、因车辆周转不能满足需要时,调配科室应做好解释工作,申请科室应予以配合和理解。
四、公务用车审批程序
1、凡申请公务用车,由申请科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可在医院网页下载或在院长办公室文秘科领取),处室、直属科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属规定范围内的用车审批,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审核签名后通知车队安排用车,特殊情况报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用车手续;
2、可预见性用车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周末及节假日用车应在周五或节假日前办好手续。若因特殊原因急需用车,可电话向院长办公室主任申报,事后补办用车手续;夜间急需用车,可向行政总值申报,事后补办用车手续;
3、各党支部、民主党派支部、团支部外出活动申请用车,由申请支部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党(总)支部书记或团委书记签名后报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再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4、团委组织大型活动申请用车,由团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团委书记签名后报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再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5、由医学会组织的各类集体学术活动,如确需用车,由主管科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6、本院职工及直系家属因殡丧用车,由人事处老干科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五、除院长办公室、医务科履行职责调配相应车辆外,其余科室及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临时通知车队派车,否则院长办公室对未经批准的《公务用车申请表》不予认可,发生费用由申请科室或个人自理。
六、乘车人使用公务用车后需在《公务用车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七、每月初车队应将上月《公务用车申请表》汇总送院长办公室审核。
八、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各院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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