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院区车辆登记、出入、行驶、停放等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学生班车、私家车辆和外来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区交通管理。
第四条 各院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交通安全责任部门,设置道路交通导向图,负责疏导院区进出车辆。
第五条 各院区应制定院区车辆交通安全管控方案,明确公务用车、学生班车、私家车辆和外来车辆行驶路线和停靠地点,划定车位线。
第六条 各院区应根据院区道路交通状况设置减速带、监控等装置,统一规范车速,保持道路标线和上行、下行箭头标志等交通标线清晰、完好。
第七条 各院区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院区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各院区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院区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九条 各院区应为常驻院区的公务用车和私家车辆进行登记,根据院区实际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各院区应对出租车等进入院区的外部车辆进行严格管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院区。
第十一条 各院区应对院区内行驶及停放的车辆进行巡检,及时制止在院区道路上进行试车、练车等违章行为;对超速行驶、鸣笛、乱停乱放、堵塞通道、碾压草坪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各院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门禁系统,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门禁系统及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门禁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院区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电话报警,发生人员伤亡拨打“120”急救电话,发生纠纷拨打“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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