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昆明市交通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由通知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被通知单位根据警示内容及时进行整改,第三联交局安监处备案。具体实施时,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到局安监处领取通知单,并由局安监处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备查。各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痕迹化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台帐管理工作。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告诫等警示管理办法,并督促上述单位、部门在受到提示、告知、告诫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警示类别包括提示、告诫、告知三种类别。
四、警示内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通过提示通知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示:
1、有关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2.未落实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性投入;
3、未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失管漏管、脱节断档情况;
4、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其他需要提示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知:
1、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3、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
4、安全生产“零申报”制度执行不到位;
5、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诫:
1、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1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
4、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依法关停而继续生产经营;
5、因不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6、经提示、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告诫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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