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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1 热度:63

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工程建设时期的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内容与检查、考核办法。

二、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种类

1、火工材料指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器材等;

2、易燃易爆物品指用于工程施工施工的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绝缘油、氧气、乙炔、清漆、稀释剂、丙酮、环氧、固化剂、油漆、硫酸、盐酸、化学试剂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

1、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遵守有关管理条例,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做好防静电、燃烧、爆炸、隔热、隔潮等措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客货混装,要求专车运输。

2、派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要认真做好防范措施,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运输雷管炸药时应遵守有关技术要求,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派专人押运。

四、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1、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及火灾的预防方法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2、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放,持别是装卸易爆、易碎危险品,对氧气、氮气、乙炔切忌可冲撞、曝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等,以防止引起爆炸和火警事故。

3、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有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4、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5、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进行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渗漏时,不得入库 。

6、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备(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等)均应符合安全规程的防爆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开关防爆性能良好与否,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防止线路绝缘破裂而引起火警,危险品仓库内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灯头,人员离开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平坦不滑,撞墙时不应产生火花。

8、储存气瓶的仓库周围十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明火工作。

9、仓库内应设有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一米五。

10、装有氧气的气瓶严禁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

五、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气瓶的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型的承窝木架内;如有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套以厚度不少于二十五毫米的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抛头撞击;

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押运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5、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6、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7、 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8、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允许运输。

9、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上白色,并用红颜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0、在接收氧气瓶、乙炔瓶时,应检查印在钢瓶上的钢瓶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否则应拒收。

11、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时,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空瓶应写明“空瓶”。

12、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3、油漆场所的油漆及溶剂贮存时,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及时加盖。

14、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库停放。不准在车库内给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油品。

15、每个装有化学药品的瓶子上或容器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

16、不准把氧化,还原剂及其它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17、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

18、材料部门保管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要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发放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部门、班组只能存放少量的清洗用的汽油、酒精,但要有专人专柜保管,用后剩余的要尽快收回,工作现场在没有作业时不允许存放易燃品(班组存放汽油不得超过5kg,酒精1.5kg),且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

19、油化验室要有防火措施,室内要保持清洁并悬挂 “严禁烟火”警示牌。

20、油务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不漏油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21、在对油进行烘热加温时,不得在烘热油时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

第五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审批发放使用、回收

22、对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时间、数量、用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入,保管人员要验收、审核登记。

23、在生产现场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时,领料单必须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方可发放使用,汽油每次不得超过5kg(除大量使用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批准外),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24、发电机风洞内不允许使用汽油直接清洗设备,如工作确实需要,要经过使用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批准,并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25、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回收、保管,残废品应集中回收销毁。

六、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纳入项目部安全工作检查,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违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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