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柜管理规定
事故柜是存放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专用柜,专供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包括消防栓箱、灭火器箱等)。为了加强对事故柜器材的管理,切实起到在抢救各类事故时做好人体防护和事故消防之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生产特点,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立事故专用柜。
第二条 事故柜必须放置在醒目易取和温度适中的地方,便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取用。
第三条 事故柜平时不上锁,配好相关应急防护器材后贴封条,严禁任何人非事故状态下开启事故柜。
第四条 事故柜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抢救处理事故时打开使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柜内器材更不准挪作它用。
第五条 应急状态下打开事故柜使用相关器材后,使用人员必须于24小时内书面告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及时补贴封条。
第六条 事故后各种器材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洗,晾干,重新整理后放柜内,正常情况下,每月安全例会日对事故柜各种器材进行一次检查,要做到应急事故时灵活好用。
第七条 事故柜各种器材如损坏或失灵应报安全科进行报废和更换。
第八条 处罚
(1)故意破坏事故柜,随意挪用破坏器材的,除赔偿外,处当事人200元罚款。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车间500元罚款。
(2)事故柜内器材丢失、去向不明,除赔偿外,另罚所在车间100元罚款。
(3)事故柜内不得摆放其它用品,否则处相关人员100元罚款。
(4)事故状态下使用柜内器材后,不按规定时间报知安全科的,处当班负责人50元罚款,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车间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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