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控制噪音污染管理办法(五)
根据《深圳市环境噪音污染防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0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控制噪音污染,不得让饲养的宠物发出的声响影响他人。
2.0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内从事建筑装修及其它产生噪音污染的活动(中午指12:00-14:00,夜间指18:00-8:00)。
3.0使用家用电器、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或其它活动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环境噪音标准。
4.0对小区内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噪音污染,管理处将予以制止,并要求该单位和个人排除妨害、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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