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加强对消防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 消防车辆档案管理
2.1 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2.2 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运行使用记录必须齐全、整洁、规格化。当人员变动时,必须组织认真交接。
3. 消防人员培训
3.1 应重视提高消防车辆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
3.2 消防车驾驶员、义务消防员(四名治安协管员)除进行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熟练掌握车载消防器材使用,并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4. 车辆和人员管理要求
4.1 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对维护保养手册规定以外的项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驾驶员不得随意拆卸,如必须拆卸时,须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4.2 消防员要负责消防车辆的保养和管理工作,消防车使用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做好正确归位,重点润滑。
4.3 严格执行修复后的交验制度,按保养项目逐条进行自检和交接各方共检、试车、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接。
4.4 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4.5 严禁无专职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开关、按钮等设备。
4.6 消防车辆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
4.7 依据每班12小时执勤的规定,配备一名消防车驾驶员为战备值勤人员,发生火灾时,紧急呼叫义务消防员随车救火,并保证24小时随时出车。
4.8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9 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员要立即出车,迅速投入火灾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10 各单位、部门消防通道必须保证畅通,消防灭火用水无偿提供。
4.11 消防车辆由综合部车队进行日常管理,具体使用、保养、人员值班等制度细则由车队制订。
4.12 火警联系:119
5. 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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