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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6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使工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请分包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守:

〈一〉指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关系

1、按工程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协助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关于施工用电的搭接事宜,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用电的全面管理。

2、指定分包单位严格按《施工用电管理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

3、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单位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未及时按月度缴纳至总包单位,即逾期(一个缴纳周期)不缴纳,建设单位将书面通知,若在规定日期内还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将按所产生费用的两倍予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4、在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用电管理责任均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同时积极配合服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用电管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5、在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总包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有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口头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次,此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二〉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关系

1、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且便于指定分包单位的搭接,并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指定包单位在搭接用电时,必须与总包单位密切衔接,按总包单位要求进行

搭接,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用电事务负责。

3、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每月定期抄表,相互签字确认,所产生的用电费用

以现金方式每月缴纳至总包施工单位。单价按甲方收取总包单位单价的1.1倍计取。在工程月度,应积极配合抄表及交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4、在工程竣工后,应主动与总包单位相关人员联系,将表抄好,确定计量,核实费用,及时缴纳于总包单位。如果指定分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进行抄表核价,擅自拆离现场,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代表将共同确定用电总量,并进行书面催缴,在催缴时间内还未履行的,建设单位将以与总包单位所共同确定量的两倍计取,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指定分包单位用电管理概述

1、指定分包单位的二、三级配电柜(箱)必须安装与电缆、用电负荷相匹配的断路器、互感器、计量表(kwh),并有符合规范标准的接地保护。二、三级柜(箱)出线线路必须按施工用电规范安装,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才给予送电,如达不到规范要求,概不送电,所造成的后果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2、所有计量表必须垂直于地面安装,如发现随意放置表箱(柜),则处以100--300元/次的罚款;在施工用电使用过程中,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将通报公司,同时处以1000--3000元/次的罚款,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直接将施工班组予以清除施工现场,并通报公司,予以重处,即扣除整个工程款的0.5%--1%,直致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附件二:

《施工用电管理规范》

--施工用配电箱(柜)的要求

一、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且标记必须清晰易辨;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二、电缆线路敷设

1、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三、 配电箱及开关箱:

1、 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

四、每月必须对箱(柜)进行检测,保证施工用电的正常运行。

五、如果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条款,在责令两次未予以整改的,将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且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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